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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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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x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根据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全面扩大对外开放新格局,构筑对外开放新优势,提高我省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支持国际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山西省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国际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国际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开展国际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国际贸易企业。第三条指导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企业设立国际贸易型总部,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评估制度。第四条管理部门省商务厅负责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认定条件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山西省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2个以上注册地外的控股分支机构并有一定比例的业务覆盖;(三)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开展国际贸易的生产型企业,其国际贸易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15%以上,且上年度国际贸易业务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20亿元人民币;2 .以贸易及陆港物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国际贸易相关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25%以上,且上年度该业务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80亿元人民币;3 .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该业务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为所在地区外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第六条申请材料申请认定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组织机构和业务开展等经营情况;(四)主要投资或被授权运营管理或业务覆盖的企业名单;(五)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六)企业2022年2025年进出口贸易发展规划;(七)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第七条申请程序国际贸易型总部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省商务厅发布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申报通知;(二)企业按照要求向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三)各市商务局、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四)省商务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如有需要,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五)审核通过的,由省商务厅统一予以认定。为发挥示范作用,首批申报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申报。第八条日常联络机制建立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常态化服务专班,加强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施行月度沟通联络、季度运营监测及年度评估反馈,不断提升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开放能级和国际资源配置能力,维护企业品质和活力,保障财政支持等鼓励政策实施效能。第九条相关义务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持续拓展国际贸易业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本年度外贸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外贸工作计划;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商务厅报送上一年度审计(运营)报告。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权转让、迁出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省商务厅。第十条动态评估及退出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结合企业年度经营报告及外贸业务发展情况,对不再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国际贸易型总部企业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2022年7月13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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