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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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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22)679号)各市(州)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7月27日附件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督促指导市(州)、县(市)(以下简称“市县”)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储备、任务计划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第七条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租赁住房筹集套数义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租赁住房筹集套数又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达各市县计划任务数确定。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第八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义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义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义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E(各市县老旧小区改造个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义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义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o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县申报数提供。第九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用因素法,按照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X该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市县城市棚户区城改造套数X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义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下达各市县计划任务数确定。第十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依据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审核认定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第十一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市县,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市县和项目,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及时调整资金分配方法。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30日内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第十四条各市县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优先将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纳入当年任务计划。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加快预算执行。各市县补助资金在12月底前实际支出进度原则上达到85%(含)以上,对于未达到85%(含)以上的市县在下年度分配资金时予以调减。其中,9月底前各市县实际支出进度原则上要达到50%(含)以上,对于实际支出进度未达到50%的部分予以收回,并重新分配给支出进度快、资金需求大的市县。获得新分配资金的市县年底前实际支出进度原则上也要达到85%(含)以上。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设置。第二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市县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市县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绩效评价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以及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在每年1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认定。(二)绩效评价自评表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通过后,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形成全省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7日前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全省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2月28日前将全省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吉林监管局。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综(2019)847号)同时废止。附件:1 .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2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3 .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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