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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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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docx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投标招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推进预防腐败与土地整治工作有机融合,降低工程招投标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范围是指使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上述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使用上述资金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不采取招标方式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以补代投、以补促建方式实施以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除外。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工程招标投标采取公开工程信息、评审投标人入围资格、抽签确定中标人的方式,是指招标人确定合理的发包价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人递交投标申请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入围参加抽签投标人名单,现场公开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第四条招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区现状、工程规模、结构、施工难度和风险因素,自行确定或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发包价格,对发包的业务和内容进行合理定价。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合理发包价格以费率为计算标准,合理发包费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相关费率X(1-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相关费用总额最终以预算批准机关审定的取费基数计算。工程施工的合理发包价格=可竞争项目预算批复价×(1-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不可竞争项目预算批复价。其中不可竞争项目指规费、措施费和税金等,不参与竞价,可竞争项目指除不可竞争项目外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零星工程等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的合理发包价格=预算批复价×(1-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根据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实际,工程勘测、工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的合理价下浮调整系数统一确定为0-5.0%。第五条招标人在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项目工程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作,应明确项目参考指标、主要技术服务指标和要求等。对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应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合理发包价)、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主要指标,并在合同主要条款中进行明确要求和规定。第六条投标人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并己纳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诚信体系建设备案的单位可申请参加投标。在以往参与土地整治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具备投标资格。为有效杜绝超过承担能力承揽工程现象,保障投标人有效组织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有关活动,原则上同一投标人在主要工作期内允许承担的同类项目数量要与其承担项目的人员、技术、管理、装备、资金实力等相适应。在一个项目中,每家施工单位只允许报名一次,不得多报。本款规定的主要工作期是指勘测、设计单位在开展相关工作至提交初步成果期间,以及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至通过初步验收期间。第七条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投标人须按照公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所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招标项目的计划、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投标文件需要对上述要求和条件作出承诺回答或响应。第八条投标人(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户转账方式缴纳)、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工期、质量、人员、设备及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进行符合性评审后确定投标文件合格的投标人,入围参加随机抽签定标;对于不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原因。参加抽签定标的投标人数量不应少于3家,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十条入围投标人确定后,须使用自动摇号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第十一条开评标过程应接受从省政务大厅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的监督员现场监督。对确需检察机关现场监督的,招标人应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内,依程序向政务大厅提出申请,邀请检察机关特定人员对开评标过程现场监督。第十二条采取本办法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凡在省政务大厅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除在国家或省政府指定的媒介发布外,还需在政务大厅的公共交易资源网同步发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根据需要自行确定组织答疑和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二)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和地点递交有关投标文件(资格文件和投标承诺文件等)。投标人应按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根据项目类别,在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开标。招标人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及承诺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投标人名单,并由评标委员会当场公布。(四)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定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人名单,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号码,第一个号码为最先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以此类推,投标号码数为进入随机抽取中标人数的一倍,抽取号码结束后,由监督员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五)招标人现场顺序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结果当场公布,合理发包价格即为中标价。(六)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第十三条评标工作结束2口内,招标人应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第十四条投标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项目主管部门投诉。如果投诉经过核实处理后,符合性评审合格投标人减少的且中标候选人无问题的,按原抽签结果定标;符合性评审合格投标人增加或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抽签定标。第十五条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由第二、第三名依次递补。3名中标候选人都不能履行合同的,重新招标。第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招标文件公布的合理发包价格等与招标人签订工程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和施工监理合同。对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实行固定合同总价包干工程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由中标人与招标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对,工程量有变化的,经双方确认并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做相应调整。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加强合同约束条款的研究和制定,强化标后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健全合同约束机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项目监管,建立完善的激励处罚机制,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和合同履行不力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和依法要求赔偿。加强标后监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施工和监理实行押证上岗制度。对施工单位,押证范围包括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对监理单位,押证范围包括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法人单位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并将上述人员的证件原件封存,直至合同标的通过初步验收后(或主体工程完工)才能退还。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以及潜在投标人对招标人使用威胁、恐吓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和吉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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