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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邮政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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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邮政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docx

    增值税业务管理手册中国邮政集团增值税业务手册(试行)2013年11月目 录1.总则12.税务岗位职责12.1.各层级职责范围与岗位设置12.2.岗位设置职责32.3.税务岗位设置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关系63.税务登记与一般纳税人认定63.1.税务登记63.2.扣缴义务人登记63.3.一般纳税人认定73.4.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73.5.变更税务登记83.6.注销税务登记94.政策法规指引94.1.纳税义务94.1.1.纳税义务判定94.1.2.扣缴义务判定114.1.3.视同销售114.1.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124.2.计税方法134.2.1.一般计税方法134.2.2.简易计税方法144.3.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44.4.销售额154.5.销项税额164.6.进项税额174.7.应纳税额计算184.8.税收减免194.8.1.邮政服务194.8.2.销售货物194.9.“营改增”跨期事项处理204.9.1.退还及补缴税款204.9.2.跨期合同处理204.9.3.跨期固定资产销售205.常见业务模式增值税处理215.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215.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215.3.销售折让215.4.捆绑销售215.5.买一赠一225.6.无偿赠送226.增值税附加税237.发票管理237.1.销项发票247.1.1.发票开具247.1.2.发票作废及红字专用发票257.1.3.发票遗失267.1.4.发票保管与缴销277.1.5.发票监管287.2.进项发票287.2.1.发票取得287.2.2.发票传递297.2.3.发票认证297.2.4.发票保管318.纳税申报328.1.汇总纳税方式和纳税期限328.2.分支机构日常准备工作338.2.1.进项发票整理及认证338.2.2.取得视同销售数据338.2.3.取得进项转出数据348.3.分支机构税控系统操作348.4.分支机构申报操作流程348.5.总机构申报操作流程358.6.代扣代缴368.7.申报方式369.税务档案管理389.1.分类归集税务档案389.2.建立税务工作日志389.3.建立税务通讯录389.4.建立税务通讯录389.5.档案销毁3910.税务风险控制3910.1.对重大业务、合同进行税务评审3910.2.建立税务工作报告制度3910.3.组织税务自查,进行税务风险评估4010.4.定期组织税务培训4010.5.建立交流平台4011.与其他部门的涉税往来4011.1.业务部门4111.1.1.取得新增业务信息4111.1.2.提供定价建议4111.2.营业部门4111.2.1.取得开票信息和涉税数据4111.2.2.发票往来4211.3.采购部门4211.3.1.取得专票和涉税数据4211.3.2.提供税务意见4311.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4311.4.1.取得固定资产信息4311.4.2.提供税务意见4311.5.结算部门4411.5.1.取得结算信息4411.5.2.提供税务意见4411.6.其他部门4412.增值税账务处理4412.1.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412.1.1.销项税额4412.1.2.进项税额4512.1.3.进项税额转出4612.1.4.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612.2.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4712.3.增值税检查调整的账务处理4712.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48附件501.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502.邮政主要业务应税判定523.纳税申报流程53IV1. 总则为确保落实增值税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务风险,规范和提升企业增值税管理水平,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保障企业的整体利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增值税管理手册。本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等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税务内控管理要求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适用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从事邮政业服务的下属单位。本手册依据截止至2014年1月1日国家发布增值税政策规定编制。实际使用时,请注意考虑政策的时效性。手册内容与各单位所在地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当地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本手册解释权归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 2. 税务岗位职责2.1. 各层级职责范围与岗位设置管理层级主要职责范围税务岗位设置开票岗位认证岗位申报岗位管理岗位筹划岗位集团公司财务部l 制定和修订增值税业务管理手册;l 制定和修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l 参与修订会计核算办法、业务核算分册;l 参与修订采购管理办法;l 参与修订财务报销办法、结算办法;l 负责集团增值税汇总申报计算,并操作增值税管理系统;l 指导各省税务申报管理工作;l 对各省邮政公司的税收政策咨询进行解答;l 对财务、业务、采购人员进行增值税的相关培训;l 研究分析邮政行业税务筹划;l 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省公司财务部l 制定增值税申报管理办法相关细则;l 参与修订财务报销办法、结算办法;l 负责全省增值税汇总申报计算,并操作增值税管理系统;l 指导全省税务申报管理工作;l 对全省各地市(州)、区县邮政局的税收政策咨询进行解答;l 配合实施集团总部的税务管理工作;l 研究分析税务筹划;l 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集团本部、省本部、地市(州)、区县邮政局财务部l 按照集团、省公司发布的相关发票管理办法,实施本级发票管理,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l 按照集团、省公司发布的相关增值税申报管理办法,负责本级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增值税预缴和配合全省汇总增值税申报工作,并操作增值税管理系统;l 配合实施集团总部和省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l 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2.2. 岗位设置职责根据以上各层级的职责范围,以及现行税收政策,各岗位职责的具体内容如下:(1) 增值税专票开票岗位的职责 接受国税部门增值税防伪税控操作培训,取得上岗证; 审核客户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资料,在增值税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客户开具专票信息、将证明资料扫描上传至系统; 按照发票开具的规则准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打印与批量打印); 对选择自动投递方式的专用发票邮寄地址的打印; 与营业网点办理已开具发票的移交手续; 接收营业网点前台移交的因退费而由客户方申请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在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告知营业网点前台办理退费手续; 对于错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判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作废的情形:l 如符合直接作废情形的,由增值税专票开票员直接作废发票,重新开具专用发票;l 不符合直接作废情形的,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到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申请退费/退订的业务,审核是否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以下处理:l 未开具发票的,通知财务人员办理退费;l 已开具发票的,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后,通知财务人员办理退费:- 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向客户索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原件;- 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需向客户索取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原件。 对于客户提出同时遗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的,负责调取我单位的记账联复印件,并向税局申请开具已报税证明单给客户; 办理因我单位遗失专用发票责任的挂失手续,包括登报和到税局办理挂失证明; 定期保管发票的存根联; 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设备; 发票购买、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2) 发票认证岗位的职责 对接采购部门,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时进行网上认证,并导入发票认证信息;对认证比对未通过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查明原因。属于认证系统原因,应再次认证或尝试手工录入或选择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认证;属于发票本身原因,应将扣税凭证退还发票取得部门,重新取得发票; 上传当月发票认证结果; 跟踪发票认证异常的发票处理; 抵扣联装订成册保管。 (3) 增值税申报岗位的职责 分析计算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收入,注意与会计账载收入的差异分析;对与会计收入存在差异的,将信息上传至增值税管理系统,并调整差异; 按月分析计算视同销售收入、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并将信息上传至增值税管理系统以作为底稿,进行增值税申报; 按月审核会计上的应交增值税与税务申报税金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进行纳税调整; 分类归集、整理税务档案,并上传至增值税管理系统。(4) 税务管理岗位的职责 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发放、缴销工作; 复核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对客户的一般纳税人资质信息录入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检查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开具的发票是否都有发票签收表; 负责发票专用章的使用与保管; 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错开重开的申请; 审核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与红字通知单金额是否一致; 监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及时认证; 审核增值税申报人员的税额计算,经审核后交予申报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对涉税合同提供税务意见,研究实施税务筹划,对增值税计算申报向有关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 就增值税政策适用,向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汇报。(5) 集团公司税务筹划岗位的职责 组织制定增值税业务管理手册; 组织制定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参与修订会计核算办法和业务核算分册; 参与修订采购管理办法; 参与修订财务报销办法、结算办法; 指导各省税务申报管理工作; 对财务、业务、采购人员进行增值税的相关培训; 对各地市(州)、区县邮政局的税收政策咨询进行解答; 研究分析邮政行业税务筹划,对涉税合同提供税务意见; 就增值税政策适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汇报。2.3. 税务岗位设置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的关系上述岗位在将要建设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中会体现为不同职责和权限的用户。3. 税务登记与一般纳税人认定3.1. 税务登记新设立的单位,以及未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时,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基本户)、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等。具体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的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3.2. 扣缴义务人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有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3.3. 一般纳税人认定(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待政策公布后补充)的单位,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具体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的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2) 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或新设立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l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l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3) “营改增”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邮政业务的单位,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4)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凭总机构一般纳税人证明,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5)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4. 税务登记证验证或换证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的公告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具体以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或主管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的相关公告为准。3.5. 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总机构。另外,分支机构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总机构应及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l 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l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l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l 其他有关资料。(2)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l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l 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l 其他有关资料。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的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3.6. 注销税务登记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具体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请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网站查询,或前往主管办税服务厅查看公告栏的相关公告或向窗口人员咨询。4. 政策法规指引4.1. 纳税义务4.1.1. 纳税义务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提供邮政服务、通信服务、交通运输业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邮政集团主要业务应税判定见“附件2:邮政集团主要业务应税判定”。(1) 应税服务范围 邮政业l 邮政普遍服务,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l 邮政特殊服务,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l 其他邮政服务: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原增值税业务:货物销售。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邮政信息业务、邮政媒体业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2) “境内”判定标准“境内”是指: 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在境内; 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l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l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l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3) 非应税项目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与邮政业务相关的):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l 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服务。l 单位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l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l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l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l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符合以下条件的代销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代销商品定价由委托方规定,代销方按销售金额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4.1.2. 扣缴义务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4.1.3. 视同销售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如赈灾包裹等)除外。4.1.4.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1)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 提供应税服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 进口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4) 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或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5) 扣缴义务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4.2. 计税方法4.2.1.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适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的应税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4.2.2. 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即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除以下规定外,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般纳税人l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l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l 一般纳税人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3.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 销售除本条第(2)、(5)项规定外的货物、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2) 销售以下货物,税率为13%:(3) 农产品(范围注释请见财税字199552号文)、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等。提供邮政业服务、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4)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5) 出口货物,税率为0%。(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7) 其他适用简易办法征收的征收率包括6%、4%、3%、2%。(8) 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上货物、服务的免税规定请见“4.8税收减免”部分。各业务类型与税率或征收率的对应关系见“附件1: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4.4. 销售额销售额,是指销售货物、提供应税服务或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总分机构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1) 含税销售额和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营改增”后,应当对原营业税下的含税销售额进行价税分离,拆分为增值税下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金。计算方法如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2) 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情况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3) 视同销售情况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或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或应税服务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法规规定成本利润率为10,具体标准以税务机关实际要求为准。(4) 销售额与增值税发票的关系销售额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通用机打发票销售额、未开具发票的应税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金额)组成。其中,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列明销售额和税额外,其他两项均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4.5. 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4.6. 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纳税人取得进项扣税凭证后,需区分需要认证的进项扣税凭证及不需要认证的进项扣税凭证,对于需要认证的进项扣税凭证一定要在认证通过后方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 需通过认证后抵扣的票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经过认证后可以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 可直接计算抵扣的票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计算抵扣: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3) 不得抵扣的情况(进项转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转出进项税额: 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以上规定中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4) 兼营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划分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4.7. 应纳税额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4.8. 税收减免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4.8.1. 邮政服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邮政普遍服务: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2)邮政特殊服务: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3)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4)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4.8.2. 销售货物与邮政相关的免税货物包括:(1) 部分饲料产品除豆粕应征税,其它粕类饲料等免税;(2) 农业生产资料 农膜 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4.9. “营改增”跨期事项处理4.9.1. 退还及补缴税款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邮政业营改增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邮政业营改增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纳税人在邮政业营改增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4.9.2. 跨期合同处理对于“营改增”前尚未执行完毕的跨期合同收入(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合同外),应以“营改增”实施时点作为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分界点。纳税义务发生在实施时点之前的应缴纳营业税,之后的缴纳增值税。邮政业“营改增”后,如发生对外出租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车辆等,而取得的出租收入应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发生对外出租“营改增”之后采购设备、车辆等,而取得的出租收入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在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之前已签订设备、车辆出租业务合同,合同存续期内继续缴纳营业税;合同存续期结束后,改缴增值税。4.9.3. 跨期固定资产销售在“营改增”后销售在“营改增”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在“营改增”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17%的税率计缴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 常见业务模式增值税处理5.1.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即商业折扣,是指在商品的零售价格基础上给予买方一定比例的折扣。折扣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折扣额必须写在金额栏),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得扣减折扣额。实务操作中,开具发票时应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5.2.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扣,即现金折扣,是指企业采用赊销方式时,为鼓励购货方在信用期限内尽快付款而给予的销货折扣。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中减除。5.3.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时给予购买方的补偿。发生销售折让时,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重新开具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5.4. 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将多个不同的产品捆绑作为一个产品组合进行销售,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各产品适用相同税率,产品组合按原价销售按原价确认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可以将各产品合并作为一个开具项目,也可分别开具。(2)各产品适用相同税率,产品组合折价销售将折扣后的总售价按一定的分摊方法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分别确认各产品的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可以将各产品合并作为一个开具项目,也可分别开具,但必须将折扣额与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3)各产品适用不同税率,产品组合按原价销售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别核算,按原价分别确认各产品的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应当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4)适用不同税率产品,产品组合折价销售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别核算,将折扣后的总售价按一定的分摊方法在各产品之间进行分摊,分别确认各产品的销项税额。开具发票时应当对适用不同税率的产品分别开具发票,同时各产品对应的折扣额与价款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5.5. 买一赠一买一赠一,是指销售主产品或主服务时同时赠送同类或其他产品或服务。应采取折扣销售或捆绑销售方式处理,避免被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5.6. 无偿赠送向客户无偿赠送实物或应税服务需做视同销售处理,按照赠送的实物或服务的购进价格确认销项税额。无偿赠送一般不向客户开具发票,如果客户要求开具发票,可以向其开具。购进无偿赠送的所赠实物或应税服务时,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获得进项税抵扣。6. 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的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同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缴纳办法,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适用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时,只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不退还附加税。附加税适用税率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率为3%。(3)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率根据各地规定执行。7. 发票管理具体操作流程请详见中国邮政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7.1. 销项发票7.1.1. 发票开具(1) 发票开具原则发票的开具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基础,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内容不符的发票。发票开具须在发生经营业务并确认经营收入时进行,未实际发生经营业务和提供劳务原则上不得开具发票。对于没有提出发票开具要求的客户,可以不开具发票。(2) 发票种类和开具方式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手工票(后三类统称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l 开具对象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l 开具方式初次开具发票时,客户应向营业员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由营业员递交给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审核无误后录入业务系统,业务系统显示客户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营业员通过业务系统将开票信息提交给增值税专票开票员,增值税专票开票员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增值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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