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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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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docx

     2004年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情况2004-12-18一、外贸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外贸领域现状从1999年开始,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实行登记制。2001年进一步放宽了对私营企业从事外贸的条件,使其享有与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样的待遇。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经过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法律,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二)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在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承诺,在过渡期内,中国将逐步放开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权的范围和可获性。此类企业将根据以下时间表被给予新的或额外的贸易权,即自加入后1年起,外资占少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自加入后2年起,外资占多数股的合资企业将被给予完全的贸易权。在加入后3年内,所有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被给予贸易权。同时,中国将在加入后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届时,中国将允许在中国的所有企业及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其它世贸组织成员的独资经营者,在中国全部关税领土内进口所有货物(议定书附件2A所列供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出口的产品份额除外)。提供分销服务将依照中国在GATS项下的具体承诺减让表进行。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目前,随着中国对外贸易改革进程的逐步深化和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现外商投资企业按从事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其贸易权的获取和行使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根据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进口企业自用的设备、原材料,出口企业自产产品。(2)2003年1月,原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允许合资外贸公司在经批准的经营商品范围内自营或代理货物、技术进出口及相关服务,经营本公司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业务。(3)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以经销的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包括内部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允许投资性公司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4)根据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工作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投资设立物流企业,有条件地从事进出口业务。(5)根据原外经贸部2001年下发的关于扩大外商投资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从事非配额许可证管理、非专营商品的收购出口业务,并可以参加自产产品的出口配额招标。(6)根据2003年11月商务部等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可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从事出口采购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7)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1997年关于保税区外经贸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商可以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上海外高桥、天津塘沽、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广州、汕头、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深圳盐田、珠海、厦门象屿、福州、海口等15个保税区内成立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内从事转口贸易和为保税区内企业代理生产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及产品的出口。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三)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1996年,中国开始了外商投资外贸领域的试点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和深圳共批准设立了5家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分别是位于上海的东菱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兰生大宇有限公司、中技鲜京贸易有限公司,位于深圳的中粮天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中美奥康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五家企业合同外资金额达到2672万美元。目前已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0多万家。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已达230多家。已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已达10多家。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有5家。(四)外贸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贸领域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连接点,为跨国公司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和国内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提供了中介。在贸易和投资日益密不可分的今天,贸易权的开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吸收外商投资,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成本,帮助国内产品进入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有利于国内企业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引进先进的外贸管理方式,培养了一批高素质的外贸管理人员,促进外贸领域竞争,加强中国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履行,对外贸易领域将进一步开放,更多的外国投资者将获准进入中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二、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医疗服务领域现状    中国用占世界1%的卫生资源,解决占世界22%人口的医疗卫生保健问题。截至2003年底,全国卫生机构总数29.1万个,全国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28.3万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3584个(含预防保健中心115个),各级卫生监督所838个,全国医疗机构床位314.4万张,医学科研机构284个,科技人员16081人。(二)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伙伴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诊所,设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应允许持有其本国颁发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针对我国卫生医疗服务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卫生医疗机构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一直被列为限制类。卫生部与原外经贸部联合于1989年和1997年先后颁布了关于开办外宾华侨医院、诊所和外籍医生来华执业行医的几条规定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补充规定,开始了卫生医疗服务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两部于2000年5月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放开了对外资准入条件和持股比例的限制。根据这一办法,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条件,即: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或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外国投资者即可在华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一般应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中方所占的股权或权益比例不低于30%。申请在我国中西部地区或老、少、边、穷地区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或申请设置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和内容属于国家鼓励的服务领域,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三)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当前,我国医疗机构利用外资主要呈现如下几个特点:1、比例仍然很小。截至2003年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101家,占我国医疗机构总数的0.03%,占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0.02%;合同外资金额78472万美元,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资金额的0.3%。2、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较发达地区。在101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中,北京、上海、广东占60.4%,其中:北京27家,上海22家,广东12家,分别占项目总数的26.7%、21.8%和11.9%。3、服务对像比较集中。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对像主要是在华工作或旅游的外籍人士以及国内极少部分高收入阶层。4、投资举办的主要是投资小、收益好、国内相对短缺的专科诊所。集中在口腔、眼科、整形美容、血液透析等诊所。小部分是以国内大医院的设备及技术骨干为依托的中小型综合性诊所。前者大多由外方占大股并负责经营管理;后者多数由中方占大股或拥有经营管理主导权。5、机制灵活、服务质量高、经营效益好。与国内其它事业型医疗机构相比,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由于采取了企业化管理体制,引入了成本核算、自主定价以及员工个人收益与工效挂钩等市场竞争机制,加之外方投资者投入资金和先进设备,使其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都明显优于国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极少发生。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中,大部分能够在运营后2至3年内回收投资,并保持较好的经营效益。(四)医疗服务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外宾和国内部分特需人群的医疗保健需求,完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拓宽了我国医疗机构的融资渠道,并相应带来了一些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设备和技术。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带入了全新的医疗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一改国内医疗机构的事业化管理办法,按照合营企业要求进行企业化管理,大大提高了服务的质量,不需国家投入资金,靠自身的运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为我国国内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应该说,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在适应改革开放改善投资环境、满足不同层次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引进先进的医学技术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几年,中国卫生医疗服务的需求总量将持续增长,结构也将更加多样化。由于人们消费日益呈现多样性与差异性,对民营和外商投资的医疗机构来讲消费群体日益形成,而且加入世贸组织后势必促进国外医疗机构逐步向中国市场进行渗透,所以中国医疗机构将会迎来一个高速发展,但竞争又将日趋激烈的市场。三、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建筑业现状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建筑业企业50568家,从业人员达2352.7万人;完成总产值21865.5万元人民币,比去年增长18%。2003年,全国房屋施工面积达263467.4万平方米,竣工面积达118259.3万平方米。2003年,中国全社会建筑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创下了新高,达到7,是建国以来的最高比重。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贡献更加突出。新资质标准的实行有效地改善了中国建筑业企业的结构:一是全国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级别呈金字塔型,开始趋于合理;二是总分包的企业格局基本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占比重由过去的80%下降到51%,专业承包企业则由过去的20%上升到47%;三是劳务分包企业从无到有;四是所有制结构得到调整,股份制企业已占67%,国有企业比重大大下降。(二)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根据世贸组织分类标准,建筑业属于服务贸易。在具体谈判部门分类中,建筑业属于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部门。具体承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关于市场准入: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允许外资控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三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承包以下工程:1)完全由外国投资和/或拨款资助的建设项目;2)由国际金融组织资助并通过依据贷款协议条款进行国际招标而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国投资等于或超过50%中外合营建设项目和外国投资少于50%但技术上难以由中国建设企业单独执行的中外合营建设项目;4)由中方投资,但中方建筑企业难以单独执行的建设项目,经省级政府批准,可以由中外合营建设企业联合承接。(2)关于国民待遇:对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有以下两条限制:1)现行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与国内建筑业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有微小区别;2)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有承包外资工程的义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没有限制。    此外,中国同日本贸易代表团在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双边谈判纪要中承诺:(1)中方将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尽力降低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要求标准;(2)在新规定中,中方在确定新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时,将尽力考虑其母公司的承包业绩;(3)中方将保留允许外国建筑业企业不需要在华设立商业存在即可承包工程的现行规定,直到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新规定开始实施;(4)在现行规定被取消前,中方将提前发布相关公告,即使现行规定被取消,按照现行规定已得到批准的工程合同仍可以继续完成。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以上中国对日本的承诺适用于所有WTO成员。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建筑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属于允许类。2002年9月,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建设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扩大建筑业的对外开放,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新规定主要作了以下调整:(1)废止原市场准入政策中允许外国企业可以不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而以外国企业身份直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制度;(2)废止建设部与原外经贸部在1995年颁布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中暂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必须在国内设立中国企业法人,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申领资质证书;(4)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承包工程专业范围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原规定中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承包工程比例要求的限制;(5)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按中国入世承诺作了明确限定;(6)由于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和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在承包工程范围上的区别,为防止外国投资者以假合资合作的方式规避外商独资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的限制,要求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股权(或权益)比例不得低于25%。(三)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2003年,全国新批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396家,合同外资金额16.7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12亿美元,分别占全国新设企业数、合同外资金额、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0.96、1.46和1.14。1997年到2003年,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2234家,合同外资金额113.54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4.51亿美元。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共有近1000家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获得了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在华从事建筑活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数量占中国全部建筑业企业数量的1.5%,占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数量的0.3%。外国投资者主要来自香港、美国、日本、新加坡等29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港资建筑业企业数量占到了全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56%。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主要成立于1990年至1995年期间(这期间成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占所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77%),地域分布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及沿海经济社会比较发达的地区,业务分布则主要集中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业务(占73%)。大部分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规模不大,资质等级主要集中在二级及以下资质。外商投资建筑工程类企业中,注册资本在160万美元以下的占47%,在160-500万美元之间的占46%;外商投资建筑装饰装修类企业中,注册资本在60万美元以下的占40.76%,在60-150万美元之间的占40.94%。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建筑业对外开放也逐步扩大,但从总体上看,在加入WTO前,中国国内建筑市场的开放程度不高,主要仅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外国贷款和外国投资的工程项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主要也被限制在外国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上。(四)建筑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建筑业是中国最早实行改革开放的行业之一。建筑业对外开放的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改善了外商投资环境,为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及国外投资项目在中国的建设创造了实施条件;2、外国企业的进入对国内建筑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压力,客观上形成了一种市场竞争的局面,促进了国有建筑企业的改革;3、中方公司通过与外方建筑公司的合资合作,学习和掌握了先进的技术和工程管理经验;4、外国公司带来的先进工程承包方式和管理方式的使用,促进了建筑业管理体制的改革;5、外国公司的进入带来了一些国际市场中的竞争规则,促使中国企业熟悉和掌握国际惯例,为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锻炼的舞台。外商投资建筑业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一是规模扩大。中国建筑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市场空间以及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将吸引更多的外国建筑业企业来华投资;二是随着外国企业直接在境内承包工程制度和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规定的废止,外商投资将更倾向于设立外资企业;三是外国投资者并购内资建筑业企业增多;四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内资建筑业企业的竞争将集中在项目总承包和特定工程项目。四、公路铁路运输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公路铁路运输业现状1、公路运输业现状截至2003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到180.98万公里。全国通公路的乡(镇)占全国乡(镇)总数的99.6%,全国公路密度为18.85公里/百平方公里,东、中、西各地区分别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32.0%、34.5%和33.5%。2003年底,全国在运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路运输汽车达924.6万辆。全国新建高速公路4592公里,新增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615公里,截至2003年底,全国高速公路达到29745公里,全国高速公路突破千公里的省已达到15个。    2003年全社会完成公路客运量146.4亿人,旅客周转量7695.6亿人公里。2003年全社会完成公路货运量116.0亿吨,货物周转量7099.5亿吨公里。公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92.24%和55.72%;公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74.29%和13.18%。2003年全国交通固定资产完成投资突破4000亿元,达4136亿元。2、铁路运输业现状    截至2003年底,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73002公里,全国铁路复线里程达到24650公里,复线率达到33.8%,全国铁路电气化里程达到18758公里,电气化率达到25.7%。在货物运输量方面,2003年全国铁路货运总发送量完成221178万吨,全国铁路货运总周转量完成17246.65亿吨公里。全年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97260万人,客周转量完成4788.61亿人公里。全年运输收入完成1483.4亿元。2003年全国铁路基本建设投资完成533.47亿元。全年机车车辆购置投资完成167.55亿元,购置机车805台,客车1431辆,货车26991辆。(二)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谈判承诺中,在道路运输服务业的商业存在方面承诺如下:(一)道路货物运输,从加入时起,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3年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二)汽车维修服务,从加入时起,允许外商投资设立合资企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允许外资控股,加入3年内,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在中国加入WTO的服务贸易谈判中承诺,中国加入WTO后允许外资设立合营企业从事铁路货物运输。2、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1年11月20日,交通部与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该规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及相关行业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外国投资者可以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客运业(外资比例不超过49%);采用中外合资、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运及其它相关辅助服务。规定还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的资格条件,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0年8月,铁道部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该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领域、资格条件、行业管理以及申请程序,是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三)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2003年外商投资道路运输项目共计48个,其中道路客运项目36个,道路货运项目12个。外商投资道路运输辅助活动项目共计90个。2003年全年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引进合同外资97429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39291万美元。至2003年底,外商投资道路客运项目173个,道路货运项目498个。    铁路运输业方面,截至2003年底,在铁路旅客运输方面共引进外商投资项目4个,合同外资金额6593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354万美元。(四)公路铁路运输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商投资对道路运输业的发展起到了突出的带动作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规模比较大,交通运输设备比较先进,经营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经营行为比较规范,市场形象和信誉良好,为国内企业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效应。外资的进入有力地推动了国内高速公路客运、快速货运和物流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入世后,由于中国进出口贸易和引进外资速度加快、规模扩大,而且中国在逐步取消外资进入中国交通运输市场的限制,因此外商投资中国公路和铁路运输领域会逐步加速。随着跨国公司加大对华投资,特别是跨国公司将其全球制造业基地迁至中国,会对高水平的物流服务产生巨大的需求,从而带动一大批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发展。这些物流企业除了为在中国从事加工制造和商品流通的外资企业提供货运和物流服务外,快递、高速客运、多式联运等领域将成为新的热点。五、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航运业现状    截至2003年底,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3964公里,全国港口拥有生产用码头泊位34289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899个,全国拥有水上运输船舶20.4万艘,净载重量7061.6万吨位,载客量100.2万客位。2003年全社会完成水路货运量15.8亿吨,货物周转量28716亿吨公里。水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0.12%和53.32%。全社会完成水路客运量1.7亿人,旅客周转量63亿人公里。水路客运量、旅客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08%和0.46%;水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0.12%和53.32%。    2003年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33.0亿吨,比上年增长17.8%。货物吞吐量超过亿吨的港口已达8个。全年全国港口完成旅客吞吐量1.8亿人。全国港口及内河航道建设完成投资294.4亿元,同比增长65.0%。(二)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航运业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在海运服务方面,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主要包括:(1)国际运输(货运和客运):允许设立合资企业经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队,但外方股比不超过49%,董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由中方担任;(2) 海运理货与海运报关服务:允许外方设立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3) 集装箱堆场服务:允许外方设立拥有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4) 船舶代理服务:允许外方设立拥有不超过49%股权的合资企业。2、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其中规定了外商进入海运服务业的一些原则。2002年12月25日,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对外商进入海运服务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2004年2月25日发布的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规定了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和国际海运辅助业的具体行业类别以及各行业企业可从事的具体业务范围、投资者条件、设立企业的条件以及立项和合同章程报批程序等内容。    2000年1月28日,交通部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依据中国政府与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订的海运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外国航商可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等服务。(三)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    截至2003年底,中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和集装箱运输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127家,年进出中国港口的外轮达5万多艘次,近百家境外航商在中国港口开辟了集装箱国际班轮航线。在中国沿海和长江港口从事港口装卸、仓储业务的中外合资企业已有180多家。2003年全年,中国水上运输业及水上运输辅助活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共计37个,其中:旅客运输项目6个,远洋货物运输项目1个,港口项目30个。合同外资总计47685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4828万美元。(四)航运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    中国国际海运市场的开放,为中国的对外开放作出了突出贡献。首先是世界上各主要的船公司都纷纷开辟了对华航线,还有大批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运输代理等辅助性企业,降低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成本、提高了效率,不但推动了中国国际海上运输业的发展,同时为中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作出了突出贡献。外资的进入无论在资金规模、经营管理、营销渠道、市场形象和信誉方面,均为国内企业起到了非常好的示范效应。    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和中国外贸进出口的迅速增长,中国对航运的需求将会进一步增加,这为中国航运业对外开放、吸收外资带来了新的机遇,外商对中国航运业的投资将会主要集中在航运基础设施(港口码头、堆场)和各类海运辅助业。六、民航领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民航业现状    截至2003年底,年末全行业在册运输飞机总数为661架,其中客机643架,座位数11万个;货机18架,业载能力1080吨。    与世界航空运输增长相比较,2002年我国航空运输总周转量在世界排名第五位,旅客周转量在世界排名第四位。2003年全行业完成运输总周转量171亿吨公里,旅客运输量8759万人,货邮运输量219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3.6%、1.9%和8.4%。当年共有航线1155条,其中国内航线961条(港澳43条),国际航线194条。2003年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1068亿元,主营业务成本878亿元。 2003年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110亿元。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共有143个,通航125个城市。(二)民航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    允许外国服务者在中国设立合资航空维修企业。中方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或处于支配地位。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需进行经营需求测试,另外在国民待遇方面对中外合资航空器维修企业有承揽国际市场业务的义务。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2002年6月民航总局、原外经贸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管理规定,对外商投资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及其它相关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外商投资民航业的法律依据。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由中方相对控股;航空运输公司由中方控股;农林渔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三)民航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截至2002年底,民航业累计共吸收外商直接投资5.5亿美元,国内民航企业在海外发行企业共募集资金16.76亿美元。2003年航空运输业及机场利用外资的项目数为7个,其中航空旅客运输项目2个,通用航空项目1个。合同外资共计9461万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134万美元。利用外资接近或超过一亿美元的大型企业有: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摩天宇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等。(四)民航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民航业发展的带动作用明显。外资的进入不但补充了国内资金的不足,而且对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改善和提高我国航空运输行业服务水平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外商投资在航空运输的领域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在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等方面空前活跃,必将有力地推动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同时,随着目前机场的管理权向地方下放,民用机场将逐步由经营型向效益型转变,逐步实行产权改革和战略重组。这为外国投资者投资民用机场领域带来了良好的投资机会。七、旅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旅游业现状1、旅行社基本情况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有旅行社13361家,同比增加15%。其中,国际旅行社1364家,同比增加0.44%;国内旅行社11997家,同比增加17%。全国旅行社总资产约388亿元,同比减少6%。从业人员约25万人,同比增加9%。总营业收入约653亿元,同比减少8%。入境游收入95亿元,占全国旅行社旅游业务收入总量的15%,入境游利润为-1201万元;国内游收入420亿元,占全国旅行社旅游业务收入总量的68%,国内游利润为-5901万元;出境游收入105亿元,占全国旅行社旅游业务收入总量的17%,出境游利润为9229万元。    国际旅行社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1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36%左右,旅游业务收入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66%左右。国内旅行社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90%左右,从业人员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64%左右,旅游业务收入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34%左右。旅行社数量排在前十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山东、江苏、浙江、辽宁、广东、河北、河南、上海、北京、四川。2003年上半年因受非典疫情影响,旅游业遭到严重的损失,下半年旅游市场有所恢复,但总体看来,2003年全国旅行社旅游收入比2002年减少8.57%,旅游利润减少达98.16%,旅行社行业效益全面下降。入境、国内、出境三大旅游市场以入境旅游市场损失最大、恢复最慢。                    中国星级饭店规模及经营状况饭店数(家)客房数(万间)床位数(万张)营业收入(亿元)合计880090173914按经济类型划分国有经济50614998394集体经济89371452股份合作企业1722316联营企业90128有限公司责任公司73481477股份有限公司3274851私营企业5564726其它内资企业3613519港澳台投资企业407713154外商投资企业279610116按规模划分客房数在500间以上80511121客房数在300-499间3201120184客房数在200-299间6221527165客房数在100-199间22253159247客房数在99间以下56332756198按饭店星级划分五星级175610182四星级6351425239三星级28463568319二星级44143162162一星级81048132、旅游设施和饭店业基本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星级饭店数量虽然只占全国饭店总数的8%,但其营业收入却占到全国星级饭店营业收入的30%。(二)旅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加入WTO后,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合作旅行社形式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和西安设立旅行社;在中国加入WTO 3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旅行社中拥有多数股权;中国加入WTO 6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旅行社,并取消设立地域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人民币,中国加入WTO 3年内,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人民币,中国加入WTO 6年内,外商投资旅行社最低注册资本等同于对内资旅行社的要求。外商投资旅行社允许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业务。外商投资旅行社既可以选择中国旅行社也可以选择旅行社以外行业的中国合作者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旅行社。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合作形式在中国建设、改造和经营饭店,并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在中国加入WTO 4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饭店。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根据2001年底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国家旅游局、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控股和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中国自2003年7月12日起允许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北京、上海、广州、西安和深圳设立外商控股和外商独资旅行社。境外投资者年旅游经营总额在4000万美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境外投资者年旅游经营总额在5亿美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人民币,允许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仍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业务,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三)旅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状况1、外商投资旅行社基本情况截至2004年4月底,中国政府共批准了外商投资旅行社13家(北京7家、广东3家、云南、江苏、天津各1家),占国际旅行社总数的0.88%。外商独资旅行社1家、外商控股合资旅行社2家,中方控股合资旅行社10家。其中,港资旅行社4家;日资旅行社3家、美资旅行社2家;瑞士、法国、新加坡、英国投资旅行社各1家。而10家中方控股合资旅行社的旅游业务收入占国际旅行社总量的1.3%,旅游利润为负。2、旅游设施和饭店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基本情况截至2002年底,外商投资饭店共有686家,约占全国星级饭店总数的8%;客房约13万间,占全国星级饭店客房总数的14%;年营业收入约269亿元人民币,占全国星级饭店营业收入的29%。在全球饭店管理集团中排名前十位的跨国公司大多已在中国登陆。(四)旅游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外商直接投资旅游业促进了入境旅游、消费的增加。外国投资者凭借其知名度将其固定或潜在的旅游客源带入中国市场,推动入境客源的增加,促进了中国旅游经济的发展。通过与外国旅游企业的合作,内资旅游企业可以学习到外国旅行社、饭店建立营销网络和管理机制的经验和方法,从而提高中国旅游企业整体水平,促使其加快国际化进程。由于国际知名的饭店管理公司通常实施多品牌经营战略,这将有助于内资饭店全方位地创造品牌,参与国际旅游市场竞争。中国目前拥有一星级到三星级的饭店近8000家左右,形成了规模庞大的经济型饭店存量,同时我国已提前允许设立外商控股和外商独资旅行社,因此估计今后外商投资旅行社数量会加速增加。八、房地产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概况(一)中国房地产业现状目前,全国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近3万家,其中具有一级资质的占1.3%,二级资质的占9.7%,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的占89%。从地域分布上看,房地产业发展在东、中、西三个地带差异十分明显。东部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占全国的77%,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占全国的68%;从市场机构看,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二手房市场发展迅猛,房屋租赁市场逐步形成,一些城市还开始建立了以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市场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也在逐步兴起、发展,一个多层次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二)房地产业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1、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关于房地产业的承诺:在自有或租赁的房地产服务方面,高档房地产项目(高档公寓和高档写字楼,不包括豪华饭店)不允许外商独资;在收费和合同基础上的房地产服务方面,只允许设立合营企业,但允许外资控股。2、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政策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普通住宅房地产的开发建设属于鼓励类,土地成片开发、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领域(其中土地成片开发限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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