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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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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资料.docx

    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资料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保证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对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至关重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的基本内容,是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省局纳税服务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法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今天通过视频形式,与咱们12366的同志、咱们系统相关管理部门的同仁从以下几方面共同学习、领会、把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概念、沿革】什么是车船税?车船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二、【背景、意义】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20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船税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变化】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 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建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四、【对居民收入影响度】在当前通胀预期比较明显以及国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车船税法?     答: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二)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除按规定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税或者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五、【征税范围】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辆、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六、【税目税率】     (一)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税额幅度为: 1、乘用车 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 1.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的,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2、商用车 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3、挂车 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车辆 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5、摩托车 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至180元。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船舶税额幅度为: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七、【税目税率规定解读】     (一)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主要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二)为什么将部分档次乘用车的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会否造成不同档次、不同地区税额出现倒挂现象?     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虑有三:一是确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车的名义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为涵盖和照顾现行各地乘用车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避免法定税额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差异过大情况,有利于现行条例向新税法平稳过渡。三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机动车节能减排、交通拥堵实施调控的需要,为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额预留适当空间。     对税额前后相交叉引起税额倒挂问题,从理论上看,有这种可能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实践中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     (三)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为什么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计税依据和税额需要具体研究确定。一般来说,可考虑将净吨位、发动机功率、实际价值和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从净吨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数由玻璃钢、铝合金等高级材料组成,此类材料具有重量轻的特点,净吨位与其价值关联性较低。从发动机功率看,同一长度的游艇可以根据个性化需要,选择不同功率的发动机,发动机功率大小与其价值也没有必然的正相关关系。从实际价值看,确定游艇的实际价值与确定车辆的实际价值存在同样的困难,在现行征管条件下难以按价格计征。基于此,国际大多数国家都将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主要考虑是游艇长度与其价值关联性较高,且直观易于测量,从长远考虑,也可较好地避免其他计税依据可能导致的征管漏洞。因此,车船税法选择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     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原因车船税暂行条例将游艇视同普通船舶按净吨位征税,税额偏低,与游艇的实际价格偏差很大。考虑到游艇作为休闲娱乐用品,与乘用车作为代步工具不同,为体现税负公平,车船税法将税额具体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据了解,目前我国游艇一般长度范围在7.9米到30米之间,按上述税额幅度,税额约为每艘4800元至60000元之间。 八、陕西省车船税车辆税额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我省按照引导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支持客运、物流行业发展的原则,适当下调了大型客车和中型客车的税额标准,对货车的税额标准进行了大幅下调。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规定我省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我省车船税税额标准确定说明     我省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考虑:一是我省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因此,车船税税额标准不宜定的过高,在国家规定的基准税额内,取中间值偏下比较合适。二是我省车船税适用税额的制定,应与周边省份保持一致,这样既可以稳定税源,防止税款流失,又为车船税纳税人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是以保稳定、促发展为前提,根据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及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组织、个人对新确定的车船单位税额标准的普遍承受能力。四是充分体现节能减排、保证收入。调整的重点是大排量、高耗能车辆。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对乘用车排量在1.6升以下的车辆,单位税额标准做了较大幅度的下调;排量在2.0升以上的车辆,单位税额标准做了大幅度的上调;排量在1.6-2.0升的车辆,维持现行单位税额标准不变。同时,对9座以上的乘用车排和货车的单位税额也做了小幅度下调,以充分体现政府对客运和物流行业的政策支持,降低物流成本。摩托车的单位税额保持原标准。 九、【减税免税】车船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车船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车船如下:     1.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实施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另外,对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四)我省车船税征收办法根据授权规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2、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3、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4、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十、【征管机关】车船税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十一、【纳税地点】如何申报缴纳车船税?为何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是指承办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机构。将保险机构所在地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可使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这既方便纳税人缴税,使车主少跑路,减少完税所需时间和成本,也避免了车主自行到税务机关交税因不熟悉道路、停车不方便、排队等候等带来的麻烦,并有利于通过源泉控管,提高车船税征收效果。 十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车船税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缴纳。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十三、【纳税期限】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第六条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四、其他征管规定     (一)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二)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如何确定车船税的计税标准?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四)为什么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没有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强化车船税的管理,健全部门协作的征管机制,堵塞征管漏洞。 十五、【执行时间】为什么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应如何征收车船税?     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主要考虑:一是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地方明确乘用车适用税额,税法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方面工作需要一定准备时间。二是车船税按年征收,自1月1日起施行有利于实现平稳过渡,方便计征。     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各地制定的征收办法计征车船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车船税法施行,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十六、对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做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对于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车船税的职能作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车船税法是在原车船税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是财产行为税中第一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税收法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出台,提升了车船税的立法级次,为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税务机关作为征收车船税的执法机构,对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负有重要职责,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切实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     贯彻落实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税务机关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当前车船保有量快速增长,对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造成较大压力的新情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当调整了现行车船税政策,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政策导向。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使车船税政策导向发挥作用,提高税务机关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     贯彻落实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税务机关构建和谐税收的客观需要     车船税税源零星分散,流动性强,纳税人多为自然人,征管难度大。而且,车船是自然人、法人的重要财产,征收车船税,直接涉及纳税人的财产权益,社会关注度高,也易引发征纳争议。车船税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更加认真细致的做好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工作,在依法征税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简化车船税申报纳税手续,规范车船税征管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缴纳车船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准确把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     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的基本内容,是做好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本次车船税立法,与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在六个方面发生了变化。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内容。     (三)认真做好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把贯彻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和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对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和安排。各地要集中税政、征管、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电子税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认真细致的做好调整征管系统、优化申报纳税流程、完善减免税审批或备案手续等各项准备工作。要高度重视与当地财政、法制、车船管理和保险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严格执行相关配套文件。为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切实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2011】130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公告的通知(财行便函【2011】86号),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这些文件要求办事。     切实加强部门配合。由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目前车船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车船税法对此做了再次确认和强调。在总结近年来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正在分析几年来全省代收代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求保险监管机构和扣缴义务人意见,研究完善我省代收代缴办法。在完善代收代缴办法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向省局建言献策。今年,我们将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对代收代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为了减少车船税征管漏洞,车船税法不仅明确了车辆车船税扣缴义务人,还规定了车船管理部门协税护税的职责,为税务部门加强车船税征管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各地要结合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了解车船登记、检验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流程,联合制定征管配套文件,构建车船税协税护税机制,强化车船税税源控管或把关工作,并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     要夯实税收征管基础。车船税法与现行车船税政策最显著的区别,是将乘用车按座位数确定适用税额改为按发动机排气量确定适用税额,这使车船税计税依据更加科学与合理,但同时也给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乘用车排气量的大小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缴纳税额的多少,因此各地一定要采取措施,全面准确地掌握乘用车的排气量信息,为今后的车船税征收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总局正在与相关汽车产业管理部门协商,收集整理已发布的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各类厂牌型号的排气量信息,并探索建立公告信息的定期传递机制。省局上述工作完成后,我们将尽早将上述信息提供给各地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以方便各地开展车船税的征管工作。     做好宣传工作。为保证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对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至关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在总局、省局集中宣传的基础上,联合地方财政、政府宣传部门, 以政府支持、社会理解和纳税人遵从为目标,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为实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氛围。     在宣传内容上,要着重宣传车船税改革立法的重要意义,新旧税制的主要区别,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等;要重点向社会解释制定税额方案的依据、税负变化情况,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认同;要重点向社会宣传车船税的税额标准、纳税程序和有关要求。     在宣传方式上,除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外,还应在办税服务厅和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场所通过张贴公告、免费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扣缴义务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使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熟悉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地区实施办法的政策规定,掌握扣缴的方式和程序,知晓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要建立并完善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有效沟通的机制和渠道,及时解答或处理代收代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具体业务问题。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涉及的部门、环节较多,许多是税务机关难以掌控的,不排除个别地方会发生征管不到位或与纳税人发生争议的情况。车船税在立法时倍受媒体和纳税人关注,实施时可能也是热点,成为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因此,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和预估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宣传预案。     在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一方面要做好舆情监控工作,密切关注不同层面的社情民意,尤其要留意网络媒体上发布和转载的对机动车适用税额、车船税法施行情况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的进行解释说明;另一方面,要及时了解基层车船税征管情况,一旦出现征纳争议,各地要根据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确保纳税人能够迅速缴税,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确保国家税收收入不流失。 12.29.202213:3413:34:2422.12.291时34分1时34分24秒12月. 29, 2229 十二月 20221:34:24 下午13:34:24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13: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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