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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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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docx

    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操作规程根据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及我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包括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 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授信申请、授信调查、额度审批、额度通知、额度使用申请、受理、审批、签约、通知买方、收购款发放、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到账处理、逾期处理等环节。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流程包括除通知买方以外的其他上述环节。 第四条 客户准入在我行叙做保理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为我行的客户,所属行业下处于成长期,原则上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稳定的市场;(二)实力雄厚,信誉良好,主要经营者在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无不良记录,银行信用记录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已与买方形成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采购付款履约记录正常;(三)原则上在我行开户并正常结算3个月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一般要求客户操作单笔保理业务3个月后才能叙作; (四)按我行现有客户信用评级办法(属于中小企业的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办法评级),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四级以上(含),申请保理池融资方式的保理客户信用等级必须在三级以上(含);(五)一般要求保理客户负债率70%,存货周转天数90天; (六)贸易型企业: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稳定或逐年上升;生产加工型企业:单笔保理业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保理池融资方式要求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以上;(七)我行原则上不接受关联企业(我行认可的大型集团内关联企业除外)、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之间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一般不接受帐龄超过6个月以上的应收帐款叙作保理业务;(八)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业务准入标准参照我行信用贷款审批条件执行。第五条授信申请。国内保理业务授信申请由供应商向经办行(部)提出。供应商在向我行提出国内保理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时,除须按照我行流动资金贷款授信业务要求填写招商银行授信额度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外,还须提交:(一)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二)与买方交易往来的历史记录以及销售计划等相关资料;(三)有关买方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经办人员收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后,除须按我行授信要求对供应商的资信实力进行调查评估外,还需重点调查评估以下方面:(一)买、卖双方经营稳定性、盈利能力及其发展前景;(二)买方经营规模、行业地位、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占有情况;(三)买卖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近期及以往的交易关系如何、有无其它债权债务纠纷等;(四)买卖双方往来的供货方式、付款周期,以及相互间履约情况,特别是买方对卖方历史交易付款情况;(五)买卖双方的信誉情况,特别是与银行往来有无不良记录。(六)买卖双方签订的基础交易合同(如已签订)是否包含禁止转让应收账款的条款。(七)卖方(供应商)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保理或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余额,除非基础合同中注明“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只允许转让给招商银行佛山分行“或类似条款,或已取得买方确认回执。(八)卖方(供应商)是否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是否具备对质量争议的解决能力(即对产品进行维护、保修的能力)。经办人员根据调查分析情况认为供应商符合我行叙做国内保理业务授信条件的,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并填写招商银行授信业务审批表后,连同有关资料按我行授信权限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国内保理业务授信获批准后,经办行(部)根据批复意见向供应商发送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见附1),并要求供应商在我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或保理专户。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用于偿还我行保理融资款项。除非出现以下情况,方可由卖方支配使用: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按照融资金额扣收本息后剩余的款项。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5、其他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 第八条 供应商申请使用国内保理业务额度时,必须提交以下有关资料:(一)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见附2);(二)商务合同及应收账款的增值税发票记帐联、存根联正本(如有);(三)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3)(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供应商无须向经办行(部)提供此件。但经办行(部)需要将隐蔽型转为公开型时,则使用隐蔽型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见附4);(四)表明供应商已经履行交易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并已获得应收账款请求权的证明;(五)需提交的其它资料。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客户须同时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见附5),授权经办行(部)在国内保理保理期间逾期时或已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我行名义随时将债权已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第九条 经办人员受理额度使用申请时,需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供应商生产经营情况及销售市场情况是否正常。(二)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以及合同内容、付款条件是否适合叙作国内保理业务。(三)产品的可行性。包括售后服务保障程度、产品验收标准、产品的时效性、贸易商务合同中是否存在容易引发争议或影响卖方享有完整债权的条款、产品价格波动的可能性以及应收账款是否已被设定抵押权、质权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四)提交的交易合同文本和交易单据(如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或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等)是否真实、完整,能否保障我行收购应收账款的债权。(五)供应商与买方近期交易往来是否正常,货款回笼是否及时等。第十条 经办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符合叙做条件的,填写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签署审查意见,包括对融资比例、期限、费率(含融资费率及保理费率)的意见。其中:(一)确定融资比例时,应从应收账款构成中,剔除单独计价且合同中有以满足服务为条件的服务性收费。(二)确定保理期间时,应根据应收账款具体情况而定:1.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已明确且不附带其它条件,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应收账款付款到期日另加30天宽限期止(如贸易商务合同中已明确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不再另加30天),但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0天。对于比较优质的应收账款总期限可延长至不超过180天;2.如商务合同对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未明确且无法推定具体付款日期(如应收账款需满足一定商品验收合格条件下付款等),则由供应商依据具体交易及付款条件等情况向我行提出融资期限要求,我行审查无异议后,融资期限为自国内保理我行之日起至该到期日止。(三)确定保理业务费率时,应充分考虑国内保理业务的类型、风险程度、综合收益及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第十一条 经办行(部)对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合理性等进行认定,在合同、增值税发票正本上加盖我行保理业务章、债权转让通知条款和付款指示,在国内保理业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及其它有关资料报分行风险控制部审批。第十二条 国内保理额度使用申请获批准后,经办行(部)应根据审批意见中有关融资金额的比例、期限以及费率等具体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见附6和附7)。如是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经办行(部)还应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一式三份)送达买方,并请买方在回执联上盖章、签字确认。买方确认后,将其中一联留存买方,一联退给供应商,一联经办行收存。也可采用公证挂号信邮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到买方的做法。邮寄通知书<包括一般的挂号信和公证邮寄>的寄送人为保理业务申请人和我行,如果邮政部门不同意联名寄送,则可由我行以申请人的名义寄送,但我行寄送通知书前需要求申请人提供委托我行以其名义寄送的委托书。挂号信回执或买方确认回执必须在放款后合理时间内(如买方在本市则15天内,买方在市外则30天内)取回。采用“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时,应根据我行确定的融资比例以及授信额度的要求,确定最低应收账款的余额。同时必须按照相关授信使用方式填写授信合同,并在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条款:“卖方转让与我行的应收账款和存入的保证金总额不足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为 )约定的最低余额时,我行视授信为提前到期,并收回全部或部分授信”。第十三条 国内保理款的发放。经办行与供应商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填制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见附8),并汇同其它资料交信贷综合员,检查应收账款的买方是否在授信审批的名单之内,收购款成数、期限是否计算正确、融资总额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以内、应收账款的买方与申请人的货款结算是否有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等,然后上报分行风险控制部放款。分行风险控制部根据支行报送的资料,重点对供应商及买方的经营变化情况、履约能力、合同文本的完整性、期限、费率以及风险控制环节等方面提出审批意见。分行放款中心应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在合同文本齐备、填写正确、档案完整、对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还须确定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签收回执或具备以挂号信邮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的公证的情况下,按照贷款放款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扣收保保理费及融资费后放款。有关会计操作按照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资产业务核算规范第五章“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放款后,分行风险控制部放款人员将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提货单据、收货证明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等按二级信贷资料由档案管理岗归档,建立和及时登记国内保理业务台账(见附9)。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与催收。采取“应收账款池”融资方式的,卖方可以申请以合格的未到期应收账款置换到期应收账款(金额应符合保理合同以及授信合同的规定)。在卖方新转让的应收账款合格且相关转让手续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可,卖方已置换出的应收账款项下的回款可以划至卖方的结算账户。经办行(部)应按照流动资金贷款贷后管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定期检查,并应关注买方企业经营状况,一旦发现以下重大事项,对我行债权或融资构成严重威胁时,应及时采取停止国内保理额度使用,并提前追回融资款项等措施。(一) 供应商或买方出现财务状况恶化(二) 以挂号信方式邮寄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在上述合理时间内没有取回回执(三) 供应商与买方的货款结算连续30天没有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第十五条 经办行(部)应经常关注国内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到期情况,根据融资业务类型不同按下述流程进行催收。 (一)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催收流程:1.经办行(部)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向买方催收,在融资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见附10),请买方按时付款。2.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国内保理融资款时,应要求其填写应收账款提前还款通知书(见附11)并备足资金。会计部门办妥收款手续后,将剩余部分款项退还供应商,同时恢复供应商相应的授信额度 。3.国内保理到期日前3天买方仍未准备付款,经办行(部)应敦促供应商协助催收,并提请供应商做好还款准备。 (二)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的催收流程:1.经办行(部)须在融资到期日前20天向供应商发出书面催收提示,要求供应商及时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 2.对供应商主动要求提前归还应收账款的,按上述(一)2款处理。 3.融资到期前5天供应商仍未收到买方付款,经办行(部)应敦促供应商继续催收,并提请供应商在保理期间到期日前做好还款准备工作。 4.原则上经办行(部)在融资到期日前不通知买方国内保理事宜,但当应收账款即将或已经出现重大隐患(如供应商无能力偿还我行融资款)时,经办行须立即向买方出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并取得回执或通知已送达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到账处理。经办行(部)如期收到买方付款后,应立即归还我行融资款项,余款扣除其他费用(若有)后,将剩余部分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若供应商已提前还款,则收回款项直接转入供应商在我行账户。 第十七条 国内保理额度的终止和恢复。国内保理一旦逾期,应暂停额度使用。逾期30天内还清,可恢复使用额度,但应严格用时审查;逾期超过30天仍未还清的,其额度使用必须逐笔报分行审批;逾期超过60天仍未还清的,取消其授信额度,再次授予,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逾期处理:(一)国内保理到期后买方仍未付款则按规定转入相应的逾期融资科目核算,并按照逾期贷款管理的程序立即进行清收。(二)国内保理超过保理期间后,我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供应商计收逾期支付违约金。第十九条 回购。当供应商违约、交易发生争议或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实现的不利因素出现时,经办行(部)应要求供应商回购应收账款,并向供应商发送回购应收账款通知(见附12)。第二十条 国内保理业务统计报表及档案管理。各行(部)应按季总结辖内国内保理业务开展情况并做好统计工作。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按招商银行信贷资料管理试行办法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佛山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 2.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 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公开型) 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隐蔽型) 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 6.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公开型) 7.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隐蔽型) 8.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转账凭证 9.国内保理业务台账 10.应收账款到期提示通知书 11.应收账款提前还款通知书 12.回购应收账款通知书53附1招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额度通知书致: 公司: 经我行审核,同意核予贵司有追索权 (公开或隐蔽)型国内保理额度人民币 万元(大写),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贵司具体需使用本额度时,须遵照我行有关规定,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后办理。 我行有权根据贵司经营情况及国内保理业务开展情况随时调整或停止本额度的使用。 招商银行 行 (盖章) 年 月 日 附2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致:招商银行 :我司现特请求贵行为下表所列我司销售/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办理 (选择有或无)追索权、 (选择:公开或隐蔽)型保理业务。我司郑重声明:1、在下表中所列明的商务合同背景及内容真实、合法,债务人名称和到期日记载正确。2、全面履行我司与贵行所签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买方名称合同号发票号签约日到期日金 额金额合计申请人: 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附3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公开型)(一式两联) 编号: 司债转字第 号致: 公司现权利转让方 公司及权利受让方招商银行 共同通知如下:权利转让方与权利受让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分别为 、 、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权利转让方已将下列商务合同项下贵司应当向权利转让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权利受让方。1、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第 条第 款,在 (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所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2、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第 条第 款,在 (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所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3、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第 条第 款,在 (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所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后,请贵司直接付款至:户名:招商银行 开户行: 账号: 。权利转让方向贵司承诺:一旦贵司按照上述条件付款,贵司对我司的付款责任同等金额解除;因本债权转让所导致贵司的任何义务、费用的增加均由我司承担,而与贵司无涉。请贵司予以签收确认!贵司收到本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如未签收回执确认或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贵方放弃对上述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的抵消权。 权利转让方: 公司(盖章) 权利受让方:招商银行 (盖章) 年 月 日 签 收 回 执致: 公司及招商银行 我司已经收到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司发出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我司谨确认应付款项为 元并承诺将按上述通知要求对权利受让方履行付款责任。特此。 回执签收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字) 年 月 日附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适用于有追索权隐蔽型)(一式两联) 编号: 司债转字第 号致: 公司根据权利转让方 公司的编号为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授权书,权利受让方招商银行 通知如下:权利转让方与权利受让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分别为 、 、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权利转让方已将下列商务合同项下贵司应当向权利转让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权利受让方。1、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第 条第 款,在 (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所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2、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第 条第 款,在 (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所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3、依据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第 条第 款,在 (付款条件或日期),贵司所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的款项,共计RMB 元(大写)整;在上述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后,请贵司直接付款至:户名:招商银行 开户行: 账号: 。请贵司予以签收确认! 权利受让方:招商银行 (盖章) 年 月 日附: 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授权书 签 收 回 执致:招商银行 我司已经收到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司发出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权利转让方 公司所签署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授权书。我司谨确认应付款项为 元并承诺将按上述通知要求对贵行履行付款责任。特此。 回执签收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签字)年 月 日附5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授权书 编号:致:招商银行 :鉴于:我司向贵行申请办理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业务,并与贵行签订了编号为 的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根据该合同,我司将与商务合同买方 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人民币 元债权转让给贵行。为保障贵行权益,我司特授予贵行如下权利:在前述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逾保理期间未及时全额付至贵行(即超过应收账款付款日加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宽限期,或在商务合同无明确应收账款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的,超过由我司承诺并经贵行认可的截止期,贵行尚未获足额清偿),或贵行认为我司转让给贵行的应收账款债权实现遭遇不利影响时,可以贵行名义将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事宜通知商务合同买方(债务人)。本授权不可撤销,自即日起生效至我司转让给贵行所有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时自动终止。 授权人: 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日期:(一式三份,一份授权人收执,两份交银行收执)附6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公开型) 编号 : 年 字第 号保理商:招商银行 (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法定地址:应收账款转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鉴于乙方根据业务需求,就其在相关商务合同项下对商务合同买方的应收账款债权向甲方申请融资业务,即乙方将其对商务合同买方享有的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约定的融资额受让该债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1、保理商:在本合同中即指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2、应收账款转让方:即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3、商务合同买方:应收账款付款人/商务合同债务人4、国内保理业务:在本合同指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即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应收账款受让方以支付收购款的方式购买该国内商务合同项下商务合同卖方有权向商务合同买方收取的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受让方与商务合同卖方在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后应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到商务合同买方后,应收账款受让方才向国内保理方支付收购款。甲方对于已所受让而未受偿的应收账款有权要求乙方回购,并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5、交易凭证:系指为履行本合同并基于商务合同,表明乙方已经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约定义务、其与商务合同买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乙方已获得应收账款债权请求权、应收账款付款日期或付款条件已确定并适合办理融资的交易记录及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单据、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执行商务合同中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权利证明。 6、商务合同:指乙方为商务合同卖方/供应商/服务提供方,与商务合同买方签订的、以商品交易及/或服务交易为目的、以赊销为结算方式的交易合同,并且为本国内保理合同签订日之前已合法、有效成立的,不存在争议的、清洁的合同。本合同中具体指:乙方和商务合同买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的 合同。7、商业发票:在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即指增值税发票,无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是指商务合同项下乙方为表明商务合同应收账款金额而出具给商务合同买方的一份债权凭证。8、应收账款:用商业发票表示的,根据商务合同应由商务合同买方支付给乙方但尚未支付的销售货款/服务价款。本合同中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应满足下列条件:(1) 甲方同意受让;(2) 在正常商务往来业务中产生且属乙方所有;(3) 未过期、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4) 签订国内保理合同时剩余付款期(含宽限期)在一年以内;(5) 签订国内保理合同时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9、宽限期:即应收账款受让方对于应收账款付款期后所能容许的付款延迟期间,若商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宽限期,则以商务合同约定为准,若商务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宽限期间,则宽限期为商务合同确定的每一笔应收账款到期日后15天届满。10、保理期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国内保理合同项下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保理期间的届满日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1)以商务合同中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加宽限期确定;(2)若商务合同无明确的应收账款付款期,而是约定付款条件,则保理期间的届至日以经乙方承诺并经甲方认可的截止日为准。11、转让价:指乙方因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债权而从甲方处获得的对价款,亦即甲方受让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而支付给乙方的对价款,也可称为受让价。12、收购款:分为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款。基本收购款指乙方因转让应收账款而先于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从甲方处获得的资金,基本收购款额度即为转让价;在满足第五条第(二)项之1、2情况时,甲方向乙方发放追加收购款,追加收购款不构成转让价的组成部分。在本合同中,除非特别说明,“收购款”即指基本收购款。13、国内保理费用:国内保理业务中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1)融资费:指甲方因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向乙方提供基本收购款而在保理期间内向乙方收取的收购款资金价格。融资费率参照收购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融资费自收购款发放日计至保理期间届满之日止。并在收购款发放日一次性收取。(2)保理费:即为甲方受理乙方的国内保理申请、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而应收取的业务管理费。由甲方在转让交割时按照应收账款额的一定比例的费率向乙方收取。(3)逾期支付违约金:指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规定的融资逾期后,商务合同买方因未及时付款或付款不足额或乙方已代收到应收账款款项却未及时足额转付给甲方,导致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没有及时受偿所产生的资金损失,按逾期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4)其他费用: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如: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公告费、送达费等与其相关的费用,按实计算。1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指向商务合同买方说明应收账款债权已经转让给甲方并且所转让应收账款仅付给甲方的书面通知。15、违约事件:本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属违约事件,具体事件见本合同第五章中的规定。16、贸易争议:指商务合同买方与乙方之间因货物、发票或其他任何商务合同相关事由出现争议而造成商务合同买方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提出的抗辩、反索或抵销或类似行为。17、应收账款回购:系指乙方在合同第十条第2、3项情形下无条件从甲方处购回本合同所规定保理期间逾期或其他情形下商务合同买方没有支付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应产生的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与该应收账款有关的一切权利亦应同时转让回乙方。18、追索权:分为对国内保理方的追索权和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对国内保理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如发生商务合同买方拖延付款、拒绝付款或无力支付,或乙方在收到商务合同买方付款后未及时足额将款项向甲方转付,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偿还相当于应收账款债权本金及逾期支付违约金、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资金。即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商务合同保理期间届满没有及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无条件的追索权。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是指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作为权利人,在商务合同买方未按商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时,对商务合同买方的追索权。在任何时候,甲方是否行使其中一种追索权并不影响其对另一种追索权的行使。第二章 收购款的发放及应收账款的回收 第二条 业务种类1、甲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办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2、甲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收购款,只适用于受让商务合同项下乙方有权向商务合同买方收取的应收账款债权,不可循环使用。第三条 应收账款债权额本合同所转让的商务合同应收账款债权额为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第四条 国内保理保理期间 本合同项下具体逐笔国内保理保理期间见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的规定。第五条 收购款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收购款(即转让价)为:本合同所转让应收账款的 %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甲方视所受让应收账款回收情况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追加收购款。(一)基本收购款的发放: 在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并取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回执书后,按照本合同所转让应收账款金额 %,即人民币 元作为基本收购款;乙方授权甲方在此金额内扣除乙方应付甲方融资费人民币 元、保理费人民币 元和其他已实际发生费用(即 费人民币 元、 费人民币 元)之后,所剩金额人民币 元向乙方实际支付(下称实付基本收购款),甲方支付实付基本收购款后,本合同转让价视为支付完毕。 上款所称融资费、保理费和其他实际发生费用为乙方应承担之费用,甲方扣除上述款项视为乙方向甲方缴纳相关费用的行为,甲方向乙方发放的基本收购款仍应视为人民币 元。乙方对此无任何异议。(二)甲方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追加收购款: 1、在甲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获得完全付款的情况下,由甲方按照 %×本合同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额-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后作为追加收购款支付给乙方;2、若甲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虽未获得完全付款,但甲方按照甲方实际收回应收账款额-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的方式计算后有正数余额的,则甲方仍将此余额款项作为追加收购款支付给乙方;3、若甲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未获得付款,或未获得完全付款,且甲方按照甲方实际收回应收账款额-基本收购款-逾期支付违约金及实际发生的管理及追索费用的方式计算后为零或负数余额的。则甲方无需追加收购款给乙方,乙方也无权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追加收购款的支付。 上述“完全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逾期支付违约金或类似性质的责任赔偿金、滞纳金、罚金等的完全收回。第六条 费用与费率1、本合同涉及费用包括:融资费、保理费、其他费用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融资费率为: ,计费从基本收购款发放到乙方账户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九条第1项规定的逐笔国内保理期间届满日止;经计算,融资费为人民币 (大写)万元整;融资费由甲方在基本收购款发放日一次性向乙方收取;3、国内保理保理费的费率:为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额的 %,计人民币 元;4、逾期支付违约金以基本收购款为本金,依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按融资逾期实际天数由甲方向乙方收取。5、其他费用:指在办理和履行国内保理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其他费用据实计算,于实际发生日甲方有权视情况选择向乙方或向商务合同买方收取。若甲方选择向商务买方收取,但未受偿的,乙方仍应最后承担该笔费用。第七条 基本收购款的发放 1、发放收购款先决条件: (1)商务合同各方之间无违约事件和/或争议和/或纠纷发生或正在持续;(2)本合同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生效;(3)乙方已将商务合同、商业发票正本等交易凭证交甲方收执;(4)乙方已将由乙方发出并由商务合同买方签收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交甲方收执; (5)下列材料的真实性已经甲方初步确认:乙方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乙方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成立批准证书、合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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