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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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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docx

    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第一章 概 述4第二章 非低风险承兑业务7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7第二节 业务调查9第三节 审查和审议(审批)15第四节 承兑业务实施17第五节 贷后管理23第六节 汇票解付及垫款24第七节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管理的其他模式30第八节 银行承兑汇票的丧失补救35第九节 汇票未使用注销的处理37第十节 信贷档案管理38第三章 低风险承兑业务39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39第二节 业务调查40第三节 审查和审批45第四节 承兑业务实施45第五节 贷后管理46第六节 汇票解付47第四章 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48第一节 业务概述48第二节 委托代理关系的确定50第三节 单笔承兑业务流程50第四节 贷后管理53第五章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53第二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一章 概述57第二章 业务受理59第三章 票据查验61第一节 票据查询61第二节 票据审验64第四章 信贷审批69第一节 贴现调查69第二节贴现审查、审批73第五章 账务处理77第六章 票据托收78第三部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一章 概述82第二章 贴现受理84第三章 票据查询85第四章 贴现调查86第五章 贴现审查、审议与审批91附录一93附录二116第一部分 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第一章 概 述 一、定义 我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下称承兑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二、对象出票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三、条件出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承兑业务(简称“低风险承兑业务”,下同),出票人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 (三)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出票人不受信用等级限制。(四)个体工商户只能申请办理属于农业银行认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四、种类(一)非低风险承兑业务非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提供的保证金及其他符合我行低风险信用品种的担保品价值未完全覆盖我行所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承兑业务。(二)低风险承兑业务低风险承兑业务是指总行授权书中所称低风险业务品种项下的承兑业务。具体包括:1.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或国债(暂不包括记账式国债)或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100外汇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2.符合贴现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项下的承兑业务。3.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或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全额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或提供担保项下的承兑业务。低风险业务品种由总行在年度授权书中作出明确规定。(三)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代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有权经办行接受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的委托,为在其开户的客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五、期限银行承兑汇票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手册中各种期限的计算,适用于民法通则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为到期日)六、金额(一)每张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二)对于农业银行评定的AAA级以上(含)客户,确有业务需求的,承兑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单张汇票承兑最高限额范围内办理单张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承兑汇票。七、费用和逾期利息(一)手续费。按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一次性收取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0.5(二)承诺费。对在农业银行办理未提供100%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客户,可以按照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收取承诺费用。收费计算公式:收费金额=(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金额-保证金)×收费费率×承兑期限。其中:收费费率为2%(月费率),上下浮幅度均为100%。承兑期限以月为单位计算。对收费费率要下浮100的,须报经总行批准。(三)逾期利息。出票人如到期未能兑付汇票款项,在扣划该汇票项下的保证金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部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八、授权管理(一)各分支机构办理承兑业务资格:1.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2.承兑业务审批权限原则上集中在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因业务需要确需对支行转授权的,须报经一级分行审批。3.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不受单笔权限限制,原则上可转授经营行办理,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未设置信贷管理部门的按岗位分离审查)、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批。但对于金额超过一定额度(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书中确定)的低风险承兑业务,应向上一级行报备。九、评级、授信管理(一)办理承兑业务需先对出票人进行信用评级,按照农业银行信用评级有关制度规定办理。对仅申请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客户,可以不受客户信用评级的限制。(二)所有承兑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先授信后用信原则,严禁无授信、超授信办理承兑业务。办理低风险承兑业务的,授信额度的核定可与相关业务一并报批(可不必单独上报授信相关资料)、审批,业务审批后纳入客户综合授信额度管理,业务结束后自动取消该授信额度。十、额度控制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业务品种系数和区域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信限额理论值,再结合业务余额、增长速度、市场份额等因素拟定辖内各分支机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各分支机构依据上级行的授权,在核定的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限额内办理承兑业务,凡突破授信限额的,需报有权审批行审批。十一、部门职责(一)客户部门负责受理客户提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并进行调查;根据审批意见签订承兑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承兑后的跟踪检查;督促客户及时筹集兑付资金;清收汇票垫付款项;将汇票承兑、兑付、垫款等事项及时登记信贷管理系统,并与会计结算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核对。(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审查,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区域授信限额,对区域授信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考核,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整体风险的控制。(三)会计结算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会计核算手续;管理承兑保证金;及时扣划到期汇票款项、将垫款情况和根据合同扣收情况及时通知客户部门;与客户部门定期进行承兑数据核对。十二、环节控制严禁逆程序、缺程序办理承兑业务,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会计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审查、会计核算,按环节操作,对于前一环节手续不齐全、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经办部门不得向下一环节移交,下一环节经办部门也不得受理。要严格票据传递手续,内、外部传递要分开进行,经由银行内部传递的,一律不得由客户经手,要进一步严密交接手续,建立相应的交接登记簿,交接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并签字确认。第二章 非低风险承兑业务 非低风险承兑业务的基本流程是: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办理承兑、承兑后管理、到期付款。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承兑业务的受理。出票人向农业银行客户部门提出承兑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客户部门对出票人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进入调查环节。对不同意受理的承兑业务,客户部门应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一、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一)逃废银行债务的。(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二、客户须提交的材料 (一)基础资料 1.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经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留存原件);3. 有权部门批准的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4. 人民银行颁发的经年检的有效贷款卡,开户许可证。5.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留存原件)。6. 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7.有行业资质分类的企业需提供资质等级证书。 8.近三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财务报表须经审计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国家法律法规虽无明确规定,但农业银行认为申请人的财务报告有必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也可以要求客户聘请具有相应资格且农业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9.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留存原件)。 (二)客户除了提供上述基础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承兑申请书(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制式合同文本)(留存原件)。2.交易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3.承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未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需提供的相关担保资料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1.保证担保。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以下资料。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行业资质等级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签字样本留存原件。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印鉴卡,企业章程。保证人有权决策机构依照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授权文书证明;保证人依照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有效决议或证明;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提供法人书面授权。 近两年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两年的保证人,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年报与近期财务报告。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境外法人、境外组织、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行已授信商业银行为保证人的,在确认担保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可减免提供上述资料。2.抵押担保。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除比照上款第至项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抵押物的权属证明。记载抵押物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性状、所在地以及是否已设定抵押等内容的抵押物书面说明。农业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质押担保。比照抵押担保所需提供的资料。(四)上述客户资料如已具备并仍然有效的,可不要求客户重复提供。第二节 业务调查客户部门(调查岗)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经营状况、担保情况、交易情况等进行调查,填制客户基本情况表(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已填制该表的可省略)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调查表,形成调查报告。一、基本情况调查对出票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营业执照应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出资应到位,应通过查验营业执照上的年检记录、工商管理部门公共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确定营业执照无被吊销、注销等情况。2.税务登记证应由税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4.公司章程应真实、有效。公司章程对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章程要求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信贷业务用途、期限、金额、担保方式及委托代理人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签字,同时决议应达到公司合同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有效签字人数,并注明召开日期,加盖公章。5.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签字应真实、有效。6.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且有关证照应在有效期内。7.贷款卡(证)。调查贷款卡应在有效期内并经年审合格。8.账户开立。出票人应在承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9.评级授信情况。出票人应经我行信用评级并在规定的信用等级范围和有效期内,应经我行统一授信且发生本次信用后仍在授信额度内。二、信用状况调查1.调查出票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其资信情况。2.调查出票人的银行信用状况。客户部门应当查询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了解出票人开户、销户、在各金融机构授信和用信情况、还本付息情况、存款及结算往来情况、对外担保、诉讼情况,判断出票人整体银行信用状况。3.调查出票人的商业信用状况。(1)调查出票人与商业合作伙伴的合作状况及稳定性,着重调查其履约情况以及商业诉讼情况。(2)调查出票人税务登记证及年审记录,确认其是否按章纳税,及有无偷漏税记录。三、经营和财务状况调查(一)生产经营状况分析。1.出票人到期交付汇票资金的来源应明确、可靠。具体调查中,调查人员应调查出票人既往出票情况,是否存在滚动申请承兑商业汇票的情况。是否界定为滚动承兑应结合客户资金流向、流量进行具体分析,如客户没有兑付到期票款的能力,在到期前通过申请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再用贴现资金兑付即将到期的承兑汇票,则视为滚动承兑;利用拆借资金兑付到期票款后,再办理新的承兑,然后用新的承兑贴现,贴现资金用来偿还拆借资金的,也视同滚动承兑。2.出票人与交易对象之间交易的商品应适销对路。3.出票人的货款回笼周期与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应匹配。4.出票人生产经营应当正常,销售货款回笼应顺畅。5.出票人为物资贸易或批发企业的,其所购货物应已落实销售对象或客户群体,先货后款方式清算的货物在运输中未出现毁损。(二)财务状况分析1.调查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理性,各期报表之间应有效衔接,报表数据不存在大起大落,发现问题应进行仔细分析并说明原因。2.通过趋势分析、横向分析、总量分析和比率分析等方法认真分析出票人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状况。重点分析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特别是出票人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等主要流动性指标的变化及原因;分析出票人现金流量及其主要变化原因,预测全年度现金流趋势,分析客户按期兑付汇票的合理性、可行性。四、真实交易关系调查客户部门应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进行调查。调查出票人和收款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应重点调查汇票是否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上,是否给付对价,交易是否真实存在,杜绝只重形式审查,无视其实质贸易背景的现象。主要调查要点包括:(一)从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分析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应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客户报表反映的经营规模、注册资金情况、盈利情况应与承兑金额、合同中商品交易数量相适应,无明显的金额夸大、数量失真的情况;对所申请汇票金额较大的,该笔交易应与该客户以往的大宗交易记录相称。原则上,客户银行承兑汇票年签发量应控制在其年营业收入或年经营性现金流入量的60以内。3.对出票人多次申请办理承兑的,应调查出票人以往办理承兑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履行情况。(二)从交易合同分析1.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符合经济运行规律。2.交易合同的供需双方的名称应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款人的名称一致。3.交易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标的,即商品名称。4.交易合同供需双方签章、签字应清晰。5.如交易合同已记载履约的有效期限,则应在其有效期内办理承兑业务。6.交易合同无重复使用现象,即交易合同项下已承兑额度加上本次申请承兑额度应小于或等于合同金额。对申请承兑次数频繁,金额较大的,应将交易合同原件(或已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与该客户以前办理承兑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承兑。7.交易合同中应明确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汇票用途应为该货款支付或劳务支付。8.从交易商品的产地或供货地与合同交货地的关系,分析商品运输方式是否合理。9.交易合同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应合理,如商品定价和商品物流的方向应符合客观实际。10.交易合同若为分期执行(付款)合同,本次承兑业务应在合同规定的分期执行阶段。对于确无交易合同的客户,以下能证明交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1.对于商业订单、商业计划书或商品调拨单,经调查后确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并加盖交易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可视为交易合同。2.对于优良大型集团性客户对其关联企业或商业伙伴之间采取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方式确定交易关系,根据以往一贯的交易履约情况等途径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状况的,该计划调拨单、发货通知等经加盖供货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销售主管部门业务章的可视同交易合同。 3.对于水、电、煤、油、燃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作为收款人,如出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与其相关的商业交易合同,上述公用企事业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的供应计划(如供电计划)或其他能证明真实贸易背景的材料,可视为交易合同。五、保证金的调查(一)办理承兑业务应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我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银行开立的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也可视同保证金)。1.办理承兑业务原则上应当收取不低于承兑金额20的保证金;2.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一级分行批准,可视情况减收或免收保证金。(二)保证金来源调查1.保证金来源必须合规合法,原则上应为客户正常的经营收入或货款回笼。对保证金来源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办理承兑。2.向出票人发放的贷款不能作为承兑保证金。六、担保情况调查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视情况以信用方式办理承兑。对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出票人,根据农业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出票人提供的担保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保证金与承兑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一)担保合法性调查。认真调查保证人、抵(质)押物的条件是否具备。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具备保证担保的主体资格,提供担保的合法性手续(如董事会决议)应齐全、有效,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应真实、有效;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应合法、有效,抵(质)押物应属可抵(质)押财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证明材料应当齐全、有效。(二)担保可靠性调查。1.保证担保的。应测算保证人理论最大的保证担保能力,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保证人的发展前景、经营期内可用于代偿债务的现金流量、或有负债的风险状况等因素,在该理论值内合理核定保证人的担保额度。2.抵(质)押担保的。应根据评估情况客观判断抵(质)押物价值,结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确定抵(质)押物最大担保能力,抵(质)押物担保余额应不超过其最大担保能力。同时抵(质)押率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客户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估价可信度、抵(质)押期长短、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在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抵(质)押率范围内合理确定实际抵(质)押率。(三)确定担保最佳方案。客户经理在客户能够且愿意提供的多种担保中,应当争取代偿能力最充足、最易实现的担保方式,形成最佳担保方案。同时,单个(种)担保不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可以同时采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多个(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七、对于集团性客户关联企业之间承兑业务的调查还应注意:(一)注重集团客户基本情况的调查。集团客户的公司治理结构应完善、财务制度应健全,高管人员的信用和资信状况应当良好。分析集团客户财务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利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查询客户信用状况,通过税务、海关等部门信息以及报刊、杂志等媒体的公开信息,全面掌握集团客户基本面情况。对于公司治理混乱、财务不透明、资本运作频繁的家族式的集团性客户,应审慎介入。(二)注重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合理性的调查。关联企业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应必要、真实、合理,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允价格原则,所交易的标的对于供需双方应存在供应链或上下游关系,特别是对于两个贸易型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三)注重担保落实。对于集团性客户,要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和保值增值能力强的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集团性客户采用关联企业保证担保的,应由集团本部(母公司)、核心企业或集团财务公司提供担保;对集团本部(母公司)为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严格审查集团本部实际担保能力,核算保证能力时,应使用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未经合并的财务报表,不能接受以空壳的集团本部为所属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对家族式的民营企业尤其如此);从严控制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保证担保额比重,对民营企业可增加股东的连带保证担保和还款责任。八、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调查人员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率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等。(三)出票人信用状况。包括出票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农业银行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商誉情况等。(四)出票人承付能力状况。包括客户市场、竞争力分析,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等情况分析。 (五)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调查。(六)保证金和担保情况调查。(七)信贷风险评价。(八)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九)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承兑及承兑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收费、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监管要求等。(十)调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第三节 审查和审议(审批)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收到客户部门(调查岗)提交的相关调查资料后,负责对提交资料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填制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查表,形成审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须由贷审会审议的提交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一、 审查内容(一)信贷资料完整性审查。审查人员应对客户部门移交的承兑资料与交接清单逐一核对,对承兑资料的完整性进行认定。主要包括:1.申请人基础资料。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交易背景真实性证明材料等资料是否齐全、合规。2.担保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担保人主体资格证明、担保物权属证明等是否齐全。3.银行内部运作资料。主要包括商业汇票银行承兑申请书、客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办理其他信贷业务已填制此表的可省略)、商业汇票银行承兑调查表、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名单表等。(二)出票人基本情况审查。主要包括:1.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审查。2.办理信贷业务资格和经营资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有效贷款卡,从事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出票人是否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等。3.信用状况审查。包括对出票人的法人代表人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用记录情况,出票人银行信用状况和商业信用状况等的审查。(三)信贷政策和制度审查。主要包括: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2.承兑业务是否符合我行授权管理的要求,承兑人是否符合我行基本条件。3.企业是否已进行统一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企业信用等级是否符合制度要求。(四)企业财务状况审查。主要包括:1.出票人财务报表完整性和合理性。2.财务规范性审查。3.出票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重点审查出票人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现金流量情况,判断出票人按期偿付汇票的能力。(五)真实交易关系审查。主要审查:1.商品、劳务交易内容是否在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2.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是否与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相匹配。3.商品、劳务交易合同要式是否完整、合理,合同签订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符合合同法的规定。4.商业交易是否符合经济运行规律。(六)担保情况审查。1. 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保证金资金来源是否合法。2. 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3. 抵(质)押物是否合规、有效、足值。二、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人员按规定填制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查表,形成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一)出票人基本情况。(二)出票人信用状况评价。(三)出票人市场、财务状况评价。(四)真实交易关系评价。(五)担保评价。(六)承兑风险评价。分析评价并充分揭示客户财务、经营、市场、信用、政策、第二还款来源及银行操作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并提出具体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七)承兑收益分析。对承兑业务给农业银行带来的收益情况进行分析。(八)结论。包括是否同意办理承兑业务,对拟同意的,还应提出金额、期限、费率、用途、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监管要求等。(九)审查经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三、审议(审批)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岗)审查完成后,按规定须由贷审会审议的提交贷审会审议,贷审会应对承兑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兑主体资格、市场和财务状况、贸易背景、担保情况等进行审议,尤其是对调查、审查环节提示的风险事项及签署的意见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填制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超过审批权限的,按信贷业务流程逐级报批。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下的承兑业务,可不受单笔权限限制,由经营行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直接办理(可不经过贷审会审议)。第四节 承兑业务实施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调查岗)根据审批意见落实限制性条款、与出票人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担保手续,放款审查岗审核。会计部门(柜台)接到客户部门送交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等承兑资料,认真审核无误,办理出票手续。客户部门及时将承兑业务录入信贷管理系统。一、签订合同和办理担保手续(一)落实限制性条款。对于审批附有限制性条款的,应落实合法合规性手续和限制性条款。(二)签订承兑合同。承兑业务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客户部门按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金额、期限、保证金比例以及有关条件等,与出票人签订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事项:1.承兑合同和承兑清单中当事人名称应填写全称,单位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及公章上所使用的名称一致。2.承兑合同编号和承兑清单编号应准确填写,合同编号和承兑清单编号应由承兑行客户部门确定统一的编写规则。3.在承兑合同和承兑清单的连接条款中,应完整准确填写承兑清单编号和承兑合同编号。4.规范合同的签章。客户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字加盖章)缺一不可;单位客户必须加盖公章,银行可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必须先填写内容后再签章;客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理人必须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由于合同多页以及因“其他事项”填写空间不足而添加的附页,必须注意加盖骑缝章,并注意附页与原合同条款的衔接;对所填写的合同内容,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经双方签章认可,不得单方涂改。5.承兑合同和承兑清单应填写完整,凡不需填写的空格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三)签订担保合同。1.不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承兑业务,应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完善担保手续。2.担保合同的签订也应按照承兑合同签订的有关注意事项执行,承兑合同、担保合同之间连接条款要填写完整、准确。3.客户部门应完善相关担保手续:担保合同以抵质押登记为成立要件的,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需进行止付和交付占管的,及时办理交付和止付手续;需要办理保险和公证等手续的,及时办理。质押权利凭证应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客户部门保管复印件。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承兑行应要求出质人在质押权利凭证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4.对经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客户,可根据需要核定其在一定期限内的最高承兑限额,并办理最高额担保,在限额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可不再逐笔办理担保。二、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一) 保证金账户开立的基本要求: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应专户管理。在保证金科目下按客户设立承兑汇票保证金户,在该专户下按每个承兑合同(或每笔银行承兑汇票)逐笔设立子账户,建立一一对应关系。2.保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等行为。3.保证金不得提前支取。(二)保证金的收取1. 流程。(1)需要交存保证金的,客户部门要按照审批确定的保证金比例通知出票人到会计部门办理保证金交存手续,并向会计部门提交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附件2),由出票人通过转账方式将保证金转入保证金专户。(2)保证金进帐后,会计部门应对该账户作冻结止付处理,同时应向客户部门提交一份进账单复印件和保证金封存证明(附件2),保证金封存证明加盖会计部门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或签字),客户部门审查确认后,将进账单复印件和保证金封存证明留存。2.会计分录。审核通过后,柜员选择相关交易,产生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 贷: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3.对用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会计部门应对质押的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入库保管,并按面额纳入表外核算,柜员填制表外科目凭证,选择“5603表外备查类借贷”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作传票。同时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入箱入库保管。会计分录为:借: 登记备查类借方余额贷:代保管质物(三)保证金管理的其他模式保证金管理除由承兑行按承兑合同(或单笔银行承兑汇票)在现金管理系统或内部结算系统中直接开立保证金账户,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外,还可采取二级账簿管理模式和管理行集中管理模式。各二级分行可以根据本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实际需要确定保证金管理模式。这两种模式的操作程序参见本章第七节。1.基于二级账簿的管理模式承兑行二级账簿管理模式是指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存入承兑行为客户开立的账户,由承兑行会计部门利用我行ABIS系统中的现金管理子系统的二级账簿功能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进行管理。按客户设立保证金专户,在该专户下按单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逐笔设立二级账簿,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实现“同一账户,分笔管理”。2.管理行集中管理模式。管理行集中管理是指将保证金存放行与承兑行相分离,实现集中核算和管理的模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将保证金由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存放和管理的方式,也可由二级分行指定一家管理规范的通汇机构作为保证金集中存放和管理行。基本要求:(1)承兑行在向二级分行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划转保证金时,应同时提供对应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审批表、承兑合同复印件。(2)保证金移存、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保证金及利息转汇承兑行等资金往来,一律通过辖内往来的方式划转,不能交由客户办理。(3)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的通汇机构应设置对应的保证金台账,交存会计核算中心或指定通汇机构的保证金仍作为承兑行存款指标进行考核。三、放款审查岗审核承兑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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