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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销售核算和封闭货款结算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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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销售核算和封闭货款结算的.docx

    关于加快销售核算和封闭货款结算的补 充 规 定长油销字2003第10号根据油田公司关于加强销售核算和加快货款结算的有关要求,为了真实、准确、快捷的反映销售实现情况,加快货款结算速度。结合“管理增效年”活动要求以及目前销售核算、封闭货款结算周期相对较长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关于原油销售核算和封闭结算根据原油销售业务的实际需要,参与原油货款结算的单位和部门主要是:原油部、咸阳分公司、银川分公司、庆阳分公司。为确保月度清欠任务的完成和加速资金周转,各分公司要按各自的工作范围作好原油销售核算及货款结算工作,尤其是对封闭结算用户,结算周期还应适度缩短,结算次数还应适当增加。具体要求是:(一)咸阳分公司:主要负责长庆石化公司;阳山、咸阳方向铁路发油用户;延安炼油厂;西安石油化工厂等单位的原油货款管输费、代垫运费的发票开具和结算工作。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长庆石化公司三天一开票,每周周一、周四到西安中油财务公司办理委托收款结算业务。也就是说,周一结算上周星期四至星期天累计4天的销售量;周四结算星期一至星期三累计3天的销售量。2、阳山方向铁路发油用户:洛阳炼厂、荆门炼厂、石家庄炼厂、九江石化、四川盛马等炼厂,每十天一开票,每十天一结算。根据对方用户要求,咸阳分公司开票后要先将发票复印件电传给各用户。3、咸阳方向铁路发油用户:洛阳炼厂、荆门炼厂、石家庄炼厂、九江石化、四川盛马等炼厂,每三天一开票,每十天一结算。根据对方用户要求,咸阳分公司开票后要先将发票复印件电传给各用户。4、阳山、咸阳铁路发油用户当月配置计划运行完后,若不再发油,仍需马上开票结算,不受结算周期限制。5、延安炼厂五天开一次票,十天结算一次。6、西安石油化工厂十天开票一次,十天结算一次。(二)银川分公司:主要负责石空方向铁路用户兰炼、兰化;呼炼以及其他系统外用户货款的结算工作。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石空封闭结算用户呼炼、兰化、兰炼等单位三天开一次票,每周一或周四到中油财务公司银川受理点办理委托收款结算业务。2、石空发油的南充炼厂等其他用户,要按照用户要求一列一票,同时,要及时将发票复印件电传给对方。两日内将发票、交油凭证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对方。3、宁夏大元公司每三天开一次票。4、长庆输油管理处管输损耗次月4日前开票收款。(三)庆阳分公司:主要负责庆化原油货款的结算工作。每五天一开票、一结算,并积极催收原油货款。为了便于业务衔接,各分公司开具原油销售及管输发票后,要立即将开票明细电话通知或发传真到原油销售部;将从铁路部门索取的铁路运、杂费用金额明细电话或发传真到原油销售部。凡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管输发票及铁路货票等与结算相关的单据由各分公司派人或邮寄送达用户。二、关于成品油销售核算及货款结算根据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实际,石化产品部、银川分公司、庆阳分公司要按照配置油品实行封闭运行结算,非配置油气产品坚持先款后油或一车一清的原则进行石化产品销售的核算及货款回收等工作。(一)非封闭运行货款结算。分公司在收到用户现金、进账单或收款票据后,当日应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进账查询和审核手续,经银行查询、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发油气手续。同时当天将销售数据和款项录入成品油信息管理系统。(二)封闭运行货款结算。对封闭运行部分,银川分公司五天结算一次;西北公司西安分公司在庆阳未设结算点之前,庆阳分公司十天到西安结算一次,结算点设立后,三天结算一次。(三)销售核算。凡已销售的成品油气,各分公司要根据规定的价格,按提油单每三天开一次发票,发票分四联,分公司开票后,要在当天将发票的第四联,及时交分公司财务做账。(四)销售数据的核对1、各分公司要做到每月的销售报表上的销售总量、销售收入,要同炼厂的生产报表上的销售量、销售收入,以及销售发票一致,实现销售和财务的有机统一和数据一致。2、原始销售报表及成品油信息系统基本数据库中反映的单位名称、销售价格、销售量、销售收入与发票上的结算单位名称、销售价格、销售量、销售收入一致(调整后的报表另记),单位名称填写要规范,避免出现同一单位,不同名称的现象。三、关于天然气销售核算和结算根据天然气销售业务的实际需要,天然气部、银川分公司负责天然气货款的开票及结算工作。 (一)天然气销售部:主要负责陕京线、靖西线以及内销用户天然气货款结算。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陕京线:在未封闭运行前,每10天开一次票,10天将发票送达并结算,同时督促货款回收。封闭结算后,结算周期另行规定。2、靖西线:每5天开一次票,5天将发票送达并结算,同时积极督促货款回收。3、内销用户的结算以公司财务部提供数字开具发票,天然气部将发票送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结算。(二)银川分公司:主要负责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榆川天然气公司、乌审旗天然气公司、靖边天然气有限公司、长宁天然气输气公司、宁夏大化等单位天然气货款结算。各用户开票、结算周期规定如下:1、榆林天然气化工厂、榆川天然气公司、乌审旗天然气公司、靖边天然气有限公司等单位,每5天开一次票,月底将发票送达并结算,同时督促货款回收。2、长宁天然气输气公司、宁夏大化两单位,每7天开一次票,每7天结算一次并将发票送达,同时督促货款回收。四、其他要求1、中油财务公司结算点规定:凡上午受理的委托收业务,款项第二天就可进账;凡下午受理的委托收款业务,款项第三天才可进账。因此,分公司要掌握好进度,加快封闭运行货款的结算和回收工作,要在最短的时间内确保款项进入公司财务部的账户。2、凡已经开具的销售发票,必须于当日将发票记账联、交接凭证、托收单等交到各自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核算,财务部门在收到票据当日必须进行账务处理。对发票已开,而原始交接凭证还未送达的,先依据增值税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待原始交接凭证送达后再核对装订。咸阳分公司周一、周四将发票记账联及委托收款凭证交公司财务部进行核算。机关各业务部门开具的销售发票,于当日交公司财务部进行核算。3、由于牵扯到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原则上要求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当月必须传递到用户。对当月不能及时送达的,要及时同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得到对方的认可。4、各业务部门及各分公司要结合各自分管业务的特点以及目前开票结算的现有条件,在此补充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能够推进销售开票、核算和结算进程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同交油单位、用户等涉及到销售开票和结算的各环节单位进行磋商,力争使销售开票和结算的时间缩短到最佳状态。以后新开设用户,公司将参照同类型单位规定开票和结算时间。5、加快销售开票、核算和结算是销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管理增效年”活动的具体体现。公司各单位、各有关部门以及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转变观念、精密组织、统筹安排、有效运行。要按此补充规定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开票、核算和结算工作,不得无故推迟和拖延核算和结算时间。财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要及时对销售发票开具、销售核算以及封闭结算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故推迟核算和结算时间的要进行通报。6、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公司财务部反馈。长庆油田油气销售处客户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长庆油田油气销售增长,降低货款回笼风险,规范对客户信用评价业务的管理,挖掘和培育具有偿付能力的客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气销售处所属销售业务部门和分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销售是指所属单位在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于信用状况较好的客户实行“先货后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所属单位通过信用销售方式对外销售原油、天然气及其化工产品等石油产品(商品)的用户。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用限额是指所属单位允许客户占用应收账款的最大额度。第七条所属单位赊销产品必须采用信用销售方式,对客户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只有对信用状况优秀的客户方可实行赊销,其余客户,非经担保,不能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第八条对信用状况不佳的客户赊销商品或者未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即进行赊销导致形成欠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欠款责任。第九条下列客户可视同信用状况优秀的企业,所属单位可直接进行信用销售,但必须适当控制赊销额度:(一)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国家控股企业,并且在本行业或本区域内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二)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第十条所属单位的赊销额度不能超过油田公司下达的在途应收账款限额。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与收集第十一条所属单位评价客户信用状况应当综合考虑以下信息:(一)客户登记注册情况。包括注册资本或股本、股东构成及其实力、地区信用环境、法律环境等。(二)客户高管人员情况。包括高管人员的专业素质、管理能力、管理人员的稳定性、信用意识及客户信用文化等。(三)客户经营基本情况。包括:(1)主营业务范围及业绩是否突出,是否有进出口权,进出口额大小;(2)原材料或商品采购地域及付款方式,主要的供应商及其相互关系;(3)客户销售区域集中程度、收款方式等;(4)客户经营场所面积、产权归属等;(5)客户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品牌产品,以及各产品在产品系列中所占的比例(主要指销售方面),产品竞争力及生产设备先进程度,生产经营发展趋势与发展前景;(6)客户法律纠纷情况;(7)客户利税贡献和政府支持程度。 (四)客户所处行业信息 。包括公司级别、行业风险、经营周期、竞争程度、经营水平、行业开放程度及国际竞争力等。(五)客户信用信息。包括客户对银行还款记录,历史交易记录,逃废债记录,合同履行情况,当地政府、金融机构的评价情况等。(六)客户财务信息。包括对客户的主要财务指标的结构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以及客户财务基本情况重大变动信息等。第十二条所属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系统地有针对性地搜集客户信用信息和建立客户信息管理档案。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原油部、天然气部、成品油部及各销售分公司不定期通过口头、电话、实地、书面形式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并与以前资料进行对比,如客户信息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已有客户资料。第十三条所属单位采用信用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必要时,所属单位可要求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出具证明,或者由我方直接聘请专业信用调查公司获取关键的信用信息。第十四条所属单位应进行充分的信用尽职调查,对客户提供资料中的重点内容或存在疑问的内容要进行实地核查,并在信用调查报告中反映出来。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三章 信用评级与信用限额第十五条所属单位在给客户信用评级时,应充分征询其在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的评级情况,对于同一客户,其信用评级应保持一致。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当在对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科学地进行信用评估与定级,按照信用风险大小划分不同的等级,并以此为主确定对客户的信用销售额度。信用分析应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第十七条所属单位对集团性质的客户内各个分子公司进行信用评价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信用评级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做出调整。第十八条所属单位应当对客户实行信用等级管理,根据客户信息设定不同的权重和分值,综合评定客户信用风险。信用等级共分三级:分值为85100分的,信用等级为优秀;分值为7085分的,信用等级为良好;分值为70分以下或者不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新客户,信用等级为不佳。信用信息详细内容、评分标准、信用等级评定具体情况见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原油部、天然气部、成品油部、各销售分公司根据不同的客户提出客户信用限额或结算周期意见,口头请示处领导,同意后,与客户签订产品买卖合同。领导未同意的客户一律先款后货。第十九条对于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客户,可给予较大的信用限额;对于信用等级为良好的客户,可提供适中的信用限额,但必须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对于信用等级为不佳的客户,一律实行“先款后货”或“收款发货”交易原则。第二十条所属单位采取信用销售的,应当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明确信用结算期。结算期原则上应控制在油田公司在途应收账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要求客户提供担保的,还需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明确担保类别、担保物的名称、价值及处置方式。第四章 信息系统与风险预警第二十一条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业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信用评价风险。第二十二条所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为客户授信业务的管理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所属单位通过信息系统应能够有效识别客户的信用状况,共享客户信息,支持客户授信及风险预警。第二十三条所属单位应做好信用评级后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客户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违规经营、被起诉、拖欠银行大额债务、逃废债务、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必须录入信息系统。第二十四条所属单位在实施客户信用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常规性的调查和监督,并根据客户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对于已经发生拖欠的风险客户,要重点跟踪调查。销售处各销售分公司、结算点将每日货款回收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反馈到销售处领导和原油部、天然气部、成品油部、财务部。原油部、天然气部、成品油部每日检查货款回收情况,并将回收款、在途款、欠款情况在原油、天然气、成品油气日报上反映。财务科会计人员将销售量、收入、往来款项每月与股份公司内部单位进行核对,每季度与外部单位进行核对,并向客户发询证函,客户核对账务签章后发传真返回。财务科收到传真件后上报财务资产处。第二十五条客户违背协议形成欠款的,所属单位应及时将客户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一律实行“先款后货”交易原则。第二十六条客户生产经营预警信息包括:(1)客户高管人员重大变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客户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正在被执行刑罚,个人承担数额较大的期末未清偿债务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客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情形等;(2)客户经营基本情况重大变动,如近三年重大资产重组或主业改变,有不正常、明显对价不等的关联交易行为;(3)客户被媒体披露不正常、不正规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分,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财物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4)客户产品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不合格产品;(5)出现重大的技术变革,影响到客户的产品和生产技术的改变;(6)政府颁布对客户重大的不利政策、法律,导致客户的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7)国内或国际的重大事件对客户经营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8)客户经营活动发生显著变化,处于停产、半停产或经营停止状态,致使客户对存货、生产和销售的控制能力下降;(9)客户供应链发生变化,如供应商不再供货或减少授信额度;客户原材料价格波动或重大销售合同变动对客户经营产生重大影响;(10)客户重大的投资、收购活动导致对销售和经营有明显影响;(11)客户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12)客户重大建设项目、经营计划执行出现较大偏差;(13)客户遭遇台风、火灾、地震、骚乱等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灾难;(14)客户主要股东、关联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15)外部机构对客户评级进行较大调整;(16)客户以非正常途径或不合理条件在银行取得融资,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或不能履行付款约定;(17)客户的借款申请被银行拒绝,客户拒绝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调查;(18)客户存在诉讼事项,对公司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19)其他足以影响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七条所属单位之间应加强合作,在股份公司内部或油田公司内部单位相互征询客户的信用时,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查询协助。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油气销售处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庆油田分公司销售欠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长油字200478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销售货物(包括提供劳务,下同)与回收货款相统一的欠款责任机制,落实销售货款回收责任,减少货款回收风险和坏账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欠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油财字【2003】32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庆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欠款责任追究遵循“谁销售、谁负责”,“谁主管销售、谁负责清欠”的原则。第四条各单位须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赊销授权审批制度,逐级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销售权利与收款义务相统一的责任制度,确保销售权利与收款义务的统一。第五条所属单位应加强客户资信管理和赊销授信管理。赊销商品,必须确保客户资信良好,收款有保障。第二章 欠款责任认定第六条销售货物形成的欠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欠款责任:(一)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超过与客户约定的结算期(指长庆油田公司在途应收账款管理暂行办法(长油字2004号)中规定的结算期)达3个月仍未回收全部货款的;(二)对按长庆油田公司在途应收账款管理暂行办法或所属单位有关规定不允许赊销的客户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第七条销售货物形成欠款的责任人可分为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销售货物形成的欠款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销售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销售货物形成的欠款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销售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销售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销售货物形成的欠款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所属单位行政一把手直接主管销售工作的,为欠款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销售货物形成的欠款负直接领导责任。否则,为欠款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销售货物形成的欠款负次要领导责任。第八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对欠款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所在单位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第三章 欠款责任追究第九条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并且形成的欠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可对欠款责任人做以下处罚:(一)要求直接责任人在岗清欠,期限不得长于1个月。在岗清欠期间,扣发直接责任人相当于欠款金额1但不低于200元的业绩奖金,扣发主要领导责任人相当于欠款金额0.5但不低于100元的业绩奖金。在岗清欠期满,按已回收欠款占全部应回收欠款的比例补发所扣奖金。(二)在岗清欠期满不能收回全部欠款的,要求直接责任人暂时离开原岗位清欠,期限不得长于2个月。在此期间,直接责任人实行岗位工资制的,扣发工资和当期业绩奖金;对主要领导责任人,扣发50%的当期业绩奖金。清欠期满,按已回收欠款占全部应回收欠款的比例补发所扣工资,但不得补发奖金;回收全部欠款的,安排直接责任人恢复上岗。(三)暂时离开原岗位清欠期满不能收回全部欠款的,要求直接责任人下岗清欠,下岗清欠期限内只按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直至清回全部欠款方可安排直接责任人重新上岗,同时,扣发主要领导责任人的当期业绩奖金,扣发重要领导责任人50%的当期业绩奖金。直接责任人重新上岗后,不得补发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的工资或奖金。直接责任人下岗清欠时间超过12个月仍未清回欠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同时,由上级监察部门追究主要领导责任人及重要领导责任人的领导责任。第十条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并且形成的欠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要求直接责任人下岗清欠。下岗清欠期限内只按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直至清回全部欠款方可安排直接责任人重新上岗。同时,扣发主要领导责任人当期业绩奖金,扣发重要领导责任人50%的当期业绩奖金,并由上级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下岗清欠时间超过12个月仍未清回欠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一条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要求直接责任人下岗清欠。下岗清欠期限内只按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直至清回全部欠款方可安排直接责任人重新上岗。同时,扣发主要领导责任人当期业绩奖金,扣发重要领导责任人50%的当期业绩奖金,并由上级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人下岗清欠时间超过6个月仍未清回全部欠款的,移交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二条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如形成的欠款是由于所属公司领导人违反决策程序授意所致,一经调查落实,扣发授意人相当于欠款金额1%的业绩奖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并由上级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第十三条直接责任人对清收欠款负有永久责任,直至清回全部欠款,方可解除其清收欠款的责任。第十四条监察部门可视责任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追究其相应责任:(一)发生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况,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通报批评;(二)发生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况,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发生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况,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人降级、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人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第十五条如果在结算期满开始3个月内的任何一日发生足以影响收回货款的不可抗力事件,则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段,不计入上述3个月剩余的时间。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之日起,欠款责任追究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十六条欠款责任追究的实施程序是,对直接责任人,由油田公司清欠部门组织提报,销售及财务部门核实,监察部门调查,经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清欠领导小组批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对主要领导责任人和重要领导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油田公司上报股份公司后做出处理决定或由油田公司直接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七条本规定应予以追究责任的应收账款被批准作为坏账核销后,仍应按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欠款责任。第十八条欠款发生后,采用不登记入账或其他方式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将按股份公司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加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各单位有权拒绝其上级单位或部门以各种理由授意的无收款保障的赊销行为。凡无法拒绝上级授意赊销的,可及时向油田公司反映情况。因未及时反映情况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本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欠款责任。第二十条欠款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责任人、重要领导责任人如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本规定实施前形成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责任追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其他有关人员应积极协助欠款责任人清理欠款,以确保最大程度收回欠款,减少坏账损失。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下发后,油田公司以前下发的清欠制度中涉及欠款责任追究的内容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保障收款责任机制落到实处。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长庆油田分公司原油运销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油田公司原油运销管理,规划原油销售行为,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制度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有生产、运输和销售原油的单位(含合资合作区块)。第二章 运销管理机构及职责划分第三条 油田公司原油销售权统一归口长庆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具体职责划分:油气销售处:负责收集客户需求计划、分析及汇总;编制和下达月度原油运销计划;组织销售;安排铁路运输;协调处理原油销售纠纷和货款结算工作。规划计划处:负责平衡、汇总、上报和下达年、季度原油运销计划;管输损耗指标的制定、检查和考核。生产运行处:负责协调、平衡输油管线运输量;组织各方协调处理计量交接纠纷。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检定,提供原油质量检验标准。财务资产处:负责提供价格依据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采油厂及输油处:负责按计划组织日常输油业务;负责组织原油的计量、化验、交接;填写原油计量交接凭证。第四条 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代储、代输、代销原油,也不得擅自联系计划外带料加工。第三章 原油计划管理第五条 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油田公司下达的原油运销计划。 第六条 年度、季度原油销售计划的编制。油气销售处原油部负责收集客户需求信息,根据油田公司原油配产方案、油田生产情况,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并综合各种因素,每年10月份以前编制下年度原油销售建议计划,每季度第二月中旬将下季度原油销售建议计划,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交油田公司规划计划处。油田公司规划计划处计划科经平衡、汇总、修改后,编制下年度或下季度原油销售建议计划书交规划计划处领导审核签字,送油田公司领导审查签字,规划计划处盖章上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和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股份公司审查平衡后,由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给油田公司下达年、季度原油运输与销售计划书。第七条 油田公司接到股份公司下达的年度、季度计划后由规划计划处及时下达给各采油单位、输油处、油气销售处;各采油单位、输油处、油气销售处接到油田公司后编制本单位季度、月度生产、销售计划和每日运行安排,并将每日执行情况上报给生产运行处,生产运行处每日通过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中生产日报反馈给油田公司领导及规划计划处、财务资产处、油气销售处等处室;油田公司将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半年、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八条 月度原油销售计划的确定。油气销售处原油部根据股份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下达的季度原油运输与销售计划书,结合油田生产情况和市场情况,每月10号以前提出下月度原油销售建议计划,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股份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股份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审查平衡后,给油田公司下达月度原油运输与销售计划书。第九条 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在月末将下月度销售计划下达给下属销售分公司;各销售分公司每日将销售数据录入销售信息平台反馈给油气销售处领导和原油部、财务部;原油部每日核实销售平台数据和计划执行情况并编制原油运销日报;原油部每旬(10号、20号、月末最后一天)与各采油厂、输油处核实销售量并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油气销售处将计划运行情况纳入月度经营业绩考核。第十条 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在接到股份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和油田公司下达的计划后由原油部与客户签订年度、季度原油买卖合同;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在接到股份公司下达的月度计划后由原油部与客户以口头形式进行沟通。第十一条 原油销售计划调整。油田公司或客户提出需要调整计划的,由油气销售处原油部根据油田生产、销售情况口头报请油气销售处和油田公司领导同意后,作出调整建议计划;月度需要调整的由油气销售处原油部口头报请股份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油气调运处,年度需要调整的由规划计划处计划科书面将年度调整建议计划交规划计划处领导、油田公司领导审查签字后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和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股份公司审查后对需要调整的,由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给油田公司下达年度调整计划,月度采用调度令下达给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年度需要调整的,按本章“第七条”程序运行;月度需要调整,按本章“第九条”程序运行。油田公司油气销售处原油部负责将调整计划与客户以口头形式进行沟通。第四章 边缘井收油和落地原油销售管理第十二条 边缘井原油是指各采油厂作业区和项目组的边缘井所生产的原油,因受多种因素制约难以进入集输系统。落地原油是指在试油作业、清罐、管道跑损等事故过程中回收的或因油质太差不能进入集输系统的原油。各单位所回收的边缘井原油和落地原油的销售统一由油气销售处归口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回收的边缘井原油和落地原油按油田公司生产运行处、油气销售处指定的流向,就近交至采油厂或输油处,纳入全油田统一管理。对无法进入集输系统的原油,应由收油单位写出详细报告,包括收油地区、井号、产量、价格、流向等,报油气销售处审批,经现场鉴定同意后,方可安排对外销售。各收油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审批擅自销售原油或联系管道外输。严禁各单位漏报、瞒报收油产量和销售量,一经发现,除没收全部销售收入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边缘井原油和落地原油外销时,其销售价格由收油单位书面报财务资产处,经审批同意后,按批准的价格执行。第十五条 采油厂或输油处等接油单位按内部原油交接计量管理规定做好交接计量工作,确保收油工作顺利进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第十六条 各采油厂、输油处不得擅自代储、代输、代销油田公司内部、合资合作区块、地方政府等原油。需要代储、代输、代销的原油,由原油所属单位按年、季、月度向规划计划处申报,规划计划处审查并经油田公司领导同意后下达计划,各采油厂、输油处负责原油的交接计量,油气销售处按计划组织销售。原油代储、代输、代销程序严格执行长油字【2004】14号“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关于印发长庆油田公司原油代输、代运、代销、代加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经批准就近外销的原油,原油所属单位每10天向油气销售处原油部上报一次销售量,每月5日前将上月销售量汇总上报规划计划处、油气销售处,由油气销售处原油部审核确认销售量,规划计划处计划科核实产量。原油所属单位将销售收入及时上交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按规定返还收入。第十八条 对于进入集输系统纳入全油田统一管理的边缘井原油和落地原油以及经批准代储、代输、代销的原油由油气销售处统一组织销售,统一结算。第十九条 各单位所交原油,每月由收油单位出具的交接计量凭证,经油气销售处、规划计划处审核盖章后到财务资产处办理返还兑现手续。第五章 原油合同管理第二十条 原油销售实现合同管理,由油气销售处统一与客户签订原油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 原油买卖合同可按季度、年度签订,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未签订合同者不予供油。各采油厂、输油处根据油气销售处与客户签订的原油买卖合同与客户签订交接计量协议和安全协议。第二十二条 原油买卖合同采用油田公司统一格式,并经法律事务处审核通过。内容包括供油数量、供油价格及其它费用、供油地点、供油时间、结算周期、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等。第二十三条 油气销售处原油部按统一格式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登录在油田公司合同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批。审核程序为原油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经营管理部主任审核签字,最后由油气销售处主管处长审核签字。审核通过后打印书面资料,由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加盖油田公司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出现纠纷时,由油气销售处与用户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按双方约定的纠纷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六章 原油运输管理第二十五条 原油销售要以严格执行中油股份公司下达的计划,综合考虑油田生产实际和管输情况,组织原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运行。油气销售处要加强与管道公司、铁路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原油运销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原油运销平衡,确保油田生产正常进行。如遇突发事件,各采油厂、输油处、油气销售处要制定紧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化解矛盾。第二十六条 油气销售处原油部检查每日管线、铁路、公路销售量。各采油厂、输油处按油气销售处销售计划制定日输油计划并组织均衡输油。生产运行处集输科协调每日运输量,确保产销平衡。第二十七条 油气销售处原油部每日做好杨山、咸阳铁路日请车计划,平衡、协调每日各管线、铁路、公路输销量,收集每日运销情况,编制每日原油销售调度日报表报送中油股份公司天然气与管道分公司。第二十八条 规划计划处给采油厂、输油处下达年度损耗指标;输油处、采油厂每月进行输差分析,如输差超过规定范围,及时提出控制输差措施并将损耗情况报规划计划处。输油处、采油厂对岗位人员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并将损耗(输差)纳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二十九条 各采油厂、输油处管理、维修各自负责的油田储运设施,杨山铁路专用线由第一输油处负责管理和维护。第七章 原油质量及交接计量管理第三十条 商品原油质量标准执行SY7513-88出矿原油技术条件,原油含水率不得大于1.5%,特殊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第三十一条 原油交接计量执行【能源油(1990)第943号】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销售交接计量管理规定。大罐交接执行SY5669-93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立式金属罐交接计量规程 铁路槽车交接执行SY/T5670-93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铁路罐车交接计量规程。流量计交接执行SY5671-93石油及液体石油产品流量计交接计量规程 大罐计量执行GB9110-88原油立式金属罐计量油量计算方法。流量计在线计量执行GB9109.5-88原油动态计量油量计算。取样执行GB/T4756-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手工法)、SY/T137-88原油管线自动取样法。温度测量执行GB8927-88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含水测定执行GB/T8929-88石油产品水份测定法。密度测定执行GB/T1884-2000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油量换算执行GB/T1885-98石油计量表。如国家、上级部门颁布新的交接计量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按新标准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原油交接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按检定周期向质量安全环保处申报检定计划,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请法定计量机构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流量计、含水分析仪、量油尺、密度计、温度计检定周期为6个月;压力表、天平(砝码)检定(校准)周期为12个月;大罐、铁路槽车初检期为三年,复检期为五年,在交接中买卖双方如对计量器具有异议,可在检定周期内增加检定次数,具体细节在买卖双方计量交接协议中明确,并明确发生计量纠纷具体解决办法。所有计量、化验、交接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 各采油厂、输油处和油气销售处要做好交接计量记录,确保记录完整、准确。采油厂、输油处计量人员对流量计交接每班填写流量计原油计量班票,大罐交接每罐填写原油计量班票,铁路槽车和汽车交接每批次填写计量报表;化验员对流量计交接每日填写原油交接化验单,其它交接每次交接填写原油交接化验单;客户监督计量化验全过程,核对无误后在原油交接化验单上签字;交油人员对原油计量班票、计量报表、原油交接化验单进行审核,无误后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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