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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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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docx

    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以广西某市为例 专业:行政管理 姓名:麦华明 指导老师: 王 薇 摘要针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政府职能未充分发挥;农民法律知识缺乏和维权意识淡薄。本文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做出了分析,主要从完善立法制度,转变和规范政府职能,增强和提高农民学法知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等方面来阐述建议和对策,以解决以上诸多问题,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发展理念,体现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转关键词农村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办法 ;安置措施 ;公共利益一、导言近年来,乡镇城镇化高速,工业园区建设,公路铁路建设一路高歌猛进,是以农民的土地征收为代价的。土地是农民的资产,甚至是仅有的资产,失去土地的农民将会变得一无所有。面对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该如何安置,农民对于土地的征收又有什么看法,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靠的就是社会的稳定,所以土地问题解决的好坏势必会影响社会经济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甚至会导致农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所以妥善解决好土地征收问题成了现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头等问题。借助毕业论文的需要我深入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的一些农村做了相关的调查和访谈,了解农民的心声,反映农民的情况,对于不能进行访谈的农民我们发放了相关的调查问卷。二、研究对象及方法 对象:本次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几个经济发展层次不同的村庄为调查对象,由于农村受地域、文化、交通等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我们分别调查了几个经济差异比较大的村庄。分为经济发达的村庄、经济发展一般的村庄和经济落后的村庄三大模型。这里对三大村庄模型进行解释一下,假如某个地区有100个村庄,对村庄的定位主要是从人均年收入来判定的。发达村庄指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区排在前30名的村庄,落后村庄就是指人均年收入在本地区排在最后30名的村庄,而一般村庄则是处在两者之间的部分村庄。 方法:本次研究主要运用的方法有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方法。 (一)访 谈 法:我们与各个村的村民进行面对面的口头交流,并做好相关的访谈记录。(二)调查问卷法:我们根据调查的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查问卷然后发放给农民进行填写并整理好相关资料和数据。本次调查总共发放400份调查问卷收回272份,收回率为68.00%。其中经济发达的村庄发放一五0份调查问件收回120份,收回率为80.00%;经济发展一般的村庄发放125份问卷收回86份,收回率为68.80%;经济发展落后的村庄发放125份问卷收回66份,收回率为52.80%。年龄在50岁以上的占30%,40-50的占55%,40岁以下的占一五%。三、分析与讨论(四)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在所调查和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每户农民平均只有23亩田地,而政府的补偿比较少。以我们调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为例,其中发放给市郊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原来为每亩3.2万元人民币,后来经过农民的多番努力增加到每亩5.2万人民币,不是市郊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2.00万元人民币,而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多不超过8000元,一般是在50006000元之间。除此之外政府没有再给农民相关的补助。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政府给予的只是纯粹的是一次性现金补偿,那么在几年或者是十几年农民花完土地征收所得的补偿之后,农民该靠什么来维持生存呢?并且由我们的调查中,了解到大部分的农民所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都是归农民自己所有。只有少部分的农民愿意拿出部分上交给集体,作为土地的补偿费,而希望以后可以再获得土地的分配。 1.补偿标准过低我国征地补偿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产值倍数计算,是对农民原有土地从事农业收益补偿。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依赖土地种植,有一部分收入,基本维持自家粮食自给。据调查:农民1亩田每年耕作按“一季稻一季油菜”计算收入,首先是投入帐:种子25斤/亩,种子需70元;肥料400斤,需要200元;治虫打药水需要100元,机耕、收割费用100元,收入帐:稻子1000斤/亩,市场价格70元/担,收入700元;油菜300斤/亩,收入300元;除去各项成本,正常年景目前农民每亩田每年净收入为500元左右。一旦被征用,意味着将失去生存根基。虽然1998年土地管理法已经大幅提高了征地补偿标准,但这样的补偿标准在发达地区与土地的市场价格相比还是偏低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总计为该耕地在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实践中,不少地区征地时仅以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补偿额,被征地者获得的补偿是相当低的。2.补偿款分配不合理现在发生纠纷的大部分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所拿到的补偿的费用往往不能落实到每一个农民,而集体所有的土地最终和最直接的利益享有者恰恰就是种田的农民。另一方面就是现在几乎所有的农民向集体所承包的土地被征收后,其补偿费就全部据为己有,而一分钱也不愿意上交集体组织。这两种行为对双方都是很不公平的。前者很容易使集体财产过分集中在某个人身上,进而产生村干部挪用和私吞公共财产的腐败现象,对其他农民极不公平。后者是暗中默认了土地的私有化,纵容了践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行为,不利于村民的团结。若失地农民一旦把征地补偿款用完又要向集体要土地或到政府闹事,就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不稳定等后遗症。3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征收补偿中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在于农民不能从土地增值中分享利益。政府往往以较低补偿费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让金转入市场,实践中,这部分的增值额是非常大的。这些增值额实际上是土地从农用地变为城市用地产生的级差地租。但是,国家对征地过程中的这部分增值额不予确认,也没有让失地的集体组织或农民从增值额中获利。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应当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 工业 化成果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因此,应解决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的问题。4.缺乏良好的安置措施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一次性支付。从长远看,农民一旦将有限土地补偿款用完,生活上无稳定收入来源,生存空间举步维艰。同时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未建立,土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依据公平与效率原则。政府从农民手中拿走土地,就应按土地的市场价格支付农民相应交易价格金。因为土地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农民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生存成本加大,成为“三无”人员。然而农民所得到的补偿少。农村土地征用中,农民为啥不愿意呢?是农民自己甘心当一辈子农民?答案是否定的。而是现行征地安置补偿上弊端。有地心落地,无地不定心。农民土地被征,犹如工人失业,城市工厂倒闭,工人失业,企业工人可以拿低保等,农民失去土地未能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土地上的收入虽是微薄,对众多农民家庭来说不是家庭最主要收入构成。但农民失地如工人失人失业,从农业上剥离,生存空间狭窄,重新择业,谈何容易,对于农村四十、五十岁的农民,上有老,下有小,每月开支都解决不了。农村家庭送子女上大学,一年要上万元的花费,让许多农民的生活不堪重负。(二)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现行的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与“公共利益”的目的存在矛盾,导致 “公共利益”的范围规定得不够明确,不能使土地资源在征收过程中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1.立法的不足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该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可以申请使用原来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也不排除申请使用国家征收的土地的可能。如果是这样,就严重违背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法律中出现这种矛盾之处是因为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区分开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以至于土地征收与建设用地笼统的被规定在一块。因此,在土地征收的立法中,我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2.实际中的困难在土地征收的实际中,虽然法律有限制滥用土地和地方非法征收土地的意图,但是,我国有关土地征收目的的规定依然不够具体、规范,很多地方都有瑕疵,所以实践中依然不能很好的防止土地征收权力的滥用。再加上我国行政机关现在的工作水平和透明度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更甚者是法盲或知法犯法。因此,在土地征收的实际中由于立法和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使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现很多尴尬。 (三)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存在的问题在所调查和访谈的对象当中,有82.28%的农民对当前地方政府人员的工作表示较低的满意度或者完全不满意,其余17.72%的农民不愿意回答相关的问题,其状况和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我国,由于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决定了征收土地者与被征收土地者处于不平等地位。有不少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对农民的态度极为恶劣和缺乏友好,使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大好形象被一而再再而三的毁坏了。当然有些农民是既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满,更重要的是他们不想失去主要的生活来源土地。所以大批农民就纷纷到政府办公地点信访甚至闹事,导致国家干部与人民群众的矛盾愈演愈烈。遇到钉子户的情况下,政府在征收土地时候还要动用数百名公安干警进行强制征收。更有甚者的还雇一些黑帮人士去恐吓、逼迫农民服从政府征地。2.很多地方政府在向农民征收土地的时候往往带有失职行为。比如说,关于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农民进行隐瞒和不告知,基层一些地方以为“农民知道得越多,工作越难开展”,“群众得了法,干部没办法”,对征地政策进行封锁。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农民完全处于无知和被动,从土地征收至始至终其过程都是地方政府的用地单位说了算。如果有了农民问起,地方政府还一推了之。农民对征地政策懵懂无知,对征地中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义务不清,大大影响了政府依法征地及相关建设。3.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违法的现象大有人在政府占着自己是执行公务,披着为人民服务的外衣进行违法活动。一方面是借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向农民低价征收土地,然后又把部分土地高价抛售给开发商,从中赚取大把的转手费。另一方面是,国家本来按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农民进行了合理的较高价的补贴,但是补偿款到了地方政府手中就抓得紧紧的,越抓越缩水,最后到农民手上的却少了一大半。这种地方政府截留农民的部分补偿款的行为大有存在。(四)农民对土地征收政策、补偿安置办法缺乏了解我国的法律赋予政府具有强制征收土地的权力,但在“公共利益需要“旗号下,谁能说清哪些是公共利益呢?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圈地,低征高售,以地生财,表面说是公共利益设施,但实际上行的是商业建筑的建设。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该向群众公布。导致大部分的农民群众对征收土地政策缺乏严重了解。根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几个经济发展层次不同村庄的调查和访谈,统计数据如下表:完全了解比较了解基本了解比较不了解完全不了解发达地区0.00%一五.00%50.00%29.00%6.00%较发达地区0.00%8.00%30.00%42.00%20.00%落后地区0.00%5.00%24.00%35.00%36.00%由以上数据看,发达地区对于土地政策完全了解的没有,其次是完全不了解的占6.00%,然后是比较了解的占一五.00%,比较不了解的占29.00%,最后是基本了解的占50.00%;而较发达地区完全了解的也是没有,但是其次是比较不了解的占8.00%,然后是完全不了解的占20.00%,基本了解的占30.00%,最后是比较不了解的占42.00%;最后我们看落后地区的对于完全了解的也是没有,其次的是比较了解的占5.00%,然后是基本了解的占24.00%,比较不了解的占35.00%,最后是完全不了解的占36.0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经济发达的地区懂得法律的农民比较发达和落后地区的人多,而越是不发达的地区的农民懂得的法律知识就越少。所以政府就有必要做出相关的政策来加强对土地征收政策的宣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为农民服务。四、建议与对策(一)解决土地的纠纷问题解决土地征收分配不合理的问题,我们要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解决。如果土地经营权承包权没有分配到农民个人,那么集体就是该土地征收所获的利益的主体。我们认为当集体获得土地利益的补偿时应该向本村村民公布所获得的利益,并将其放到集体的基金库或者按人口的比例将其发放给本村村民。而如果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已经发放到农民手中的土地,我认为所得的补偿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土地征收所得的利益就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这种情况可以用在村民土地统一被征收完的农村。土地征收的利益一部分归集体,一部分归农民本身,这情况一般发生在本村土地被征收的不多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如果农民想要在土地承包期结束之后仍然想要获得重新分配土地的权利,那么农民就得把土地征收所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70%上交到集体,由集体统一调配,而农民本身就只是获得部分土地补偿费的30%、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话就要视村委会和村民的态度而决定。(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的制度1.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的立法要完善土地征收的立法,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公共利益”呢?而我国的法律到现在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专家和学者认为“公共利益”应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类:、军事用地;、国家政府机关及公益性事业研究单位用地;、能源、交通用地,如煤矿、道路、机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如水、电、气等管道、站场用地;、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如三峡工程、储备粮库等;、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学校、医院、敬老院等;、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其它公认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其次要明确征收的主体,土地征收工作只能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收土地;最后要明确土地征收的目的,不能把所有征收土地的目的都笼统的归结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现实当中很多都是商业用地的开发。所以在政府提出或者批准土地征收时要确实考虑到征收土地的用途,区分所要征收土地的性质,确实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2.完善土地征收的程序法律制度我国土地征收的程序为:建设单位申请、拟定补偿方案、政府核准方案、拨付发证。其看起来是很好的,不存在任何的问题。但是当我们拿到现实当中,我们就发现其实我们的土地征收远远没有完善。而个人认为如果能做到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这样的土地征收程序是比较完善的。我们知道实体法公正性的实现,必须以程序法来做保证。所以没有程序的公正那么也就无所谓实体的公正,实体法的公正性也就根本不法实现。所以假如我国完善土地的征收程序,我们就可以限制土地征收权的滥用,增加土地征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等不良现象的出现。切实保障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3.加强对政府在征收土地全过程的监督我们知道人都是有贪欲的,当我们把征收土地的权利都完全交给政府的时候,政府的某些官员就很容易产生违法的思想,甚至引发成行为,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政府的权力进行监督。我们知道权力只有在阳光下运行那才是最健康的,最合法的。而监督就是那一米阳光,一米可以让权力健康合法运行的阳光。所以我们很有必要对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进行监督,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监督。(1)利用媒体的曝光性和网络的普遍性。21世纪是一个信息发达的社会,媒体和网络是我们获取信息,反馈信息的主要媒介。加大媒体对土地征收的监督,就可以让土地征收在人民群众的眼睛底下运行。(2)检查机关要加大力气进行对土地征收的突击检查,防止政府官员对土地征收权的滥用,以及改变征收土地的用途,避免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3)赋予当地村民有监督政府征收土地的权力。农民是土地的被征收者,为什么不给予他们监督的权力呢?以农民对土地的感情,当监督的权力到农民的手上时,我们坚信农民一定能胜任这一角色。当监督的权力到农民的手上时,我坚信基层干部一定会老老实实的为农民办实事,并且可以保证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4)政府本身要建立好自己的内部监督系统。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为了本地区经济的健康持续的发展,为了广大劳动人民的长久利益,而作为人民公仆的政府人员就应该一身做则,约束好自己,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确保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三)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我们知道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根本, 征收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无异于断了孩子的奶他们已没有了依靠。当土地被征收之后,如果只是给予农民一定的现金补偿的话,那么身无长技的农民在花完政府给予的土地补偿金之后该怎样生活呢?为了农民的生存和发展,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我们应该为农民的将来作出打算。1.当政府征收农民靠近市郊的土地时,我们觉得如果有足够的经济财政能力的话政府或者开发商应该为农民提供相应的门面,假如政府或者开发商因为能力问题不能做到这个地步,那么我们觉得也应该给予农民最低的价格(征收土地时的价格加建设成本)也就是成本价来租用。2.当人的年龄达到一的岁数或者身体有缺陷的时候就无法进行劳动,甚至无法照顾自己。而政府作为土地的征收者,在低征高售之后必然有许多的增值利益,那么政府就应该拿出一定的增值利益来为无劳动力的人员包括伤残人士,超过55周岁的男性农民和超过50岁的女性农民办理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一系列措施。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3.政府应该允许农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把土地折合成股份来参加城市的建设,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征地补偿,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补偿,或者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参与经营,农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权益比例享有出资者即股东权益,这样使农民不致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同时失去土地收益权,延续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有效地保障了所有人的根本利益。4.政府要为农民进行免费的技能培训,农民在失去土地之后就一无所有了,身无长技的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想要在这个社会上生存是很困难的。所以政府要想方设法的为农民开设好培训技能班,提高农民的自身素质,提高农民的社会竞争力,确实解决好农民的生存发展问题。5.政府要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途径。政府作为征收土地的主体,而农民作为土地征收的对象,在土地被征收之后农民失去了原来生存的依靠。那么政府就有必要为农民提供更加广阔的就业途径,比如在新建设的场所,或者在本地有相关的就业岗位就要优先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子弟。(四)加强农民对土地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的了解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和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用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生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费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激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标准。”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一方面,政府应该组织人员到农村宣传有关土地征收政策和补偿标准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行土地征收行为之前政府必须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让群众知晓,以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同时也使政府为“公共利益”的土地征收工作更加顺利。另一方面,农村的有关村委组织也要加大力度对于有关土地征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比如可以以出板报的形式;也可以选出一个比较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在村里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讲解;有条件的话,村委会甚至可以请一个专业的律师作为本村的法律顾问,以便村民可以更加深入对土地政策的咨询和了解。再一个方面,农民应该主动了解和学习有关政策和法律知识,真正的做到知法懂法,以便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害。五、结语综上所述, 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土地征收的顺利进行,致使征收目的无法实现,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当前,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本文根据对广西某市市郊村民的调查和深入访谈为基础,简要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征收中所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之处,浅谈了我们对存在问题的粗浅认识,并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做法,提出对其改革、完善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我国立法经验的丰富和立法技术的进步,我们相信必将使土地征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公正公平,更加人性化,以实现各方利益平衡,更好地促农村乃至全国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注释: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网,蔡书芳,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x/file/20080114112168.html; 参见:中原畜牧网,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xxhnfeedx/miaozhu/77/2009020439957.html ; 参见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144页;参见: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参见:中国汉中网,关于土地征收有关问题的探讨xxhanzhong.govx/hanzhonggov/72916312619220992/20071217/5一三773.html ;主要参考文献:【1】黎平,严明,杨志民.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温雅,胡亚辉.论我国土地的征收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6【3】马新民. J. , 【4】陈东果, 冯叶. J. , 【5】 彭小英. J. 2004【6】郭相宏. J. , 2006【7】张旺. J. , 12.29.202211:4411:44:0922.12.2911时44分11时44分9秒12月. 29, 2229 十二月 202211:44:09 上午11:44:09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11: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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