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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丰市垦造水田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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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丰市垦造水田工作实施方案.docx

    陆丰市垦造水田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决策部署,切实执行“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垦造水田工作,规范垦造水田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广东省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粤自然资发202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粤自然资发202111号)相关要求及我市建设用地报批实际需求,坚持“以补定占,以需定垦”原则,实施垦造水田项目。我市垦造水田采取自行垦造和委托代建模式。新一轮首期垦造水田工作委托代建单位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选取代建单位,代建目标为形成水田指标3000亩(含陆丰市2021年度垦造水田项目)。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共同推进。建立“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机制。坚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强化部门协调,各镇协同配合,动员公众参与,形成共同推动垦造水田工作的合力。(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和水利工程状况,选择水源及土壤条件好、集中连片度高、适宜规模化种植的地块,优先实施垦造水田。(三)坚持建管并重,长效管理。按照“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的要求,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完善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后期地力培肥,确保垦造水田长期发挥效益。(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三、实施步骤(一)项目选址阶段项目选址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严格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垦造水田项目实地踏勘选址,确定垦造水田项目选址范围。代建单位联合当地镇政府、村委根据潜力图斑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在摸清权属、经营承包、群众意愿等情况的基础之上,组织群众签订同意实施垦造水田的书面意见,初步确定可实施垦造水田地块。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代建单位及相关镇配合(二)立项阶段初步选址确定后,由代建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批复立项。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代建单位及相关镇配合(三)土地补偿及确权阶段项目立项批复后,项目所在镇应组织造册登记地块的权属、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并依据土地清查成果申请、发放青苗补偿费等;对需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要配合项目所在镇做好土地权属调整相关工作。代建单位应配合镇开展土地清查工作,对涉及的各土地权属人地块进行实地面积丈量、青苗清点登记、标识上图,按照镇与项目地块涉及的土地权属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青苗资料进行登记造册,由市财政局按照镇提供的青苗补偿登记造册资料拨付相应费用;相关镇负责流转垦造地块5年经营权工作。相关镇、代建单位牵头,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四)勘测设计阶段代建单位按照广东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粤农2016180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通过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出具审核意见后,批复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备案。代建单位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配合(五)工程招标阶段代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招标工作。代建单位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配合(六)工程建设阶段代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施工,并派驻专业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签证、验收等,均应按程序上报代建单位,经报批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监理单位应同时定位拍摄和定期上传反映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照片,并定期召开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各项监管工作。在建设委托方确保无障碍施工、种植的前提下,施工进场至形成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年。代建单位牵头,相关镇、市自然资源局配合(七)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分为初步验收和市级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联合代建、设计、监理、施工和项目所在镇等参建单位,开展初步验收。初验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局向汕尾市自然资源局、汕尾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市级验收,具体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90号)等规定执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相关镇及代建单位配合(八)后期管护阶段(长期进行)为确保尽快形成水田指标,在项目申请市级验收期间,由代建单位组织开展验收报备所需水稻种植工作。待水田指标报备完成后,代建单位与项目所在镇级政府、项目土地所有权人办理基础设施移交手续,签订三方管护协议,落实管护责任。项目所在镇要督促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种植管护工作,保证项目竣工验收形成指标并移交管护后3年内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并拍摄存档种植情况,确保项目符合现代农业需要和持续稳定利用,项目所在镇完成每年种植管护工作后,及时申请管护工作验收,验收通过后申请并发放相关补贴。相关镇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及代建单位配合四、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为保障垦造水田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市成立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全市水田垦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水田垦造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落实专人负责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二)部门职责1 .市政府办:负责印发陆丰市垦造水田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推进垦造水田工作,督促指导镇、村切实做好项目所在地群众工作。2 .市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督促项目代建单位、镇政府做好项目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垦造水田潜力地块内业摸查,组织项目选址踏勘;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审批立项;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并审批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负责督促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省市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和配合市级部门完成验收确认工作;督促代建单位组织项目信息报备;负责水田储备指标管理;负责委托代建单位对垦造水田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3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项目勘查选址工作,配合做好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项目后期水稻种植的指导、监督及管护验收工作;负责垦造水田项目耕地质量监测;负责编制垦造水田项目年度地力培肥计划。4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垦造水田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监督和管理、预结算审核,资金拨付、审核等工作;负责配合项目立项审核、规划设计与预算评审工作。5 .代建单位:负责对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并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项目勘查选址,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竣工验收形成指标后按要求移交属地镇府,最终以项目通过部级系统报备形成水田指标作为完成代建任务依据。6 .项目所在镇政府:负责做好项目地块5年经营权流转工作;负责政策的宣传发动;协同项目的调查选址;垦造意愿调查、组织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会议和签订相关协议书;负责地块权属确认、青苗清点登记及补偿工作;全力协助施工单位无障碍施工,负责组织村集体配合代建单位和施工单位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碰到的矛盾纠纷问题;项目施工质量监督;配合做好项目结、决算送审;负责督促承包经营者做好项目后期管护种植工作,保证每年至少种植一造水稻(形成指标后三年)。7 .项目所在村委会:负责配合做好项目地块5年经营权流转工作;负责配合镇政府和施工单位解决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纠纷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负责项目地块后期管护具体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因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遭受严重破坏的基础设施情况;参与管护验收工作,落实项目建设后水稻种植和地力培肥等工作。(三)政策和制度L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由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在工程实施阶段,全面通过招投标代理制、工程监理制、检查验收制等,保障工程质量。(四)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垦造水田工作业务培训,学习垦造水田政策和项目管理要求,尽快提高基层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确保垦造水田工作持续稳步推进。五、投资标准及资金管理(一)项目建设投资标准垦造水田建设总费用包括项目建设费用、代建服务费和延期支付费用,其中项目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具体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代建服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延期支付费用按照(延期金额X4.5%X延期年限)执行。L项目建设费用标准。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各项费用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预算编制指南(试行)(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11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具体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有关规定执行,最终按市财政局审核价执行。(1)工程施工费。指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土壤改良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单项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2)设备购置费。指按照设计要求购买的单独成套的机器、成套装置等。(3)其他费用。指项目相关技术服务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首造水稻种植经费、土地承包权人激励补贴以及镇村工作经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陆丰市垦造水田拆迁补偿方案(陆府办20185号)文件标准执行;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贴按1200元/亩/年执行,第一年补贴代建单位,形成指标后三年管护期补贴种植单位;镇村工作经费按1200元/亩执行,由镇政府统筹,分年度发放;土地流转补贴500元/亩/年,流转时间5年,分年度发放;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贴或土地承包权人三年管护期激励补贴500元/亩/年。(4)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2 .代建服务费标准项目代建主体按企业模式履行垦造水田项目代管代建职责,代建服务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最终以市财政局审核价为准。3 .延期支付费用标准未按时拨付代建单位建设费用的,按实际延期年限计算延期支付费用,标准按延期拨付金额的4.5%年化利率计算(延期支付费用=延期金额x45%X延期年限),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注:延期年限按代建单位实际投入资金周期据实计算。(二)项目资金来源垦造水田项目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包括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垦造水田政府专项债、水田指标交易所得的收益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三)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垦造水田项目资金支出范围为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项目建设费用、代建服务费用和延期支付费用等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活动而产生的费用。(四)资金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代建单位报市财政局审批项目预算,并按“预算控制结算”原则,在预算范围内列支垦造水田建设成本。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因工程变更而超出预算批复金额的项目建设费用需报市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垦造水田项目具体支出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决算为准。1 .项目建设费用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各项费用按照市财政局预算审核批复及相关合同进行支出管理。(1)工程施工费工程施工费,由施工单位按照按合同约定,经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给施工单位。(2)设备购置费设备购置费,由施工单位按照按合同约定,经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给施工单位。设备购置费可与工程施工费合并申请拨付。(3)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贴、镇村工作经费以及土地流转补贴(5年)。技术服务费:由各参建单位按照按合同约定,经代建单位审核同意后,再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给各参建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镇政府根据青苗造册资料向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照申请资料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给镇政府,镇政府在项目施工前组织发放给权益人(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等)。种植水稻收益降低补贴:由代建单位提出第一年的补贴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市财政局按照申请资料拨付至代建单位;形成指标后三年管护期补贴由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及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镇政府,镇政府再拨付给种植单位;镇村工作经费:项目建设期由镇政府向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给项目所在镇,形成指标后三年管护期由镇政府提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土地流转补贴(5年):项目建设期由镇政府向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给项目所在镇;形成指标后三年管护期由镇政府提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镇。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贴或土地承包权人三年管护期激励补贴:施工期间无法种植补贴由镇政府向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给项目所在镇,形成指标后三年管护期激励补贴由镇政府提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项目所在镇。(4)不可预见费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或经市垦造水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的其他情况,报代建单位审核后,再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再由代建单位拨付。2 .代建服务费资金管理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形成水田指标后,由代建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3 .延期支付费用资金管理未按时拨付代建单位建设费用的,按实际延期年限计算延期支付费用,由代建单位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代建单位。(五)资金审核1 .资金结算项目代建单位要组织各参建单位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垦造水田相关要求整理编制项目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结算初审,报市财政局终审。2 .资金决算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垦造水田相关要求整理编制项目决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决算初审,报市财政局终审。(六)资金申请L项目建设费用市财政局已出具竣工决算审核意见的垦造水田项目,项目代建单位上报垦造水田项目建设资金拨款申请,并附上市财政局竣工决算审核意见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终审并拨付。3 .代建服务费用代建服务费用按照代建协议约定进行请拨,项目代建单位上报垦造水田项目代建服务费拨款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终审并拨付。4 .延期支付费用延期支付费用按照代建协议约定进行请拨,项目代建单位上报垦造水田项目延期支付费拨款申请,经市自然资源局初审后,报送市财政局终审并拨付。六、其他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方案相抵触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国家或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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