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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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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docx

    钦州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一、完善房地产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在缴纳50%的土地出让价款并签订承诺书后,可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二)自即日起报建并选择我市建筑企业施工的开发项目,且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暂停办理开发项目后续相关手续,并记入企业失信信用信息予以信用减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办理房屋首次登记两年后仍未能出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区和主干道沿线的除外),经申请批准可改造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金融机构加大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支持力度,购房人可享受住房金融贷款同等的支持政策。改造按程序申报。(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开投集团公司、钦州供电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承诺按时足额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可延迟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同步缴纳或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足额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先到日期为准)。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将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并记入企业失信信用信息予以信用减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六)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楼栋预售许可时,近一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楼栋-2-去化率达到30%(含)以上的(以网签合同套数计算),形象进度可调整为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以上且预售楼栋形象进度达到正负零。(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七)落实钦州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加快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速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八)开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持续推行新建房地产项目“交房即得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二、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九)推动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调,降低首付款比例,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十)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双方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方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3万元。(责任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十一)支持在我市中心城区(不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范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所缴纳契税税额的10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所缴纳契税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实施时间另行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三、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十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提高监管资金拨付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十三)开发项目完成主体工程后,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相应资产担保后,可提前一个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支付监管项目开发建设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四)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要严格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控,确保购房款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挪用、抽调监管额度内资金。涉诉监管额度内的资金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人民法院不得采取划扣措施。(责任单位:钦州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中级法院)(十五)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依法依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相应放宽因开发企业原因不能按期收房的购房业主贷款偿还期限。(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十六)尽快解决房地产项目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将完整土地交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开投集团公司、市滨海投资集团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十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建设、违规销售、挪用交易监管资金、违规交付、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房屋质量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保监分局、市委政法委、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北区人民政府)五、其他事项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适用于钦州市中心城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解释。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可参照执行,灵山县、浦北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措施。本市以前出台的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期间,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新的房地产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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