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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分析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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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分析教材.docx

    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分析一、世界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一)主要风电设备生产国分析世界风电设备制造业主要集中欧洲的丹麦、德国、西班牙和亚洲的印度,北美洲的美国。其中欧洲地区的风电设备制造业生产能力占世界的50%以上,是最重要的风电设备生产地,也是最大的风电设备出口地区。美国和印度是后来居上的国家,其发展速度不容小视。美国的GE WIND公司占世界风电设备市场的16%左右,成为世界上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二)主要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分析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国际上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之间频频发生并购重组事件,巨型企业加入风电机组制造业,行业集中度不断上升,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变得狭小艰难。2003年,丹麦的Vestas公司吞并了NEGMicon,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GE)在2002年通过并购安然风力公司进入风能市场;德国西门子公司于2004年兼并了丹麦Bonus公司,成为风机制造业第五大公司;2007年6月,Suzlon收购了REPOWER,在市场中的份额又有了进一步的提高。目前,经过近些年的兼并重组,行业集中度的不断上升,世界风电设备行业的竞争格局也较为稳定,形成了五大企业控制了较大部分风电设备市场的局面。在2007年全球新增装机中,丹麦的VESTAS市场份额位居第一,达到了22.5%;美国GE WIND位居第二,市场份额为16.6%;西班牙的GEMESA、德国的ENERCON、印度的SUZLON市场份额也都达到了15.4%、14.0%、10.5%。前五大风电设备生产企业牢牢占据全球80%以上的市场份额。图表 1:2005-2007年全球十大风电设备生产商市场份额资料来源:银联信(三)主要风电设备产品类型分析随着风电技术的发展,以及大单机容量机型的优势,目前,单机容量在兆瓦级以上的机型已经成为市场主流,约占新增装机容量的85%以上,而单机容量在兆瓦级以下的机型所占比例已经下降到15%左右。虽然大单机容量凭借其优势,其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但是为满足各类细分风电市场要球,单机容量在兆瓦级以下的风电机组未来仍将存在。图表 2:世界各种容量机型占比变化情况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二、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分析(一)我国风电设备行业五力分析目前,我国的风电设备整机市场正如其他行业一样,不但要承受来自自身行业内部其他竞争对手的威胁,而且要提防潜在的进入者、来自相关产业的替代品的竞争,同时行业利润还要受到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挤压。图表 3:中国风电设备行业五力分析模型图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1风电整机制造内部竞争程度较低由于存在着市场的供不应求,我国的风电设备市场偏向于卖方市场。因此,目前我国的风电整机制造内部的竞争程度较低,主要体现在于四股力量之间。(1)行业的先行者凭着对该行业发展的敏锐触觉,很早就意识到风电设备制造领域中的机会,抢先介入这个市场,完成了最初的技术积累,形成完整的供应链,在客户中初步树立自己的品牌,具备先发优势。(2)传统设备制造商看到风电设备市场中的机会和在企业转型的压力下,强势介入风电整机制造业。这些企业大多经济和技术实力雄厚、具有长期的工业基础和丰富经验,从一开始就瞄准国际主流的MW级先进机组,具有很强的追赶实力;而且,长期稳定的国内风电设备市场将为这些新进入者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追赶时间。(3)风力发电企业向上游产业链延伸。在投资风电项目中,风力发电企业注意到风机制造中的巨大机会,也纷纷通过向上游延伸介入风机制造业。这些风机企业具有先天的贴近市场优势,先拥有市场,然后才组织制造。(4)外国风机制造商看到中国风力发电巨大的市场后,受制于风机设备国产化率的规定,纷纷在国内独资或合资建厂。国外制造商携先进的技术、管理和雄厚资金实力,将在国内风机制造市场占据重要位置,成为本土风机制造企业的最具威胁的对手。2潜在进入者的威胁力一般目前,国内三大发电设备制造商已进入风电设备行业,国外主要风机制造商也已在国内设厂,我国该行业已经基本没有较大威胁的潜在进入者。但是,由于我国风电行业快速发展、风机制造业高速增长,仍有相当多的其他企业垂涎于该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想进入风电设备制造业。由于风机制造具有较高的技术壁垒,并有一定的政策壁垒(在特许权招标中要求具有消化吸收引进技术能力)。因此,潜在进入者并不会对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构成较大的威胁。3替代品的威胁力较弱近年来,风电的成本呈现持续下降态势,每千瓦时风电成本由20世纪80年代的20美分下降到现如今的4美分左右。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风机制造中规模效应的发挥,风力发电成本仍具有很大的下降空间。预计到2010年,风力发电成本还可以下降30%,已经接近常规能源成本。根据我国能源发展战略,我国未来将逐步优化电力装机结构,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逐步缩小火电等化石能源发电在我国电力装机结构中的比例。但是,太阳能和生物质发电在我国刚刚起步,要在短时间内实现大规模商业化应用则会存在较大的技术瓶颈和过高成本的难题。因此,短期内风力发电将是最具商业化条件的替代能源,风电设备制造业面对的替代品威胁力较弱。4下游需求影响较大目前,国内风电场的投资主体以国有大型电力集团为主,较为多元化,许多投资商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高。由于风电机组占风电项目总投资的70%,因此风电场投资商对风机价格应该说非常敏感。为了大规模商业化开发风电,国家发改委从2003年起推行风电特许权项目,每年一期,通过招标选择投资商和开发商。在风电特许权招标中,投标商的实际投标价格是从自身的发展策略制订的。但一些投标商为了抢占风电场资源,以亏损的价格中标,导致风电上网电价过低,整个项目亏损,进而导致风电场运营商不具有持续发展能力,最终将损害上游的风电设备制造业。5关键零部件瓶颈制约严重目前,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刚刚兴起,产业链发展并不是很完善,风电整机制造受关键零部件瓶颈制约较为严重。兆瓦级以下的风力发电机组主要零部件已经实现了国产化,并且可以批量供应。但兆瓦级以上风机的核心配件仍然存在较大缺口,本土厂商生产的部件质量上还不够可靠。此外,钢铁、铜线、碳纤维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也使得风电机组成本下降趋缓。(二)我国风电设备市场供需分析2010年我国的风电累计装机容量将达到2000万千瓦,2020年将达到亿千瓦,也就是说从2011年到2020年将增加8000万千瓦,平均每年新增800万千瓦。目前国内风电整机制造业仅金风科技、华锐、东汽、上汽家企业的年产能就在800万千瓦以上,这意味着其他60多家风电企业的竞争将会更加激烈,而且这还不包括国际风电巨头。据统计,我国风电整机制造企业超过70家,风叶生产企业达50多家,塔筒生产企业接近100家,从企业产能计算,已远远超过市场容量。(三)中国风电设备市场竞争格局分析2008年新增市场份额:中国内资与合资企业产品占75.6%。华锐风电的份额最大,占新增总装机的22.5%,内资与合资企业产品的29.7%。外资企业产品占24.4%,丹麦Vestas的份额最大,占新增总装机的9.6%,外资企业产品的39.3%。图表 4:2004-2008年我国新增风电装机市场份额变化图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2008年累计市场份额:中国内资与合资企业产品占61.8%,内资与合资企业的累计市场份额首次超过外资企业,金风科技的份额最大,占累计总装机的21.6%,内资与合资企业产品的35.0%。外资企业产品占38.2%,西班牙Gamesa的份额最大,占累计总装机的12.8%,外资企业产品的33.4%。第三章 风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现状分析一、我国风电产业政策分析(一)我国风力发电政策综述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以“还本付息、合理利润、全额收购”为原则的鼓励政策,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风电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定价原则是以个别项目成本为基础,成本高了,电价也可随之升高,企业没有降低成本的压力。从长远角度来看,这样的制度体系面临改革的必然性。在随后的项目实践中,政府采用特许权的方式,对风电特许权经营设定了相关规定,对风电事业的蓬勃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促动作用。我国的特许权招标政策自2003年实施后,至2006年,风电特许权招标原则做出三次修订,总的看来,电价在招标中的比重有所减小;技术、国产化率等指标有所加强;风电政策已由过去的注重发电转向了更注重设备制造。目前,国家对风电的支持政策基本上已经比较完善了,可以说是相当优惠。这些政策法规整体思路上,就是支持风电产业化和自主化,以实现风电对石油、煤炭等等能源的替代。1国产化率2005年7月出台了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从06年开始,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未满足国产化要求的风电场不许建设,进口设备要按章纳税。2006年风电特许权招标原则规定:每个投标人必须有一个风电设备制造商参与,而且风电设备制造商要向招标人提供保证供应符合75%国产化率风电机组的承诺函。投标人在中标后必须而且只能采用投标书中所确定的制造商生产的风机。这也是国际风电设备巨头陆续开始在华建厂的根本原因。2全额并网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该法构建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可再生能源法律的系统框架,结束了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无法可依的历史。该法要求通过减免税收、鼓励发电并网、优惠上网价格、贴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等激励性政策来激励发电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发电。电网企业为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提供便利,并全额收购符合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量,以使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得以生存,并逐步提高其在能源市场竞争力。该法将风电特许权项目中的特殊之处用法律条文作为通用的规定,将风电的发展纳入法制的框架。2006年1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在这部法律中,对风电而言,可再生能源法无疑为其长远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在随后颁布的配套法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对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阐述,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则在电价的制定和费用分摊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指出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可再生能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颁布,在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但把风电的发展列入法律法规作为一项长期的政策来执行,而且同时也加强了法律的实际操作性,提升了风电的战略地位。3电价分摊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风力发电暂不参与市场竞争,风能发电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等费用,各省级电网企业按其销售电量占全国的比例,分摊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其实际支付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与其应承担的电价附加的差额,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调配。但实施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上网电价政策是风电产业发展的关键,相对较高的上网电价,对于风电运营将是直接的收益增加,对于风电设备商将是快速打开了产业发展的空间。4财税优惠考虑到现阶段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成本比较高,为加快技术开发和市场形成,可再生能源法还分别就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提供有财政贴息优惠的贷款,对列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标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扶持措施作了规定。除此之外,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都对于风电产业发展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力度,以下是涉及风电的相关政策法规。5风电特许权为促进我国风电发展,政府实施了风电特许权示范项目。所谓特许权经营方式,是用特许权的方法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本身的商业风险由企业承担,政府承担政策变动的风险。2003年国家发改委首次批复了对江苏省如东县和广东省惠来县首批2个100MW风电厂示范项目的特许权公开招标方案。2004年又新增了吉林省通榆风电场、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江苏省如东第二风电场3个100MW级的风电特许权项目,与2003年招标的主要不同点在于,这次的招标要求风电机组本地化率提高到70%。华睿投资集团于2003年中标获得江苏如东10万kW风电特许权项目,将在今年并网发电。通过风电特许权的方式,可以在风电领域引入市场运作机制,吸引私有资本,打破垄断;同时也能够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风电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利于降低风电设备的造价,进而降低开发商投资风电市场的成本,增强风电市场的竞争力。除此之外,还将促进国内风电相关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图表 5:我国涉及风电的能源政策时间法规名称200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6年1月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2006年6月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1月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2007年6月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年8月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2007年9月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2008年3月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二)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年8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大规模的风电开发和建设,促进风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实现风电设备制造自主化,尽快使风电具有市场竞争力;到2020年,发电装机容量500万千瓦以上的企业,其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须达到8%以上;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在“三北”(西北、华北北部和东北)地区发挥其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地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充分利用各地的风能资源。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还提出了三个具体目标,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是逐步提高优质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力争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2020年提高到15%。要实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的任务,2020年以前需要的总投资将达到2万亿元人民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国家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风力发电设备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重要部分,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整个法律框架下享有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以及国务院有关政策意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政策:1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该通知是为了促进风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加快风电设备制造国产化步伐,不断提高我国风电规划、设计、管理和设备制造能力,逐步建立我国风电技术体系,更好地适应我国风电大规模发展的需要,相关内容如下: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进口设备海关要照章纳税。该通知极大促进了我国国产风力发电机组制造业的发展。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此外,国家发改委单独或联合其它部委还陆续发布了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有力的促进了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2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布该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其中专门强调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四)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对风电产业的规划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1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指导方针:以风电场的规模化建设带动风电产业化发展,促进风电技术进步,提高风电装备国产化制造能力,降低风电成本,增强风电的市场竞争力。发展目标:在“十一五”时期,全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约900万千瓦,到2010年,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000万千瓦。同时,形成国内风电装备制造能力,整机生产能力达到年产500万千瓦,零部件配套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万千瓦,为2010年以后风电快速发展奠定装备基础。结合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积极培育小型风力发电机产业和市场,到2010年,小型风力发电机的使用量达到30万台,总容量达到7.5万千瓦,设备生产能力达到年产8000台。2规划布局和建设重点重点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风电场和5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做好甘肃、内蒙古和苏沪沿海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的准备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三北”(东北、华北、西北)地区风能资源优势,建设大型和特大型风电场。在河北、内蒙古、甘肃、吉林等地建设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河北和内蒙古的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200万千瓦和3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分别达到300万千瓦和400万千瓦左右;甘肃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已投产及开工建设的总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左右;吉林、辽宁风电总装机容量分别达到50万千瓦,已投产及开工建设规模分别达到100万千瓦左右。图表 6:风电项目建设区域分布资料来源:银联信整理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上海、福建、山东和广东等沿海地区,发挥其经济优势和市场优势,加快开发利用风能资源,尤其在苏沪沿海连片建设大型风电场,形成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到2010年,苏沪沿海地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在风能资源和电力市场优良的地区建成数十个10万千瓦级的大型风电场。在其他具有可利用风能资源的省(区、市),因地制宜发展中小型风电场。加强对近海风能开发技术的研究,开展近海风能资源勘察评价和试点示范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建设1-2个10万千瓦级近海风电场试点项目,为今后大规模发展近海风电积累技术和经验。3技术装备与产业发展第一,技术和产业发展方面。提高风电技术研发能力,将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建立和形成以国内制造为主的风电装备能力。支持技术研发能力较强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逐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电技术和产品。“十一五”时期,继续促进已批量生产的国产化风电机组的规模化应用,并实现向兆瓦级风电机组的升级换代。在初步形成国内制造装备能力的基础上,采用技术引进、联合设计、自主创新等方式,掌握1.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集成制造技术,并开发了3兆瓦级的海上风电机组。发挥我国在机电设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充分利用国内、国际市场,培育技术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风电设备配套零部件制造产业。风电发展重点:推动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在风能资源条件好、电网接入设施完备、电力负荷需求大的地区,进行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建设,重点是河北张家口坝上地区、甘肃安西和昌马地区、内蒙古辉腾锡勒地区、吉林白城地区、苏沪沿海地区。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结合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建设,支持风电设备制造的国产化。重点扶持几个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国内风电设备整机制造企业,同时全面提高国产风电设备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制造能力。建立国家级试验风电场,支持风电设备检测和认证能力建设。进行近海风电试验:在沿海地区近岸海域进行近海示范风电场建设,主要是在苏沪海域和浙江、广东沿海,探索近海风电勘查、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的经验,在积累一定近海风电运行经验基础上,逐步掌握近海风电设备的制造技术。第二,基础研究和人才培养。在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大学设立风电技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开展相关的风能资源、流体动力学、机械强度、电力电子、电力并网等方面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将基础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根据风电发展需要培养一批研究生等高级人才,选择一些高等学校和中专学校,设立风电专业课程,逐步建立起风电专业。同时,结合风电发展需要,定期举办风电技术培训班,解决目前风电人才紧缺的问题。第三,加强产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建立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场设计、产品标准、技术规范、设备检测与认证的专门机构。培育一批风电技术服务机构,建成较健全的风电产业服务体系。建设2-3座公共风电测试试验基地,为风电机组产品认证和国内自主研制风电设备提供试验检测条件。第四,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在完成全国风能资源普查和评价工作基础上,开展重点地区风能资源详查和风电场规划工作,综合考虑风能资源、建设条件、并网条件和电力市场等因素,做好大型风电场、特别是百万千瓦风电基地的规划和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完善风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落实风电的上网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电网企业要配合国家风电规划布局,开展风电接入的规划、设计和试验研究等工作,完善风电并网技术条件和调度规程,保证风电项目的顺利并网和发电。提高风电技术水平和设备制造能力。鼓励国内企业开展风电技术自主创新和引进再创新,在政府投资项目和风电特许权招标项目中,采用与设备制造企业打捆招标等方式支持风电设备国产化和自主技术创新。(五)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快我国风电设备制造业的技术进步,促进风电产业的发展,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发布了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央财政安排风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同时也明确了产业化资金的支持对象、方式及支持条件。办法明确,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资金主要是对企业新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首5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并规定产业化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风电设备新产品研发的相关支出。办法规定,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6项条件: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包括自主研发、联合开发或引进技术再创新,必须拥有完全的技术文件;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00千瓦(含)以上;风电机组通过北京鉴衡认证中心的产品认证;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同一企业申请支持采用相同技术的不同型号产品,产品功率差在500千瓦(含)以上;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并通过业主验收。这一利好政策无疑给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注入了一剂兴奋剂,此举将激励企业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风电设备国产化,尤其是核心技术的国产化,并且对整个风电产业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首先,鼓励了风电设备制造本土化。我国的风况、环境条件等与欧洲有很大不同,风资源丰富的地区环境条件更加恶劣。我国引进的风机,都是按照欧洲标准设计的,在国内环境条件下运行,其质量可靠性及各项性能都将大打折扣。此次现金直补,风电设备企业要想获得补贴,必须具备多个条件。除了设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在1.5兆瓦(含)以上,风电机组在国内完成生产、安装、调试,无故障运行240小时以上等诸多条件外,风电机组还必须通过产品认证。其次,产品认证促进质量技术提高。尽管近年来我国风电设备制造商在技术引进和自主研发方面的投入较大,但由于基础薄弱,研发技术与国外厂商的差距在短期内难以弥合。因此,引入风电产品认证制度提高了我国风电设备制造和开发能力,保障产品质量,促进该类设备的国产化和技术进步,大大降低风电场的投资,从而有力地促进风电产业健康发展。风电机组产品认证涉及风机设计开发的所有环节,企业必须提供全套的设计文档。在认证过程中,认证机构会对这些设计文档进行全面的复核,不仅对结果进行确认,而且会对计算方法、关键参数的选取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质疑。引入风电机组产品认证,不仅为了判定企业是否具备自主设计能力,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该项认证促进企业对风机设计技术的引进、消化及吸收。最后,现金直补推动了风电设备产业的升级。这是中央财政首次对可再生能源产品进行现金补助,也是我国首次将产品认证结果作为政府真金白银支持的必要条件。该办法规定的这一补助标准,相当于风电设备生产成本的10%左右。政府采信风电产品认证结果,将大大促进风电设备制造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此举对加快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技术进步、培育具有核心技术的自有知识产权品牌具有显著推动作用。二、我国风电产业运营模式分析(一)风电特许经营权产生的背景我国2020年要实现国民经济翻两翻的目标,能源供应至少要翻一翻,到那时全国电力装机将近10亿千瓦,如果按2002年的电源结构和供电煤耗(383克标煤/千瓦时)估算,我国仅用于发电的煤耗将近14亿吨标煤,能源供应需求量将超过30亿吨标准煤。要满足如此巨大的能源需求量,石油一半以上靠进口,煤炭也接近开采极限,因此从保障能源供应出发,需要调整能源结构,大规模开发可再生能源资源。在可再生能源中风力发电是世界上公认的最接近商业化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之一。风力发电不消耗矿产资源,发电过程对环境没有破坏影响,在强调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今天,风电已经成为人们普遍欢迎的清洁能源。在我国发展风电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满足能源供应;第二,促进地区经济特别是西部地区的发展;第三,改善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第四,促进风机设备制造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解决我国能源供应不足;第六,在解决老少边地区用电、脱贫致富方面发挥重大作用。因此,我国风电将可能在2020年之后超过核电成为第三大主力发电电源,2050年可能超过水电,成为第二大主力发电电源。因此,风力发电未来可能成为我国的主要战略能源之一。我国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量较大,但是由于风力发电固有的间歇性和波动性,以及风电项目造价高,技术不成熟,使其在目前电力市场中的经济性差,进入规模化发展困难重重。面对风力发电的发展障碍,政府政策支持将是风电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以“还本付息、合理利润、全额收购”为原则的鼓励政策,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风电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这种定价原则是以个别项目成本为基础,成本高了,电价也可随之升高,企业没有降低成本的压力。随着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政策改革,对常规电力项目实行以先进水平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并在部分地区实行竞价上网。这种大环境的变化,使风电的“还本付息”鼓励政策与电力市场改革产生了明显的不适应性。另外,我国现行风电政策未能有效促进风电设备的本地化制造,在已建成的风电项目中,国产机组十分有限,这将严重影响我国风电产业的培育和降低风电成本。还有,政府虽然制定了全国风电发展目标,但是由于在解决风电上网难、上网电价审批难以及额外费用分摊难等方面缺乏配套政策,使风电发展往往不能按规划进行,投资者和设备制造企业对市场前景缺乏信心。面对我国风电发展的种种问题,借鉴国际经验,国际上支持风电发展的政策机制有三种:一是采取固定收购价格机制,对风电发展的数量没有限制;二是采取招标机制,政府规定风电发展的装机容量,通过招标的竞争形式确定开发商;三是配额制,即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在电力消费总量中的配额比例,供电公司完成配额。结合中国国情、吸收国际经验,风电发展需要的政策应该是一个与我国电力改革相适应、有利于促进风电产业快速发展、促进风电价格明显下降、利于风电发展目标按时完成的政策机制,风电特许经营权策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了。我国政府选择了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勘探开发中实施较成功的特许权制度,用于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中,目的在于开发具有较大规模的风电项目,促进我国风电的规模化发展。(二)风电特许经营权的运行机制政府特许权经营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许权经营的方法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或建设政府监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这是一种政府与私有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方式。按照特许权项目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特许权协议条款的约束下进行项目的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在我国资源开采和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风电特许经营权是将政府特许经营方式用于我国风力资源的开发。在风电特许权政策实施中涉及三个主体,即政府、项目单位和电网公司。政府是特许权经营的核心,为了实现风电发展目标,政府对风电特许权经营设定了相关规定:一是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必须通过竞争获得;二是规定项目中使用本地化生产的风电设备比例,并给予合理的税收激励政策;三是规定项目的技术指标、投产期限等;四是规定项目上网电价,前三万利用小时电量适用固定电价(即中标电价),以后电价随市场浮动;五是规定电网公司对风电全部无条件收购,并且给予电网公司差价分摊政策。项目单位是风电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所有生产、经营中的风险,生产的风电由电网公司按照特许权协议框架下的长期购售电合同收购。电网公司承担政府委托的收购和销售风电义务,并按照政府的差价分摊政策将风电的高价格公平分摊给电力用户,本身不承担收购风电高电价的经济责任。在特许权经营中,政府职能与企业经营得到很好地结合。政府选择风电建设项目,确定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指标和项目建设条件,然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把风力发电项目的经营权转让给有商业经营经验的项目公司,具有最低上网电价的投标者获得项目的开发、经营权。项目公司在与政府签署的特许权协议约束下进行项目的经营管理。按照特许权协议中规定签署的长期购售电合同,项目公司把电力出售给电网公司,电网公司按照政府的差价分摊政策将电力出售给用户,并将风电的高价格公平分摊给电力用户。简单概述风电特许经营权的运行机制是政府采取竞争性招投标方式把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给予最适合的投资企业,企业通过特许权协议、购售电合同和差价分摊政策运行和管理项目。(三)风电特许经营权的影响风电特许权政策改变了我国以往风电建设的模式。政府在规划风电项目,主导风电发展规模和速度的同时,利用市场化最优原则,把项目的经营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授予企业,更好地把政府职能与企业经营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风电发展新机制。采取风电特许经营权对我国风电发展产生了显著的影响。首先,通过竞争性招投标,一方面促进电价明显下降,结束了我国风力发电上网电价居高不下的历史;另一方面激活了风电投资来源的多元化,提高了国内外企业投资风电项目的积极性,为风电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其二,在风电特许权协议框架下,电网公司与项目投资者签订长期购售电合同,保证全部收购项目的可供电量,改变了以往风电上网难的困境,使风电项目摆脱了产品销售的风险。其三,建立了风电本地化生产的平台。风电特许权项目为所有希望进入风电产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机会,特别对资金实力雄厚的企业,争取到10万千瓦的特许权项目,就迈入了风电产业的大门,并且在项目开发和运营中逐步提高风电建设能力。对风电开发商来说,在项目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从陌生到成熟,逐步成为合格的风电开发商和运营商;对风电设备制造商来说,通过项目的国产设备制造,可以成功越过50台和三年的运行经验门槛,成为市场上合格的风电设备供应商。由此来看,风电特许权提高了我国风力发电设备国产化和本地化的能力和活力,目前至少有5家世界大型风力发电设备制造商,开始本土化制造的准备和落实工作。其四,风电特许权是我国目前大规模发展风电、促进风电设备本地化制造和降低风电电价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风电特许权项目的短短几年中,我国风电的新增的风电装机容量增长量相当于前20年风电建设的总规模。实践证明,风电特许经营权提供了我国风电发展必要和有效的保障措施。综上所述,风电特许经营权在现阶段对我国风电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从长远来看,风电特许权政策的具体内容还需要不断完善,尽力避免风电特许权招标中在价格上出现的恶性竞争,避免过度追求低成本,注重国产风电设备制造水平和能力的提高,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在今后风电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中,还要注重特许权政策与其它相关政策的结合,使我国的风电政策和机制不断适应国情、适应风电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需求,以利于我国风电建设朝着大规模、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三、京都议定书及对我国风电产业发展影响(一)京都议定书概述京都议定书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制定的,在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形成了关于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成文法案。当该大会结束时,此公约已经初具雏形,并以当届大会举办地京都命名,始称京都议定书。它被公认为是国际环境外交的里程碑,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中国是该公约第37个签约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2002年8月3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交存了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的核准书。2002年9月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讲话时宣布,中国已核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根据这份协议,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京都议定书实施后,二氧化碳减排额将成为一种商品在世界流通。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一是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二是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三是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四是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对我国具有很大的影响。从短期来看,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对我国有利。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一种独特的贸易如果一国的排放量低于条约规定的标准,则可将剩余额度卖给完不成规定义务的国家,以冲抵后者的减排义务。在发达国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项目的成本,比在发展中国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发达国家愿意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资金、技术,提高他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2001年,我国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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