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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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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郴政办发(2022)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6日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乍经营眼务笆理的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本市网约车数量、运价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并决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郴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郴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北湖区和苏仙区辖区内网约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发改、人社、工信、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通信、网信、工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五条申请从事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其规定条件、程序依法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服务所在地设立线下常驻服务办事机构,并具备与线下规模相适应的线下服务能力;(二)鼓励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及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五)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结果,以及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平台公司数据库具备接入其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七)为鼓励网约车公司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提交线下服务承诺书,承诺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向服务所在地投入的车辆应符合绿色、环保、节能的政策要求,并载明不兑现承诺的法律后果;(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平台公司,可在许可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其中郴州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为“北湖区和苏仙区辖区(含中心城区)”,各县(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为“本县(市)行政区域范围”。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九条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按合同或协议做好其善后处置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湘L籍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或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纯电驱动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具备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H)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4年,车辆排放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外观、颜色不可与服务所在地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得安装出租车顶灯或相类似顶灯,不得安装空车待租标志灯、不得利用车身做商业性广告;(七)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IOO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八)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所在企业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九)车辆登记所有者为个人的,其车辆需接入经营所在地经批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同意承担该车辆相应承运人责任险的说明;车辆登记所有人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其他批准从事且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网约车或巡游车;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证明材料;(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四)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五)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六)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七)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八)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合同或证明材料,其中应当明确表明平台公司同意车辆入网并同意承担该车辆承运期间发生的承运人责任;(九)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及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出示相应申请材料原件,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原件核对无误。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具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情况进行审核,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审核结果通知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三)申请人在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安装证明及车辆保险购买凭证等相关材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第十五条网约车在同一时间不得加入两个及以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第十六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变更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继受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受人可以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二)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第十八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二)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五)无抢夺、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记录;(六)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无出租车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从事非法营运被查处的记录。第十九条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二)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三)本市居民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复印件;(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6个月内体检报告;(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的证明或承诺材料;(六)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第十八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其参加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组织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并在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发证机关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证明等。网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第四章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和涉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先行赔付,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投入运营车辆中新能源车辆不少于60%o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轮排候客。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发布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的召车信息,不得向已接单或正在载客的网约车采取拼单方式重复发布召车信息或派发新单。网约车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定制客运经营,不得超出许可经营区域范围在异地驻点揽客、巡游接客或拼单(多单)接客。本条所称定制客运,是指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跨省、跨市、跨县域的客运班线起讫地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及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保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通过安装车载终端等手段,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社会公示公布经营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制度,并在辖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同时定期向社会公示经营服务质量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依法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督促网约车驾驶员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对网约车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达3宗、网约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或为非正常状态的,应当立即做好停止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管理工作。待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方可恢复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每年对注册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吸毒、饮酒后驾驶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有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备案。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处于营运载客状态中的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营运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在辖区发改部门网站上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并保证公布实施之日起至少三个月计程计价方式维持不变。第三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受理电话,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依法接受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平台的营运数据、车辆数据、人员数据等业务数据与所在地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进行对接。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第三十四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三十五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遵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三)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五)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收费,并按规定提供出租汽车发票;(六)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第三十六条约车人或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三)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向车外抛洒物品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约车人或乘客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制止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约车人或乘客发现车辆牌照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并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和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第三十八条公安、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做好网约车车辆登记管理工作,与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做好网约车车辆、驾驶员准入资格相关信息查询服务。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发改、通信、公安、交通运输、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网信、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行为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其中人社部门应研究制定维护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改善其所属驾驶员的待遇和保障水平;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侵害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登记与监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无照经营和不正当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规范网约车收费行为。税务部门应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发票并依法纳税,依法查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应督促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Jo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统筹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定期对出租车企业进行通报,加强行业自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乍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个.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发改、人社、工信、市场监管、商务、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民银行、通信、网信、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第四十三条网约车违反本规定,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定制客运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禁止私人小客车以合乘(拼车、顺风搭乘)等名义变相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第四十五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网约车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5日印发的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郴政办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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