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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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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其职能。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向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赋码,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取得法人资格,凭登记证书正本或副本,到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身、民主和合法财产等权利。制定以及修改通过的章程应当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存。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三)资产情况;(四)成员身份取得和丧失的条件和程序;(五)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六)组织机构及其议事规则;(七)资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八)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办法;(九)变更登记和注销;(十)章程修改;员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组成,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任职前应当进行公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第十三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临时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执行。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集体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集体成员身份,本集体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本集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会议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事项,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命、罢免和工资福利待遇;(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六)成员的增减;(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八)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九)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十一)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十二)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需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等具体数额标准,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六)成员的增减;(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八)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九)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十一)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十二)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需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等具体数额标准,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六)成员的增减;(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八)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九)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十一)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十二)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需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等具体数额标准,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六)成员的增减;(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八)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九)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十一)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十二)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需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等具体数额标准,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六)成员的增减;(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八)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九)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十一)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十二)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需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等具体数额标准,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六)成员的增减;(七)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八)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九)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十)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十一)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十二)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需报送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较大数额的债权债务核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较大数额的资金使用、出借、举债或者担保等具体数额标准,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四议两公开”的民主决策程序予以确定。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拟订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制定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管理日常事务等工作。理事会成员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六条监事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章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半年公示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第六章产权交易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明确入场交易标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或交易场所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一步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改善相关配套服务。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第四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交易场所应依托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第四十一条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四荒”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半年公示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第六章产权交易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明确入场交易标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或交易场所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一步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改善相关配套服务。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第四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交易场所应依托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第四十一条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四荒”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半年公示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第六章产权交易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明确入场交易标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或交易场所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一步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改善相关配套服务。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第四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交易场所应依托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第四十一条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四荒”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半年公示经营管理情况,对成员提出的疑问及时答复。第六章产权交易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明确入场交易标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或交易场所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农村产权交易工作,进一步激发农村资源要素活力,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改善相关配套服务。支持和监督资产评估、担保、公证等中介机构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第四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交易场所应依托农经信息一体化平台开展网上交易,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保障农村集体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第四十一条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二)林权;(三)“四荒”使用权;(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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