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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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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docx

    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细化项目实施流程,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减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益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16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吉市发改政策法规字2016)1号)、关于印发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府发(2018)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财政资金直接投资建设或作为资本金直接注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政府财政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县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的融资建设资金;县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水利、交通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基础设施项目;(S)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县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原则。紧密结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二)规范有序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立统一的项目中介机构库和评审专家库;(三)高效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严格执行项目“四制”管理,确保政府投资安全;(四)协调配合原则。县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履职,严格加强管理。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分析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牵头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重大政策,督导相关部门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定职责,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设在县发改委),县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编制、按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投标核准、项目调整和变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咨询评审专家库管理,建设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加强变更管理等工作。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在县财政局),县财政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有重点地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县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人防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前期策划,办理和落实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鼓励推行代建制,待条件成熟时全面推行代理建设制度。第二章项目前期报批和确定第七条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L纳入国家、省、市、县“十四五”重大项目规划;2 .纳入国家、省、市、县的重大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3 .纳入年度县重点项目或政府年度投资计划;4 纳入上级专项补助投资计划;5 .符合全县当年情况发展需要,涉及到民生利益、群众强烈要求建设的,又未纳入以上1、2、3、4类的项目。其中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投资概算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投资概算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政府,其中投资概算5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定;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报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则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县本级以下政府投资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见附件1、2)o第八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委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建设规模,按照审批权限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的投资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不得采用拆分的方式,申请或者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同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第十条项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项目单位应当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申请立项审批时除不涉及占用建设用地的地下供水、排污、电缆、绿化、亮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需出具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外,其它项目须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估算投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对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项目单位应落实水、电、路、通讯等外部建设条件,并分别向县自然资源、林业、城建、生态环境、水利、发改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林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环境评价、生态恢复、水土保持、节能评估等各项许可、承诺、评估意见等手续。同时还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第十三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必须明确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投资概算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型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按规定报县发改委,权限内审批的由县发改委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发改委根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项目单位和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对投资概算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漏项、缺项、报小建大。第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第十五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项目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注明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项目建议书批复有效期为一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项目批复文件需要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件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前款第一、二、四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简化程序的内容,依据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细化的文件。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审批事项1 .审批事项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审批内容。2 .总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立项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3 .总投资500万元TOOO万元(含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道程序审批;4 .总投资IOOO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两道程序审批;5 .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损毁,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项目单位可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第二十条初步设计中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者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单个项目审批变更不得超过一次。第二十一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履行投资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项目单位对投资概算管理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非因前款规定的原因的投资概算调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方可申请投资概算调整。有权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等相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投资概算调整按照前款规定要求办理,其中,申请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还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概算调整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经原审批部门审核投资概算调整增加幅度确需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第二十四条对本县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在中介咨询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公众参与、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项目可以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规划、基础设施和城镇建设项目和资金,要启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征询县人大、县政协意见,呈报县委决定。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条县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与财政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第二十六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的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应当做到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三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应当遵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政府投资项目法人。县发改委在项目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法人(委托人或出资人)。第三十一条为保证项目施工时勘察设计单位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在项目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为:项目提交设计施工图或者勘察和造价成果时,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0%o工程竣工验收前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果存在因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等失误造成工程造价增减5%(含)一10%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后支付;工程造价增减10%(含)15%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0%后支付;投资额增减超过15%(含)的,扣除合同总价的20%。若出现因上述单位失误造成工程造价突破限额造成损失的情况,除扣除上述约定合同价款外还可另行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设备、主材料供应商、监理单位等,依法办理工程建设许可手续。不得擅自改变审定的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相应的批准概算。凡施工图预算超过相应批准概算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开工建设。中标价不得超过施工图预算。凡是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和本级政府资金安排的项目,在招标前,项目单位对咨询机构提出的预算造价应经过班子集体讨论初审,将初审意见行成的书面材料和项目资金预算资料一并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45号)要求实行财政投资评审。第三十三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三十四条前条所述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按照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简化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实施效率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216号)文件执行。第三十五条县发改委依法依规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投标企业资质、资格审查方式及评标办法等进行审查核准。对没有完成招投标核准的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开展招投标工作。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同时须在合同文本中按县政府办关于规范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函告要求进行约定,并在一周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向县发改委报备。中标单位应自书面合同签订后7日内进场施工。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图施工,确因结构安全技术性因素需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程序履行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进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建设规模及标准等方面发生变化,由此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而发生的变更。第三十九条工程变更的会审和报批程序(一)凡涉及工程变更(或增减)需要办理签证事项时,首先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L填写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见附件3),包括项目名称、基本情况、申请原因、需要签证的事项,即变更(或增减)的工程具体内容及匡算的工程造价;2 .并附变更(或增减)的工程图纸(施工、设计、测量、监理等相关专业人员要签字或盖章);3 .现场实况影像图片等其他必要补充的资料。(二)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项目单位组织监理、设计等专业人员进行初步审定,同时在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中提出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1、项目中标价在200万元(不含)以内,变更(或增减)额度10万元(不含)以下的;中标价在200-500万元(不含)以内,变更(或增减)额度为中标价的5%以内且不超过20万元的;中标价在500T000万元(不含)以内,变更(或增减)额度为中标价的4%以内且不超过30万元的;中标价在IOOO万元(含)以上、变更(或增减)额度为中标价的3%以内且不超过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班子集体讨论确定,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时向县财政局、审计局报备。2、变更(或增减)额度超过上述第1点范围的,经初审后,由项目单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提交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和相关附件资料。(三)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为确保实效,各职能部门派出人员必须是政府组建的会审专业人员库内的人员,具体见附件6,会审专业人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以及项目单位、施工方、监理、设计等专业人员参与,认真察看、核实、确认所需变更(或增减)的工程量,实行现场会审签证制。然后在其基础上再以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事项审签表(见附件4)形式进行联合会审。县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变更签证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每次工程变更签证审核结果由项目单位报备县监察委员会,以备县监察委员会随机监督,县监察委员会不参与现场签证。(四)项目变更经项目单位初审、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现场签证联合会审后,根据变更(或增减)引起的费用大小,履行审批程序。L变更(或增减)额度在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2点范围内且变更(或增减)额度在10-50(不含)万元的,报分管县领导审批;2 .变更(或增减)额度在50100(不含)万元的,经分管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3 .变更(或增减)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县领导、常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五)交通、水利项目工程变更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工程变更会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变更的科学性、必要性和现场情况的真实性等,不代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具体量和价进行审查。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或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因征迁政策调整,且不涉及设计方案变更而引起征迁量、补偿额变更的,均不列入变更审批管理。第四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标时,应明确暂定量和暂定金的额度、使用范围和内容。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特殊情况下超过15%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暂定量和暂定金在额度范围内的使用不再履行变更会审审批程序,项目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做好现场计量工程,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第四十三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遇需要紧急抢险、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时,为保证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措施,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施工单位应在该项目变更施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计算清单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履行变更报批程序。隐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的,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变更前,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对未履行变更程序自行封闭的工程将不予结算。第四十四条附属和配套工程必须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建设的附属和配套工程,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一)附属工程一律和主体工程同时招投标,不得肢解。无结构安全技术性因素等不予变更。(二)供电、供水、燃气等有专业资质特殊要求的配套工程,工程造价达到招标要求的,建设单位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四十五条工程变更的相关要求(一)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项目未经审批、应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一律不予受理。(二)因招标清单不准确(漏项、错项)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在签订施工合同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单位核实后书面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县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填写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清单漏项、错项事项审签表(见附件5)予以确认,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会审。(三)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或工程量较大具备独立招标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第四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确需变更并因变更或签证引起总额增减超过项目概算投资10%的,由项目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投资概算调整方案,附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材料,向原批复单位申请调整概算。由原概算编制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工程概算按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和原因进行审查。对由于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概算调整,经核定后予以调整;对由于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延误工期、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超过原批复概算的,不予调整。第五章项目审计、资金和竣工验收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四十八条建设过程中,县财政局应依据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项目资金预算评审报告和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拨付建设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总计不得超过工程合同(协议)总价款的80%,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凭正式发票支付工程款。对于没有完成审批手续、应招标而没有招标的项目,县财政局不得拨付建设资金。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对平等民事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30日内编报竣工预决算资料,并对竣工决算资料初审后报送县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抄送县财政局。项目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工程审计完成后,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并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成30日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联合验收自受理建设单位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其他领域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第五十一条项目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发改部门审批且含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写相关验收表格。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竣工验收报告,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质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其它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县发改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项目工程结算时,预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评估、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评审、项目资金预算评审、审计等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单位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第五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第五十六条除涉密项目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五十七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建设的项目单位以及建设管理代理机构、咨询、评估、设计、监理、建设、供货等单位的履约或者执业情况,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并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接。项目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收集、报送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各类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批职责时,应当主动通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应用项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强分级分类监管。第五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重大失误情形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将相应信息依法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江西省政府投资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细则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以前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新开工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及该类在建项目中新发生的建设行为,均适用本办法。附件:1.遂川县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确认表2 .遂川县县本级以下政府类投资建设项目确认表3 .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4 .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现场签证事项审签表5 .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清单漏项、错项事项审签表6、遂川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会审专业人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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