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救生舱标准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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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救生舱标准 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docx
××/T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0×-××-××实施200×-××-××发布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mobile refuge chamber for coal mine2009年9月(草稿)AQ ××××200× 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ICS73.010D09备案号:1AQ××××200×目 次目 次I前 言. .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类型、型号规格、基本参数35 技术要求46 试验方法77 检验规则128 标志、包装和贮存13附录A(规范性附录)15 前 言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为规范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制造,保证其必备的安全性能,提高煤矿安全保障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北京科技大学、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等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发布:IIAQ××××200×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煤矿井下灾变条件下人员逃生避难所使用的煤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设计、制造和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226一般压力表GB 3836.1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3836.2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隔爆型“d”GB 3836.3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3部分:增安型“e”GB 3836.4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4部分:本质安全型“i” 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GB 8982-1998 医用氧GB13813煤矿用金属材料摩擦火花安全性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GB/T10111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T15256硫化橡胶低温脆性的测定(多试样法)AQ1053隔绝式负压氧气呼吸器AQ1054隔绝式压缩氧气自救器HG/T2198硫化橡胶物理试验方法的一般要求GA411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GA631消防救生气垫|GA632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MT59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呼吸器防护性能检验装置MT113 煤矿井下用聚合物制品阻燃抗静电性通用试验方法和判定规则 MT425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MT454 压缩氧呼吸器和压缩氧自救器用二氧化碳吸收剂氢氧化钙技术条件MT867 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煤矿用救生舱 coal mine refuge chamber煤矿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难空间、保证必备生存条件的装备。3.2可移动式救生舱 mobile refuge chamber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以适应矿井采掘作业要求的煤矿用救生舱。3.3硬体式救生舱 hard structure refuge chamber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的煤矿用救生舱。3.4 软体式救生舱 soft structure refuge chamber采用阻燃、耐高温的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的煤矿用救生舱。3.5 整体式结构 integral structure 救生舱采用的整体化结构型式,舱体外部尺寸及体积等参数无法改变。3.6 分体组装式结构 assembled structure为适应煤矿井下环境,救生舱采用的由一定数量同等规格基本结构单元组装而成的结构形式。3.7基本结构单元 basic structure unit组成救生舱舱体的最基本的机械结构单元。3.8救生舱有效容积effective volume of refuge chamber救生舱内除去设备、物资占用空间外所剩余的供避难人员生存的净空间。3.9生存舱 life supporting compartment 避险人员的主要生存空间。3.10 过渡舱 transition compartment 救生舱舱门至生存舱之间的过渡空间。具有压缩空气幕以阻隔有害气体随人员进入救生舱3.11 应急逃生口 emergency escape hatch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应急逃生的出口。3.12 额定防护时间 rated prtection time 救生舱在规定的作功条件下,依靠自身设备设施,保证额定遇险人员维持生命所能持续的时间。3.13 启动时间 starting time 救生舱从发出起动指令或启动起动按钮开始,到投入正常使用开始占用的时间。3.14 抗冲击能力(强度)impact resistance capability救生舱外部环境发生岩石等冒落所承载最大碰撞压力。3.15可承受最大抗爆炸冲击压力 ultimate blast impact pressure resistance救生舱能够承受的正面瓦斯煤尘抗爆炸冲击波最大压力。3.16瞬间耐高温能力 instantaneous heat-resisting ability救生舱舱体在短时间(0.2s以内)能够承受的最高外界环境温度,如0.2s内1200。3.17 持续耐高温能力 continuous heat-resisting ability 救生舱及内部设备在外界持续高温条件下控制舱内温度的能力。如60下96h,舱内温度低于35。3.18最大耐水压能力 ultimate hydrostatic pressure resistance救生舱能够承受的最大静水压力及时间,如4MPa下96h。3.19气密性 air tightness 救生舱内部与外界大气存在一定压力差时,舱体阻隔内外气体交换的能力。4 基本类型、型号规格、基本参数4.1 基本类型4.1.1 按救生舱外壳材质划分:(1)硬体式;(2)软体式。4.1.2 按救生舱的机械结构特点划分:(1)组装式;救生舱舱体为组装式结构;(2)整体式,救生舱舱体为一整体机械结构;(3)其他。4.2 型号J / 第四特征代号:A、B、C 救生舱应用类型分类额定人数,人额定防护时间,h第三特征代号:硬体式H,软体式S第二特征代号:整体式I , 组装式 A第一特征代号:移动式M, 固定式P产品类型代号:救生舱4.3 基本规格救生舱的基本规格应满足表1规定。表1 类 型小型中型大型额定人数/人61014182226303438安全余量/人+2+3+4最大人数/人812162125293438424.4 救生舱分类及应用场合 环境温度爆炸(软体式救生舱考察储存柜)水压冒顶(软体式救生舱考察储存柜)有毒有害气体A 552MPa10m气密性:泄压速率350Pa/hB 401MPa8mC 25A类舱应用于高瓦斯、高温矿井掘进头、运输巷等在灾变时期存在高温、爆炸、透水、冒顶、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等危险因素的区域;B类舱应用高瓦斯矿井、高温矿井井底车厂等存在高温、透水、冒顶、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等危险因素的区域;C类舱应用于煤矿矿井中可能出现有毒有害气体环境的区域。4.5 基本性能参数 救生舱应明确以下基本参数:(1)额定人数,人; (2)额定防护时间,h;(3)起动时间,s;(4)抗冲击能力,MPa;(5)瞬间耐高温能力,;(6)持续耐高温能力,;(7)可承受最大冲击波压力,MPa;(8)最大耐水压能力,MPa;(9)规格尺寸(长×宽×高),mm×mm×mm,软体救生舱包括起动前后的规格尺寸;(10)空载质量,t。当救生舱不具备上述一项或几项性能参数时,应明确注明该产品不具备该能力。5 技术要求5.1 基本要求5.1.1救生舱应有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包括适用的灾情、灾种、灾区及海拔高度、环境条件、井巷空间尺寸等,并在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产品的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中注明。5.1.2救生舱的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并且小型救生舱有不低于1.2倍、中型救生舱有不低于1.15倍、大型救生舱有不低于1.1的安全系数。5.1.3救生舱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动力供应、生存保障等功能。5.1.4救生舱应选用抗高温老化、无腐蚀性、无公害的环保材料;配套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3836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非金属部件应符合MT113的规定;轻质合金部件应符合GB3836.1和GB13813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部件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5.1.5救生舱外部颜色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等标识,配备外部指示灯。5.1.6救生舱及内部设备应具有防腐蚀、防虫鼠啃咬等性能。5.1.7救生舱应便于移动、运输、吊装、安装,适应煤矿井下环境条件。5.2 结构和安全防护要求5.2.1救生舱结构:有效容积(包括过渡舱和生存舱),应保证人均占有容积不小于1.0 m3,且整舱有效容积不小于8.0m3。观察窗宜设置在生存舱的适当位置,材质应具有与整舱相匹配的耐高温、抗冲击等性能。应急逃生口,在救生舱舱门无法正常开启的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借此逃生。应急逃生口面积应在0.25-0.3m2之间,并不宜在救生舱门同一侧。如果能够确保救生舱门无障开启,可以不设应急逃生口。5.2.2救生舱体应具有整体气密性,正常使用时舱内应能保持正压状态(舱内气压大于舱外气压),且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调节: 工作状态下:救生舱的内外压差应在100-1000Pa;试验状态下:硬体救生舱在+500±20Pa压力下,舱内压力下降速率不应大于300±20Pa/h;软体救生舱在500Pa压力下,舱内压力下降速率不应大于350Pa/h;救生舱必须设置过渡舱室,过渡舱应保持正压,压力不低于200Pa,净容积不低于1.6m3。但在舱门处应设有空气幕,空气幕运行时间不得低于1min/人。5.2.3软体救生舱舱体材料的阻燃、强度、耐磨、耐老化、耐高温等安全性能应符合GA631的规定,抗静电性能符合MT113及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定;。5.2.4 救生舱应具有瞬间耐高温及持续耐高温能力:瞬间耐高温能力,在瞬时(0.2s)环境温度1200条件下;持续耐高温能力: A类:额定防护时间内持续环境温度55条件下,舱内96 h温度不高于33±2;B类:额定防护时间内持续环境温度40条件下,舱内96 h温度不高于33±2。5.2.5 救生舱舱体强度要求:硬体救生舱体材料要求用4毫米以上的钢板,抗冲击能力不低于1.5MPa或150N/cm2。软体救生舱储存柜应能承受0.5MPa或50N/cm2的冲击压力。 抗爆炸冲击性能,救生舱应具备可承受最大冲击波压力不低于1.0MPa。5.2.6 救生舱应具备快速起动能力,硬体救生舱起动时间不超过20s;软体救生舱起动时间不超过30s。5.2.7救生舱应具备防倾覆等措施,保证在煤矿井下运输、安装后及使用时的舱体稳定性。5.2.8救生舱应具备可移动性,明确安全、可靠移动的方式、方法及所需设备。5.3 氧气供给保障系统5.3.1 救生舱应具备压风供氧、自备氧二级供氧保障体系以及自救器逃生保障系统,保障救生舱内人员呼吸氧气浓度在18.5%23.0%之间。5.3.2救生舱应具有与矿井压风系统的接口和压风系统供氧装置,可以在矿井压风系统未被破坏的情况下对舱内供氧。供氧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设施,保证压风供氧速率不低于每人2.5L/min(标准状态下),连续噪声不高于70dB(A),出口压力不高于0.2MPa。5.3.3 救生舱应具有自备氧供应系统,可采用压缩氧或化学氧供氧,并满足以下要求:5.3.3.1以人均耗氧量0.4L/min计算,能够单独保证救生舱的额定保护时间,且安全系数不低于5.2.2的规定。5.3.3.2 压缩氧供氧时应满足GB8982的规定;化学氧供氧时氧气浓度应满足MT425的相关规定。5.3.3.3 采用压缩氧供氧方式时,应当操作简便、快捷;流量计应方便读数,具备明显的调节指示;氧气瓶应符合GB5099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标准的规定;显示压力表应符合GB/T1226的有关规定;呼吸系统应符合AQ1054或MT867的规定。5.3.3.4 采用化学氧供氧方式时,起动时间不超过1min,且供氧浓度符合5.3.3.2要求;自动生氧罐应符合MT425的规定。5.3.3.5 当采用口具和半面罩式供氧系统时见表2。吸、呼气阻力及温升等应满足表2及MT867、MT454的规定,吸气软管应符合GB/T15256、HG/T2198的规定?。表 2 试验时间h吸气中CO2最大值 %吸气中CO2平均值 %吸气温度呼气阻力Pa吸气阻力Pa96呼吸量(静坐)10L/min时,应<1.0% CO21.0% CO2在37±2条件下,应35呼吸量(静坐)10L/min时,呼吸频率在10±1次Min-1时,应+400呼吸量(静坐)10L/min时,呼吸频率在10±1次Min-1时,应0-2005.3.4救生舱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使用时间不低于45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1.5倍。5.4 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5.4.1 救生舱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在额定防护时间内保障舱内空气及有害气体浓度满足表3的规定。表3 项目O2COCO2CH4温度湿度指标18.5%23.0%24×10-6<1.0%1.0%33±285%5.4.2 救生舱应具有内部空气循环系统,流量宜在20L/min以上。5.4.3 救生舱对CO2的吸收能力应不低于0.5L/(min·人)。 救生舱对CO的吸收能力应不低于400ppm 20min降到24ppm5.4.4 救生舱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符合MT425要求,并做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2%;药剂失效时应有明显的颜色指示。5.4.5 在外界电力供应中断或空调机组意外停转情况下能够满足舱内制冷除湿的需要。5.5 环境监测系统5.5.1 救生舱应对舱内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显示,并超限报警,并应有对舱外环境监测功能。救生舱内、外环境监测系统宜独立运行。5.5.2 救生舱内环境监测的参数至少应包括CO、CO2、O2、CH4、温度和湿度;舱外环境监测参数至少应包括CO、O2、CH4、CO2、温度。5.5.3 救生舱内环境监测系统应根据表3的规定设置超限报警点,环境参数超出表3的规定值时自动声光报警。声报警宜采用语音方式,声级不宜大于50dB(A)。5.6 通讯系统5.6.1 救生舱应具备与井下通讯网连接的接口及通讯方式失效情况下的信息交流方法。5.7 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5.7.1 救生舱应配备照明设备,保证额定工况下的照明需要。5.7.2 救生舱内应贮备逃生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25%,且不应采用KL型锂电池矿灯。6.7.3 救生舱外应有外部指示灯。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适应所处环境要求,并有相应的安全防护,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5.8 动力保障系统5.8.1 救生舱内应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在失去外部供电的情况下救生舱内部电源能维持救生舱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且安全系数应符合5.2.2的规定。应有详细的能耗计算与动力保障设计。5.8.2 硬体救生舱应具备外部电源接入接口,在救生舱处于备用状态下利用外部电源对救生舱内部电源充电。外部电源及电源接口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的供电安全及灾变条件下外部电源中断时救生舱内部的供电安全。5.8.3 硬体救生舱内部供电可采用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电源和容量较大的分散电源应采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备自动充电、电量显示、均衡充电、均衡放电等电源管理和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各类电源均不应采用锂离子蓄电池。5.8.4 硬体救生舱内、外部供电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不大于0.1S。5.9 生存保障系统5.9.1 救生舱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并有足够的安全余量。其中,食品配备不少于8000kJ/人.天,食用水500mL/人.天。5.9.2 救生舱应配备应急救助所需要医疗设备,包括急救箱、苏生器等。5.9.3 救生舱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维修所需工具箱、灭火工具等。5.9.4 救生舱应具有人体排泄物处理功能。6 试验方法6.1 基本要求用目测方法检查救生舱的产品外观、各系统组成、材料、部件及电气设备的安全标志、检验报告、舱体外部安全荧光条码及标志标识、指示灯等情况,并记录观察结果,应符合5.1条款规定。6.2 结构检查应使用有效的单位米尺测量舱体、舱内各设备、观察窗、应急逃生口尺寸,计算人均占有容积、舱体总容积、观察窗直径及离舱底高度、应急逃生口面积,计算结果应符合5.2.1条款规定。6.3 舱体气密性试验方法试验设备:空气压缩机、压差表、秒表。本试验应在稳定的大气环境下进行。将救生舱水平放置在试验室的中央,架高救生舱,保持其底部与地面距离超过200mm,然后在救生舱的压风管路入口安装充气管,在泄压口安装U型压差计,做好接口密封措施。关闭救生舱的所有门窗等密封部件,且不得采用设计图纸以外的任何密封措施。调整空压机气缸内压强为0.60.8MPa,向舱内通入与舱内空气温差不超过1的清洁干燥空气,使舱内外压差达到5.2.2的规定值,然后调整进气活门,使舱内外压差稳定保持在5.2.2规定数值±20Pa范围内,将进气活门固定,保持30min,用U型压差计记录压差值不少于5次,重复做三次试验,其统计平均值不得超过5.2.2的规定。 6.4 舱体阻燃等性能舱体阻燃、抗静电等5.2.3所要求性能按照GA631、MT113相关试验方法试验,试验后性能应符合5.2.3规定。6.5高温试验方法a)瞬间耐高温,在瞬时(0.2s)环境温度1200条件下,可以直接酒精灯喷烧2min后,然后检查各零部件是否变形、开裂、发粘、变脆、变硬情况;b)持续高温试验试验分为两次。一次不开启舱内空调装置及其它附属设备,待舱内外温度达到稳定状态后停止试验,计算救生舱的总传热系数。一次开启舱内空调装置、人体代谢模拟装置和舱内生命保障各系统,检验救生舱外温度为60时,救生舱在开启空气调节装置的情况下,维持舱内30以下的时间。试验一:将救生舱所有门窗关闭,置于救生舱检测用环境试验间内,救生舱任一表面距试验室内壁的距离不得小于600mm。用10个热偶测量救生舱内外的环境温度,救生舱内6个,舱外4个。救生舱任一对角线两侧距舱壁150mm处各放两个,救生舱长度的1/2处两侧各放一个,三个距地板表面300mm,三个距舱顶表面300mm。外部4个热偶分别放在救生舱四壁的中心位置,距救生舱外壁230600mm,但距试验间内壁不得小于230mm。为保证救生舱内外试验温度均匀性而采用的强迫空气循环,在救生舱高温试验间内的空气流速不应超过2m/s。保持救生舱泄压阀半开启状态,以减少试验时救生舱内外的压力差。以不大于5/min的温度变化率将高温试验间的温度升高至60,并恒温。在30min内救生舱外任意两个测点及救生舱内任意两个测点间的温差不大于3,救生舱外电源总耗功率(包括电热器、风扇等)波动值不大于±2.5%,即达到热稳定状态,可进行热变形检查及总传热系数的测量。总传热系数K2在达到热稳定状态时,每1min记录一组读数,包括各测点温度,救生舱内部电器的总功耗等(此时时间记录为t0),直至救生舱内部温度趋于稳定值,此时的时间记为t1,然后按照下式计算救生舱的总传热系数K2。 (1)式中: t0至t1时间内的总耗功率,W; T1 t1时救生舱内的温度,; T0 t0时救生舱内的温度,; A 救生舱内表面名义面积, m2。试验二:将救生舱置于救生舱检测用环境试验间内,开启待检验救生舱内空气调节装置、人体代谢模拟装置及生命保障各系统(每人散热量按80w计算),关闭舱门。舱体热偶布置及试验方法同试验一。在舱外环境达到热稳定状态时,每1min记录一组读数,包括各测点温度,救生舱内部电器的总功耗等,检验救生舱外温度为60时,救生舱在开启空气调节装置的情况下,维持舱内33以下的时间。6.6舱体强度试验6.6.1安全性能试验在救生舱板材上距边缘不小于100mm处分别截取200×200mm的正方形试样,厚度为原板材厚度。将试样水平放置在夹具上,有困难时,可采用垫片等加以调整、固定。硬体式救生舱选取60KN的落锤,软体式救生舱选取20KN的落锤,在1m高度处对试样进行冲击,应满足5.2.5的规定。6.6.2抗爆炸冲击性能试验救生舱抗瓦斯煤尘爆炸试验试验在爆炸试验巷道进行,壁面用钢筋混凝土浇铸。以某试验巷道为例,巷道拱型断面面积7.2m2,巷道长896m。图1 爆炸试验巷道示意图a)瓦斯爆炸试验进行200m3瓦斯爆炸对救生舱冲击试验,救生舱安装位置距爆源为40m。该位置进行2次试验。试验步骤:清理试验巷道,检查调试采集系统和传感器;井下安装压力传感器和火焰传感器及信号线路;标定、调试传感器和采集系统;检查搅拌设备、瓦斯充放设备、通风设备、液压系统、防爆门、后山门及线路的完好性。采取一定措施将救生舱固定在试验位置上,防止试验中冲击波造成舱体翻滚或滑动,影响试验效果。在平巷距隔爆门28m处,用0.14mm厚聚氯乙烯塑料薄膜封闭巷道,构成容积为200m3、CH4浓度为9%9.5%的CH4与空气爆炸性混合气体;用220V交流电源点燃距隔爆门2m、高度1.9m处的三根8#雷管用引火药头,引爆CH4与空气爆炸性混合气体,引起爆炸;查看试验数据并分析,观察救生舱系统和舱内试验用动物的受伤害情况;爆炸后试验舱不能发生位移,否则试验无效;每次试验均需记录以下内容: a. 救生舱正对爆源部分受到的爆炸压力;b. 救生舱两侧受到的爆炸压力;c. 救生舱前后爆炸火焰的平均传播速度; d. 数码相机拍摄每次试验前后救生舱舱体情况。准备下一次试验。b)瓦斯煤尘爆炸试验进行200m3瓦斯+煤尘爆炸试验,救生舱安装位置距爆源为120m。该位置进行2次试验。瓦斯+煤尘爆炸试验程序基本相同,只是在封闭瓦斯气体以前,采用煤粉架,在平巷中距离爆源35130m处吊挂和平铺均匀布置180220kg煤粉,煤粉粒度150200目,煤挥发分为35%40%,之后再用塑料薄膜封闭巷道,充入瓦斯。试验中电火花引爆瓦斯与空气的混合性爆炸气体后,进而引起煤尘爆炸。6.7 起动时间救生舱必须具备灵活快速手动或遥控装置(包括:机械式、电子式、充气式等),在非包装情况下,模拟实际应用状况,人为接触手柄立即拉起,记时开始,观察时间,进入正常工作状态后结束,记录起动的有效时间,应符合5.2.6的规定。6.8救生舱可移动性能目测外观检查救生舱是否具有可靠移动的方式,井下是否具有移动方式所需要的对接设备,应符合5.2.8规定。6.9救生舱各系统防护试验试验设备:待检救生舱自备氧供氧系统、空气净化及温湿度调节系统、环境监测系统、通讯系统、舱内照明系统、动力保障系统等生命保障系统及检验舱人体代谢模拟装置、测控系统、计算机。试验方法:将待检设备放入检验舱内,按待检设备的开启要求及设置,开启待检救生舱各生命保障系统,按待检救生舱额定承载人数设置并开启人体代谢模拟装置(见图1),关闭救生舱所有门窗,实时监控舱内各环境参数,模拟试验时间12h,试验期间舱内各环境参数应符合表3的规定,试验结束后记录表4规定试验数据。人体代谢模拟装置参数设置:人体代谢模拟装置可分为5个单元:耗氧模拟单元,产二氧化碳模拟单元,产湿模拟单元,产热模拟单元和测控单元。通过上述5个模拟单元的协同运行,可模拟出人体正常新陈代谢情况下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情况。其具体的运行参数可通过下式计算,计算方式为两种,如可进行精确测控时按a)中参数设定,如忽略影响小的参数按b)中参数设定。a) 精确测控参数在供氧的情况下,模拟耗氧的抽气量为: (2)图1 救生舱舱模拟人体代谢模拟示意图1氮气瓶;2真空泵;3加热控制器;4二氧化碳气瓶;5氧气瓶;6减压阀;7流量控制阀;8加热器;9雾化器;10雾化器控制装置补氮量为: (3)式中:q1 人员在不同活动状态下的耗氧量,L/min;q3 模拟舱的内漏量,L/min;Vs 舱内有效容积,m3;n 舱内人数。b) 待检救生舱额定可承载人数为n,舱内人员的耗氧量,则抽气量为: (4)补氮量为: (5)CO2补充量: (6)热补充: (7)湿补充 (8)表4 试验结束后记录参数记录项单位化学制氧耗氧量Kg或个空气净化系统药剂量Kg空气净化系统耗电量wh空气调节系统耗能源量(耗冰)m3空气调节系统耗电量wh环境监测各仪表耗电量Ah动力系统总耗电量wh以上记录数据均为12h试验结束后各系统能耗。6.10 氧气供给保障系统6.10.1目测发检查救生舱氧气供给系统,应符合5.3.1规定。6.10.2目测法检查压风供氧装置的配置,启动救生舱压风供氧系统后,检查压风供氧系统流量计供氧速率、出口压力,同时,使用声级计标定零点后,在发生噪声源距离1m点进行测试,测试4次计算取平均值,试验结果及检查结果应符合5.3.2要求。应符合5.3.2规定。6.10.3自备氧供氧系统检查a)采用压缩氧供氧时,按人均耗氧量0.4L/min计算,压缩氧存储量应满足额定人数额定保护时间存储量,且安全系数符合5.3.3.1规定。b)采用化学供氧方式时,按表4所得12h所需化学氧耗氧量计算,计算结果应满足5.3.3.2规定。c)自救器相关检验按相对应自救器相关试验方法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5.3.4规定。6.11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6.11.1舱内循环系统,开启救生舱内空气循环系统,使用符合计量规定的风速表测定,测定结果应符合5.4.2规定。6.11.2 CO2吸收能力,在试验舱内通入CO2气体,浓度达到到3%后,以最大功率运行空气净化装置,测试二氧化碳最大净化能力,应符合5.4.3要求。6.11.3包装及粉尘率,目测化学药剂是否为真空包装,是否具有药剂失效指示、是否具有更换提示,并按式8计算粉尘率,应符合5.4.4要求。 (9)式中: F-粉尘率,%; m1-药剂干燥前的质量,g;m2-装入净化器之前的药剂试样总质量,g;m3-经筛后去掉粉尘的(筛上物)药剂试样总质量,g。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6.11.4按表4所得12h所需空气净化药剂量、空气调节系统耗能源量(耗冰)、空气净化系统耗电量、空气调节系统耗电量,计算救生舱额定时间内(96h)各参数所需储备量,结果应符合5.4.5规定。6.11.5目测手触法检查外界电力供应中断情况下,舱内制冷除湿设备的自动运行方式。6.12环境监测系统6.12.1目测耳听法检查舱内仪表的显示、报警功能及工作独立性,应符合5.5.1规定。6.12.2目测法检测舱内外所配仪表或者可监测参数应符合5.5.2要求。6.12.3目测耳听法检查舱内仪表报警线及报警方式,并用声级计标定零点后,在发生噪声源距离1m点进行测试,测试4次计算取平均值,试验结果应符合5.5.3要求。6.12.4目测手触法检查检测设备及其传感器的操作性能及安全标志应符合5.5.4要求。6.13通讯系统目测手触法检查救生舱内通讯方式的种类,并按所配接的通讯方式相关试验方法检验通讯距离应符合5.6相关规定。6.14动力保障系统6.14.1按表4所得12h空气净化系统耗电量、空气调节系统耗电量,环境监测各仪表耗电量,动力系统总耗电量,计算救生舱额定保护时间所需电量,检查动力保障系统供电时间,应符合5.8.1规定。6.14.2目测手触法检查动力保障系统的接口、供电方式、防爆型式、蓄电池、电量显示、自动转换应符合5.8.2,5.8.3,5.8.4的规定。6.14生存保障系统目测法检查舱内食品配备量、食用水配备量、急救医疗设备、工具箱、灭火工具、人体排泄处理组昂之应符合5.9的相关规定。7 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产品经制造厂质检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出厂。7.2 型式检验7.2.1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7。表 7序号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备注逐台检验抽样检验1基本要求2结构检查3额定防护时间4整机气密性5瞬间耐高温能力6持续耐高温能力7强度安全性能8抗爆炸冲击性能9起动时间10氧气供给保障系统11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12环境监测系统13通讯系统14舱内照明及指示系统15动力保障系统16舱生存保障系统注: 检验项目; 不检项目;“”主要项目;“”一般项目。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试制时;b) 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正常生产满3年或生产台数达1000台时;d) 产品停产2年,再次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测试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 相关标准制修订需要提出要求时。7.2.3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按GB/T10111方法抽样,抽样基数量为批产量的3(10台以上),但检验数量不应少于2台。7.3 判定规则7.3.1 样品检验结果中,其中如主要项目有一台、项不合格或一般项目有一台二项不合格,加倍抽样复检,但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否则合格。7.3.2 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试验结果判定应符合表7规定要求。8 标志、包装和贮存8.1 标志每台救生舱应在外壳明显处牢固安设产品铭牌,并且要求应有警示用语或提示简单的操作说明。产品铭牌包括以下项目:a) 产品型号、名称;b) 出厂编号;c) 矿用安全标志编号;d) 煤矿安全救护检验合格证书编号;e) 制造日期(年月);f) 制造厂名称。8.2 包装8.2.1 救生舱装箱时,如:氧气瓶内应充填0.1MPa氧气,生氧剂可以配备足量的药剂。8.2.2 包装箱可用足够强度的木箱、皮箱、复合塑料箱等。箱子应有防潮、防震,安放牢固等功能。8.2.3 包装箱内应有下列文件和附件:a) 装箱单;b) 产品合格证(包括配套件、压力表、氧气瓶、气体测试仪表等相关证书);c) 使用说明书;d) 专用工具和必要备件。8.2.4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安全标志图示,内容包括:a) 制造厂名称;b) 安全标志编号;c) 产品型号、名称和数量;d) 外型尺寸和毛重;e) 出厂日期(年月);f) 包装箱外“严禁受潮”、“切勿倒置”、“小心轻放”、“远离火源”和“矿用安全标志编号”等图示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8.3 贮存呼吸器应贮放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距热源不得少于1m,室内温度(+5+40),不得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气,与油类等可燃物应隔离。附录(规范性附录)矿用可移动式救生舱的结构和非金属材料要求A.1结构要求A.1.1救生舱以氧气瓶和自动生氧充填压缩氧气为气源,呼吸时使用的氧气,不依赖外界环境气体,其结构应设计合理气路简单畅通、紧凑、坚固、外壳应能承受一定爆炸力强度。A.1.2救生舱的外形不得有妨碍使用的向外凸出部分和尖角,可防止人员刮伤。A.1.3救生舱使用人员从佩戴者身上取下,面罩未取下时,佩戴者仍可继续呼吸。A.1.4救生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