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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安全责任读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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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安全责任读本.docx

    落实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读本2005年10月22日 第一节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提高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工作的认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施工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生产不同于其它行业的生产,它的不安全因素很多,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这是因为建筑产品的生产与其他产品的生产过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建设产品 (建筑物、构筑物)具有固定位置,但工程施工却流动性大,各种机械设备和材料、大量的施工人员必须围绕着这一固定性的产品开展活动。施工人员要随着施工的进程而上下、左右地作业,不安全的因素随时都可能存在。 2)工程结构复杂,要求各阶段、各环节、各工种作业衔接协调、配合默契,才能保证施工安全。 3)工程施工是露天作业,受到季节和气候等自然条件的影响,造成一定隐患。 4)工程施工工期长、空间体积大、多工种交叉作业。特别是民用建筑,一般都施工场地狭窄施工任务紧迫,使得工序的搭接错综复杂。5)我国工程建设的机械化施工的比重虽然逐渐增大,但还是相当落后,大量施工还是靠手工劳作,劳动强度仍然很大。特别是近年来,由于工程建设量异常发展,大量缺乏有技术基础并能熟练操作的工人,导致大批农民工进城当了建筑工人,而这一大批农民工中基本上没有安全常识,大多数也不懂安全操作。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施工企业更不培训与教育。6)施工企业也遇到了超常规的发展时期,生产制度不健全,管理工作不落实,安全投入不想要。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 年1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93号令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04 年2月1日起施行。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7章71条,以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为主线索,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参与单位的安全责任,明确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国家制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要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也必须坚持此方针。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核心内容是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就是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可以用“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这句话来概括。安全与生产二者相辅相成,没有安全条件,生产就无法顺利进行。群防群治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一个重要的原则,不论是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均有责任来预防和减少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坚决消除不安全隐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特别是在工程技术上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认真执行各项工程建设的安全法规与安全管理。根据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主体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的如下突出问题:1、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工程建设设计的主体很多,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设备租赁单位、拆装单位等等,之前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缺乏明确规定。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不足,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挤扣安全生产费用,致使在工程投入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不断发生。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乏日常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口上讲、墙上挂,并没有真正落在实处,特别是对施工作业人员的保障措施,劳动保护用品得不到保障,一线员工没有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常识,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十分突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4、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安全事故后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监理工作的要求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制度。与国外的工程监理制度相比,最大的区别就是,国外的工程监理是由建设单位自愿选择实施工程监理,而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的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也就是对这些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如果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不重视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控制。这样,在施工安全生产上监控的效果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使得施工现场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发生伤亡事故的局面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导致工程建设造成事故的伤亡人数已占全国生产事故总伤亡人数的25%以上。因此,应当加强安全方面的有关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的水平。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承担监理责任,不仅要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也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责任。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地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作为监理人员学习条例,贯彻条例精神,就是为了在解决建设工程实践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作中发挥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有的作用,承担应有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第十四条、二十六条要规定,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二,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第五十七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违反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条例第五十八还规定了对监理单位注册人员的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要加强对有关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工作。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负责。项目监理机构要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要把监理安全责任的落实工作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要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并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单位要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隐患处理制度;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执行法律法规与标准监理制度。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理工作的监督要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这里的监督管理当然也包括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行为的监理与管理。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要把落实监理安全责任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做到把条例所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工作落到实处,做到有措施、有责任人、有督查和有考核。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要把工程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情况与其资质年检、考核和评优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管理与考评。第二节安全事故的致因分析作为监理人员来说,为了能够有效地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关于监理安全责任,有必要来认识产生工程安全事故的致因理论,认识和分析事故发生的本质原因及其规律性,为事故的预防及人的安全行为方式,从理论上提供科学的、完整的依据。一、海因希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在20世纪初,资本主义工业化大生产飞速发展,机械化的生产方式迫使工人适应机器、包括操作要求和工作节奏。在这一时期也就是1936年美国人海因希里曾经调查研究了75000件工伤事故,发现其中的98%是可以预防的,在这些可以预防的事故中以人的不安全行为为主要原因的事故占89.8%而以设备和物质不安全状态为主原因的事故只占10.2%。海因希里在工业事故预防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海因希里认为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一连串的事件,按照一定的因果关系依次发生的结果, 海因里希把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描述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事件的连锁,即: 1)人员伤亡的发生是事故的结果; 2)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由于人的缺点造成的; 4)人的缺点是由于不良环境诱发的,或者是由先天的遗传因素造成的。 海因里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如下五个因素: (1)遗传及社会环境 遗传因素及社会环境是造成人的性格上缺点的原因。遗传因素可能造成鲁莽、固执等不良性格;社会环境可能妨碍教育、助长性格上的缺点发展。 (2)人的缺点 人的缺点是使人产生不安全行为或造成机械、物质不安全状态的原因,它包括鲁莽、固执、过激、神经质、轻率等性格上的、先天的缺点,以及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等后天的缺点。 (3)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那些曾经引起过事故,或可能引起事故的人的行为,或机械、物质的状态,它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在起重机的吊钩下停留,不发信号就起动机器,工作时间打闹,或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等都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防护的传动齿轮,裸露的带电体,或照明不良等属于物的不安全状态。 (4)事故 事故是由于物体、物质、人或放射线的作用或反作用,使人员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出乎意料之外的、失去控制的事件。 坠落、物体打击等能使人员受到伤害的事件是典型的事故。 (5)伤害 指直接由于事故产生的人身伤害。 他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得到图2-1那样的多米诺骨牌系列。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第一块倒下(事故的根本原因发生),会引起后面的连锁反应而倒下,其余的几颗骨牌相继被碰倒,第五块倒下的就是伤害事故包括人的伤亡与物的损失。如果移去连锁中的一颗骨牌,则连锁被隔断,发生事故过程被中止。该理论的最大价值在于使人认识到:如果抽出了第三个骨牌,也就是消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即可防止事故的发生。企业安全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而避免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亡人的缺点遗传与环境伤亡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图2-1事故因果连锁关系的多米诺骨牌系列 海因里希的工业安全理论阐述了工业事故发生的因果连锁论,人与物的关系问题,事故发生频率与伤害严重度之间的关系,不安全行为的原因,安全工作与企业其他管理机能之间的关系,进行安全工作的基本责任,以及安全与生产之间关系等工业安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该理论曾被称做 “工业安全公理”二、博德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博德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与现代安全观点更加吻合的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同样为五个因素,但每个因素的含义与海因里希的都有所不同。 (1)管理缺陷 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依靠工程技术措施预防事故既不经济也不现实,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果安全管理上出现缺陷,就会使得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出现。必须认识到,只要生产没有实现本质安全化,就有发生事故及伤害的可能。因此,安全管理是企业的重要一环。 (2) 基本原因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必须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针对查明的基本原因采取对策。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关键是在于找出问题的基本的、背后的原因,而不仅仅是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这方面的原因是由于上一个环节-管理缺陷造成的。个人原因包括缺乏安全知识或技能,行为动机不正确,生理或心理有问题等;工作条件原因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设备、材料不合适,以及存在温度、湿度、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噪声、照明、工作场地状况 (如打滑的地面、障碍物、不可靠支撑物)等有害作业环境因素。只有找出并控制这些原因,才能有效地防止后续原因的发生,从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3)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种原因是是最重要的,在安全管理中必须重点加以追究的原因。但是,直接原因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是深层次原因的表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停留在这种表面现象上,而要追究其背后隐藏的管理上的缺陷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4)事故 从实用的目的出发,往往把事故定义为最终导致人员肉体损伤、死亡、财物损失的,不希望的事件。但是,越来越多的安全专业人员从能量的观点把事故看作是人的身体或构筑物、设备与超过其限值的能量的接触,或人体与妨碍正常施工生产活动的物质的接触。因此,防止事故就是防止接触。通过对装置、材料、工艺的改进来防止能量的释放,或者训练工人提高识别和回避危险的能力,个体防护 (佩戴个人防护用具)来防止接触。 (5)损失 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统称为损失。人员的伤害包括工伤、职业病、精神创伤等。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傻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例如,对受伤者进行迅速正确的抢救,对设备进行抢修以及平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应急训练等。三、 亚当斯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亚当斯提出了一种与博德事故因果理论类似的因果连锁模型,该模型以表格形式给出,见表2-1。该理论中,事故和损失因素与博德理论相似。这里把事故的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称作“现场失误”主要目的是 在于提醒人们注意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性质。表2-1 亚当斯因果连锁管理体系管理失误现场失误事故伤害或损害目标组织机能领导者的行为在下述方面决策错误或未做决策:政策目标权威责任职责注意规范权限授予安全技术人员的行为在下述方面管理失误或疏忽:行为责任权威规则指导主动性积极性业务活动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伤亡事故无伤害事故损害事故对人对物 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对现场失误的背后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及施工生产作业活动中的不安全状态等现场失误,是由于企业领导者及事故预防工作人员的管理失误造成的。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对现场失误的背后原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及生产作业申的不安全状态等现场失误,是由于企业领导者及安全工作人员的管理失误造成的。管理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的差错或疏忽,企业领导人决策错误或没有做出决策等失误,对企业经营管理及安全工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管理失误反映企业管理系统中的问题。它涉及到管理体制,即如何有组织地进行管理工作,确定怎样的管理目标,如何计划、实现确定的目标等方面的问题。管理体制反映作为决策中心的领导人的信念、目标及规范,它决定各级管理人员安排工作的轻重缓急,工作基准及指导方针等重大问题。四、人机轨迹交叉理论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人不可避免地与机器设备进行协同工作,工程施工中的机械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研究人员根据事故统计资料发现,多数工业伤害事故的发生,既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也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一起工业事故之所以能够发生,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之外,一定存在着某种不安全条件,并且不安全条件对事故发生作用更大些。反映这种认识的一种理论是人机轨迹交叉理论,只有当两种因素同时出现,才能产生事故。实践证明,消除生产作业中物的不安全状态,可以大幅度地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例如,美国铁路车辆安装自动连接器之前,每年都有数百名铁路工人死于车辆连结作业事故中。铁路部门的负责人把事故的责任归因于工人的错误或不注意。后来,根据政府法令的要求,把所有铁路车辆都装上了自动连接器,结果车辆连结作业中的死亡事故大大地减少了。该理论认为,在事故发展过程中,人的因素的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的运动轨迹的交点,就是事故发生的时间和空间。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生于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相遇,则将在此时间、空间发生事故。经营者通过指挥与监督人的缺点知识、态度、适应力、能力人的不安全行为:1、在狭窄的场所作业2、以不安全的速度作业3、除去安全装置4、使用不安全的工具或不安全地使用工具5、不安全的装载、配置结合等6、在不安全处停留7、使用运转中的危险装置8、说笑与打闹9、不使用防护用品物的不安全状态:1、 防护不良2、 无防护装置3、 缺陷、突起、易滑动等4、 设计得不安全的装置5、 布置与管理不良6、 照明不良7、 通风不良8、 不安全的防护用品9、 不安全的工程事故2%的事故不能预防50%实际上可能预防98%可以预防 按照事故致因理论,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可以描述为:基本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事故+伤害。从事物发展运动的角度,这样的过程可以被形容为事故致因因素导致事故的运动轨迹。 如果分别从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两个方面考虑,则人的因素的运动轨迹是: 1)遗传、社会环境或管理缺陷。 2)由于1)造成的心理、生理上的弱点,安全意识低下,缺乏安全知识及技能等特点。 3)人的不安全行为。 而物的因素的运动轨迹是: 1) 设计、制造缺陷,如利用有缺陷的或不合要求的材料,设计计算错误或结构不合理,错误的加工方法或操作失误等造成的缺陷。 2)使用、维修保养过程中潜在的或显现的故障、毛病。机械设备等随着时间的延长,由于磨损、老化、腐蚀等原因容易发生故障;超负荷运转、维修保养不良等都会导致物的不安全状态。 3) 物的不安全状态。 人的因素的运动轨迹与物的因素的运动轨迹的交点,即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时、同地出现,则将发生事故 (见表2-6-3)。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情况下人与物又互为因果。例如,有时物的不安全状态诱发了人的不安全行为,而人的不安全行为又促进了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发展,或导致新的不安全状态出现。因而,实际的事故并非简单地按照上述的人、物两条轨迹进行;而是呈现非常复杂的因果关系。轨迹交叉论作为一种事故致因理论,强调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在事故致因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按照该理论,可以通过避免人与物两种因素运动轨迹交叉,即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同时、同地出现,来预防事故的发生。第三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近年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形势在总体上趋于稳定,但仍比较严峻,事故率仅次于采矿业,严重危及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工程安全。根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与200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1.46%和13.12%;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2起、死亡175人,与2003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2.50%和18.60%。2004年建筑施工事故起数与2003年同期比较情况见图一,2004年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与2003年同期比较情况见图二。图一 建筑施工事故起数与2003年同期比较 图二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与2003年同期比较在2004年发生的42起三级以上重大事故中,坍塌事故20起,死亡76人,高处坠落13起71人,中毒5起,死亡20人,触电事故2起,死亡7人,机械伤害事故2起死亡6人。一、 建筑施工中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别从建筑施工的特点,可以看出建筑施工的不安全因素多存在于高处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使用电气工具以及基础工程作业中。伤亡事故的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这四类伤亡事故的死亡人数,每年占因工死亡总数的70%一80%,其中高处坠落占35%左右;触电占 18%一20%;物体打击占12%一15%;机械伤害占8%一10%;这四类事故称为建筑施工中的四大伤害。近年来,由于高层及超高层建筑物的增多,地下室从一层也不断地增加到二层或三层,土方大开挖的工作量多了,于是由于土方开挖时放坡或支护不到位,而造成的土方坍塌事故,也逐步增多。2004年3月出版的由建设部组织编写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警示录收集了2000年以来至2003年底的100起一次死亡3 人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次序事故类型事故数量(起)伤亡人数(人)伤亡平均值(人/起)亡伤亡伤1基坑、沟槽坍方1970123.680.632拆除工程坍塌1149384.453.453围墙和墙体坍塌528335.606.604工棚、房屋倒塌5503710.007.405挖孔桩坍塌2713.50.56卸料平台和栈桥坍塌412133.03.257模板坍塌8411195.1314.888脚手架等升降机坍塌坠落1975263.951.379起重机吊装拼装事故932153.561.6710中毒、窒息1136193.271.7311触电31133.671.0012火灾与爆炸31214.000.3313地铁管涌与坍塌1-合计1004233174.233.17 在施工现场预防伤亡事故是多方面的,而能抓住主要矛盾,找出易发事故和常见事故发生的部位、工序和环节,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部位上存在的隐患,不安全因素等,就能预防伤亡事故。本着这个原则,我们分析一下上面叙述的五类伤亡事故,发生的部位、工序。 (1)高处坠落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操作者,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 (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主要是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在主体结构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桩、沟、槽等的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应作为高处作业来对待,并加以防护。脚手架、井字架 (龙门架)、施工用电梯、模板的安装拆除、各种起重吊装作业等,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要求进行防护,避免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 (2)物体打击 施工现场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有很多物体从上面落下来,打到了下面或旁边的作业人员即产生了物体打击事故。凡在施工现场作业的人,都有受到打击的可能,特别是在一个垂百平面下的上下交叉作业,最易发生打击事故。 (3)触电事故 电是施工现场中各种作业的主要的动力来源,各种机械、工具等主要依靠电来驱动,即使不使用机械设备,也还要使用各种照明。近年来,触电事故呈上升趋势,主要是设备、机械、工具等漏电、电线老化破皮、违章使用电气用具,对在施工现场周围外电线路不采取防护措施等。 (4)机械伤害 主要指施工现场使用的木工机械如电平刨、圆盘锯等,钢筋加工机械如拉直机、弯曲机等,电焊机、搅拌机、各种气瓶及手持电动工具等在使用中,因缺少防护和保险装置对操作者造成的伤害。 (5)坍塌事故 主要是指在土方开挖中或深基础施工中,造成的土石方坍塌;在模板支撑发生稳定性不足时导致;在2004年42起重大事故中有6起是由于模板支撑发生稳定性不足而坍塌事故,在拆除工程、在建工程及临时设施等的部分或整体坍塌。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人的行为分类为了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我们首先要认识在建设工程中人的行为。首先建设工程中涉及到的所有人员包括施工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管理人员、临时出入人员和相邻的场外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是施工现场内的占绝对多数的人员,也是施工现场内的在时间上占绝对多数的人员,也是在各种安全事故中受伤害最多的人员,施工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施工作业人员中有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供货单位的安装作业人员、供货单位的运输机械司机等。管理人员包括、监理人员、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违章指挥,尤其是直接施工的管理人员包括分包单位的管理人员、设备供货单位的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人员。而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往往不直接指挥作业人员因此不是直接原因。临时出入人员由于不直接参与施工与管理,而且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较少因此很少由于他们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安全事故,对这一类人员的管理重点是自身的安全防护,临时出入人员包括外来参观人员、试验取样人员、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等相邻的场外人员由于其行为在施工现场之外,如临街工地围墙外的行人等,作为管理人员无法对其行为实施管理,只能通过技术防护措施来限制受到伤害。同时也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限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因此安全管理的重点人员是总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分包单位的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供货单位的安装作业人员、供货单位的运输机械司机及以上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等。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活动的分类方法一般可包括: 1、施工现场内外的不同场所的工作。如施工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相邻社区等。这些场所又可进一步分为若干个更小的场所,如辅助生产区又可分为木工棚、钢筋加工区、危险品仓库、搅拌站等场所,生活区又可分为宿舍、食堂、澡堂、厕所等场所。2、施工阶段与工序的活动。如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安装阶段、装饰阶段、总体阶段等。这些阶段又可进一步分为若干个工序或过程,如施工作业管理、打桩作业、土石方挖运、脚手架搭拆、模板安装拆除、钢筋绑扎、混凝土浇捣、砌筑作业、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焊接作业、起重设备安装拆除、机械作业、场内运输、防水作业、保温作业、防水作业、材料堆放、冬季施工、暑期施工、危险化学品管理等。3、计划的或被动的工作。如施工生产计划和生活后勤计划中已安排的工作,不可预期的事故抢险、异常气候时增加的临时性或紧急情况下的被动工作。4、事前、事中与事后的活动。事前的活动包括制订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制订管理程序等,事中的活动包括进行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施工与管理,事后的工作包括一道工序完成后的检查是否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三、建设工程事故伤害与原因分析 1、按起因物分为: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设备、起重机械、泵、发动机、企业车辆、船舶、动力传送机构、放射性物质及设备、非动力手工工具、电动手工工具、其他机械、建筑物及构筑物、化学品、煤、石油制品、水、可燃性气体、金属矿物、非金属矿物、粉尘、梯、木材、工作 (人站立面)、环境、动物、其性 2、按致害物分为:煤、石油产品 (包括煤、焦碳、沥青、其他),木材 (包括树、原木、锯材、其他),水放射性物质、电气设备、(包括母线、配电箱、电气保护装置、电阻箱、蓄电池、照明设备、其他),梯、空气、工作面 (人站立面)、矿石、粘土、砂、石、锅炉、压力容器 (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其他),大气压力 (包括潜水作业的高压、空气稀薄高原地区的低压),化学品(包括酸、碱、氢、氨、液氧、氯气、酒精、乙炔、火药、炸药、芳香烃化合物、砷化物、硫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含氰物、卤化物、金属化合物( 其他)、机械 (包括搅拌机、送料装置、农业机械、林业机械、铁路工程机械、铸造机械、锻造机械、焊接机械、粉碎机械、金属切削机床、公路建筑机帆 矿山机械、冲压机、印刷机械、压辊机、筛选分离机、纺织机械、木工刨床、木工锯机、其他木工机械、带式输送机、其他)、金属件 (包括钢丝绳、铸件、铁屑、齿轮、飞轮、螺栓、销、丝杠、绞轮、轴、其他)、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浮游式起重机、甲板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叉车、电动葫芦、绞车、卷扬机、桅杆式起重机、壁上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千斤顶、其他)、噪声、蒸气、手工具 (非动力)、电动手工具、动物、企业车辆、船舶。 3、按伤害方式分为:碰撞 (包括入拦固定物体、运动物体撞人、互撞)、撞击(包括落下物、飞来物)、坠落 (包括由高处坠落平地、由平地坠井、坑洞),跌倒、坍塌、淹溺、灼伤、火灾、辐射、爆炸、中毒 (包括吸人有毒气体、皮肤吸收有毒物质)、触电、接触 (包括高低温环境、高低温物体)、掩埋、倾覆。 4、直接原因(1)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状态是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例如,无防护 (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风扇无消声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马器或挡车栏等)和防护不当 (包括防护罩末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均道掘进及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方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例如,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 (包括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棱等)、强度不够 (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包括设备带 "病"运转,超负荷运转等)、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等)。 3)个人防护用品 (包括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吸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例如,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所有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 (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例如,照明光线不良(包括照明不足、作业场地烟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电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瓦斯超限等)、作业场所狭窄、作业场地杂乱 (包括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地面滑 (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储存方法不安全、环境温度及湿度不当。 (2)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主要有以下各种情况: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例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 (指按钮、阀门、板门、把柄等的操作),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客货混载,冲压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作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等。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例如,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堵塞、失去作用,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3)使用不安全设备 例如,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手代替工具操作 例如,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例如,冒险进入涵洞、接受漏料处 (无安全设施),采伐、集材、动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调车场超速上下车,易燃易爆场合明火,私自搭乘矿车,在绞车道行走,未及时瞭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例如,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安全鞋,未戴安全帽,未佩戴呼吸护具,未佩戴安全带,未戴工作帽等。 12)不安全装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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