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玩具安全標準.docx
欧洲玩具安全标准(中文译文)编 译 说 明120 为了帮助玩具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检测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中国深圳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受国家局委托,组织翻译了欧洲玩具 安全标准EN71全文包括EN71Part1至Part6共六部分,该文作为1999年在深圳举办的 “玩具安全标准与工厂安全生产研讨会” 这一国际性会议的中文译本数据.2000年2月深圳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对中文译本重新作了全面的校对和修订,作为2001年在南京.深圳举办的 “玩具安全标准与工厂安全生产研讨会”原参考数据.由于时间仓促,错误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在此谨说明对标准的理解以英文文本为准. 参加本标准翻译人员:李孟仁.江丽媛,董夫银.尹丽娟.李宣.刘斌斌.中国深圳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二OO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欧洲标准 EN71-1 1998年7月 ICS 97.200.50关键词: 玩具,塑料制品,木制品,玻璃器皿,用金属制成的产品,规定,结构条件,安全要求,测试,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装,标记,说明,技术说明 英 文 版玩具安全-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本欧洲标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批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的成员必须遵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规章,这些规章规定了使本欧洲标准不加任何改动而具备国家标准同等效力的条件.需要上述国家标准最新目录及参考书目者可向欧洲标准化委员会中央秘书处或其任何一个成员组织申索取.本欧洲标准有三种正式本(英文.法文.德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如将本标准翻译成除上述三种语言外和任何一种本国语言文本并通知中央秘书处,这一文本就具备与正式文本相同的效力.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成员为下列国家的标准机构: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目 录前言介绍1. 范围 7.11.滚轴溜冰鞋和玩具滑板2. 参考标准 7.12.用于横跨在摇篮 .童床及婴儿车上的玩具3. 定义 7.13.填充液体的出牙器4. 一 般要求 7.14.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4.1 材料 7.15.音质4.2 组装 7.16.玩具单车4.3 软性塑料薄膜 7.17.用于受儿童量的玩具4.4 玩具贷 7.18.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4.5 玻璃 8. 测试方法4.6 膨胀材料 8.1.一般测试要求4.7 边缘 8.2.小零件圆筒4.8 尖端和金属丝 8.3.扭力试验 4.9 突出部件 8.4.拉力试验4.10 相对运动的部件 8.5.跌落试验4.11 口动玩具 8.6倾翻试验 4.12 气球 8.7冲击试验 4.13 玩具风筝和其它飞行玩具的线 8.8压力试验4.14 关闭件 8.9浸泡试验4.15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8.10.部件或组件的可触及性4.16 重型静止玩具 8.11.锐利边缘4.17 弹射物 8.12.锐利尖端4.18 水上玩具 8.13.金属丝的挠曲性4.19 特定用于玩具上的火药帽 8.14膨胀材料4.20 音质 8.15液体填充玩具的泄漏4.21 含有热源原玩具 8.16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状5. 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8.17.口动玩具的寿命5.1. 一般要求 8.18折迭或滑动装置5.2. 填充料 8.19绳索的电阻 5.3. 塑料薄膜的附着力 8.20. 绳索的厚度 5.4. 玩具上的绳索 8.21静态强度5.5. 填充流体的玩具 8.22动态强度5.6. 秋千 8.23.稳定性5.7. 电驱动玩具的速度限制 8.24秋千及类似玩具的强度5.8. 玻璃和陶瓷 8.25.动能的确定5.9. 某些玩具的形状和尺寸 8.26塑料薄膜5.10. 含有单纤维丝的玩具 8.27硼硅玻璃6 包装 8.28爬行架及类似玩具的开口7 警告和使用说明 8.29秋千的绳索和链条的直径7.1 一般要求 8.30剎车性能7.2 非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 8.31声压水平测定 7.3 乳胶气球 8.32是驱动乘骑玩具的速度测定7.4 用于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 8.33温升测量7.5 水上玩具 附录A(规范)特定设计用于玩具上的炸药帽要求7.6 功能性玩具 附录ZA(参考)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U指令的基本要求或其它规定的条款7.7 功能性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端 附录B(参考)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7.8 弹射物 附录C(参考)本标准的背景资料及理论基础7.9 仿制保护面罩和头盔 附录D(参考)文献目录7.10 玩具风筝 前言 本欧洲标准是由技术委员会CEN/TC52 “玩具安全”组编写,其秘书由DS担任. 本欧洲标准代替EN71-1:1988版(包括错误更正1:1989). 本欧洲标准必须最迟于1999年1月通过发表相同内容的文本或背书而具备国家标准的相同效力.同时,与上述标准有悖的所有国家标准必须最迟于2001年1月1日废除.本欧洲标准根据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给欧洲标准委员会的授权制定并体现了EU指令的基本要求.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参看附录说明ZA,这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内部章程,下列国家标准机构一定要执行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 .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 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本标准构成欧洲玩具安全标准的第一部分.本部份是EN71-1:1988的修订版,与EN71-1:1988版对比,共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多项定义的内容;-已尽可能避免对设计进行限制的要求,赞成发展减少危险发生的方法(参看附录C);-对于供36个月以下或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及测试;-对于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及音质提出了要求,在EZ71本部份生效日 起三年后将使用严格的发声要求 ;-对于气球,玩具单车,用来承受36个月以下儿童重量的玩具的及带有单纤维丝玩具的警告标示提出了要求;本标准包含五个附录:-附录A(标准):-特定设计用在玩具上的火药帽;-附录ZA(说明)-本欧洲标准中体现满足EN指令的基本要求和其它规定的打款;-附录B(说明)-不同玩具类别的要求;-附录C(说明)-背景及基础理论;-附录D(说明)-文献目录.注:在非欧盟国家可以存在不同的法定要求.介 绍本欧洲玩具安全标准包含下列部份: -第一部份:机械和物理性能;-第二部份:燃烧性能; -第三部份:某些元素的转移;-第四部份:化学及相关活动的试验装置;-第五部份:化学玩具(装置)而非化学试验装置;-第六部份:年龄警告标签的图标符号.本标准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对使用者不明显的伤害,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险(例如踏板车的不稳定性,缝纫玩具中的针尖等 ),这些对于儿童或他们的监护人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假定玩具是按指定的方式使用,对供使用的儿童就不应存在更多的危险.鉴于儿童的正常行为即他们不会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样谨慎小心,所以我们考虑到玩具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使用.在一般情况下,玩具是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来进行设计和制造,它们的特性与儿童的年龄.发育阶段有关,并且它们的应用是以发掘某些才能为先决条件的.由于给儿童不该使用的玩具,或者使用了不是按照设计目的而使用的玩具而引起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在选择玩具或游戏时一定要格外小心,还应考虑使用玩具的儿童心理和生理发育情况.本标准的要求并未免除儿童的家长或其监保人对正在使用玩具的儿童进行监护的责任.1. 范围EZ71的这一部份规定了玩具的机械和物理性能的要求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儿童玩具,所谓玩具,是指为14岁以下儿童设计或明显供他们游戏时使用的任何产品或材料.基于儿童的正常行为,考虑到可预见和正常使用的周期以及当玩具按预定或可预见方式使用时,它适用于新玩具. 本标准包括对36个月以下儿童及太小而不能坐起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作了特定要求.在执行本标准时,那些用来搂住的具有简单特征的软件填充玩具被认为是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本标准也对包装.标志和标签规定了要求.本标准不包括音乐器材.体育器械或类似物品,但包括它们的玩具仿制品; 本标准不包括玩具的电子安全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详见EZ50088 “电子玩具安全”.另外,本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在执行本标准时,这些项目不作为玩具考虑:-节装饰品(参看C.1);-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按比例缩微并做工精细的模型(参看(C.1);-游戏场中供集体使用的设备;-运动器材;-供在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为成年收藏者制造的民间玩偶.装饰玩偶以及类似物品;-在公共场(所购物中心,车站等)安装的 “专门”玩具(参看(C.1);-供专家使用的,500块以上带或不带图画的的拼图玩具;-汽枪和汽手枪(参看C.1);-带金属类头的标枪类;-电烤箱.电熨斗或其它额定电压超过24V的实用性产品;-教学中在成人指导下使用的含发热组件的产品;-装有内燃机的车辆(参看C.1);-玩具蒸汽机;-设计在公共道路上做运动或旅行的自行车;-额定电压超过24V,可与电视屏幕连接的电子游戏机;-婴儿奶嘴(出牙器);-武器仿真品;-儿童使用的首饰(参看C.1);同时,在执行本标准,以下各项也不按玩具考虑:-漂浮用具,如臂圈(参看C.24); -游泳用的护目镜,太阳镜和其 它护目镜以及自行车和滑板头盔(参看C.18);-由儿童用弹力橡皮盘发射的自由飞行类物品(例如飞机和火箭),这些被认为是弹射器(参看上述缩格排印的第十一条);-总的松驰长度超过120cm的射击用的弓.2. 参考标准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和未注明日期的参考引用一了些它出版物的条款.这些数据在本文中的适当部分引入并在后面注明出.处.凡注明日期的参考,其出版物以后的修正或修改内容只有在以 修正或修改形式引入本标准进才能适用于本标准.凡未注明日期的参考,被引用的出版物的最新版适用于本标准. -IEC60126:1973 通过耳塞将耳机连接到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标准连接器. -IEC6038:1970 用来校准听力测定中所使用的耳机的一种宽带型IEC人造耳 -ICE60651:1979声级计 -IEC60804:1985 累计-平均声级计 -PrEN ISO868:1997 塑料和硬 质橡胶-用度计测定痕硬度(硝氏硬度) -EN ISO3744:1994 音质-使用声压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 面上方自由场上的 技术方法-EN ISO3746:1995 音质-使用声测量噪音强度-用在反射面上方封闭测量表面上的测量方法 -ISO4287-2:1984 表面粗糙度-术语-第二部份:表面粗糙度参数的测量-ISO4593:1993 塑料-胶片和薄膜-通过械扫描段进行厚度的测量-ISO6508:1986 金属材料-刚性-洛氏硬度(等级A-B-C-D-E-F-G-H-K)-ISO7619:1986 橡胶-用携带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 -EN ISO 11201:1995 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伯地点和其它指定的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一种用在反射面上方自由场上的技术方法 -EN ISO 11202 :1995 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现场测定方汪 -EN ISO 11204:1995 音质-由机器和设备发出的噪音-在工作地点和其它指定地点的声压水平测定-要求调整环境的一种方3.定义执行本标准时,采用下列定义:3. 1可触及:在按8.10(部件或组件的或触性)测试时能被接触到.3.2 水上玩具:不管能否充气,用以承受儿童重量的并且在浅水区做游乐使用的器具.3.3 衬里:在柔软的塑料薄膜上的材料.3.4 毛刺:由于切割或最后加工提不平整而出现的粗糙部份.3.5 近耳玩具:明显地设计来发声,用在近耳的地方,即一个假设的位置,通常距可以靠近儿童耳朵这类玩具其最近发音部份2.5cm的地方.例如:听筒上有响钤声或哔哔声的玩具电话及耳机玩具.3.6 折迭:突然或想不到的机构折迭.3.7 绳索:一根细长的,柔软的材料包括单纤维丝,编织和捻搓的绳,粗绳,塑料纺织带丝及那些通常被称为线的纤维状材料.3.8 破裂:材料的整个厚度的断裂.3.9 夹伤:布于两表面挤压而造成的对身体某部位的损伤.3.10 驱动装置:玩具各连部件的总在,其中至少有一个连接部件的是可动且靠电力驱动或是靠发条驱动或其它机械方式驱动,包括齿轮驱动装置,皮带传动装置及上弦驱动装置.3.11 边缘:两表面连接处形成一条长度超过2.0mm的线.3.12 膨胀材料:在水里浸泡后体积奕大的材料.3.13 紧固:件将玩具的两个或更多部件的连的接在一起的机械装置.例如:螺丝.3.14 填充料:供完全填入软件填充玩具内的材料.3.15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带或不带稳定装置的,并且其最大鞍座高度为435mm,仅依靠坐在车上的人的肌肉力量尤其是借助于脚踏板来驱动的两轮车,车上没有固定的传送装置.3.16 功能性边缘或尖点:玩具功能所必需的边缘或尖端(例如:显微镜载玻片、导体、针)3.17 功能性玩具:这类玩具通常是由供成人使用的某些产品、器具或设备的缩小的比例模型,并与成人使用的物品具有相同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例如:具有加热性能的炉子.3.18 绒毛:毛绒面玩具上的易于脱落的纤维状材料.3.19 手握玩具:明显地设计发出声音并供用物手拿住的玩具.例如:碰碰发响的玩具、玩具工具、音乐玩具及玩具火药帽,但不包括近耳机玩具和儿童开动玩具以及口动玩具.3.20 铰链线:沿着或平行于转轴及其延伸线的线.如图1所示. 3.21 大型笨重玩具:基座的投影面积超过0.26mm2或体积超过0.08mm3(不计小型附属物体积),或质量为4.5kg或以上的玩具.3.22 最大鞍座高度:从地面到座位面顶端的垂直距离,测量时座位呈水平状态,同时座位支柱庙在最低插入标线.3.23 .搭接:一条边与一平行表面重迭形成的接合,但在整个重迭长度上并非所有的点都机地结合在一起.3.24 包装:购买玩具时,玩具所随带的不具玩耍功能的材料.3.25 纸:每单位面积最大质量为400g/m2的作为纸或纸板销售的材料.3.26 颗粒:具有独立的三维形状的物体(例如:膨胀的聚体乜烯),但不钆括纤维类材料.3.27 塑料薄膜:作为玩具部件或玩具或玩具的薄的塑料膜.3.28 弹射物:被发射出去能在空中自由飞行或在空中有一轨迹的物体.3.29 .蓄能弹射玩具:通过可贮存和释放能量的弹射装置发射物的玩具.3.30 非蓄能弹射玩具:由儿童给予的能量发射的弹射玩具.3.31 摇铃:明显地设计为摇动时发出声音的,供那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由儿童或其它人摇动的玩具.3.32 可移取部件:不用工具直接从玩具上取下的部件或配件.3.33 软件填充玩具:穿衣或不穿衣的,具有柔软身体表面及用软生材料填充的.,可以用手随意按压玩具主体部位的玩具.3.34 碎屑:带锐利类端的碎片.3.35 弹簧3.35.1螺旋形弹簧:具有线圈形式的弹簧,见图2,可以是压弹簧或拉伸弹簧.3.35.2.压缩弹簧:当对弹簧施加的压力消除后,能恢复原状的弹簧.3.36. 挤压玩具:含有迫使空气通过一开口而发出声音的柔软玩具,明显地设计供太小而不能独立坐起的儿童使用,当其被挤压时发出声音.3.37.桌上及地面玩具:在桌 上或地面使用的 玩具,例如:小汽车,机械动物玩具,大型笨重玩具.3.38.出牙器:放在嘴里的,主要用于减轻儿童出牙时不适症状的玩具.3.39.工具:螺丝刀:硬币或其它能用来打开螺丝、压板或类似固定装置的物体.4. 总的要求 注:斜体安的定义见条款3. 其它信息见附录C.4.1 材料(见C.3)玩具及玩具中所使用的材料应目视清洁无污染.对材料进行评估时,应用裸眼进行观察,而不应通过放大后来观察.4.2组装车(见C.3) 假如玩具是供儿童组装的,则本部分的要求适合于儿童所能获得的每一个部件以及组装好的玩具.对已组装玩具的要求不适合于以组装用为主要娱乐的玩具. 假如玩具是供成年人组装的,则该要求适合于已组装的玩具. 合适的话,供组装的玩具应附有详尽的组装说明.该说明应指出是否一定有成年人来组装或在使用之前是否一定要有成年人对组装是否合适进行检查. 4.3.软性塑料薄膜的玩具应符合下列要求:a) 无衬底的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当按8.26.1(塑料薄膜,厚度)进行测试时,应具有平均厚度0.038mm右以上.b) 平均厚度小0.038mm以及面积大于100mmx100mm的薄膜应按规定要求打孔,使得在任何面积为30mmx30mm的 范围上至少有该面积的1%是空的.c) 对于塑料气球,条款a)的要求适合于双层塑料薄膜(即测试厚度时不要将气球损坏或充气).4.4.玩具袋 由于透气材料制面的玩具袋,当开口周长大于380mm时,不能采用抽拉线或绳作为对口的方法.4.5.玻璃(见5.8和C.5) 在下列情况下,可接触玻璃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玩具的制造中:a) 因玩具功能的需要而使用(使如光学玩具,玻璃灯泡 ,试验仪器中的玻璃)b) 用作增强作用的玻璃纤维.c) 具有固体玻璃球或用在玩偶中的固体玻璃眼的形状. 4.6 膨胀材料(见C.6) 4.6的要求不适于会增长配套组件中的种子. 由膨胀材料制造的玩具及其玩具部件,当能完全置入8.2所规定的小零件桶时,其进霆8.14测试(膨胀材料)后所有尺寸均不能膨胀超过50%.4.7边(见C.7) 可接触边不能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是金属或玻璃边.当进行78.11的测试(锐抻边缘)被判为锐利边缘时,被认为是潜在的有危害的锐利边缘.假如边缘通不过这个测试,则要从玩具的可预见使有用方面对该边缘进行评估决定该边缘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不管边缘是怎样形成的,都要按照8.11进行测试. 注:边可做成折边,卷边或螺旋边使之不可接触或通过塑料涂层或其它类似材料加以保护.b) 对于搭接,当厚度不大于0.5mm的金属薄片与下层表面之间的空隙大于0.7mm时,金属薄片的边缘应符合条款a)c) 金属(包括紧固件,例如螺丝钉的头)或刚性聚合成物的边缘应没有能够引起受伤或擦伤的毛刺.软性聚合物(例如聚烯烃)的水口不认为毛刺.d) 当玩具的功能(如显微镜的盖玻片)有要求时,锐利边缘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上. 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边缘引起的潜在危险(见7.7) 用作导体,显微镜载物玻璃片和盖玻片的薄片,其边缘被认为是功能性边缘因而不需要警告.5. 8尖端和金属丝(见C.8)金属丝和可接触尖端不应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a) 玩具上的尖端当进行8.12(锐利尖端)的测试被判定为锐利时,被认为是潜大的有危险的锐利尖端.假如尖端不能驼过该测试,则应从该玩具的可预见性使用方面来评估以决定该尖端是否会产生不合理的伤害危险. 铅笔以及类似的书写和作图工具的尖端不被认为是锐利尖端.b) 当玩具的功能有要求时,锐利尖端可用在36个月以上儿童的玩具中.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锐利尖端所引起的潜在危险(7.7)用作导体的薄片,其尖端被认为是功能性尖端因而不需要警告.c) 含有易弯曲用来增加强度或固定形状的金属丝(例如用在软件填充玩具中)的玩具按照8.13(金属丝的挠曲性)进行测试时不应断裂和产生锐利尖端或突出玩具的外表面.4.9突出部件(见C.9) 对儿童构成刺伤危险的突出管子和刚性部件应加以保护.在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护件试验)测试时,该保护件不能脱落. 玩具雨伞辐条的末端应加以保护.在进行8.4.2.3(拉力试验,保护件试验)测试时,假如该保护件脱落,则按照8.11(锐利边缘)和8.12(锐利尖点)进行测试时辐条的末端不能产生锐利边缘和锐利尖点.此外,假如如上所述保护件脱落,则辐条的最小直径为2mm,其末端应无毛刺并且光滑,圆形和几乎是球形的.4.10相对运动的部件4.10.1折迭和滑动机构(见C.10)4.10.1的要求不和适于潜在座位表面宽度小于140mm的玩具.具有折迭和滑动机构的玩具应符合下列的要求:a) 含有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它构件的玩具推车和玩具童车,应具有至少一个的主要锁定装置和至少一个的辐助锁定装置,两者均直接作用于折迭机构.当玩具展开时至少一个锁定装置会自动锁上.进行8.18.2a)(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迭以及其锁定装置无一失效或脱锁.同样结构的两个装置(如锁定环),一个在玩具的左边而另一个在右边,被认为一个锁定装置.假如其中一个锁定装置没有锁上而能部份展开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a)的测试.注 1:部份坚起意味着这种竖起可能会使使用者误认为玩具已被完全展开. 注 2:条款a)所指的玩具推车或童车其例子见图4的说明. b)玩具推车和童车,其在其它方面也没有由能折向儿童的手把或其它构件所造成的危害,应至少有一个能用手工操作的锁定装置或安全锁. 在进行8.18.2b)(玩具推车和童车)测试时,玩具不应折迭以及锁定装置或安全锁不应失效或脱锁. 假如没有将锁定装置锁上而能部份展开部份玩具推车或童车,则应按这种定位进行8.18.2b)的测试(见注1). 注3条款)所指的玩具推车和童车,其例子见图的说明c) 在其它可折迭玩具(如熨衣板、折迭椅和桌子,等等)上的折迭装置,以及其可能具有剪式作用,应具有:1) 一个安全锁或锁定装置.在进行8.18.3(其它可折迭玩具)测试时,玩具不应折迭其锁定装置也应应失效或脱锁;以及2) 产生剪式作用的活动部件之间应至少具有12mm的空隙 .d) 不是上述条款a),b),c)所指的玩具,其具有供承受或能够承受儿童质量同时也能够夹伤手指的折迭或滑动机构时,应具有这样一种构造使得活动部件的距离假如能插入5mm直径的圆杆则也应能插12mm直径的圆杆.4.10.2 驱动装置(见C.11) 4.10.2a)和b)的要注不适用于没有足够力量夹伤手指或身体其它部份的驱动装置. 驱动装置和发条钥匙应符合下述要求:a) 驱动装置应加以封闭,使得在进行8.5(跌落试验)和8.7(冲击试验)测试时,不暴露可接触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以其它方式产生夹伤伤手指或身体其它部份的危害.b) 置于大和笨重玩具内的驱动装置应加以封闭,使得在 进行8.6(倾翻试验)测试时,不暴露可接触的锐利边缘(8.11)或锐利尖点(8.12)或其它方式夹伤手指或身体其它部份的危害.c) 发条钥匙或起动手柄的形状和尺寸必须使钥匙或手柄与玩具主体间隙,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圆杆则了应该可插入12mm直径的圆杆.在钥匙或手柄上的任何孔位不允许插入5mm直径的圆杆. 4.10.3 铰链(见C.12) 假如由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任何部份质量小于250g时,本要求不适用. 玩具的两部件是通过一个或一个以上铰链连接起来的并且 铰链在线装置后的边之间有间隙,则在部件的任何位置假如可插入5mm直径的圆杆则也应该插入12mm直径的圆杆.4.10.4 弹簧 (见C.12) 弹簧符合下述要求:a) 盘簧.假如使用中的任何位置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则在进行8.10(部件或配件的可接触性)测试时,应不可接触.条款b)的要求不适用在去掉负荷后不能恢复原形的弹簧(即超过弹性范围). b) 螺旋拉伸簧,假如当弹簧接受40N的拉力 时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小3mm,则在进行8.10(部份配件的的可接触性)测试时,应不可接触.条款c)的要求不适用于接受40N力后不恢复原形弹簧可绕在玩具的辅助配件(例如一个导杆)上使得可接触性探头A不能插进两相邻螺旋超过5mm的弹簧.c) 螺旋压缩弹簧,假如在静止时其两相邻螺旋之间的间隙大于3mm并且当玩具使用时能承受40N或以上的力,则在进行8.10(部件的可接触性)测试时,应不可接触.4.11 口动玩具(见C.14) 口动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 口动玩具及其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按8.2(小零件圆筒)测试时,其整体不得完全容入测试圆筒b) 口动玩具中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如果按8.9(浸泡试验),8.3(扭力试验)及8.4(拉力试验,一般)后脱茖,则按8.2(小零件圆筒)测试时,脱落部件不得完全 容入测试圆筒.c) 含松动部件的口动玩具,例如 口哨中的小球,声响玩具的簧片,当按8.17(口动玩具的耐力试验)时,不得产生任何可容入8.2(小零件圆筒)规定的测试圆筒内的对象.d) 安装在气球中的可拆卸或不可拆卸的放入口中的部件,必须符合a)和b)的要求. 4.12气球(见4.3和C.15) 乳胶气球的包装必须注明气球天然乳胶制造的. 4.13.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见C.16) 用于连接儿童与玩具的且长度超过2米的玩具风筝及其它飞行玩具的绳索,按8.19(绳索电阴)测量时,其电阻必须大于100M/cm.必须有提醒使用者在接近电网及雷雨天气下放飞行玩具风筝可能存在的危险(见7.10).4.14 封闭式玩具4.14.1儿童可进入的玩具(见C.17) 儿童可进入的玩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 任何连续封闭体积大于0.03mm3 且其内径尺寸大于1500mm的安装了门或盖之类装置的玩具,必须留有两个以上面积大于或等于650mm2、不会被堵塞的通风口,两个通风口间的距离必须大1500mm以上,.将玩具置于两个相互成900角的相邻垂直平面的地面上时(以模拟玩具置于墙时的情景)必须保证上述通风口的面积.150mm则不要求其满足通风口的要求.b) 对于安装了门、盖或类似装置的玩具,其门、盖或类似装置应以用最大为50N的呼从其愉刘打开.注意:本要求明确地排除了使用钮扣、拉链及类似紧固装置固定门、或盖类似装置的可能.4.14.2 面罩和盔甲(见C.18) 面罩和盔甲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 完全封闭住头且用不透气材料制作的面罩和盔甲必须有面积至少1300mm2的通风口,通风口的面积可以通过距离在150mm以上的至少现金个孔洞来达到,也可以只用一个等效的通风口来达到.注意:相当的通风口的例子见图6所示b) 覆盖面部的硬质槽糕便如护目镜、太空头盔或面罩在按8.3(扭力试验),8.4(拉力试验一般),8.5(跌落试验)和8.8(压力试验)前或,后不得产生锐边(8.11),锐尖端科技(8.12)或任何可进入眼睛的脱部件 .本要求也适用于挖有眼睛孔的和覆盖眼睛的,用硬质材料制作的玩具.c) 模仿保护面罩或盔甲玩具 (例如摩托车盔甲,工业安全盔甲和消防员盔甲)必须附上警告标识(见7.9).4.15 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见C.19). 4.15.1由于儿童或其它方式推动的玩具 由于儿童或其它謶动的预定承定受儿童重量的玩具(例如三轮车,踏板车,小车,手推车,溜冰鞋,滑板,moonhoppers和弹簧高跷)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该要求不适用于4.15.2涉及的两轮玩具自行车.4.15.1.1警告及使用说明 必要时,预定承受儿童重量的玩具应附有使用、组装和保养说明书.必须提醒使用者注意在使用中可能会遇到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注意事项. 由于玩具的结构,牢固度,设计或其它原因,不适合36个月以上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附有符合7.17要求的警告标语.4.15.1.2强度当玩具按8.21(静态强度)和8.22(动态强度)测试时,必须不会:a) 产生可触及性锐利边缘(8.11);b) 产生可触及性锐尖端庄8.12);c) 使用触及性驱动机构对儿童手指或其它部件产生夹伤的危险 ;d) 倒塌造成与本标准相关要求不符合的情况.4.15.13稳定性 本条款4.15.1.3)不适用于: -溜冰鞋,单排溜冰鞋及玩具滑板; -设计成无稳定底板的玩具(例如,弹簧单高跷、月亮船、踏板车); -预定供36个月以上儿童且儿童可用双脚踏地稳定的玩具(即儿童的双腿没有固定在踏板上)和预定适用年龄组的儿童坐在玩具上时可以双脚着地(稳定前后): -安装了轮子的玩具(例如踏板车).最外边的车轮中心部的距离等于或小于150mm的车轮组可视为单轮子. 当按8.23.1(预定承载儿童重量的稳定性)试验时,必须不会倾翻.4.15.1.4 剎车 本条款4.15.1.4)不适用于: -溜冰鞋,玩具滑板和踏板车; -由手或脚提供动力于驱动轮或直接传送到车轮的玩具(例如脚踏车,三轮车); -未载重时最大速度为为1mm/s,座位高度在300mm以下且未固定儿童脚的电动驱动的乘坐玩具.a) 机械驱动或电动牵引的带自由轮装置的玩具必须安装剎车装置.对于重量在30kg或以的玩具,车剎装有锁紧装置.当承载50kg的重量沿100 斜面加速滑下,则该玩具可视为自由轮玩具,当按8.21(静止强度)载重以恒定速度2m/s±0.2m/s在水平面上用以下的力牵引时,则不视为自由轮玩具: FT1(M+25)X1.7,或者 (M+50)X1.7,或者其中: FT1 是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最大拉力,以牛顿计; FT2 是预定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最大拉力, 以牛顿计; M是玩具的质量,以公斤计;当按8.30.1(非玩具自行车的剎车性能试验)测试时,移动距离必须不大于5mm. b)电动驱动的骑乘玩具必须装有自动切断动力供应的开关,且不会由此造成玩具倾翻.剎车时必须能够自动切断向玩具提供的驱动动力. 4.15.1.5传动及车轮装置 传动及车轮装置符合以下要求:a) 链条传动装置中与儿童腿部最接近的传动链一侧(侧面A),从曲柄轮到传动齿轮处必须装有防护罩,另一(侧面B)的曲柄轮周转也必须有一个防护罩(见图7)防护罩 无超过5mm的缝隙或孔洞. 除非使用工具,否则防护不能被拆卸.b) 由踏板直接驱动的车轮不能有超过5mm的缝隙或孔洞.条款c)的内容不适用于磨擦剎车装置,玩具滑板或溜冰鞋.c) 车轮车身或车子的其余部件(例如挡泥板)间的空隙如容许5mm直径的探头插入,则必须能够让12mm直径的控头插入.d) 装有推动儿童的把手的三轮车,设计成当向前推动时,儿童放在脚踏板上的双脚不会被缠绕(例如设计成带自由轮的机构或放脚支板)4.15.2自由轮玩具自行车(见C.19) 除4.15.1.2和4.15.1.5的要求外,自由轮玩具自行车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15.2.1使用说明 自由轮玩具自行车必须附有组装和保养说明.必须有提醒玩具自行车使用的儿童的父母或儿童的看护者注意骑乘玩具自行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注意事项(见7.16).4.15.2.2座鞍柱子上应有标示最小插入车身深度的永久标记.最小插入标记应位于距座位底部等于或小于柱子直径2.5倍处,标记刻度应不影响柱子的强度.4.15.2.3车剎要求自由轮玩具自行车应安装分别对前轮和后轮产生剎车作用的二个相互独立的剎车装置.对于手剎装置,从剎车手把中心点B与车剎间的距d(如图8所示)应不超过60mm.剎车手反经调节器调节应能够达到上述尺寸的要求.剎车手把的长度必须最少达到80mm.当按8.30.2(单车剎车性能)测试时,玩具移动距离必须不大于5cm. 4.15.3秋千及类似玩具(见5.6和C.20) 秋千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 秋千的框架和/或悬挂装置按8.24(秋千强度)试验时,不应倒塌以致于不能继续符合EN71这部份的相关要求.b) 当使用绳索和链条作悬挂装置时,按8.29(秋千的绳索和链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