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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债券借贷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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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债券借贷业务.docx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5号债券借贷业务版本及修订说明修改tl期版本及主要修订内容2022/7/21首次发布二。二二年七月第一章业务开展前准备4一、投资者适当性报备4二、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4三、签署主协议并报备4(一)主协议签署要求4(二)主协议备案方式5(三)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约定第四、通过交易终端申报的相关设置6第二章业务安排7一、质押债券和标的债券范围7二、业务申报安排7(一)初始交易申报8(二)质押券变更申报10(三)提前终止申报10(四)到期结算申报11(五)到期续做申报11(六)相关债券部分兑付情形下的申报安排12三、用券效率1313四、其他事项说明13(一)借贷费用计算13(二)标的债券资金返还事项13(S)交易终端的参考要素展示14第三章风险控制和处置安排14一、风险控制安排14(一)强化风险监测14(二)质押债券管理15(三)大额报告制度15二、风险处置安排15第四章信息披露17重要提示一、为便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熟悉债券借贷业务机制安排,进一步明确债券借贷各业务环节操作流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借贷业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二、本指南适用于在本所开展的债券借贷业务,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申报安排、风控安排以及信息披露等内容。债券借贷相关结算业务操作流程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要求办理。三、本指南中涉及投资者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的,投资者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办理事项,附件超过IOM的需以超大附件或者网盘链接发送。如未特别说明,相关文件均需加盖公章,以彩色扫描件方式制作成PDF文件。投资者应当保证所提交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确保提交的电子文件与原件一致。四、本所将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第一章业务开展前准备一、投资者适当性报备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借贷双方)仅限专业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借贷双方在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前,应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报备,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第二章相关规定。二、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借贷双方在本所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前,需完成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借贷双方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一一账户信息报备(2021年3月修订)规定,至少在开展业务前一个交易日17:00前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biz.szse.Cn/fic完成相应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报备工作,登录专区时需要使用本所会员业务专区数字证书(M类数字证书),报备后次一交易日生效。借贷双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无需另行报备其账户信息,应当使用所在证券公司统一报备的“机构经纪类”交易主体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前期已报备生效的账户信息无需重复报备。三、签署主协议并报备(一)主协议签署要求借贷双方在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前,应当签署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借贷业务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主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借贷双方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借贷双方为法人机构的,主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人士进行签署;借贷双方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非法人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债券借贷业务时,视同认可并遵循主协议。主协议为标准化协议文本,借贷双方不得自行对主协议内容进行修改。(二)主协议备案方式主协议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以电子化方式进行备案。1 .备案要求主协议签署方为本所债券交易参与人的,应当将签署的主协议扫描件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原件由签署人留存。主协议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客户的,主协议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无需报送本所,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送经纪客户主协议签署名单。上述名单发生变更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名单,以全量形式覆盖原文件上传。2 .备案方式债券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三)签署补充协议或者补充约定借贷双方可以就债券借贷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在提交业务申报时填写“补充约定”、并由对手方确认的方式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办法以及本所、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借贷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但主协议中允许借贷双方另行约定的内容除外。补充协议、补充约定的内容由借贷双方自行遵照执行,并自行留存。四、通过交易终端申报的相关设置借贷双方作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本所债券借贷业务的,可以使用自建系统或者第三方交易系统通过电子接口接入本所交易系统提交业务申报,也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终端固收专区提交业务申报。在开通交易终端并配置硬件证书后,可以登录交易终端网站IhttPS:172.27.0.163:7022szsett-weblogin.html,登录时应当根据页面要求使用指定的浏览器以及版本。借贷双方通过交易终端开展债券借贷业务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终端用户手册(以下简称用户手册)要求,提前做好交易终端固收专区的相关权限设置,并需要使用已报备生效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权限设置实时生效。用户手册可以通过交易终端“帮助”栏目进行查询。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债券交易及配套安排第二章相关1亦可使用备用链接登录:https:/l72.27.128.1637022szsett-webIogin.html,详见交易终端硬件数字证书随附交易终端用户须知。规定。第二章业务安排一、质押债券和标的债券范围可以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标的债券和质押债券范围为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转让的各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产品,已经发生违约或者披露还本付息存在重大风险的债券除外。其中,处于限售期内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暂不纳入标的债券及质押债券范围。债券现券交易当天全天停牌的,不能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初始交易申报以及质押券变更申报中的换入质押债券申报等。基础设施基金拟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股份性质必须为“无限售流通份额”O基础设施基金拟作为质押证券的,需遵循以下规范:一是原始权益人或者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在限售期内不允许质押;二是原始权益人或者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在限售届满后参与债券借贷业务或者相关回购业务的,合计质押的战略配售取得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全部该类份额的50%。二、业务申报安排借贷双方可以在每个交易日的9:00至IL30,13:00至15:30进行债券借贷业务申报。业务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提前终止申报、到期结算申报、到期续做申报。其中,初始交易申报、质押券变更申报、到期结算申报、到期续做申报仅可以由借入方发起;提前终止申报可以由借贷双方中任意一方发起。申报经对手方于当天交易时间内确认后生效。(一)初始交易申报1 .申报要素初始交易申报,是指借入方将所持质押债券质押、向借出方借入标的债券的交易申报。质押债券在借入方证券账户中进行质押登记,标的债券在初始交易申报当日由借出方证券账户过户至借入方证券账户。初始交易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借贷双方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要素,具体包括:(I)基本信息:本方交易商、本方交易主体、本方经纪客户名称(如有、仅需在初始交易申报中填写)、证券账户号码、申报交易单元代码、本方交易员、对方交易商、对方交易主体、对方交易员等。其中,“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为投资者已报备账户信息相关内容,定义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I号一一账户信息报备;(2)业务要素:包括标的债券代码、数量,质押债券代码、数量和股份性质,借贷期限、借贷费率、借贷方向、约定号(如有)和补充约定等。其中:“标的债券数量”、“质押债券数量”是指对应债券的券面总额,最小申报单位为1万元,债券发生以减少实际面额方式办理的分期偿还时,对应债券的券面总额为债券剩余实际面额之和;若申报的实际券面总额除以标的债券实际面值不为整数的,按向下取整数原则进行债券过户;对于基础设施基金,该要素填写基金份数,最小申报单位为1万份;“股份性质”填写时,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证券的,可以选填“首发后限售份额”或者“无限售流通份额”,其余类型质押债券必须为“无限售流通份额”;“借贷期限”指成交日至借贷到期日的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成交日、不含借贷到期日;借贷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标的债券的剩余期限;“借贷费率”用于计算借贷费用,其值必须大于0,最小申报单位为0.01%;“借贷方向”可以选填“借入方”或者“借出方”,使用交易终端提交初始交易申报的,该要素默认选择“借入方”;“约定号(如有)”仅当对手方(即确认方)的交易主体类型为“机构经纪”时必填。2 .其他要求单笔债券借贷业务仅允许申报单只标的债券以及不超过30只质押债券。基础设施基金作为质押证券时,如涉及两种股份性质,需分别申报质押债券信息。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在业务申报时填写“补充约定”、并由对手方确认的方式明确其他事项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券付息安排、风险管理个性化安排等。通过交易终端提交相关申报时,借贷双方可以手动填写“客户订单号”,也可以通过“交易设置”页面设置系统自动填写。(二)质押券变更申报质押债券变更申报,是指债券借贷存续期间(不含初始成交日和到期结算日)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对质押债券进行变更或者提取因质押债券付息、部分或者全部兑付等情形所产生的现金的交易申报,包括换入质押债券申报、换出质押债券申报和换出现金申报。借贷双方可以通过该申报仅换入、换出质押债券,或者仅换出现金,也可以组合使用上述申报内容;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借贷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多次进行质押券变更申报,每笔申报换入或者换出的质押债券不得超过30只。变更质押债券申报除基本信息外,应当明确的业务要素包括:拟换出的质押债券代码、数量和股份性质,拟换入的质押债券代码、数量和股份性质,拟换出现金金额、约定号(如有)和补充约定等,其中:”拟换出现金金额”最小申报单位为0.01元。(三)提前终止申报债券借贷合约存续期间,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的,借贷双方可以在债券借贷合约存续期内选择提前终止该合约。提前终止申报要素除上述基本信息外,应当明确的业务要素包括: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债券借贷费用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的金额、现金结算金额及其通过场内支付的金额、约定号(如有)和补充约定等。在提前终止情形下,借贷双方可以重新约定债券借贷费用,通过“债券借贷费用金额”明确。若借入方应当偿还的标的债券数量不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用现金补足,并通过“现金结算金额”明确。(四)到期结算申报到期结算申报,是指借入方在到期结算日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支付债券借贷费用,同时解除质押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若借入方在到期结算日,标的债券的数量不足,无法按约定数量返还给借出方,可以与借出方协商通过现金补足差额或者全部用现金结算。到期结算申报要素除上述基本信息外,应当明确的业务要素包括:标的债券代码和数量、现金结算金额、现金结算场内支付金额、借贷费用场内支付金额以及补充约定等。其中,“借贷费用场内支付金额”不能超过根据初始借贷费率计算出的债券借贷费用总金额。(五)到期续做申报到期续做申报,是指原借贷双方于到期结算日结清债券借贷费用、同时基于原标的债券形成一笔新的债券借贷的交易申报。到期续做不能变更标的债券,但可以就标的债券的数量和质押债券进行重新约定。到期续做达成的新的债券借贷独立于原债券借贷,借贷双方分别就新债券借贷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义务。到期续做申报可以重新约定借贷期限和借贷费率,新申报的借贷期限不超过标的债券的剩余期限。到期续做申报要素除上述基本信息外,需明确的业务要素包括:场内支付的债券借贷费用金额、标的证券数量、拟换出的质押债券代码、数量以及股份性质,拟换入的质押债券代码、数量以及股份性质,续做期限、借贷费率、约定号(如有)和补充约定等。其中:“场内支付的债券借贷费用金额”不能超过根据当前合约的借贷费率计算出的债券借贷费用总金额;“续做期限”指续做成交日至借贷到期日的实际天数,按自然日计算,以天为单位,含成交日、不含借贷到期日;续做期限不得超过365天,且不得超过标的债券的剩余期限;借入方可以通过“拟换出/换入的质押债券”相关申报在原债券借贷合约的基础上,调整续做后合约的质押债券组合。(六)相关债券部分兑付情形下的申报安排如果标的债券或者质押债券在债券借贷存续期内发生过以减少实际面额的方式的部分兑付情形,借贷双方应当以调整后的实际面额在到期结算申报中计算填写对应债券数量,提前终止、到期续做、质押券变更等业务申报均参照上述安排。借贷双方在提交相关业务申报前,可以通过本所官网查询债券实际面值信息,并根据业务规则准确填写标的债券数量等申报要素。三、用券效率当日买入的债券,采用逐笔全额结算的,可以在完成交收后参与债券借贷业务;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当日不能参与债券借贷业务。借入或返还的标的债券在当日日间完成交收后当日可用;通过提前终止、到期结算、到期续做申报解除质押的质押债券在当日日间完成交收后当日可用,通过质押债券变更申报解除质押的质押债券次日可用。四、其他事项说明(一)借贷费用计算债券借贷费用是指债券借贷到期时借入方向借出方支付的费用,按债券借贷费率进行报价,借贷费率以年率表示,最小申报单位为0.01%o债券借贷费用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二标的债券实际券面总额X借贷费率X实际占券天数/365。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作为标的证券时,借贷费用的计算公式为:债券借贷费用二基础设施基金份额X达成初始交易前一日的收盘价(元/份)义借贷费率X实际占券天数/365。以基础设施基金作为标的证券进行到期续做申报时,上述公式中的收盘价取本次到期续做申报前一日的收盘价(元/份)。(二)标的债券资金返还事项标的债券在借贷期间涉及的利息以及部分偿付等资金返还事项等,借入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代收代付系统返还相关资金,也可以自行通过场外资金账户办理。为便利借贷双方约定场外资金账户(如有),交易终端支持借贷双方在初始交易申报以及续做申报中填写各自的场外资金账户。为方便交易用户快速完成委托申报,交易终端提供场外资金账户设置功能,用于设置常用的资金账户,供交易用户在填写委托要素时选择。一级管理员可以通过“设置-资金账户设置”创建资金账户并对二级管理员以及由其创建的交易用户授权;二级管理员能查看并对其下级交易用户授权;交易用户仅能查看其能使用的资金账户。(三)交易终端的参考要素展示借贷双方使用本所交易终端进行初始交易申报的,交易终端将根据投资者填写的标的证券数量、借贷期限、借贷费率,结合本所交易日历自动计算参考到期结算日、参考实际期限(参考实际占券天数)和参考借贷费用,供投资者交易参考。债券借贷存续期间以及到期时,交易终端根据最新交易日历更新参考到期结算日,并计算参考实际期限和参考借贷费用。第三章风险控制和处置安排一、风险控制安排(一)强化风险监测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借贷双方应当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交易对手方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集中度,交易前对对手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及准入管理,在债券借贷存续期持续监测对手方情况,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风险。产品参与债券借贷业务的,其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严格履行信息报备义务。(二)质押债券管理若出现标的债券、质押债券、证券账户或者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等异常情况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采取补充或者置换质押债券或者提前终止等应急处理措施。(三)大额报告制度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业务借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量的20%(含20%)或者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0%(含10%)时,应当及时通过szsebond邮箱向本所报送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此后每增加5个百分点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说明。二、风险处置安排债券借贷业务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违约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通过SZSebond邮箱向本所报告事件情况及其发生的原因、处理进展以及处理结果。债券借贷业务发生违约,借贷双方可以根据办法、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补充约定等以支付违约金、依法处置质押债券等方式进行违约救济。(一)协商一致的情况若借贷双方在债券借贷合约到期后1个交易日内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可以继续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到期结算或者到期续做申报,并通过场内办理标的债券过户返还、质押债券解质押或者现金结算等结算事宜。若借贷双方在债券借贷合约到期后1个交易日后才对违约处置方式达成一致,违约方需通过szsebond邮箱向本所提交违约处置的说明,说明具体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券或者质押债券的处置、现金结算和补息罚息的金额等。借贷双方可以申请通过质押债券过户、标的债券过户、相关资金(包括质押资金和其他结算资金)划转等方式进行违约处置。相关资金划付可以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场外办理。借贷双方就违约处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还应当提交解除质押申报,完成剩余质押债券的解质押(如有)、场内资金划转并了结债券借贷合约。解除质押申报由借入方发起,经借出方于当天交易时间内确认后生效。解除质押申报要素除基本信息外,还需明确相关结算金额(如有)。提交解除质押申报前,借贷双方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https:/(二)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借贷双方就违约处置事项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按照约定采取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第四章信息披露本所将通过官网定期发布债券借贷业务概况,其中包含每日发布按债券借贷期限统计的成交笔数、加权费率、成交金额等信息。其中,债券借贷期限分为9个品种,相关品种的简称以及代码对应关系如下:表一债券借贷期限品种简称以及代码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借贷期限131901L-OOl1天期(隔夜)131902L-0071天期(不含)至7天期(含)131903L-0147天期(不含)至14天期(含)131904L-02114天期(不含)至21天期(含)131905L-IM21天期(不含)至30天期(含)131906L-3M30天期(不含)至90天期(含)131907L-6M90天期(不含)至180天期(含)131908L-9M180天期(不含)至270天期(含)131909L-12M270天期(不含)至365天期(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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