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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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交规(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2年7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电动自行车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深圳市电动自行乍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负责实施。第四条市交警局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市交警局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第五条市交警局可以通过设立登记办理点、互联网线上办理、便民代办服务点等方式,受理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依据、程序、期限、号牌收费标准等事项和申请表示范文本,应当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的显著位置公布。第六条市交警局可以在登记办理点和便民代办服务点设立的学习点,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交通安全问答等“线上+线下”方式,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进行针对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常识教育。第七条市交警局应当建立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查验,号牌、行驶证发放等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交警局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号牌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监管,形成登记办理、宣传教育、执法管理闭环。第二章登记办理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第九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警局应当一次性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条市交警局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发放全市统一式样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号牌应当按要求安装在车辆后方指定位置。第十一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改变名称,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市交警局受理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申请人提出需要改变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市交警局应当收回原号牌,重新发放号牌。第十二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质量问题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申请更新登记,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市交警局受理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第十三条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错误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市交警局核实确属登记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相关内容。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因丢失、灭失、毁坏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到登记办理点或者便民代办服务点进行车辆交验,号牌、行驶证的补、换领。第三章便民代办服务第十五条市交警局可以在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设置便民代办服务点,委托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相关业务。第十六条便民代办服务点应当遵守下列有关规定:(一)公示工作时间、服务承诺;(二)工作时间内已受理代办的业务应当延时服务直至办结;(三)安排专人申领、签收、保管领取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及行驶证,对牌证存量、使用情况建立台账;(四)不得以登记服务、代办为由,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或者要求购买产品;不得以提供贵宾服务、加快办理等为由,变相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第十七条便民代办服务点不再接受委托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应当将收存保管的材料交回市交警局。市交警局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停止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信息。第十八条市交警局对便民代办服务点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一)定期开展电话回访调查;对服务评价不满意、投诉举报的情况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二)每月对便民代办服务点的业务进行实地检查;()监督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使用情况;(四)对异常业务数据进行核查处理;(五)对业务代办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六)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第十九条便民代办服务点违规代办登记的,市交警局视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委托其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相关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国家标准是指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所称“行驶证”“登记证”均包含电子证件。第二十二条2021年8月1日前,已在市交警局进行过备案并取得备案标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力二轮车,可以凭备案标识继续上道路行驶。设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后不能继续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