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docx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L MD-AQ 0065-201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及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炼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 名词解释(一) 动火作业: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临时动火、固定动火和生产用火。(二) 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临时动火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 固定动火:指在特定时间、特定区域进行的所有动火作业。固定动火适用于新建生产装置(不含与公用工程管网碰头)及经过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区域。(四)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五) 相关单位:除动火属地单位外,与动火所在工艺系统存在关联或者对动火地点拥有管辖权的单位。(六) 监护人:在作业现场专职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监护人不直接参与作业,为作业人提供作业环境、劳动保护设施完好情况、作业场所条件变化等情况信息,对整个作业过程实施监督管理。监护人包括甲方监护人和乙方监护人。(七) 置换:用清水、蒸汽、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将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气体替换出来的一种方法。(八) 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第二章 职责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和考核。第七条 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第八条 属地单位(一) 动火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作业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安全的现场作业条件;(二)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协助作业单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三) 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四) 对动火作业全过程及动火作业次生的安全问题负责。第九条 作业单位(一) 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二) 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三) 负责作业人员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四)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方案作业;(五) 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十条 动火作业项目负责人(一) 项目负责人由提出动火作业需求的属地单位专业人员担任;(二) 负责动火作业许可证相关内容的填写;(三)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的认定;(四) 负责风险辨识及相关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五) 负责全面管理、沟通、协调作业单位与属地单位的配合工作;负责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一) 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二) 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三) 负责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四) 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五) 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六) 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批准人(一) 负责审查落实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接受安全交底情况,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二) 负责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三) 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四) 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五) 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第十三条 动火监护人(一) 负责确认动火作业相关许可手续是否齐全;(二) 确认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是否全部落实;(三) 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当现场出现异常情况立即终止作业,及时进行报警、灭火、人员疏散、救援等初期处置;(四) 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五)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人(一) 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做到“四不动火”;(二) 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三) 对于强行违章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四) 动火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用火分类及管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生产用火的管理生产用火安全管理执行相关操作规程。第十六条 固定动火的管理固定动火申请单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附件,附件包括HSE作业计划书、固定动火范围平面图及作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等,书面申请经动火属地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固定动火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 边界外50米范围内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二) 制定固定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安全负责人;(三)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四) 设有明显的“固定动火区”标志,并标明动火区域界限;(五)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六) 固定动火区域主管部门和属地单位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临时动火的管理临时动火主要包括:(一)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二)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破碎、锤击、爆破、黑色金属撞击等产生火花的作业;(三) 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等明火作业;(四) 在生产区域内设置使用的内燃机、电动机等动力源;(五)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移动通讯等电气设施;(六) 在厂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七) 临时用电;(八) 机动车辆不准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必须进入时按照临时动火管理,生产装置应指定行车路线和停靠地点。非载货机动车与拖拉机严禁进入生产装置。第十八条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动火分为三级。(一) 特殊动火未经吹扫置换合格的盛装可燃、有毒介质及承压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进行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处理;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装置内的第一次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特殊动火必须经公司生产运行、机动设备、技术、安全环保等职能处室、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并落实可靠的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二) 一级动火在以下地点动火为一级动火:1.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装置区(含辅助生产装置)及周边50米范围内;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以外50米范围内;3. 有毒与可燃介质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管线、容器、装卸区、洗槽站、泵房与机房;4. 工业下水井、生活污水系统、雨排系统及各种管线(电缆)沟、检查井及其15米以内的区域;5. 宾馆、商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及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网络机房等场所。(三)二级动火在下列地点动火为二级动火:1. 进行检修的生产装置,在停车后经工艺处理合格完成生产-检修界面交接,并顺利完成系统检修第一次动火作业的系统或单元;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置换处理后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临时动火;5. 公司各单位二级动火应实施区域管理:1) 在每个生产厂建立专门的固定动火区域,对二级动火进行集中管理;2) 固定动火区的审批权限在公司安全主管部门;3) 如生产厂范围内没有符合要求的区域,可以申请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代为指定;4) 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作业执行固定动火审批流程;5) 固定动火区域的消防设施及器材的配置由所属单位负责解决;6) 固定动火区域内的动火监护由所属单位负责,可以实行区域监护,在动火点多于两个的情况下,动火监护人不应少于二人。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一) 基本要求1. 除生产用火和固定动火外,动火作业应执行作业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2. 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允许一处动火,一处动火指为实现动火目的而进行的电焊、气割、临时用电等所有临时动火作业,一处动火原则上不超过7.5米的范围;3. 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和属地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削减措施,复杂作业需要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4. 动火作业应做到“四不动火”; 5.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6. 严禁在装置停车倒空置换期间及投料开车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7. 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及生产区,按照大庆炼化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二) 监护管理要求1. 动火作业监护由二人担任,作业单位及动火属地单位各派一人,以动火属地单位人员为主;2. 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兼职监护人队伍,并对监护人进行定期培训。动火监护人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作业存在的风险,风险控制措施,消防、气防器材的使用,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急救与逃生,工业气瓶、焊接机具的使用常识和相关作业的管理规定等,考试合格后由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备案;3. 动火属地单位委派未经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担任动火作业监护人的,视为违章行为。第二节 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作业单位提前向动火属地单位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属地单位根据作业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前一天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动火作业预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天将各基层单位申报的当天或近期动火作业项目进行汇总,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公司网页上公布,公司各基层单位见到批准的预申报项目后,才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由于突发问题,生产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可以不履行书面预申报程序,由动火属地单位直接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领导或主管人员口头申报,作业属地单位专业主管领导及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履行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原则上抢修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照特级动火管理。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涉及到动火属地单位以外其它单位的,在作业许可证签发之前,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书面许可,作业涉及的单位自行组织风险识别和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第二十二条 动火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分别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识别出的风险及制订的削减措施要体现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第二十三条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由动火属地单位对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工艺风险削减措施中的排空、吹扫、置换、分析、拆加盲板、设置隔离屏障、消防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地漏的封堵等措施,均由属地单位提出,由作业单位和动火属地单位共同落实并相互监督,动火作业涉及到计量和仪表专业所属的引压管等附件的吹扫、置换和排空时,由所属专业落实安全措施,属地单位监督落实。 需要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的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前必须办理好用电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的依据是由动火属地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在受限空间或容器本体动火作业时,必须对受限空间内的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和有毒气体进行分析,同时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如使用同一张化验分析单的数据,化验分析单附在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中体现出采用同一化验分析单数据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编号。第二十六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核与签发必须在动火现场进行,在办公室内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或者允许他人代签作业许可证属于违章指挥行为。动火属地单位在动火作业前预约批准人到现场确认并批准作业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及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评价并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确认后报上一级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批准,由同级安全监督进行复核;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及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评价并落实安全措施后,会签作业许可证,经属地安全监督人员复核后由本单位专业主管领导批准;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属地上级单位组织相关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及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评价并落实安全措施,会签作业许可证,报公司主管领导或由其授权的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生产装置在运行中动火作业等级最低为一级。第二十八条 特级和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八小时),延期后总期限不超过24小时;装置停工大检修时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总期限不超过72小时。第二十九条 运行中的生产装置节假日期间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确属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按照特殊动火管理;正常生产中的一级动火作业,如果作业难度较大、作业风险较高或者对其他单位影响较大的,可以升级为特殊动火;在公司办公区域进行的维修、装修等施工项目中涉及的动火作业,由安排施工的主管部门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任何人可以提出立即终止作业的要求,监护人确认后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终止的原因,需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一)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二)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三) 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四)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五)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六) 事故状态下。第三十一条 动火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作业现场,动火属地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共同确认无余火和隐患后签字关闭作业许可证,收回许可证交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保存。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一年(包括已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一级、二级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以车间为单位编号。其中一级动火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生产厂编号(AZ其中一个字母,按照公司二级单位排序确定)+车间名称缩写(一个字母,由生产厂指定)“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车间名称缩写(两个字母,由生产厂指定)+“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 一级、二级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 (一)第一联:公示于作业现场,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二)第二联:展示于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由动火作业批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第三十三条 特级动火和固定区域动火许可证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号,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T+“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固定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格式为GD+“年(四位数字)月(两位数字)编号(三位数字)”。特级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其中: (一)第一联:公示于作业现场,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属地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 (二)第二联:展示于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属地上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三)第三联: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存档。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固定区域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作业单位、作业所在单位和作业主管单位留存。第三节 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四章第十五章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第十九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三章第二十四章第二十五章第二十六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第二十九章第三十章第三十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动火作业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第三十五条 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厚度不应小于管线壁厚,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第三十六条 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第三十七条 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第三十八条 在可能存有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和管线动火作业的,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使用清洗、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等手段清理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及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第三十九条 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首先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用动火作业许可证代替。第四十条 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第四十一条 在不存在易燃易爆介质的独立区域进行的预制作业和基建项目施工作业的动火作业(不含受限空间施工作业)可以不进行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第四十二条 动火前爆炸性气体检测分析的申请由动火属地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提出,并同时确定气体样品采集点位置,由动火属地单位当班生产人员协助样品采集工作。第四十三条 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时所依据的合格的爆炸性气体检测报告必须是由分析人员实地采集样品,在实验室条件下分析得出相关数据判定合格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所涉及到的气体样品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连续动火作业时,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连续或者延续动火作业过程中的气体检测可以由分析人员携带分析仪器现场进行,动火属地单位人员现场配合检测并实施监督,检测分析合格应现场出具检测报告。第四十四条 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第四十五条 爆炸性气体分析合格后30分钟内未开始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第四十六条 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属地单位安全监督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第四十七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物料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第四十八条 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二者与明火距离均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和乙炔瓶应远离热源及电气设备,不准在烈日下曝晒。使用电焊时,电焊工具应完好,电焊机外壳须接地。电焊机手把线及接地线应绝缘良好,工作时应做好防止碾压、刮断、高温受热的措施;接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允许通过管线、设备等金属体进行远距离搭接。第四十九条 不允许使用气焊切割内部情况不确定的设备的紧固螺栓。在使用其他方法无法奏效必须使用气焊切割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间隔一条切割一条;(二)切割一条补充一条;(三)补充一条紧固一条。第五十条 动火监护人变更须经作业批准人同意。变更后的监护人在许可证签字并进行现场交接。第五十一条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必要时应使用自动锁定连接。第五十二条 高处动火作业面比较狭窄、不利于人员迅速脱离的,或动火作业危险程度较高,动火人员需要随时作好撤离准备的,作业时应使用人力控制的安全绳。第五十三条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以上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氧气瓶、乙炔瓶与动火点垂直投影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五十四条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应停止室外高处动火作业,异常天气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第五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十六条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第五十七条 带压不置换动火的管理(一) 在正常生产状况下,常压储罐内部没有采取有效的吹扫隔离措施,并置换合格,无论常压储罐内部储存何种介质,均不允许在气相空间部位实施动火作业;(二) 不允许在内部存有氧化剂或非单一介质(结构、性质相近的介质除外)的设备、管道上从事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三) 动火点周围气体爆炸性分析必须合格;(四) 作业人员在开始动火前必须清楚施焊设备、管道的壁厚及其内部的介质和压力;(五) 带压不置换动火时,容器、管道内必须保持稳定的正压,在负压或常压工艺状态下,不允许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六) 动火前须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具,防止烫伤、烧伤或中毒事故的发生; (七) 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无法继续作业时,应及时停止动火,并保持动火设备内部工艺状态不发生变化;(八) 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第四节动火作业统计分析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汇总统计,每季度对动火作业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产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动火作业数量,规避安全风险。第五十九条 分析时主要从设计、采购、操作、材料、备品备件质量、检修施工质量、管理缺陷等方面着手,通过分析结果,追溯专业管理中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缺陷的程度,对专业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进行考核。第六十条 分析统计管理报告由各单位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等各专业人员参与分析并完成报告编制。第六十一条 公司每半年形成作业统计分析管理报告,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各专业管理部门召开会议,针对存在的缺陷,制定系统的整改和预防措施并落实,最终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纳入公司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第五章 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