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285-90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6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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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J285-90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60)(1).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 JTJ 28590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北京通 知(91)交工字222号我部组织制定的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285-90为交通行业标准并发布。 本行业标准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由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管理和解释。施行中有何意见请告该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编 制 说 明 根据交通部(88)交函河字194号文通知,由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等九个有关单位组成了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编写组。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为组长单位,长江航道局、交通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为副组长单位。参加单位有:交通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省航道局、湖南省航道管理局、长江航道局重庆工程局、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和河海大学。编写工作于1988年5月开始,历经两年另7个月。在编写过程中,黑龙江、上海航道局、四川、江西、浙江、广西等省(区)的交通厅和湖北省交通厅设计院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规范的编写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并积极提供了资料。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的编制在国内尚属首次,国际上也缺乏类似文献可供参考。编写组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四十多年来全国各地大量的航道整治工程的实践经验,吸收了丰富的科研成果和模型试验成果,并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完成了规范的编写工作,最后经交通部审定批准颁布。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意见提供我院,以便修订时参考。 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 一九九一年元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基本资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三节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四节 初步设计阶段 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阶段第三章 总体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整治标准 第三节 整治原则 第四节 整治水位与整治线设计第四章 浅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沙质和卵石浅滩 第三节 泥质浅滩 第四节 石质浅滩 第五节 工程布置基本要求第五章 急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基岩急滩 第三节 溪口急滩 第四节 崩岩、滑坡急滩 第五节 卵石急滩第六章 险滩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礁石险滩 第三节 急弯险滩 第四节 泡漩险滩 第五节 滑梁水险滩第七章 潮汐河口航道整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拦门沙 第三节 口门内浅滩 第四节 整治线与挖槽布置第八章 特殊河段航道整治 第一节 水库库区和变动回水区航道 第二节 桥渡河段航道 第三节 湖区航道第九章 整治建筑物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丁坝 第三节 顺坝 第四节 锁坝 第五节 护岸 第六节 稳定计算第十章 施工及验收 第一节 施工一般规定 第二节 筑坝 第三节 护岸施工 第四节 疏浚及炸礁 第五节 竣工验收及效果观测第十一章 试验研究 第一节 河工模型试验 第二节 河工模型试验应具备的资料 第三节 其他试验研究第十二章 水力计算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河流水面线计算 第三节 分汊河段的水力计算 第四节 整治后流速分布计算 第五节 建筑物局部冲刷计算附录一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公式符号附录二 航道整治工程专用名词解释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编写人员第一章 总 则 第101 条 航道整治应以提高和稳定航道尺度,改善通航水流条件,扩大通过能力,满足船舶、船队安全航行的需要为目的。 为提高航道整治的规划、设计和施工技术水平,使其逐步达到标准科学化和现代化,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天然河流、湖泊和水库的航道整治工程。工程内容包括:筑坝(丁坝、顺坝、锁坝、潜坝等)、疏浚、炸礁及护岸等。 第103条 航道整治应与国土规划、流域规划、河道整治相协调,全面规划,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正确处理与防洪、水电、排灌、城市供水及港口等方面的关系。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航道整治工程应远近结合,分期实施;必要时,与渠化、流量调节等工程措施相结合,逐步建成干支直达、江海沟通、标准统一、四通八达的航道网。 第104条 航道整治应充分掌握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泥沙等资料;重视现场调查,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河床演变分析;不断总结经验,选用合理的治理方案,以适应单滩、滩群和长河段整治的需要。 第105条 航道整治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106条 航道整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具体法规,对建设地区的环境影响进行专题评价。 第107条 航道整治工程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编制办法和深度要求,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及内河航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执行。第二章 基 本 资 料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 211条 航道整治工程按基建程序规定的不同阶段,应具备不同要求的基本资料。后一阶段所需的资料,均应在前阶段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 第212条 基本资料的搜集和整理,除按本章规定外,应参照交通部内河航道测量规范(试行)(JTJ281-88)、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第二篇第二册地质勘察(JTJ224-87)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2. 13条 五级及其以下航道的整治工程,各阶段基本资料的要求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简化。第二节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 经济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腹地内社会经济、交通运输概况及发展规划,沿江大型厂矿分布及其对水运的要求;各水平年客、货运量预测。 第2. 22条 自然条件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水文、气象、地形、地质;感潮河段的潮汐、波浪及含盐度;季节性封冻河流历年停航天数等。 第223条 航道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河道基本特性,整治河段的航道图和滩险图,滩险的类型、数量、分布、碍航情况、整治历史及有关方面对整治的意见,航道维护尺度,助导航和通讯设施及海事情况等。 第2. 2. 4条 港口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沿江港口分布,各港泊位、辅助设施状况及吞吐能力,港口客、货吞吐量现状及预测。 第225条 船舶方面应具备下列资料:沿江主要水运企业拥有船舶的数量、吨位,主要船型、船队尺度,船舶营运组织情况及其发展规划。 第226条 应调查水利水电枢纽、工农业取排水设施、通航建筑物、跨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及其对航运的影响,了解沿江防洪要求、城市建设和国土规划等方面的资料。第227 条 应搜集航道、港口等工程建设投资估算的扩大综合指标,或估算建设方案工程量及投资的资料。第三节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 31条 整治河段必须具有地形图,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平面控制宜采用国家坐标系统,与国家坐标系统连接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独立坐标系统。高程控制宜采用黄海的或当地通用的高程系统。水深图的绘图基面,内河宜采用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潮汐河口宜采用理论基准面,库区和湖区可采用绝对高程基面。各次测图应采用统一的控制系统和绘图基面。 二、测图应标注水尺位置、测时水位、绘图水位及沿程瞬时水位。 三、根据内河航道测量规范(试行)并结合整治河段实际情况选取测图比尺。测图范围应包括整个整治河段,并根据需要向上、下游适当延长,两岸高程宜测至常年洪水位。 四、滩险测区范围:浅滩应包括浅区及其上、下游稳定深槽的一部分;分汊河段应包括洲头分流点至洲尾汇流点及其上、下游稳定深槽的一部分;相互有影响的相邻滩险测图应衔接;急滩和险滩应包括滩段及其上、下游受影响的部位。 五、对于地形复杂的重点滩险,应适当加大图比和扩大测区范围;对冲淤变化较大的浅滩还应增加测次。 第232条 水文气象方面应搜集以下资料: 一、水位 除搜集有关水文、水位站的长系列水位资料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固定水尺和临时水尺施测水位。固定水尺观测时间不少于一个水文年;临时水尺应与固定水尺同步观读。 二、流量。 除应搜集有关水文站的流量资料外,对于重点汊道浅滩的分流比以及重点滩险的断面流速分布宜根据需要组织施测;应搜集沿江水利水电枢纽、引排水工程的调度运用方式、各年下泄或引排流量的过程线、流量和水位日变幅及其沿程变化的资料。 三、流速流向 应施测滩险的流速、流向和碍航流态。 四、泥沙 应搜集水文站的悬移质、推移质输沙量及其粒配资料;对主要浅滩宜进行河床质采样。 五、水库、湖泊及潮汐河口地区应搜集波浪资料。 六、气象 应搜集风、雾、雨、雪、气温等与航运有关的资料。 七、季节性封冻河流应搜集流冰期的冰凌尺度和流速等资料。 第233条 地质、地貌方面应理集以下资料: 一、对河床组成复杂的滩险,应查明覆盖层的厚度、分布、粒配,下伏岩石的性质和顶面高程,以及河岸组成和护岸等情况。 二、根据需要进行溪沟调查,查明溪沟底纵坡、泥石来源、暴雨迳流及其与溪沟口滩体变形的关系。 三、在崩岩、滑坡地区,应搜集岸坡稳定性评价等方面的资料。 第2. 34条 河床演变方面应搜集以下资料: 一、典型河段历年测图及其演变分析; 二、重点滩险历年碍航、海事等资料及其原因分析; 三、有条件时,还应搜集重点滩险模型试验研究资料及分析报 告。 第235条 船舶方面应搜集船型、船队及其营运组织方面的技术经济论证资料。 第236条 应搜集与航道整治工程有关的生态环境资料。 第237条 有漂木、竹木排筏流放的河流,应搜集历年漂木量、年内分配、收漂站布设、流放排筏尺寸等资料。 第238条 应搜集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有关的资料。 第2. 39条 应搜集与整治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的单价和来源,以及编制投资估算所需的依据和定额资料。第四节 初步设计阶段 第241条 对年际变化不大的浅滩,宜在汛前、汛后、枯水期各进行一次水文和水下地形测量;对年际变化大的浅滩,至少应有连续两个水文年的资料。对年内变化大的浅滩,还宜增加浅区的测次。水文、地形资料应同一时段观测。 第242条 应施测滩险河段的比降、流速、流向和碍航流态;重点滩险还应施测整治部位的大比尺图。 第243条 需疏浚、炸礁的部位,应查明挖槽土质情况或开挖岩石的级别、可钻性、可爆性等。 第244条 应按集重点滩险的河工模型试验、船模试验、分析计算资料以及其他专项试验研究资料。 第245条 应搜集主要施工地段的施工条件,包括交通、水、电、燃料和自然条件影响,以及可能采用的施工方法等资料。 第246条 应搜集编制工程概算有关的定额与单价资料,以及地方材料的产地、产量、质量和规格等资料。 第2. 4. 7条 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工程项目,除本节规定外,还应按本章第二、三节要求,搜集和观测所需的基本资料。第五节 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251条 施工图设计直依据近12年测图。变化急剧的浅滩,宜采用当年测图。施工区测图可按分项工程的性质、规模,采用不同的图比:炸礁1:100一1:500;筑坝1:5001:5000;疏浚1:10001:10000。 第2. 5. 2条 应根据需要进一步搜集有关专项试验研究资料。 第253条 应搜集与施工有关的工况、施工机具、施工船舶以及施工通航与封航要求等资料。 第2. 5. 4条 应搜集爆破施工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结构、性质等资料。 第2. 5. 5条 应搜集编制工程预算有关的定额与单价资料。第三章 总 体 设 计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311条 一个较长或重要河段的航道整治,在工程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总体设计,其内容包括:客、货运量预测、治理原则、设计标准、整治线规划、工程规模、实施步骤、投资概算以及经济效益和环境评价等。 第312条 客、货运量预测设计水平年一般定为1015年,自工程竣工投产年所属国家五年计划的最后一年起算。该年限规定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作适当调整。 第31. 3条 应根据天然河流的具体特点及运输发展要求,在现有营运船舶及航道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综合论证,确定设计水平年的通航标准。 第314条 通航标准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航道尺度、船舶尺度和吨级、工程措施、工程量及投资、年维护费用,以及航道年通过能力、船舶数量、投资和营运成本、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3. 15条 长河段航道整治应根据通航标准对航道条件的要求,认真分析研究河段内各个滩险的碍航特点及其演变规律,综合归纳,通过多方案比较,选取经济而有效的整治方案。 局部滩险的整治应在全河段整治总体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各个滩险的不同特点,采用相应的整治工程措施。 第316条 航道整治应首先进行河道演变分析,作出演变预测。 平原河流演变分析应偏重于河势、岸线、滩槽、水流、泥沙条件变化等。 山区河流演变分析应偏重于水流特性、推移质运动,以及溪口堆积物的演变等。 第317条 对滩势复杂、整治难度较大且缺乏实践经验的河段进行航道整治时,宜先进行模型试验;必要时可安排试验性整治工程,取得试验成果后,再进行全面整治。 第318条 在长河段整治总体设计中,应安排重点滩险施工前后的观测。研究计划。 第319条 航道整治工程总体设计的投资估算与经济评价,应满足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的不同深度要求。其内容包括: 一、计算主体工程与配套工程的工程量、工程投资、运输成本、直接效益、间接效益等。 二、根据交通部水运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提出工程评价报告。第二节 整 治 标 准 第3. 2. 1条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或流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或流量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或保证率频率法计算。由基本水文、水位站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推算摊险的相应水位,可采用水位相关法。在缺乏相关资料时,可采用枯水期实测的瞬时水面线或比降插入法推算确定。 二、在有枢纽控制的河段,枢纽上、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流量按全国内河通航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潮汐河口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参照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第三篇 海港水文(JTJ21387)第212条执行。 第32. 2条 航道标准尺度应按以下规定分别计算。 一、航道标准水深: H = t十H (3221)筑坝、疏浚相结合。 第333条 航道整治应根据浅滩、急滩、险滩的不同碍航性质,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优选工程方案。对兼具两种或三种碍航性质的滩险,应抓住主要矛盾,综合治理。 第334条 长河段的整治工程,可根据经济发展的轻重缓急,按设计标准一次建成或分期分段实施。对于碍航严重、影响较大的河段,条件许可时应优先安排实施。 第3. 35条 对于年际冲淤变化较大的浅滩,宜抓住浅滩演变过程中的有利时机进行整治。 第336条 在已建或将建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河段上进行航道整治时,对枢纽工程可能造成的水沙条件变化、河床冲淤变形,以及枢纽工程运用调度对航道造成的影响,应作认真的分析研究,对其发展趋势作出充分的估计,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第四节 整治水位与整治线设计 第341条 航道整治水位可采用优良河段平滩水位法、多年平均流量法、造床流量法、水位与航深关系法等,结合本河段的整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一条河流的上、中、下游,甚至一个较长滩群的不同部位,可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建筑物的作用,采用不同的整治水位,力求切合实际需要。 第342条 航道整治线宽度应根据本河流的具体情况和整治的实践经验,通过综合分析确定。本河段有经实践检验、效果良好的经验公式,可作为计算整治线宽度的主要依据。在缺乏整治经验的河流上,整治线宽度可参照以下方法验算分析确定。 一、经验方法 1优良河段模拟法:参照整治河段内或附近条件相似的优良过渡段的河宽,选取整治线宽度。 2实测河宽水深分析法:根据整治河段的实测资料,绘制包括浅滩与深槽在内的宽度与水深关系曲线,从中选取满足整治要求 三、有支流汇入的河段下游,在确定整治线宽度与整治水位时,应计入支流汇入的流量。 四、分汊河流应按航道整治后通航汊道新的分流量,确定其整治线宽度。 五、当浅滩群的流速沿程减少时,经验算后,出口段整治线宽度可予适当缩窄。 六、特别复杂的浅滩,其整治水位与整治线宽度的确定,可通过河工模型试验验证。 第34. 4条 航道整治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治线的走向和位置应依靠主导河岸,其起迄点应与稳定深槽的河岸相衔接,并根据河流、地形、地貌的特征,利用比较坚实的河岸、突嘴、矶头等作为整治线的控制点。 二、航道整治线轴线应布置为缓和而平滑的连续曲线,两组反向曲线之间应以较短的直线过渡段联接;直线过渡段长度不大于整治线宽度的3倍。 三、航道整治线所包络的范围宜选在河流退水期冲刷较快、泥沙淤积较少、深泓线较稳定的区域;力求整治线的走向与中、枯水流向大致吻合。 四、航道整治线的布置应注意与沿岸城镇建设和码头发展结合,并尽量避免引起取、排水口淤塞。第四章 浅 滩 整 治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411条 浅滩整治可按沙质和卵石浅滩、泥质浅滩、石质浅滩的不同特性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412条 沙质和卵石浅滩、泥质浅滩的整治,应重点研究水、沙条件变化和河床演变规律;石质浅滩的整治,应重点研究水力因素的变化。 第413条 沙质和卵石浅滩直筑坝与疏浚相结合。泥质浅滩宜以疏浚为主,辅以必要的整治建筑物。石质浅滩宜采取爆破开槽,必要时与筑坝壅水相结合。 第414条 浅滩整治水位和整治线宽度的确定应按第三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沙质和卵石浅滩 第421条 整治沙质和卵石浅滩,应查明其成滩原因,航道上游来水、来沙情况;分析河岸、航槽、洲滩的多年变化与趋势,出现冲刷和淤积的水位,上下游河势变化,其他工程设施与采石采沙等活动对本滩的影响等。并应进行下列各项资料的整理分析: 一、浅滩河段冲淤变化比较; 二、水位、流量与航道最小水深关系; 三、深泓线变化; 四、分流、分沙比的变化; 五、河床质中值粒径分布; 六、滩段流速、比降或水面线变化。 第422条 沙质和卵石浅滩可分为过渡段浅滩、汊道浅滩、弯道浅滩、支流河口浅滩和散乱浅滩等,整治时应按山区、平原河流不同特性区别对待。 第423条 过渡段浅滩整治 整治过渡段浅滩应束窄河床,固定和加高边滩,集中水流冲刷航槽。不同类型的过渡段浅滩应采用不同的工程措施: 一、正常过渡段浅滩应根据浅段长短、边滩高低及其完整程度,在一侧或两侧布置不同数量的丁坝,特殊情况下也可用顺坝整治。丁坝群的首座及末座丁坝宜分别靠近上深槽末端和下深槽首端。 二、交错过渡段浅滩除在过渡段建丁坝外,当上深槽尖潭或下深槽沱口不能利用时,应建坝予以封闭,或抛泥填塞。山区河流的这类卵石浅滩如上浅下险时,可在下深槽沱口内建丁坝或潜坝,调整流速,改善流态。 三、复式过渡段浅滩应根据中间深潭容积大小及其发展趋势,按双向过渡或单向微弯过渡型在一岸或两岸合理设置丁坝群。 四、沙质河床中的交错浅滩和复式浅滩,当边滩变化较大或过于低平时,应予固定和加高。在婉蜒河段,必要时还应考虑上下弯道的局部护岸。 五、卵石或卵石夹沙过渡段浅滩,除布置整治建筑物外,还宜安排基建性疏浚。 第42. 4条 汊道浅滩整治 整治汊道浅滩应慎重选汊,采取工程措施调整分流比和改善通航汊道的通航条件。具体实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航汊道选择 选择通航汊道,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分析比较: 1汊道的稳定性与发展趋势; 2. 分流比和分沙比; 3输沙能力和河床质粒径; 4通航条件; 5与城镇工业、交通、水利布局的关系; 6. 施工条件; 7. 工程投资。 二、调整分流比 当选定的通航设道的分流量已能满足要求时,宜稳定现有分流比;否则应在非通航汊道建锁坝或采取其他工程措施,以满足通航汊道所需流量。锁坝的坝高可参照第十二章第三节的规定计算,或通过模型试验确定。 三、汊道进口段浅滩整治 1平原河流汊道进口段浅滩整治,应在保证所需流量的前提下布置整治建筑物,束窄河道,稳定洲头,增加浅区航道流速。当河岸易于冲蚀时,还应采取必要的护岸措施,以稳定河势。如浅区床沙粒径较粗,宜同时进行基建性疏浚。 2山区河流汊道进口段浅滩整治宜建洲头顺坝,以拦截横流,调整流向,并固定洲头,同时疏浚汊道进口段的浅债,加深和拓宽航道。必要时还可建潜坝改善流态。 四、汊道出口段浅滩整治 1平原河流宜在一岸或两岸布置建筑物,并视情况在洲尾建顺坝。床沙粒径较粗的浅区,除建整治建筑物外,还需进行基建性疏浚。 2山区河流宜按洲尾脊线方向布置洲尾顺坝,坝头应延伸至汇流点以下,必要时还可在另一岸加建丁坝。 五、特殊情况处置 1当汊道中部出现浅滩时,可参照整治单一河道的原则布置整治建筑物,但应防止分流比减小。 2因心滩低矮而形成的汊道浅滩,可用鱼嘴或两侧带短丁坝的顺坝加高心滩;或将心滩视作边滩,用几座丁坝使其与对岸相连,固滩与堵汊并举。 3当需要将枯水期分流比较小、河道较顺直的支汊辟为枯水航道时,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或模型试验。 4对于汛期水流取直走支汊,使主汊航道产生淤积,汛后暂时碍航的浅滩,可按具体情况筑坝提高主汊的冲刷水位,或加深支汊航槽,延长其通航期,使两汊航道能交替使用。 第425条 弯道浅滩整治 弯道浅滩的整治应修整岸线,减小曲率,调整水流,或裁弯取直。具体工程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山区河流的弯道浅滩,可在凹岸适当部位建顺坝或下挑丁坝,平顺近岸水流,必要时疏浚凸岸浅区。也可用顺坝封闭弯槽,开挖直槽。 二、对平原河流岸线不规整的弯道浅滩,可采取切嘴,或建丁坝群,平顺岸线。对抗冲性能较差的弯道凹岸,还应辅以必要的护岸。 三、弯道过分发育,弯顶附近产生撇弯切滩,或凸岸边滩侵入航道,可在凹岸布置整治建筑物,必要时疏浚凸岸浅区。如需裁弯取直,应进行充分论证或模型试验研究。 第4. 26条 支流河口浅滩整治 支流河口浅滩的整治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小汇流角,改善汇流条件,增强浅区冲刷能力。具体工程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支流无通航要求时,可在汇流嘴建导流顺坝,以减小汇流角,并按有利于冲刷干流浅区的原则,合理布置整治线和建筑物。导流顺坝的整治水位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二、当干、支流均有通航要求时,除采取措施减小汇流角外,还应根据支流是在干流凹岸或凸岸入汇等不同情况,统筹规划干、支流整治线走向,并按兼顾干、支流的原则,布置整治建筑物。当汛期汇流口淤沙量大时,宜适当提高整治水位,必要时结合疏浚。 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过充分技术经济论证,也可将支流河口改道,使入汇条件获得明显改善。 第427条 散乱浅滩整治 散乱浅滩的整治应固滩护岸,控制河势,堵汊并洲,集中水流,稳定中枯水航道。具体工程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原河流因边滩切割而形成的散乱浅滩,应按微弯河型规划整治线,建丁坝群加高和固定上下边摊,形成稳定的过渡段航道。 二、平原河流因河岸和河床均不稳定而形成的散乱浅滩,应利用节点,统筹规划整治线,采取建丁坝群和护岸措施,固定边滩、心滩,保护可以作为主导河岸的滩岸,结合新航槽的开挖,形成稳定的中枯水河槽。 三、山区河流以汊流纵横交错、主槽迁徙不定为特征的散乱浅滩,整治时应妥善选择主航槽,用低顺坝连接洲头,封堵支汊,并采取工程措施,保护洲头和受冲部位的局部河岸。第三节 泥 质 浅 滩 第431条 整治泥质浅滩直以疏浚为主,浚深航槽,切除突嘴,除达到规定尺度外,可另加适当的备淤深度和宽度,延长挖槽使用期。 第432条 挖槽定线直符合中枯水流向。当浅滩上洪水和中枯水流向有较大偏离,或挖槽有淤积变化时,可布置整治建筑物,调整流向,稳定航槽。 第433条 对有跌坎的泥质浅滩,宜市置较长的挖槽,调整其纵比降,并注意避开有沙质夹层的部位,以免形成新的跌坎。 第434条 当挖槽较长或疏浚量较大时,应进行挖槽水面线计算。第四节 石 质 浅 滩 第441条 整治石质浅滩应采取炸礁开槽措施,必要时与筑坝壅水相结合。 第442条 对有底沙运动的石质浅滩,整治时应分析其冲淤规律和变化趋势,除炸礁开槽外,必要时可筑坝以增大输沙能力。第44. 3条 对无覆盖层的石质浅滩,整治时宜按中枯水流缓曲线,坝头宜伸入或接近下深槽,并保持水流平顺。 二、以拦截横流为主的洲头与洲尾顺坝宜沿洲脊线布置,与江心洲地形平顺衔接。 三、调整过分凹入的河弯,以及引导主流从一岸过渡到另一岸,可采用丁顺坝。 第45. 3条 建锁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原河流上的锁坝,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宜建在封堵汊道的中段,并与主流向正交。当汊道的水面落差超过0.8m时,宜分别在汊道的中上部和中下部建锁坝。 二、山区河流上的锁坝,可根据地质、地形及水流条件,布置在汊道的上段。 第454条 护岸工程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坝后河岸受顶冲的部位,如可能发生变化,影响航道稳定,应视情况适当布置护岸。 二、护岸工程宜采用平顺式。局部岸线不规则时,可用顺坝或丁坝予以调整,护岸丁坝的间距可按表451选取,以主流不冲刷河岸为原则。 第4. 55条 挖槽布置及弃土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挖槽布置 1挖槽的位置宜避开泥沙淤积区,并与整治线相协调。 2挖槽与中枯水主流向的交角不宜大于15°。 3短挖槽可用直线连接上下深槽,长挖槽可用折线构成微弯型与上下深槽平顺衔接。 4挖槽的进口段必要时可拓宽成喇叭形,平原河流的挖槽出口段宜酌情增深。 二、弃土处理 1应充分利用疏浚土筑坝、填塞支汊或抛置于边摊、坝田,调整河床形态。 2无直接利用条件时,可抛置于不影响航道的深槽区,并应避免污染环境。第五章 急 滩 整 治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5. 11条 急滩整治可按基岩急滩、溪口急滩、崩岩滑坡急滩、卵石急滩等类型,并区别突嘴、窄槽、潜埂等形态,采取不同的工程措施。 第512条 急滩整治的资料搜集与勘察测量除按第二章规定外,还应补充下列资料: 一、船舶绞滩与海损事故的调查分析; 二、成滩期上行船舶实船试验与航线上的比降、流速的观测成果; 三、整治范围内陆上与水下部分的地质资料; 四、溪沟内山洪来石量及其相应水文条件的调查或观测成果; 五、对崩岩、滑坡区的地质调查与勘探资料。 第513条 急滩成滩期的上限、下限与最汹等特征水位,应根据实测的河床地形和水文资料,通过分析成滩期滩段比降、流速的变化及其对上行船舶的影响情况确定。 第514条 急滩整治应在技术可能、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达到船舶能自航上滩。如整治工程量与投资较大,亦可采用整治与绞滩相结合的方法。 第515条 急滩整治可采用炸礁、疏浚与筑坝等工程措施,以拓宽滩口过水断面或适当壅高水位,减缓流速与比降。 第516条 船舶自航上滩允许的比降和流速,可通过实船试验、船模试验或分析计算确定。第二节 基 岩 急 滩 第5. 21条 突嘴型急滩整治可按对口、错口等滩型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对口型急滩可根据航行需要切除一岸或两岸突嘴,扩大过水断面,减缓流速与比降。 二、错口型急滩除切除突嘴外,可通过整治适当延长错口长度,便利船舶交替利用两岸缓流上摊。 三、多个突嘴相邻近的急滩整治,应考虑各突嘴间的相互影响,因地制宜地确定方案。必要时可进行模型试验。 第5. 22条 窄槽型急滩整治,可扩大卡口处的过水断面、拓宽缓流区航道,或在滩下深槽筑坝壅水,使流速、比降满足船舶自航上滩的要求。 第523条 潜埂型急滩整治,可扩大潜埂处的过水断面,必要时在下游筑坝壅水,使滩口比降、流速满足要求。 第524条 急滩整治设计,应进行整治前后水面线计算,检验其对上游河段的影响。 第525条 整治开挖线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开挖线应适应整治后航线变化的需要,使水流平顺、便利航行。 二、为拓宽或开辟缓流航道的开挖线,应布置在有缓流的一岸;以减缓流速、比降为主的开挖线,则宜布置在主流偏向的一岸。 三、开挖线布置应保持整治区不产生泥沙淤积并能满足挖泥船施工的要求。 四、整治成错口滩型式的开挖线布置,上凸嘴宜切除其下游部分,下凸嘴宜切除其上游部分。 五、开挖线宜采用直线,如开挖线较长时,也可采用折线。 六、开挖线的高程、平面布置与整治断面形态相互关联,设计时应综合研究确定。七、开挖线的设计应进行多方案比较,选择既能减缓滩势,便 第534条 溪沟口有适宜筑导流坝条件,滩下有容纳5年以上淤积量的深沱区时,可在溪口建坝,将沟内来石导向滩下深沱。 溪口改道的导流坝宜建在基岩或坚固的基础上,并尽量避免受山洪的顶冲。如溪口改道无天然的沟槽可利用,则需采用人工开挖导流沟,如图 534。 第5. 35条 溪沟拦石坝与溪口导流坝可采用浆砌条石、混凝土结构。拦石坝可采用透水的栏栅式坝型。第四节 崩岩、滑坡急滩 第541条 崩岩、滑坡急滩整治除参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治区宜布置在非滑坡的一岸。如必须整治滑坡一岸时,应慎重研究整治开挖线布置与整治断面形态,尽量减少对滑坡体稳定的不利影响。 二、进行崩岩、滑坡急滩的整治,如需采用爆破工程时,应对滑体稳定进行计算与监测,限制每次起爆的最大用药量。 第542条 为巩固滩口整治效果,对稳定性较差的崩岩与滑坡体,必要时可采用以下措施进行防治。 一、在滑坡范围外,设置一条或多条截水沟,防止地表水流人滑坡区,并在滑坡范围内充分利用自然地形,布置排水系统。 二、采用削坡减载、抗滑桩、锚杆、支档等措施。第五节 卵 石 急 滩 第551条 整治卵石急滩应查明滩段的河床组成和卵石运动状况,分析成滩原因。 第55. 2条 卵石急滩可采用疏浚方法,扩大滩段过水断面,以减缓流速。如疏浚后有局部回淤,应根据具体情况,布置整治建筑物。 第553条 对较短的卵石急滩,其下深槽较深时,可在下深槽筑潜坝或填槽调整滩段的比降、流速。 第554条 较顺直宽浅的卵石急滩,可布置错口丁坝,使船舶能交替利用两岸的缓流上摊。第六章 险 滩 整 治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6. 1. 1条 险滩整治可按礁石险滩、急弯险滩、泡漩险滩。滑梁水险滩采取不同的工程措施。 第6. 1. 2条 险滩整治的资料搜集,除按第二章规定外,还应补充以下资料: 一 、水下暗礁或重要局部地形的1:100-1:500测图; 二、泡漩水的强度,横流的速度、流向,跌坎的落差和回流的范围、速度等; 三、上、下行船队的航迹、航速。 第6. 1. 3条 成滩的上、下限水位与最汹水位,应根据险滩在各级水位下的碍航情况确定。 第6. 1. 4条 险滩整治主要采用炸礁、筑坝、疏浚、切嘴等工程措施。拓宽、加深航道,增大弯曲半径,改善不良流态第二节 礁 石 险 滩 第6. 2. 1条 对危及航行安全的礁石险滩,应查明其碍航的具体地形,地质和水流条件,采取炸礁、筑坝等措施。 第6. 2. 2条 航道狭窄、边缘凹凸不平、水流紊乱的礁石险滩,应通过计算或必要时进行实船试验,确定航道尺度和开挖部位,采用切除突出部份的石梁、石嘴,或建顺坝平顺岸线,予以整治。 第6. 2. 3条 航道内水下礁石的清炸深度,应根据改善险情的要求,参照第3. 2. 2条的规定适当加深。第三节 急 弯 险 滩 第6. 3. 1条 整治急弯险滩应加大航道宽度或弯曲半径。消除或改善扫弯水和回流等不良流态。以满足标准船队安全下驶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