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应用课件.ppt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应用,培训目的,认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所面临的安全形势、任务和要求。了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监管及监管执法中所涉及到得法律法规,熟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安全技术和安全监管的要领。达到会监管、善监管、科学监管和依法监管之目的。本讲重点解决的是: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对高速公里建设实施依法监管、有效监管的问题。,主要内容,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 法规二、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涉及到“六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六大条例”: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6、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它还涉及到国家安监总局、交通部、建设部等相关部、委、局有关单项行政法令。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建设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很多。,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与2002年11月1日施行。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的一部“生命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1、立法目的及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又是法律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法律制度、法律条文都是围绕这个立法宗旨确定的。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法定职权时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和从业人员之间所发生的监督管理关系。,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管理者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社会组织、公民之间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3、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生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 权责一致的原则。 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政府监督管理与社会监督两部分。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现场检查权 当场处理权 紧急处置权 查封扣押权,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5、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信息公布等内容。,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在 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必须牵头抓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救援体系。,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2)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高危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的规定迅速、及时、准确地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事故责任的追究,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5、生产经营单位为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6、特种作业人员为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0、生产经营单位为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 测的。13、未对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的。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 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 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的。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 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地 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 监督管理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 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 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 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 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 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调、管理的。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 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23、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 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24、生产经营场所在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 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 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 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的。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的、他人财产损失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分别是:处以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 的违法行为: 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5)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民事责任的涵义 连带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条例具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是操作性强。 二是适用范围广。 三是要求更加严。 四是处罚更加重。 五是事故等级划分有变化。 六是事故批复规格提高了。,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特别规定 一是进一步落实事故报告责任。 二是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 三是建立值班制度。,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组织事故调查责任的划分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有关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事故调查“客观、公正、高效”的要求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组成的原则、组成单位以及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及其在事故调查中的职权。 三是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明确规定了提交报告的时限。,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一是明确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 二是对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三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四)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设的原则。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一、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一)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责任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单位擅自从事有关建设工程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负责安全监督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不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立即撤销原批准。,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二)与备案条件相关的规定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将撤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须在撤除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三)与现场监督检查相关的内容。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四)与监督检查相关的职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五)与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除采取必要救护措施外,在1小时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六)与事故调查处理相关的依据,二 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定职责,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上位法适用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适用优于普通法。 单行法适用优于综合性法。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1)执法主体合法(法律赋予的权力);(2)执法权限合法(不能越权行政);(3)执法内容合法(所涉及的内容只能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内容);(4)执法人员资格合法。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一是属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利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在编工作人员;二是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本专业的知识;三是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四是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要求执法过程中持证执法、亮证执法、文明执法)。,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5)程序合法 依法立案; 依法取证;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处罚的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 需要听证的,执行听证程序; 拟写调查报告; 根据审查决定,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程序是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案、归档。,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执法主体资格人有三种称谓,即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应当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分别按照下例情形区分并承担责任: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3、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4、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5、审核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6、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7、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同志们,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监管任务很重,难度很大,要求很高,这就需要大家熟悉情况,熟悉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作中切忌“单打一”必须协同和督促负有主管职责的部门让他们搞好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性监督,我们安监部门的同志主要是履行好综合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监管工作任重而道远,还望同志们尚须努力,多加保重!,三、高速公路建设与安全监管相关的执法准则,谢谢大家!祝大家一生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