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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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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学习笔记.docx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a)定义: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的总称。 b)作用:1)引导和约束会计工作的规范;2)评价会计工作质量的依据;3)促进会计工作发展约束力和动力。 第一节 构成1. 会计法律(法) a) 定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b) 有2部: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c) 会计法:1)制定:1985通过,1993第1次修订,现行会计法1999-10-31第2次修订,2000-7-1起施行;2)地位3: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2. 会计行政法规(条例) a) 定义: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b) 有2部: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2000-6-21)c) 总会计师条例中总会计师职务设置:1)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2)总会计师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不得设置与它重叠的职务。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a) 定义:由国务院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b) 有2种:1)会计部门规章,以部长令形式公布;2)会计规范性文件3:制度、办法和规范。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企业会计制度。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1. 行政管理 原则:统一指导,分级管理:1)统一指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工作。(一)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1)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其他部门无权制订。2)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3) 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二) 会计市场管理 a) 会计市场3:会计人才市场、会计用品市场和会计中介市场;均由财政部门规范和管理。b) 准入管理3(县级以上财政部:1)会计从业资格取得、2)代理记账机构设立、3)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设定);过程监管;会计市场退出。(三)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5: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注册会计师考试;4)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5)先进会计工作者表彰奖励。(四) 会计监督检查 a)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权、行政处罚权)b) 对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指导、监督:1)注册会计师、2)会计师事务所、3)注册会计师协会、4)中国会计学会)2. 自律管理 (一)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 性质: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b) 全国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c) 职责: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二) 中国会计学会3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无法人)。3.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 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会计工作单位负责人的职责:1)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2)不得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3)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二)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第三节 会计核算1. 总体要求 (一) 会计核算依据3: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2)最基本要求,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3)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资料核算是违法行为。及时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二)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3:1)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2. 会计凭证:1)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记载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补充。3. 会计账簿3:1)依法设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不得私设账簿登记、核算;2)登记: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3)核对4种:账实、账证、账账、账表。4. 财务会计报告:1)编制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保证质量的重要环节;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时,编制依据一致;3)对外提供3: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4)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提供;5)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一并提供。5. 会计档案4: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含预算计划制度a) 管理要求: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b) 保管期限2:永久和定期5(3、5、10、15和25年),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1天算起6. 其他 1. 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2. 记账本位币:1)以人民币为主;2)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选定其中1种货币;3)编制报告时折算为人民币。3. 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1)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变更;2)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 会计监督a)有单位内部、社会、政府监督3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b)监督层次:1)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低层次;2)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1再监督;3)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2再监督。一、 单位内部监督(一) 主体和对象1. 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2. 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3. 依据: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单位内部的预算、计划4. 单位负责人负责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二) 基本要求1. 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2.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4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重大投资并不是由单位负责人所能决定的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三)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1. 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 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1)有权自行处理的,及时处理;2)无权处理的,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二、 政府监督(一) 概念:政府有关部门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二) 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3) 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即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 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5) 对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注】没有对“税”的监督。三、 社会监督(一) 概念: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受托监督)进行审计、鉴证;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二)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a.联系: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4:1)审计报告;2)验资报告(3.1取消);3)合并、分立、清算;4)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法规定:1)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和机构负责人;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 会计机构的设置(一) 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因素):1)单位规模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3)经营管理要求。(二)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 定义: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 任职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3. 总会计师1) 设置: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2) 地位: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不能再设置职责相重叠职务。3) 任职条件: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1)主管1个单位或2)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三)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 定义: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法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2. 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3. 内容: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二、 代理记账a)概念: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b)代理记账不能是个人,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是不能代理记账;c)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1)3人以上专职;2)主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3)固定场所、健全的规范与制度。(一) 业务范围 1.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3. 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 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二) 委托人的义务 1.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2.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 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 对于退回的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更正、补充(三)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3. 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4.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四) 法律责任 1.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2.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三、 会计从业资格(一) 适用范围 1. 概念: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2. 适用范围: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本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档案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不需要持有会计证)(二) 取得 1. 实行考试制度2. 报告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3. 免试条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自毕业之日起2年(含)内,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会计类专业6: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不包括货币银行学。4.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5. 禁考禁入的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永久);2)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三) 证书管理 1. 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自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2. 离岗备案:离岗超过6个月,应向原注册登记备案3. 调转登记:调转工作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4. 变更登记+: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四)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 对象和特点:取得并持有会计证的人员(不论是否在岗);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2. 内容5: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3. 形式和学时:接受培训(为主)和自学(补充),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四、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一) 会计专业职务:有别于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职务=工作)3种:1)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2)会计师(中级职务);3)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二)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3: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初级、中级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五、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一) 基本原则1. 根据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2. 符合内部牵制制度: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可以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3.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轮岗,促进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 建立岗位责任制。(二)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12:1)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职权);(上面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10个);12)会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会计岗位。不属于会计岗位3:1)档案管理部门管理会计档案的人员;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所从事的工作;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六、 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一) 范围1. 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 2.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3.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4.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不能亲自办理,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二) 程序1. 交接前的准备工作(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 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5).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2. 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3. 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单位领导人,可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4. 移交后的有关事宜:1)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责任:1)移交人员所移交的凭证、账簿、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问题,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2)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委托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节 法律责任(一) 概念: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形式。1. 行政责任 1) 行政处罚4: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责令限期改正。由违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 行政处分(仅对国家工作人员)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2. 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1) 主刑(身体5):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2) 附加刑(身外3):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可用驱除出境。(二)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三) 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3)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3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2)伪造变造)或(3)隐匿)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第一章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一、 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一)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5: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二) 一种要式行为: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三) 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履行审查义务,为储户保密的义务。(四) 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支行;分级管理:中介机构的银行)(五) 必须依法进行二、 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三、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颁布,2004修订)、2)支付结算办法(1997)、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5)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四、 办理要求开户、使用账户: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1. 印制: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1)不按规定印制的:票据无效;2)不按规定格式的:银行不予受理。2. 不得更改3: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1)更改的票据无效;2)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 可以更改:其他事项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4. 填写的基本要求a).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1). 字体:正楷或行书,不得自造简化字。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少数民族可用少数民族文字。 (2). 与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间的联系。b).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5. 填写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6. 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签章;变造:更改票据记载事项)。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1)单位、银行2: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2)个人:个人本名签名或盖章。第二节 现金管理一、 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1)工资、津贴:职工;2)劳务报酬:个人;3)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奖金:由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4)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给个人的支出;5)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给个人;6)差旅费:出差人员;7)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以下;8)其他支出:人民银行规定。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二、 使用限额² 现金结算起点:1000元;起点调整:中国人民银行,报国务院备案² 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开户银行;标准:3-5天零星开支;特殊:边远、交通不便地区:5 -15天。注意:商业和服务业的找零备用金根据营业额核定,不在本限额内。三、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 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行确定。2. 不得坐支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特殊情况由开户行审查批准。3. 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4. 现金的使用不得违反规定,特殊情况(交通不便、市场急需、抢险救灾)支付现金由开户行批准。 5. 八不准:1)不得“白条顶库”:用不符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2)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3)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4)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5)不得“公款私存”:保留账外公账;6)不得设置“小金库”;7)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8)不得超批准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四、 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核算要求: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定期、不定期清查(实地盘点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1)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2)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3)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授权人-审批人-经办人;4)按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4:支付申请-审批-复核-办理。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一、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账户信息3:密码、金额、资金往来情况。二、 分类(一) 按存款人:单位和个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账户)(二) 单位按用途4:基本、一般、专用和临时存款账户(三) 根据开户地2:本地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三、 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3)守法合规;4)存款信息保密。四、 开立、变更和撤销(单位)(一) 开立 1. 自正式开立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例外: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户转为基本存款户;2)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户。2. 预留签章:1)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2)账户名称与预留签章名称一致。(二) 变更 1)更改名称不变开户行及账号: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邮编、开户电话)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行并提供有关证明;3)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办理变更手续,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三) 撤销1. 事由: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迁址变换开户行的;4)其他2. 手续:1)主体资格终止: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2)先销一般、专用、临时,才销基本。3. 注意事项:1)验资未通过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应撤销临时存款账户;2)尚未清偿开户行债务不得申请撤销;3)必须核对账户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4)开户行对已开户一年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销户,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五、 各种存款账户1. 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村民、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2.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注意: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要提供付款依据。2. 分类:贷记卡(首月最低还款额>透支额10%)、定期贷记(付款人依据事先签订的协议,委托付款行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定期借记3. 储蓄的功能:存取本金和支取利息,不办理资金收付结算。4. 本人亲自办理的个人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使用信用卡。5. 适用范围:1)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2)工资、资金收入;3)稿费、演出费劳务收入;4)债券、期货、信托投资本金和收益;5)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6)个人贷款转存; 7)继承、赠与款;8)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9)保险理赔、保费退还款项;10)纳税退还。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3. 一般存款账户 a). 概念:因借款或其他结算在基本账户开户行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账户。b). 开户要求:1)开立基本户规定的证明文件;2)基本户开户登记证;3)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需要;4)其他结算需要出具有关证明。需要开户登记证的3: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单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开立基本账户六、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 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1. 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 负责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 对存款人、银行违反管理规定,由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二) 银行的管理1. 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纠正违规行为。2. 明确专人负责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的审查和管理。3. 对开立的账户实行年检制度4. 对存款人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 存款人的管理:1)加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妥善保管其密码。七、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一) 存款人违反处罚(二) 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处罚:1)银行开立账户违规:罚5万-30万;2)银行在结算账户的使用中违规:罚5千-3万。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1. 定义:1)出票人签发;2)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3)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2. 种类票据功能5:支付、汇兑、信用(采购商品时用作付款)、结算、融资。3. 当事人4. 权利和义务1)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a) 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权利主要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主体2:票据记载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b) 票据追索权第二顺序权利偿还请求权: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行使主体4:1)票据记载收款人;2)最后被背书人;3)代为清偿票据债务保证人;4)背书人。2) 票据义务: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5.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要件的法律行为4: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6. 票据签章3: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出纳的签章)二、 各种票据1)支票 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没有金额限制。(全国通用:2007-7-8中国人民银行宣布)1. 种类3:普通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转账;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2. 出票:出票人授权补记2:金额、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3. 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支票属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否则记载无效,票据有效。4. 注意事项1) 签发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除外)2) 签发现金支票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3) 出票人预留银行的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4) 1)出票人不得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2)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3)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违反以上3条,银行应退票+罚款:支票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持票人有权要求赔偿金:支票金额2。 多次签发空头支票:处罚款+停止签发2)银行汇票 1. 银行现金汇票标有“现金”字样;银行转账汇票标有“转账”字样。2. 适用范围:1)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2)不在银行开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3. 实际结算金额<出票金额,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4. 1)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为个人,且必须交存现金,才可办理,对于申请人、收款人中有一方不是个人的,不得为其办理现金银行汇票;2)银行汇票办理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持票人向银行填制支票凭证,并交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办理支付款项。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5. 转让:1)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2)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6. 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2年。3)商业汇票 1. 出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 企业申请承兑要与银行签定银行承兑协议。2. 效力:票据做成交予出票人,即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1)收款人: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3)承兑人(付款人):票据义务(付款义务、清偿义务)3. 承兑:汇票特有,本票和支票没有承兑。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1) 提示承兑期限:1)定日付款:到期前提示;2)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前提示;3)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起1个月向付款人提示(注意:见票即付(银行汇票):无需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 承兑成立: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应在票据上记载承兑事项(绝对记载事项2:承兑文句、承兑签章,否则承兑无效;相对记载事项1:承兑日期,不记承兑仍有效。必须记于汇票正面。3) 承兑效力: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付款责任4) 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4. 背书:转让、授予他人商业汇票权利,在汇票背面或粘贴单记载并签章1) 绝对记载事项2:背书签章、被背书人名称,欠缺一项背书行为无效;2) 其他事项2:背书日期、禁止背书(不得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3) 不得记载2:1)附有条件背书;2)部分背书。4) 背书要连续:形式上连续。5. 保证 (默认出票日即为保证日)1) 保证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对保证行为承担责任;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2) 格式: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正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相应保证事项。3) 绝对记载事项2:保证文句、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三、 信用卡 (一) 概念和种类1) 概念: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2) a)按使用对象2:单位卡和个人卡;b)根据信用等级3:白金卡、金卡、普通卡;c)按信息载体2:磁条卡、芯片卡;d)按交存备用金2:贷记卡、准贷记卡。A.贷记卡:先消费后还款,享有一定的免息期,但存款无息;B.准贷记卡:交存一定备用金,当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二) 申领与销户1) 申领:1)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若干张;2)个人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注意】陷阱:全体公民2) 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转账结清也可支现。信用卡遗失或者被盗,办理挂失止付。可销户情形:1)有效期满45天,持卡人不换新卡的;2)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信用卡45天的;3)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换新卡(三) 使用的主要规定1. 单位卡账户: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现。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转账移到个人卡账户。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2. 单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3.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4.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5. 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6.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7. 贷记卡不记付利息,持卡人非现金交易:1)免息还款期待遇:60天;2)最低还款额待遇;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8.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2%;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四、 汇兑(一) 概念和分类 1. 概念: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2. 分类2: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二) 办理程序:1)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2)汇出银行受理进行审查;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三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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