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doc
昆 明 市 规 划 局行 政 审 批 事 项办 事 指 南二八年三月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许可事项01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3)02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6)03号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03-1建筑工程(9)03-2 管线工程(12)03-3 交通工程(一五)第二部分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 01-1 建筑工程(19)01-2 管线工程(21)01-3 交通工程(24)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费用减免审核(27)01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设项目拟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二)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项目建议书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四)需申请用地的交通工程、河道工程及管线工程应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审查意见及附图(原件1份);(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的计划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村民统建房选址需提交发改部门新村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原件1份); (七)有明确四至界限的位置图和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暂无1/500或1/2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10000地形图(原件2份);(八)大型建设项目、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及对周围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提交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意见和专家意见(原件1份);(九)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需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原件)。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xkmghj.govx)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x: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委)。九、行政许可程序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查-市政府(规委)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有效期二年。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项目设计工作、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02号 行政许可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规划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包括规划条件)。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二)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和有国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三)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项目涉及环保、滇管、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需提供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申报项目涉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提交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和有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五)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原件1份);(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或其它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应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xkmghj.govx)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x: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规划局。九行政许可程序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新征地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由市规划局代市政府征收。)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计价格20031410号关于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03号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03-1建筑工程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划核准。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取得人防、节水、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发改等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六)项目设计方案图(原件1套,包含:经济技术指标、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包括dwg格式的电子文件】、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绿化景观设计图、建筑单体分层面积表、庭院管线图);其中,修缮工程须提供修缮设计图(原件1套,包含:总平面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装修图);图纸应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七)修缮工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含附图)、房产证(含附图)、房屋安全部门鉴定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涉及公有、共有或者相邻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共有人或相邻人书面意见(原件各1份);(八)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1/500地形图(原件1份);(九)在机场、微波通道等净空控制范围内的须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十)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提供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十一)提供相关部门意见:人防办行政审批联系函,市节水部门节水批复,房地产项目需提供民政部门地名批复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可于领证前提供);(十二)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十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还应提交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十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十五)市政工程应提供规划条件和附图。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xkmghj.govx)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x: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规划局。九行政许可程序建设规模小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规模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的,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涉及总平面图修改的,在受理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前后的总平面图向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告,必要时由市规划局法规处组织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逾期未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依法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专项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社保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03-2管线工程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工程建设规划。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的管线工程、管网改造工程等;B类管线工程,指建于居住区、工业区、学校、机关大院、单体建筑等用地内部,且仅服务于用地的庭院管线工程(含与外围市政管线的接口);C类管线工程,指除上述A、B两类以外的管线工程。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二)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A类管线取得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B类管线取得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取得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六)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七)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八)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九)国家投资项目应取得发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需要征(借)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B类管线提供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C类管线工程中,因其他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建设的(含迁改),提供该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B、C类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按规划咨询意见可以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七)与符合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地下管线跟踪测量合同;(八)管线规划方案图3套。其中B类管线平面图绘制在经批准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上;C类管线平面图应为1/500至1/2000(长输管线),叠加现状综合地下管线图及地形图; (九)采用昆明统一坐标系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的地形图(原件1份);(十)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十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十二)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xkmghj.govx)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x: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规划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不跨区项目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跨区项目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逾期未办理后续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03-3交通工程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道路、公路、轨道交通及与其有关联的桥梁、立交、隧道、人行天桥等工程的建设规划。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二)需要征用土地进行建设的,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四)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五)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业技术规范;(六)国家投资项目应取得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批复或相关文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项目首次申报时提交);(三)需要征(借)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提供土地权属文件或借地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按规划咨询意见可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五)与该工程有关的政府会议纪要和文件(复印件1份); (六)交通工程规划方案图3套,其中平面图必须绘制在1/5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七)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需提供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与延期需提交延期申请报告、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九)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xkmghj.govx)下载。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x: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昆明市规划局。九行政许可程序(一)不跨区项目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跨区项目市规划局市政处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受理-市规划局市政处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重大项目、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规委)批准,获得批准的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十、行政许可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逾期未未办理后续手续或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证件及附图自行失效。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十三、行政许可收费无。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附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费标准收 费 项 目计费单位收 费 标 准文 件 依 据备 注(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元/平方米1、 新征地:用地面积35元2、 改扩建:建筑面积39元云计价格20031410号昆计价格200417号滇价费昆证字2004第X076021号代市政府征收(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元/平方米1、 建筑面积30元2、 10层2000元(只计算底层)云计价格(2002)635号昆计价房(2002)398号滇价昆证字2003第X078001号代市人防办征收(三)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0.7元(砖混)2、建筑面积1元(框架)云财综(2003)85号滇价费昆证字2003第X076001号代市建设局征收(四)新型墙体专项费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6元(砖混)2、建筑面积7元(框架)云财综(2002)55号云财综(2002)58号滇价费昆证字2003第X076005号代市建设局征收(五)工程定额测定费建安工作量建安工作量0.8云价费发(1997)325号云计价格(2001)585号滇价费昆证字2003第X076007号代市建设局征收(六) 建设工程社保费建安工作量建安工作量3%市建字2006725号代市建设局征收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定01-1 建筑工程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为在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提供规划条件。二、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四、非行政许可审批条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五、申请材料(一)打印并加盖公章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1份);委托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受委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二)打印并加盖公章的项目立卷表(原件1份);(三)提供采用昆明统一坐标并符合数据格式要求具有道路红线的1/500或1/2000地形图和国土部门盖章确认的勘测定界图;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以上申请材料的电子文件(图件为DWG及TAB格式,其它文件为原件扫描的JPG格式文件),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上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申报表、项目立卷表(项目首次申报时需提交)。以上申请表格需在电子报件系统中填写并打印,电子报件系统可在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及各分局免费拷贝或登录昆明市规划局网站(网址: xkmghj.govx)下载。七、非行政许可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x:3149830);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窗口受理。八、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机关昆明市规划局。九、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各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市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窗口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建设项目位于三个开发(度假)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规划分局前期规划咨询服务-分局窗口受理-分局初审-管委会审批-分局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十、非行政许可审批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法律依据: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十一、非行政许可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一年;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十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效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同时是编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依据,也是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的依据。十三、非行政许可审批收费无。十四、非行政许可审批年审或年检无。01-2 管线工程一、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B、C两类管线工程的规划条件(A类管线工程规划条件不单独审批,其规划条件在交通工程的规划条件中一并审批)。管线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电力、电信、燃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线工程分为三类:A类管线工程,指配合城市道路等交通工程建设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