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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问责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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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问责制(定稿).docx

    闽江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学生姓名 邱 春 子 学 号 120050301004 系 别 法 律 系 年 级 2005级 专 业 政治学与行政学 指导教师 沈 海 燕 职 称 讲 师 完成日期 2009年5月20日 目 录摘 要··························································2关键字··························································2一、 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3(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3(二)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4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4(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的成效······························5(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5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6(一)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7(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7四、参考文献····················································10浅论我国行政问责制【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有重要意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起步,尚需进一步的完善。本文首先对行政问责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义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指出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后提出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基本原则和对策建议。【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实施现状 路径选择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s to build the rule of law in government, responsible government, and promote the building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an important measur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and perfect for raising the level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effective mechanism to constrain the power of significance,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has just begun and we need to further improve. In this paper, first the concept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defin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of the significance of a thorough analysis. On this basis, an analysis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us quo, to point out that many problems exist,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a sound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our country's path to choose: the basic principles and countermeasures and proposals.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Accountability System implementation present situation way choice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公共行政改革的浪潮下,强化政府官员的责任,建设责任政府,已成为世界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趋势之一。自2003年“非典”事件以来,行政问责成为我国政府制度创新的一项举措,从中央到地方把对官员问责从非常时期的非常举措引向制度化的轨道。“加快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3月25日的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宣布,这是今年制度建设五项重点工作之一。此前,行政问责制已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而在4月2号公布的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中行政问责制也位列其中。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彰显了政治文明的进步,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一、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一)行政问责制的涵义 行政问责制,又称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追究制度。1此界定阐明了行政问责制的几个关键要素,即: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后果和问责范围,突出了应该确立“权责一致”的理念。1行政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行政问责主体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或领导和其他专门的审计、监察部门,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2行政问责的客体,即“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3行政问责的范围, 即“问什么”。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乃至决策失误,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以及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负面影响的行为等都属于问责的范围之内。4行政问责的程序, 即“如何问”。问责中“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程序要求。5行政问责的后果。问责的后果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给予行政处分;引咎辞职、撤职、免职、责令辞职等。(二)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1是打破传统为官之道,构建勤政、廉政、优政行政文化理念的需要 一些行政官员不仅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而且也有着“无过便是功”的杂念,实际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想法根深蒂固。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意味着行政官员不仅要勤政、廉政更要优政,树立“为官必须做事,做事必须负责,权责一致对等,能上能下”新的行政文化理念,有利于树立“民为本”思想,实现官员由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2是整肃吏治,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行政人才的需要 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薄,不谋事、只谋官,只知享受权力,而不知自觉地去履行与权力并重的义务和责任。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可以实现从无序监督到有序监督,从内部监督到社会监督,从“权力主体”到“责任主体”,有利于整肃吏治,优化官员队伍,造就高素质的行政人才,防止权力滥用,将压力与动力、权力与责任、能力与效力有机地统一起来。3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需要按照现代宪政理论和主权在民的原则,人民给政府授权,政府给官员授权,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政府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有利于政府实现权、责、能的统一,正确、充分和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4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确立责任政府新型理念的需要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责与监督三者的结合,共同构成了责任政府的基本要件。在政府再造运动中,强化政府责任,树立“责任政府”形象成为世界趋势。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就是要确立“结果导向的责任政府”理念,政府的主管部门向结果负责,权力获取与权力行使的目标和结果密切挂钩。5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需要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就是以解决民生问题为根本着眼点和目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就是要落实责任,坚决推行行政问责制,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责任保障。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实施现状 自2003年“非典”时期两位政府高官因未能恪尽职守而去以来,问责制度开始在中国露出一角。随着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我国在官员制度约束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效。但因为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尚处于摸索和试点阶段,行政问责制建设中仍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取得的成效随着行政问责制的不断推进与深入,我国问责制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取得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现在:1问责主体由单一向多元化变化 随着行政监督体系的完善,不仅是同体问责,异体问责也有所发展。即除了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上级机关问责外;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及公众参与很大程度推动了我国政府问责制的实施。2行政问责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迈进 从最近几年中央和地方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来看,对问责的主体、内容、程序等作了具体界定,体现了我国政府要逐步实现行政问责制的法制化、制度化、程序化。被问责的官员除了引咎辞职外,有些是启动了问责程序后勒令辞职或开除公职。23问责的范围不断扩展、细化,问责的层次不断深化 不仅对与发生重大事故有关的部门和领导要问责,而且要对虽非导致重大事故,但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正确使用而造成公共利益的隐性损失的部门和领导进行问责;问责不仅限于重大人为突发事件迅速启动的后果型问责,也表现为对权力滥用、决策失当等过程型问责。问责还出现了从追究“有过”官员向追究“无为”官员深化的新趋势,对“不在状态”、错失发展机会的“太平官”、“无为官”敲响警钟。4公众参与、社会舆论在推动对官员进行问责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行政问责离不开民众的广泛参与、媒体的深入介入,尤其是当今网络时代,社会公众的参与促成了公共问题迅速进入政府视野。在山西临汾溃坝事件、河北三鹿“毒奶粉”案、河南登封矿难、深圳歌舞厅火灾中,人们都可以看到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合力推进行政问责制的大趋势。(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薄弱目前我国行政问责主体虽逐步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转变,但是进行问责的决定权大多集中在有权的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公众媒体没有发动问责的权力。究其原因有:权力集中而缺乏有效制约;没有相对独立的问责机构;人民群众与社会参与行政问责的途径缺乏。2权责不清,导致问责不明 著名公共管理学家法约尔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3在每一部门和每一官员不能明确自己的权责,也无法通过恪尽职守避免失误发生的情况下,仅为以“平民愤”而去问责,难以令官令民心服口服。4权责不清表现在:党政责任界定不清、正职与副职责任界定不清、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不同政府层级之间责任界定不清。权、责、利不清晰,问责效果难免会打折扣,问责也就很难顺利推行或根本无法实施。3行政问责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难以依法问责 一方面,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这些规定在问责的范围、惩处的尺度等都不尽相同5。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法规存在着缺乏操作性,导致实际执行难的问题。4责任形式不全面,惩治措施不到位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官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一些地方颁布的干部引咎辞职的标准中居然包括:“盲目决策,失职渎职,在职权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影响恶劣,群众反响强烈的”,这完全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导致某些官员采取以辞职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难怪有舆论指出:需要警惕所谓“引咎辞职”只为平民愤,暂避风头。5“官本位”思想影响颇深,责任意识弱化 这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受传统“官本位”思想影响,官僚作风严重;二是只意识到行政行为中所发生的直接责任或重大过失,对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不以为然;三是只注重自己的工作动机而不论工作绩效;四是缺乏道德自觉性;五是没有厘清“我为谁”。6、政府行政信息缺乏公开透明目前我国“政府本位”全能政府的痕迹依然存在,政务信息经常以涉及机密或其他原因很少披露,这很难保障国民的知情权和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当严重,这就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不高,问责主体难以全面获取干部失责行为的信息,是当前行政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障碍。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更加充分地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使之有效、实效、高效、长效,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就必须按照权责一致、依法问责、公民参与、问责平等原则,探索出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有效路径,提高问责制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一)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1权责一致原则 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是公共管理活动中的一条基本原则。责任和权力必须是对等的、平衡的。如果有责无权,或行政权力过小,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受到束缚,也不可能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反之,只有权力而没有责任,就会造成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瞎指挥,产生官僚主义等现象。建立行政问责制,就是要做到权责统一:有什么样的权力,就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通过“问责”的“制度化”来保证这个“权责对等”的实现。 2依法问责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而依法问责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问责制度中的具体体现。依法问责的原则包括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都要通过各级立法明确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并且在问责实践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公民参与原则 公民参与行政活动,不仅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也使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能够充分、直接听取民意,以避免错误和违法,也有利于公民加强对行政的监督。现阶段行政问责制往往停留在党政系统内部,公民对政府行为大多漠然视之,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为的参与程度不够,这不利于问责制的推进和责任政府的构建。只有公民的有效参与,才能真正保证行政问责制发挥作用。4问责平等原则问责平等原则就是:一是所有的问责主体是平等的。不仅是问责对象的上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有权问责,下级行政机关、人大、各民主党派、司法机关、社会舆论、新闻媒体及公众都可以问责,而且他们的问责同样应受到高度重视,其问责权力和权利同样应该受到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二是对所有问责客体都要问责,不能因人而异。对任何违法行为,都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不论官阶等级、机构层级,只要其由于自身管理不当造成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的行为都必须追究其责任。(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构建一个可问责的政府,不仅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都有积极意义,行政问责制的加强和完善也可以优化政府的治理水平。行政问责制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充分实现问责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异体问责要使行政问责制更好发挥其作用,就应该启动多元化的问责主体,不能只有同体问责,而要更加注意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要继续发挥系统的领导机关及工作人员问责的内部机构的同体问责。同时,要积极探索发挥外部系统的领导机关和领导进行问责的各种机构、团体和个人的方式。6切实实现人大、民主党派、司法机关、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问责。同时要以法律形式明确党的纪检机关、政府监督机构、司法机关、公众和新闻媒体等的问责的范围和程序,形成一种分工明确、程序周延、相互衔接、密切合作、监督有力的问责体系。2明确政府权力和责任,解决问责制的逻辑起点问题 权责明确是完善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的前提,政府职能定位是考量政府责任的逻辑起点。只有建立起权责明确的行政架构,才能进一步规范问责客体和问责范围,才能具体保障行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要明确界定行政责任,合理划分党政之间、正副职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责权限;要理顺并进一步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政府和各部门行政首长及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3完善问责的法律法规体系,实现行政问责的法制化、制度化要想使问责制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国家就应该尽快制定一套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问责制的推行。建议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法,将政府因其职能与义务而承担的责任加以整合,明确政府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与结果责任,将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责任以法律方式予以确立,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7不仅如此,还需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形成一个制度体系,提高问责效率。4严格责任追究,警惕官员“金蝉脱壳”行政问责过程中要警惕官员引咎辞职成为变相的“洗责”,必须严格责任追究,健全责任追究形式,坚决避免以引咎辞职来替代官员问责,对于违法违纪或严重腐败的官员即使引咎辞职了,也要坚决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要警惕官员走向金蝉脱壳的“洗责”,要针对行政官员不同的过错形式而制定相应的问责方式,真正使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等不同的责任。5加强行政职业伦理建设,强化责任意识,重塑中国行政文化应当通过职业道德教育或其他途径,从根本上改变公务员的思想观念,提高公务员的行政职业伦理素质,提高其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要求行政人员树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从理念上彻底摒弃“官为本”思想,树立“民为本”思想,要敢于承担责任,接受人民监督,树立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和官民平等的文化意识,自觉维护政府在管理过程中的权威和良好形象,进而重塑起和谐良好的中国行政文化。6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实行“阳光行政”行政问责制在很大程度上要求政府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也是现代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只有透明行政、阳光行政、政务公开,才能将政府及其公务员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实行“阳光行政”的目的就是要让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只有知政,才能问责。8一方面要尽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 使人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员的失职行为,将政府切实置于人民的监督、控制之下。另一方面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决策、公开行政法规、公开行政标准、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执行及行政结果、公开责任主体等。行政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来公开政务,或通过文件、通报、简报、专栏、布告、会议等途径来公开,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储存查阅网络来公开。参考文献:1 陶学荣政问责制之完善和谐社会之必然诉求,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学研究会2006年会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南昌,20062 刘建国政府问责制:中国的现状与反思,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3 H.法约尔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45 何爱红构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分析,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6 徐珂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主要措施,载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5期7 李军鹏行政为何难"问责",载中国改革,2008年第6期8 熊坚论完善行政问责之路径选择,载理论导报,2007年第8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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