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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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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影响评估审查委员会.docx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4次會議紀錄壹、時間:95年8月28日(星期一)下午1時30分貳、地點:本署13樓會議室參、主席:張主任委員國龍 紀錄:張瑞芸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後附會議簽名單。伍、主席致詞:(略)陸、宣讀本會上次會議紀錄:一、附帶決議第一、二點保留,請綜計處查閱錄音,提下次委員會確認。二、其餘紀錄:確認。柒、討論事項:第一案永康科技工業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3月23日專案小組第2次初審會議結論1,並修正1(4)、增列1(5)及調整原條次1(5)為1(6)。修正1(4)為:開發單位應承諾於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二年內,使縣內無非法電鍍工廠,並優先輔導非法電鍍業者進駐本工業區。增列1(5)為:開發單位應擬具文化資產維護計畫。(三)開發單位應補充上述文化資產維護計畫,由本署轉送陳委員光祖確認後,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第二案台中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台中市四期工業區南邊四十公尺(特三號路)道路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9票(林委員國華、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贊成,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5月16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第三案台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4號線北段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開發單位應撤回國道4號台中環線豐原大坑段、台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及4號線北段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乙案,並以開發行為名稱內容修正後之台中生活圈2號線東段4號線北段及大里聯絡道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送件。(二)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11票(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詹委員順貴)贊成,本案實質審查完成,待開發單位補辦送件程序後,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三)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6月7日專案小組第4次初審會議結論4,並修正4(1)、增列4(2)及調整原條次4(2)為4(3)。修正4(1)為:應於施工前提出考古遺址之內涵與範圍研究送本署核備。增列4(2)為:橋墩之間空地應進行綠化。第四案捷運系統三鶯線環境影響說明書決議:(一)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14票(張副主任委員子敬、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李委員根政、詹委員順貴、周委員晉澄)贊成,本案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二)本案審查結論如95年6月26日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結論1,並增列1(3)及調整原條次1(3)為1(4)。增列1(3)為:場站應以銀級綠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第五案柏林高爾夫球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經在場16位委員表決結果,10票(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紀委員國鐘代表、劉委員志成、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詹委員順貴、李委員根政、周委員晉澄、徐委員光蓉)不同意變更。捌、一般性開發計畫請核備案:案由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四期擴建用地竹南基地變更計畫暨其擴建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決議:(一)本案開發單位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代表迴避。(二)經在場15位委員表決結果,12票(張副主任委員子敬、張委員景森代表、林委員國華代表、劉委員建忻代表、劉委員志成、顧委員洋、林委員建元、陳委員光祖、黃委員乾全、范委員光龍、詹委員順貴、周委員晉澄)贊成,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玖、報告案:本月審查通過之變更內容對照表清單:一、阿公店水庫更新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二、淡江大學蘭陽校園(第4次變更)環境影響變更內容對照表決議:洽悉。拾、臨時動議一、有關環保署於7月18日經濟永續發展會議政府效能組之發言,請說明環評委員哪些意見有環保意識凌駕專業,及究竟有何權、責。決議:請綜計處於召開議事規則研商會時,一併向委員說明。二、未來進行環評審查,尤其是變更案時,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具文說明開發行為現況、監督及管理。決議:開發單位未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本署可處以罰鍰;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並將積極了解未依審查結論執行之開發案件。三、建議爾後委員會資料應檢附每案專案小組歷次之紀錄。決議:本署專案小組會議紀錄自8月起已全數上網公開,請委員自行參閱。四、建議爾後委員會改至晚上或週末召開。決議:改至晚上或週末舉行委員會,是否致使更多人不便出席,需再了解各委員意願方可定案。五、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道路及監測井變更內容對照表是否可授權由專案小組確認後通過。決議:本案待專案小組確認後,再補提委員會報告追認。拾壹、散會貳、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3次會議紀錄確認事宜:一、本署召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4次會議,會中宣讀本會第143次會議紀錄時,決議附帶決議第一、二點保留,請綜計處查閱錄音,提下次委員會確認。二、有關143次會議附帶決議一:爾後本委員會各委員於內部討論之意見應予尊重,會場外勿有人身攻擊之書面或言詞。經查閱錄音資料,主席於錄音第201分指示:所有環評委員皆是希望台灣的環境不要繼續受到傷害,每一個人皆是以自己的專業來做最好的判斷,其決定牽涉到個人的價值體系,故任何人之決定,其他委員應百分之百尊重,不應以其他人與自己不同意見作為個人攻擊對象,這並非文明社會所該有的現象。故往後只針對事情作討論,不要對個人作攻擊,特別是勿攻擊與自己意見不同者,指名道姓或影射性進行人格侮辱。故本處摘錄重點如決議,擬同意確認。三、有關143次會議附帶決議二:爾後委員會議研議全程錄影。係主席於錄音第203分指示:以後或可全程錄影,作為將來需要檢視案件時之資料。,擬同意確認。參、討論事項:第一案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岡山路竹延伸線環境影響說明書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計畫路線全長約9.4公里,其中地面段約長約0.3公里,高架段長約9.1公里,沿線共設6個高架車站,行經高雄縣岡山鎮及路竹鄉。(二)交通部於94年6月28日以交總字第0940007084號函送本案至署(開發單位於7月22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經簽奉核可,由黃乾全(召集人)、徐光蓉、劉志成、林建元、郭鴻裕、陳光祖等委員、溫清光、游繁結、馮正民、盧天鴻、吳義林、袁中新等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並徵詢行政院經建會、研考會、工程會、國科會、文建會、農委會企劃處、特有生物保育研究中心、經濟部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台灣省自來水公司、交通部、交通部民航局、運輸研究所、內政部民政司、營建署、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空軍軍官學校、高雄縣政府、高雄縣環保局、岡山鎮公所、路竹鄉公所、永安鄉公所、彌陀鄉公所、梓官鄉公所、橋頭鄉公所、燕巢鄉公所、田寮鄉公所、阿蓮鄉公所、湖內鄉公所、茄萣鄉公所及本署相關業務處意見,分別於94年9月21日、95年1月10日召開專案小組第1、2次初審會,其結論均略以: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資料後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7月28日函送補充、修正資料至署,爰於95年8月18日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討論。 二、95年8月18日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一)本案規劃內容建議認定不應開發,其理由如下:1.本案施工期間對於台1線之交通衝擊有重大不利影響,應提出有效之減輕對策或俟道路全面拓寬後再行檢討。2.替代方案分析(包括高鐵通車、台鐵轉型等影響分析)不足,本案開發之必要性須再詳加評估。(二)行政院環保署092E000474 行政院環保署092E000474 檔號:保存年限:檔號:保存年限:開發單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得另提替代方案重新送審。(三)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三、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於95年9月29日函文提具有效之減輕對策及說明,爰請本署同意續審(如附)。上述開發單位之意見,擬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5次會議討論。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8月18日專案小組第3次初審會議結論(一)、(二)辦理。五、決議:第二案大鵬灣國家風景區建設開發案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100-9等地號土地土石採取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陳情案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耿正工程有限公司,計畫於屏東縣枋寮鄉大響營段100-9等地號土地採取土石,面積約17.6107公頃,土石採取量約196萬立方公尺,擬供應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開發案及環灣道路所需土方使用。(二)經濟部於94年11月9日以經授務字第09420120240號函送本案至署(開發單位於11月30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本署分於95年1月5日、8月25日召開二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本案第二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本案土方係供應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使用,惟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第一期(遊一區、遊艇港區及停一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尚在審查中,該案土方量及來源仍不明確。因此,本案請開發單位依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補充、修正,並俟上開環境影響說明書完成審查後,送本專案小組再審。二、茲因本案開發單位以申覆書陳情,以本土石採取計畫申請案與大鵬灣國家風景區BOT開發案兩者所依據之法規條款、程序、實質之開發內容、行為、區位皆絕然不同,亦分別隸屬不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無環評法第15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3條開發場所環境背景區類似之情形,依法應可獨立完成審議流程,爰請本署同意完成相關意見補充後儘速排定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如附)。三、上述開發單位之陳情,擬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45次會議討論。四、決議:第三案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三、五路沿線土地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計畫位於新竹縣市交界處,基地面積31.5282公頃,土地使用規劃為園區事業專用區、園區服務區、加油站專用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公園兼滯洪池用地、廣場用地、停車場用地及道路用地,引進之產業種類係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辦理。(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於94年8月24日以會授園勞字第0940023195號函送本案到署(開發單位於同年9月19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經簽奉核可,由顧洋(召集人)、徐光蓉、劉志成、黃乾全、林素貞、林建元、郭鴻裕、文魯彬等委員、歐陽嶠暉、鄭福田、李錦地、高正忠、望熙榮等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徵詢行政院經建會、國科會、工程會、研考會、農委會特生中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地調所、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運研所、臺灣省自來水公司、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新竹市北區區公所、東區區公所、香山區公所、新竹縣北埔鄉公所、峨眉鄉公所、寶山鄉公所、竹東鎮公所、竹北市公所、苗栗縣頭份鎮公所、及本署相關業務處、所意見,經彙整分析,於94年10月20日、95年1月11日、95年4月17日、95年7月10日召開專案小組第1次至第4次初審會議,結論略以: 請開發單位補正資料後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8月7日提送補充、修正資料至署,爰於8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討論。二、95年8月15日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一)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應對於園區應列管事業廠家之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盤查及驗證作業。2.園區硝酸及氨氣之空氣污染物總量應各減量10,其餘空氣污染物總量不得增加。3.應於民國98年底前完成放流水回收再利用可行性之檢討。4.應責成本案進駐廠商每年執行環境會計帳,以作為企業對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之努力,及提供未來內、外監督之基礎資訊。5.應責成本案進駐廠商投保企業責任險,負起因廠商疏失所導致之環境災害、意外災害及受害民眾之責任。6.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 (二)開發單位應依本專案小組初審時所提之書面及口頭說明予以補充、修正下列事項,經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1.請依與會委員意見,檢討園區可供資訊公開之內容。2.應訂定包含民眾參與之監督機制。3.應檢討、修正相關噪音推估數據。4.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三、開發單位於95年9月8日函送補充、修正資料至署,經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在案。 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8月15日專案小組第5次初審會結論()辦理。五、決議:第四案台肥遷建至台中港營運投資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原轄有基隆廠、新竹廠、苗栗廠、高雄廠及花蓮廠等五個生產工廠,計劃於台中港特定區內臨港工業專用區興建整合性生產製程工場。本開發案佔地面積29.7公頃,規劃設置生產工廠、倉庫、包裝系統及儲槽等設施。(二)經濟部工業局於94年10月6日以工化字第09400742990號函送本案到署(開發單位於11月3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經簽奉核可,由詹順貴(召集人)、劉志成、顧洋、范光龍、郭鴻裕、林素貞等委員、曾四恭、馬小康、黃東池等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徵詢行政院經建會、國科會、工程會、研考會、農委會、農委會漁業署、林務局、水保局、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工業局、地質調查所、自來水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交通部台中港務局、運輸研究所、台中縣政府、台中縣環保局、梧棲鎮公所、清水鎮公所、沙鹿鎮公所、龍井鄉公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及相關業務處、所意見,於94年12月28日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決議略以: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後送本專案小組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3月21日向本署提出補充修正資料,爰於95年4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第二次初審會議,茲將會議結論提會討論。二、94年4月4日專案小組第二次初審會議結論如下:(一)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廠內冷卻水採由港外取水、港外排放之方式規劃。2.開發行為完成使用一年後,應提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 送審。3.空氣污染物排放口應採連續自動監測系統(CEMS)進行監測。 4.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二)開發單位應依本專案小組初審時所提之書面及口頭說明予以補充修正,經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1.應補充評估較佳可行控制技術進行廢水處理。2.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三、開發單位於95年7月17日、8月3日函送補正資料至署,業經本署轉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確認在案。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4月4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一)辦理。五、決議:第五案憲兵司令部陽明山憲兵隊辦公及宿舍大樓整建工程環境影響說明書一、說明:(一)本案開發單位為憲兵司令部陽明山憲兵隊,計畫於台北市北投區湖山段二小段89地號整建原有憲兵隊辦公室及宿舍。本案總用地面積1003.16平方公尺,基地地點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一般管制區第一類使用地之機關用地及台北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內。(二)國防部憲兵司令部於95年2月10日以定繕字第095001325號函送本案到署(開發單位於3月2日繳交審查費後進入實體審查)。經簽奉核可,由詹順貴(召集人)、徐光蓉、劉志成、顧洋、黃乾全、文魯彬、周晉澄等委員、黃增泉、黃宏斌、黃生等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並徵詢行政院經建會、國科會、工程會、研考會、農委會、國防部、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農委會林務局、水保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經濟部水利署、中央地質調查所、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北投區公所、士林區公所、台北縣淡水鎮公所、三芝鄉公所、金山鄉公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及相關業務處、所意見,於95年4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初審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討論。二、95年4月4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如下:(一)本案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應依綠建築指標規劃設計。2.應於施工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及審查結論,訂定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並記載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如委託施工,應納入委託之工程契約書。該計畫或契約書,開發單位於施工前應送本署備查。(二)開發單位應依本專案小組初審時所提之書面及口頭說明予以補充、修正,經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討論:1.應補充評估廣場設計採透水性建材之可行性。2.應補充污水處理採前瞻性或操作簡便之處理程序。3.應補充空氣污染物擴散模式之評估。4.應補充零廢棄物最小量化之對策。5.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三、開發單位於95年6月13日、95年8月1日函送補正資料至署,業經本署轉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確認在案。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4月4日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結論(一)辦理。五、決議:肆、一般性開發計畫請核備案:第一案屏東縣六塊厝農場設置加工出口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差異分析分析報告一、說明:(一)屏東縣六塊厝農場設置加工出口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90年8月14日以(90)環署綜字第0051295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二)開發單位(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計畫變更引進產業類別、廠區用地配置、基地土方管理措施、給水工程用水計畫及先期廢污水處理方式及放流口等。經濟部於94年12月16日以經授加字第09420060140號函送本案至署。經簽奉核可,由李根政(召集人) 、顧洋、劉志成、郭鴻裕、周晉澄、黃乾全、林素貞等委員、歐陽嶠暉、鄭福田、馬小康等專家學者、經濟部、經濟部水利署、中央地調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運研所、屏東縣政府、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屏東市公所及本署相關業務處於95年1月12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結論略以:本案應就計畫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三)開發單位嗣於95年4月24日以經加屏字第09530000790號函向本署提出申覆,降低開強度並加強防範措施,以減輕環境衝擊。爰由原專案小組於95年5月11日召開申覆案暨專案小組第二次審查會議,決議略以:同意接受開發單位之申覆,並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後再審。經開發單位將補正資料送署,本署於95年7月20日召開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茲將會議結論提會核定。二、95年7月20日專案小組第三次審查會議結論如下: (一)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二)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經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核定:1.應明確要求鄰近前進國小之廠商,妥善規劃廠房配置,加強緩衝空間,以降低施工、營運階段對學校之環境衝擊。2.本計畫綠地應選用南部原生樹種,並以複層方式進行植栽。3.應明確界定引進之低污染產業。4.本計畫環境監測資訊應於網路公開登錄。5.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三、開發單位於95年8月22日函送補正資料至署,業經本署轉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7月20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一)辦理。五、決議:第二案私立立德管理學院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一、說明:(一)私立立德管理學院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88年7月19日以(88)環署綜字第0049011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二)教育部於95年5月10日函送本案至署,開發單位擬變更部分校園配置及調整污水處理廠位置。經簽奉核可,由林素貞(召集人)、黃乾全、顧洋等委員、李錦地、游繁結、曾四恭等專家學者、教育部、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臺南市政府、臺南市環境保護局、臺南市安南鄉公所及本署相關業務處,於95年6月5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核定。二、95年6月5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如下:(一)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二)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納入定稿,經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核定:1.應補充污水處理廠位置變更之理由。2.應修正營建噪音監測相關資料。3.應量化並具體說明變更前、後之各項環境影響差異。4.有關委員、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三、開發單位於95年8月25日函送補正資料至署,業經本署轉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在案。四、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6月5日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結論(一)辦理。五、決議:第三案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環境影響評估松山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一、說明:(一)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信義線、松山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84年4月11日以(84)環署綜字第15227號函送審查結論在案。(二)交通部於94年12月15日函送本案至署,開發單位擬變更部分路線線行、車站出入口位置、主變電站位置及剩餘土石方處置場所等。經簽奉核可由黃乾全(召集人)、顧洋、劉志成、林建元、陳光祖、周晉澄、文魯彬等委員、楊萬發、張添晉等專家學者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臺北市政府、環保局、大同區公所、松山區公所、中山區公所、及本署相關業務處分別於95年1月30日、95年3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第1、2次審查會,其結論均略以:請開發單位補充、修正後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6月14日函送補充、修正資料到署後,爰於95年6月26日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核定。二、95年6月26日召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結論如下:(一)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二)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經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核定:1.施工階段之廢水處理與回收計畫。2.沿線古蹟的保護計畫。3.天水站之規劃內容。4.有關委員及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三)附帶建議:本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後續發展路網松山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案,是否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所列情形,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予以釐清。三 、開發單位於95年7月31日、8月18日及9月4日函送補充、修正資料至署,經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在案。四、有關本案是否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之1所列情形,經函請交通部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日期予以確認,交通部於95.6.21及95.7.14函復略以:本案依大眾捷運法第12條所稱行政院核定之日期應為93年12月2日,另93年12月8日係為本部核發開發許可之時間,爰本案並無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之情事。爰此,本署於95年8月7日函復開發單位略以:有關交通部之認定結果,本署已悉。 五、初審意見請核議:擬依95年6月26日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結論(一)辦理。六、決議:第四案六輕四期擴建計畫變更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一、說明:(一)六輕四期擴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過,並於93年1月19日以環署綜字第0930005534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二)本案開發單位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於94年6月3日以(94)南亞環安字第00093號函送本案至署,擬變更廠區內部分工廠之廠址及產能調整。經簽奉核可,由顧洋(召集人)、劉志成、林素貞、范光龍及徐光蓉(以上四位委員為第2次專案小組新增委員)等委員、鄭福田、歐陽嶠暉、李錦地、陳鎮東、張長義、蔣本基、于樹偉、洪肇嘉等專家學者、行政院經建會、研考會、國科會、工程會、農委會漁業署、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經濟部工業局、水利署、能源局、交通部運研所、內政部營建署、雲林縣政府、環保局、麥寮鄉公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及相關業務處於94年6月29日、94年9月12日、94年12月1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審查會,其結論均略以:應補充資料後再審。開發單位於95年1月26日將補正資料送署,爰於95年2月23日召開專案小組第4次審查會,茲將會議結論提會核定。二、95年2月23日專案小組第4次審查會議結論如下:(一)本差異分析報告審核修正通過。(二)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經有關委員、專家學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能源局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確認後,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核定:1.應補充歷次變更之區位配置(含廠區及綠地等)、歷次環評承諾之執行情形。2.應補充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具體措施,尤其變更前、後風險評估之比較分析及現有化災應變體系之檢討。3.應補充二氧化碳盤查與減量計畫之推估方法、計算基準等資料。4.應修正用水計畫、生物毒性檢測計畫之相關資料。5.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三、開發單位於95年6月26日、95年8月18日及95年9月20日函送本案補正資料至署,經本署轉送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確認在案。四、初審意見請核議:(一)本案原送資料所引用有關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數據為舊有資料,應更新並以本署94年10月20日核定之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石化工業綜合區長春關係企業麥寮廠第二次變更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所載內容為準,本署已函請開發單位予以釐清及說明,擬同意開發單位修正相關資料後,納入定稿。(二)開發擬依95年2月23日專案小組第4次審查會議結論(一)辦理。五、決議:伍、報告案:一、台灣區電弧爐煉鋼業廢棄物共同處理體系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疑義研商會二、本月審查通過之變更內容對照表清單:(一)中國石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石化廠汽電共生設備汰舊換新及製程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二)彰化濱海工業區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線西區宏濱段60、61地號土地用途變更)(三)樹德新校區校園基地開發環境影響變更內容對照表(四)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道路及監測井變更內容對照表研商台灣區電弧爐煉鋼業廢棄物共同處理體系環境影響評估相關疑義會議紀錄一、時間:95年9月26日(星期二)下午12時30分二、地點:本署9樓會議室三、主席:劉委員志成 紀錄:呂雅雯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名單)五、主席致詞:略。六、開發單位簡報:略。七、綜合討論:詳附件。八、結論: (一)依94年9月22日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34次會議決議,本案應就申請變更部分,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本署同意上述變更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過渡期間(亦即審查結論公告前),其一氧化碳排放標準限制在1,200 ppm以下,其他項目仍需符合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另請開發單位補充一氧化碳排放現況之實測數據,並以1,200 ppm排放濃度,利用擴散模式預測其著地濃度,並收集附近一氧化碳之監測資料,分析其對空氣品質中一氧化碳之影響,作為本案後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參考。九、散會。中國石油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石化廠汽電共生設備汰舊換新及製程改善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一、時間:95年9月22日(星期五)下午3時30分二、地點:本署5樓第1會議室三、主席:顧委員洋 紀錄:張瑞芸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名單)五、主席致詞:略。六、開發單位簡報:略。七、綜合討論:詳附件。八、結論:(一)本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修正通過。(二)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1.應補充說明公安管理規劃。2.應加強與民眾溝通。3.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九、散會。彰化濱海工業區開發計畫變更內容對照表(線西區宏濱段60、61地號土地用途變更)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一、時間:95年9月22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二、地點:本署9樓會議室三、主席:顧委員洋 紀錄:張同婉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名單)五、主席致詞:略。六、開發單位簡報:略。七、綜合討論:詳附件。八、結論:(一) 本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修正通過。(二) 開發單位應依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意見補充、修正,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九、散會。樹德新校區校園基地開發環境影響變更內容對照表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一、時間:95年9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時0分二、地點:本署9樓會議室三、主席:林委員素貞 紀錄:孫維謙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名單)五、主席致詞:略。六、開發單位簡報:略。七、綜合討論:詳附件。八、結論:(一)本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修正通過。(二)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1.請補充本案變更之理由。2.請確認並說明有關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土石方量等變更資料。3.有關委員、專家學者所提其他意見。九、散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第二次土石方需求、污水外運、隔離綠帶增設區外排水溝渠、道路及監測井等變更內容對照表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紀錄一、時間:95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2時0分二、地點:本署5樓第2會議室三、主席:周委員晉澄 紀錄:方偉達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名單)五、主席致詞:略。六、開發單位簡報:略。七、綜合討論:詳附件。八、結論:(一)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第二次土石方需求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隔離綠帶增設區外排水溝渠變更內容對照表1.本案應合併以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送審。 2.請開發單位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送本專案小組再審:(1)應補充土石方需求運輸路線、開挖的位置、範圍及其環境影響說明。(2)應考量本計畫與周邊土地之區域排水之關係,並進行區外淹水之評估。(3)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二)有關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污水外運變更內容對照表不同意變更,請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內容確實執行。(三)農業生物科技園區開發計畫道路及監測井變更內容對照表1.本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核通過。2.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補充、修正後,經相關委員、專家學者確認後,納入定稿,送本署核備:(1)應補充開發中及營運後之交通、空氣、噪音、振動等之影響。(2)應說明屏26線延伸路段拓寬後現有樹木之保護措施。(3)本案公文名稱與書件名稱,請予以釐清。(4)有關委員、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所提其他意見。3.本案提本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報告。(四)附帶決議:本案滯洪池是否超挖,請本署環境督察總隊予以確認。九、散會。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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