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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项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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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审批项办事指南.docx

    行政审批项办事指南目录一、 北京国土资源局审批指南(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出让的新建项目)1(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出让的现状项目)4(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出让)7(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拍卖出让)9(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出让合同)11(六)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14(七)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16(八)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新建项目的租赁)18(九)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现状项目的租赁)21(十) 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 24(十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销)25(十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销)27(十三) 房屋所有权登记 29(十四) 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 31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指南(一) 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开发)的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内容变更(国家有特殊规定保留审批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类)34(二)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土地开发)的开工计划及年度计划调整(国家有特殊规定保留审批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类)36三、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审批指南(一) 规划意见书(建筑工程)39(二) 规划意见书(市政工程)44(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46(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49(五)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51(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54(七)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暂设)56(八) 初步设计审查(建筑工程)58(九) 初步设计审查(市政工程)59(十) 地名命名、更名61四、 北京市园林局审批指南(一) 树木移伐63(二)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含代征绿地)65(三) 达不到绿化用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的批准内部征求意见66(四) 审查建设项目绿地规划方案(审核类) 67五、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指南(一) 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审批流程示意图 70(二) 行政审批程序71六、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指南(一)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75(二)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6(三)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78一、 北京国土资源局审批指南(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出让的新建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审批步骤: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出让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地价水平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地上物现状;开发建设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由;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应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和四至。(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7、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即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8、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9、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0、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凡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均应依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二条)11、与原用地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协议、联建协议及相关附图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2、建委开发办核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3、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二、初审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3、申办人为立项批文确定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若为联建项目,且申请将土地使用权办到其中一方名下的,出具其他各方同意的书面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规划条件确定。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已确定土地的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设计单位出具的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中的数据与有关规划批文相吻合。(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5、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属于新征土地的已依法办理完征地审批手续,付清征地补偿费用,取得政府的征地批复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属于存量国有土地的,出具该宗地原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来源证明,已对原用地方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或签订联建协议,原用地方同意申办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6、出让土地范围确定,并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无误。若出让宗地为共用宗地,则应经由共有各方同意,确定被分摊的宗地总面积,总建筑面积,出让建筑面积,分摊比例和公允的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7、地价水平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且未超过有效时限。(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8、具备受让主体资格。出让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方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9、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说明,与依据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误差范围为不超过5%且绝对值不超过300平方米,超过上述范围应到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0、小区配套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范围核定,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非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公交场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1、出让宗地范围内建筑面积可不计收地价的有:居民委员会、老年活动站、邮政所、派出所、热力站、开闭站、变电站(室)、天然气调压房、水泵房、垃圾站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2、地下面积征收地价款的范围:地下部分除人防、设备用房、非盈利性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外,其他如地下停车库、商业、管理用房、盈利性储藏室(仓库)等均征收地价款。(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时限: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需审定地价的另加40个工作日转下一环节。三、审核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四、复审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五、审定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六、批准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七、签约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时限: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八、盖章工作标准:对审批的出让合同及授权书加盖局章。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九、转件工作标准:及时将出让合同转土地利用中心。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十、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出让合同。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告知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的新建项目)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出让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取得计划、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是否已审定地价水平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地上物现状;开发建设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由;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复印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3、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应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和四至。(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7、规划设计条件批件,即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8、设计单位出具的对该规划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9、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0、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凡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均应依据不同的规划用途评估相应的地价水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十二条)11、与原用地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协议、联建协议及相关附图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2、建委开发办核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3、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申办人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可得到受理。中止审批原因:终止审批原因:填表人:填表时间:投诉部门及电话: 监察处 65124573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协议出让的现状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 18个工作日(地价评审的4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审批步骤: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出让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审定地价水平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地上物现状;开发建设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由;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原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可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7、原用地单位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证明。内容要求载明原用地单位明示同意由申办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8、现有建筑物及面积清单。内容要求准确列出拟出让宗地内现有建筑物及其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9、已测绘的,提供测绘单位出具的对拟出让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0、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1、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2、与原用地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协议、联建协议及相关附图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3、建委开发办核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4、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二、初审标准: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3、土地权属来源清晰,无争议。出让土地必须为国有土地,具有合法的权属来源,即原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合法有效;已对原用地方进行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或签订联建协议;原用地方同意申办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出让土地范围确定,并经过现场勘察确认无误。若出让宗地为共用宗地,则应确定被分摊的宗地总面积,总建筑面积,出让建筑面积,分摊比例和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 条)5、地价水平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并且未超过有效时限。(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6、具备受让主体资格。出让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受让方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建设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7、宗地内现有的建筑物符合规划要求,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与原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比误差范围为不超过5%且绝对值不超过300平方米,超过上述范围应到规划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8、小区配套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范围核定,主要包括小区内的非商业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9、出让宗地范围内地上面积可不收取地价的有:热力站、开闭站、变电站、天然气调压房、水泵房、垃圾站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0、地下面积征收地价款的范围:地下部分除人防、设备用房、非盈利性的储藏室、自行车库等外,其他如地下停车库、商业、管理用房、盈利性储藏室(仓库)等均征收地价款。(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时限:工作时限为4个工作日,需审定地价的另加40个工作日转下一环节。三、审核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四、复审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五、审定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六、批准标准:同初审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七、签约标准:根据局长的有效授权签署出让合同一式五份。时限: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八、盖章工作标准:对审批的出让合同及授权书加盖局章。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九、转件工作标准:及时将出让合同转土地利用中心。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十、告知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出让合同定金,领取出让合同。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告知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出让的现状项目)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出让的宗地的基本情况,即坐落、四至、面积、规划用途;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状况;是否已审定地价水平或是否进行了地价评估;地上物现状;开发建设情况;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由;提出申请出让的请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原用地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5、若不按规划用地许可证或原用地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办理出让手续,则需要提供要求办理出让的土地的分摊说明。内容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宗地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代征地面积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面积,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建设用地面积及分摊原则。(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6、出让合同附图一式五份,附图为钉桩图或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附图。若该项目用地已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则可提交土地使用证附图,并标明出让土地的用地位置。(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7、原用地单位同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证明。内容要求载明原用地单位明示同意由申办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8、现有建筑物及面积清单。内容要求准确列出拟出让宗地内现有建筑物及其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9、已测绘的,提供测绘单位出具的对拟出让建筑物地上地下面积及用途分类的证明性文件。内容包括规划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及按用途分类面积。(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0、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1、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和1份地价评估报告,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3份地价评估报告。(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2、与原用地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物补偿协议、联建协议及相关附图等。(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3、建委开发办核发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14、经贸委对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合作、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申办人权利: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即可得到受理。中止审批原因:终止审批原因:填表人:填表时间:投诉部门及电话: 监察处 65124573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招标出让)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030号)8、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其中确定标底的40个工作日、公告的9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审批步骤: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标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2、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3、若投标的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证明文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待市政府发文,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二、开标标准:1、开标应公开进行,有条件的,请公证部门进行公证,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2、投标书及相关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行,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3、申办人的资质依法取得,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标书和资质符合要求的,能及时、足额其缴纳竞标保证金;(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三、评标标准:1、评标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2、竞标方案最优者竞得。招标文件已明确评标规则的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则评标。(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3、开发建设方案,最能体现招标标的的开发建设目的和功能,最符合规划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竞标人的开发建设计划最高效、建设周期安排最短。(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5、竞标人的付款计划最优,期限最短、最合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6、竞标人的竞标价不低于招标底价。(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7、所有竞标人的标书均低于标底的,宣布招标失败。(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时限: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四、审定标准:审核是否符合评标的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有条件,在评标结束时当场签订出让合同的,1个工作日。五、批准标准:审核是否符合评标的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有条件,在评标结束时当场签订出让合同的,1个工作日。六、告知、签约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前来签订出让合同(当场签约的除外);将出让合同盖章后转回土地利用中心交受让方并通知受让方缴纳定金。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时限:4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告知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出让)一次性告知单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标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2、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3、若投标的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证明文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待市政府发文,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中止审批原因:终止审批原因:填表人:填表时间:投诉部门及电话:监察处 65124573注:一次性告知单仅在申办材料不齐全、审批中止、审批终止时由受理人填写。(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拍卖出让)审批责任单位:土地出让处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令第8号)中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7、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国土资发199030号)8、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局 2002年4月)审批收费标准及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时限: 13个工作日(其中确定拍卖底价的40个工作日和公告的9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内)审批步骤: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竞买的申请书。内容按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的要求制作。(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2、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3、若竞买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证明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标准: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二、审核标准:1、竞买书及相关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行,符合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的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2、申办人的资质依法取得,符合拍卖公告和拍卖文件的要求。(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3、竞买书和资质符合要求的,能及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条)时限: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三、拍卖标准:1、拍卖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2、遵循价高者得原则。3、竞买人出价均低于拍卖底价的,宣布拍卖失败,收回拍卖标的。时限: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四、审定标准:审核是否符合拍卖的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有条件,在拍卖结束时当场签订出让合同的,1个工作日。五、批准标准:审核是否符合拍卖的标准时限: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个环节。有条件,在拍卖结束时当场签订出让合同的,1个工作日。六、告知、签约工作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竞得人前来签订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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