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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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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docx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1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5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8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82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0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08基础测绘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1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1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20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123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129三、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133四、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138五、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143六、转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147附: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依据152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及其法律依据152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157(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157(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159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现将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法规监察科。附件:1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3洛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备注:以上附件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可从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一】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二、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非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以下。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0.5倍1倍。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倍1.5倍。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1.5倍2倍。四、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二】违法的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0.5倍1倍。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倍1.5倍。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1.5倍2倍。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平方米(含667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025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015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35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528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518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58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耕地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处罚标准:基本农田每平方米处以2830元罚款;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处以1820元罚款;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处以810元罚款。六、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换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八、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5。2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以下(含200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8。3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以下(含333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810。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以下(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015。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1520。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0.5倍以下。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667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0.5倍1倍。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以下(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倍1.5倍。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面积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耕地复垦费的1.5倍2倍。十、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二条“非法转让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5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50。十一、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25万元(含25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530。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25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3040。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4050。十二、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政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接受处理,自觉恢复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罚款基准:罚款200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致使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内容不完整,经说服教育后能够接受处理。罚款基准:罚款20050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严重损害。罚款基准:罚款5001000元。十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将耕地改变为非耕地;(二)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三)毁坏水利设施;(四)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和水土保持林;(五)排放具有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废渣;(六)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六)项所列行为,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可以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的,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平方米以下(含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667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1.5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20003335平方米(含3555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5倍1.8倍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面积在3335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8倍2倍的罚款。十四、违反城镇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2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和处以出让金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纠正的,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责令后限期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出让金1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两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出让金1020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两次以上责令后限期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出让金2025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占用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多次责令后限期改正的。处罚标准:处以出让金2530的罚款。十五、违反城镇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2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入并可以处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在3335平方米(含3335平方米)以下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20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在33356667平方米(含6667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2030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在666720000平方米(含20000平方米)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3040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土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处罚标准:处以非法收入4050的罚款。十六、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土地复垦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每年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5亩以下(含5亩)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每亩每年500600元。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510亩(含10亩)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每亩每年600700元。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1020亩(含20亩)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每亩每年700900元。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处罚标准:罚款额为每亩每年9001000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建单井,井深大于10米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并确认是为采矿所做准备工程的。处罚标准:处以1-5万元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井下或露天挖掘已采出价值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1)建井两个以上(含两个)或已剥离地表(山体),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2)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510万元罚款。有第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已采出矿产品价值超过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二、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3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第一、二款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1)越界10米以内,未采出矿产品的;(2)越界10米以内,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不超过5万元的。处罚标准:有本款第1项表现情形的,处以15万元罚款。有第2项表现情形的,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越界10米以上(含10米)且采出矿产品的。处罚标准:处以510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越界10米以上,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越界10米以上,采出的矿产品价值超过30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的罚款。三、违反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但未勘查到矿体的。处罚标准:处以12万元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并已勘查到矿体的。处罚标准:处以25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轻微破坏的。处罚标准:处以57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勘查或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已勘查到矿体并造成矿体严重破坏的。处罚标准:处以710万元罚款。四、违反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13万元(含3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35万元(含5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24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5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47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并且采出价值30万元以上矿产品的。处罚标准: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710万元罚款。五、违反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0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10-30万元(含30万元)的。处罚标准: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30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30-50万元(含50万元)的。处罚标准: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50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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