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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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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docx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1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2010-12-08 16:30:0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一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绪论环境的一般概念: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环境的区别。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宪法)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不可更新资源: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终究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无限资源: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两重性:它们既是自然环境要素,又是自然资源。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更侧重于将其视为环境要素和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其环境功能;自然资源法则侧重于将其作为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物质资源,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其经济效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这是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不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换句话说,就是保护环境的质的状态。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客体。例如马戏团里的驯兽,人工饲养的各种动物,人工种植的庄稼、果树等等。它们不再被看作环境要素,而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人类同环境的关系揭示人类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作两个方面的最基本的概括: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我们可以举几个明显的例子说明生物和人类完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自氧层的形成。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尺人地近似。这是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人类在依赖自然环境生存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十分复杂的人类环境系统互相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中体现着二种规律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交织、融合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挥作用。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态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圬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人类的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是密切相关的。可以说,自然再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基础,经济再生产过程是影响自然再生产过程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人类改造自然的规模不断扩大,向环境大规模地“取出”和“投入”,其结果,一方面是通过对环境的改造使环境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容易破坏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出现环境问题。生态学基本知识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反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和机理。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生态系统的概念生态系统是生态学研究的中心课题。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生态系统的组成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因而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分解者。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也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这些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生态系统的功能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生态系统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在一个生态系统中,食物关系往往十分复杂,有的相互交错,形成一种网状关系,即所谓食物网。生态系统能量的流动就是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在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称为营养级。在同一环节上起同样作用的一群生物,属于同一营养级。生产者为第一营养级,一级消费者为第二营养级。一个生态系统一般有四五个营养级,达到七个营养级的生态系统是很少见的。低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因此高位营养级在数量上远少于低位营养级,这样逐级递减,形成了所谓生物量金字塔和生产率金字塔。进入环境里的有毒物质沿食物链的富集。在环境科学里,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第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生态平衡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概念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人类活动就其同环境的关系来说具有两重性:一方面通过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因利用环境不当而损害环境,产生各种环境问题。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自然环境的破坏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统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大体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环境污染表现还不突出。)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首先是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其次是自然环境的破坏。(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正以一种新的形态在发展。)印度、苏联这些重大污染事故引起了全世界的震惊,而且同过去世界著名公害事件比较具有突发性和难以防范、污染范围大、危害严重的特点。全球性的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自然环境和资源越来越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城市化的巨大压力。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资源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人口问题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发展与环境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双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不管它们之间物质与能量交换如何错综复杂,在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最终都要保持平衡。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环境科学是在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的背景下诞生的。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同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60年代,1968年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可以说是环境科学中一部有名的绪论性著作。50-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70-80年代,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环境地、生物、物理、化学、医、工程、经济、管理学。环境科学的任务它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探索全球环境的的演化规律。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一、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名称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我国以前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表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护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包括组织)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同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第的特定领域,是为了说明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重要的特征。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通过调整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第来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社会性。解决人同自然的矛盾。共同性。污染没有国界的限制,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个规定包括三项任务: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是因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把发展经济同环境保护、维护人民民三者联系起来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客观规律的反映。两种目的(目的二元论)P32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关于目的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产生,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首先要以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同时,还要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因为,一般来说,法律规范本身并不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某种权能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主体承担的义务是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能作出某种行为。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物。是指可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行为。是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第三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在西方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一般称为环境法。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工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第一代环境污染。1873、1880、1891年,英国伦敦三次发生因燃煤造成的霉雾事件,死亡上千人。1873年,日本二氧化硫造成农业损害。1913年,颁布了煤烟防治法,其控制对象是制碱业以外各种向大气排放烟尘的污染源,是防止大气污染的早期主要立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这一时期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的时期。世界上有名的公害事件大都发生在这一时期。50年代因重金属污染发生在日本的三次公害事件,熊本水俣病、新泻水俣病和富山骨痛病。60年代,日本又发生了大气污染造成的四日市哮喘事件和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说,远远超过其他的部门法。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环境法规,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2002年10月,简答)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各国的出现反映了环境立法从局部到整体、从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趋势,也反映了各国从单项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单项治理向全面环境管理及综合防治方向发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和措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各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的环境政策和立法指导思想。大立法上引进了旨在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和预防为主方针的各种法律制度。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在日本,被称为公害立法史上里程碑的1970年第六十四届国会,制定和修订了14项环境法规,把环境保护的视野从污染控制扩大到保护环境和资源,防止生态破坏。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二节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在王制中说:“草本荣华滋硕之时,。”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秦朝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村木山林及雍堤水。”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保护法规。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最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拟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雏形。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出规定,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宪法基础。一系列环境标准的制定和颁布。这一时期,我国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该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标准等。食品卫生标准,第一次对我国各种食品规定了系统的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时期自1978年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莛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法治阶段,也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开始建立。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历史必然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的依据和标志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其所调整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已经形成。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第四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的系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组成的完整的体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第二节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第三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常常成为一个国家的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因此它是一个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从对局部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人类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1989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它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等。这样的列举规定把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全部纳入了保护范围,从而确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完整对象。规定了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义务。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第四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按调整的社会关系,分为如下四类:土地利用规划法;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环境管理行政法等。一、土地利用规划法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实现工业、农业、城镇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与配置,是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根本途径,也是贯彻防重于治原则的有效措施。国土整治法(我国没有)国土整治法与区域规划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它在土地利用规划法中,居于牵头和基本法的地位。农业区域规划法(我国没有)它是一种区域性规划法规,它的任务是对各地区的农业(包括林、牧、副、渔)进行总体规划,以解决农业生产的合理布局和土地的合理利用问题。城市规划法是在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综合部署的法规。它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村镇规划法每个村镇应当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二、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在单行法规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一部专门防治内陆水污染的法律。三、自然保护法自然保护就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从我国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下列情况看,自然保护立法越来越显得重要。我国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地区自然生态系统脆弱。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农业生产的状况影响到国计民生和整个经济发展,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而且刻不容缓。中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人口基数大,资源水泵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加强自然保护立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四、环境管理行政法规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通常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且通过制定法规的形式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作出规定。 第五节 环境标准一、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定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三、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第六节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第一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一、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省级或较大的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按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此以外,国务院各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部门的行政规章。省级或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也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行政规章。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制定立法规划的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全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从法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全过程来安排,另一方面要从各项综合性立法之间、各部门法立法之间、甚至各种法的规范之间,进行整体的安排,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各法律之间、部门法之间、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发生重叠、矛盾甚至冲突的现象。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以国家立法为例,按照立法权限的不同可以将它们分为权力机关的立法规划和政府机关的立法规划两大类。我国的基本法律、一般法律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中,修订宪法、制定和修订基本法律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制定,或者经全国人大授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授权国务院拟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法律实施细则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制。其中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保护的,可以考虑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要负责制定;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可以考虑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而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规章的立法规划应当由各部、委自行编制。第二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仅适用于立法的过程中,是环境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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