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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违章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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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违章处罚条例.doc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目 录违章处罚规定1一般规定1入井须知5通风瓦斯管理12防尘管理23爆破管理24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工)管理30监测监控管理31探排放管理37提升运输44电器设备管理4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52矿灯及人员定位识别卡、自救器管理53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管理55工程质量管理56防火与焊接管理56奖 励58乐山市五通桥区*煤矿违章处罚规定第1条 为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煤矿所有从业人员。第3条 本条例身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违章处罚条例同时作废。第4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乐山市五通桥*煤矿管委会。一般规定第5条 处罚“三违”人员,抓获单位或个人未按一式两份填写违章处罚通知书,三日内一份交被罚款人或所在部门,另一份未交安监科存档者,处罚责任人20元/次。第6条 处罚“三违”人员,抓获单位或个人未对违章人员或所在班组行使告知义条者,处罚责任人20元/次。第7条 “三违”人员的处罚金额原则交煤矿安监部或井财务室,一是违章人员交现金到安监部门,二是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8条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情节严重者仪式学习三天以上,停工学习期间发生活费5元/天,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停工期间无故不参加学习者,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9条 凡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嫁祸于人、诬陷他人或以“三违”人员包庇纵容者,按罚款金额的100%处罚。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0条 未制止“三违”或发现“三违”不抓者,现场人员一次处罚50元。 第11条 矿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或弄虚作假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调度员不严格考勤、对弄虚作假现象不制止及安监科不严格考核的责任人同罚。第12条 凡无故旷工者,处罚责任人70元/天;连续旷工15天以上者,企业予以除名。上班迟到10分钟者,处罚责任人20元;迟到30分钟者,处罚责任人50元。有事做到请假,其中队长有权批事假的一天,分管矿长(部门负责人)三天,矿长七天,超过七天以上者由总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否则旷工处理。第13条 任何人不得私拿、偷窃煤矿财物,违者除赔偿财物损失外,另罚款300元;私拿、偷窃民爆物品者,按100元/节(发)计算,另处罚责任人400元,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检身人员未履职尽责者负连带责任,按罚款金额50%处罚。第14条 各部门每周或定期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补充规定等学习会,并做好考勤签字记录(无签字考勤记录的视为未组织学习),否则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次;无故不参加学习者罚款50元/次。未组织职工召开班前会者,处罚安管员(分管矿长、队长为安管员,以下类同)100元/次。第15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生计科或技术员未编写作业规程,或无作业规程开工组织生产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6条 采掘工作面遇地质变化无补充技术措施者,处罚分管技术员或施工负责人100元/次;未组织职工学习开工作业者,同罚。第17条 采掘工作面竣工后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技术科未组织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组织生产的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次;验收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验收后未填写验收表,或未下发各部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8条 任何人不得在作业场所睡觉,信号工、绞车司机、投放泵司机、空压机司机、主扇风机操作工在设备运行时睡觉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安管员、安监员、采掘班组长井下睡觉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其余人员井下睡觉及地面 工作场所上班睡觉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罚款外,另赔偿损失的1020%。第19条 井下作业场所打架斗殴者,处罚责任人300元;先动手打人者,处罚责任人500元,追查按责任大小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地面矿区内打架斗殴的肇事者,除按治安处罚条例执行外,另罚款200元。第20条 各种运行设备开车前未认真检查,或未赶写运行检查记录开机运行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1条 作业人员乘坐机车、绞车、皮带机上下班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并停工学习三天以上,现场安管员罚款100元/交,绞车司机、机车司机、皮带巡机人员发现不制止,同罚;职能部门发现乘坐皮带机上下班者,皮带巡机人员按罚款金额的20%承担责任。乘坐电溜子进出班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22条 工作面出现险情或险情没有排除,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职工有权拒绝作业。对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的有功人员,视其情节奖励50500元/次。第23条 不服从安排,强占住房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第24条 高空作业时(离地面1.5米以上)未使用登高工具、安全用具和保险带;使用木梯时未支撑牢固和防滑措施,及上下抛掷工具、器材和无防坠落设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项。第25条 矿井组织的安全隐患排查、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要求参见的人员无故不参加者,处罚责任人200元;迟到10分钟以上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责任人未按期整改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条。第26条 上级来矿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对煤矿进行了处罚,按区域或职责划分,对相关责任人同样进行处罚,处罚责任人200元/条;造成停产损失的隐患处罚责任人1000元/条。第27条 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28条 巷道贯穿前(距贯穿点20米)生产技术部门或技术负责人未下发贯穿通知,或安监科接到通知未提前做好贯穿的准备工作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风流断路或未遂事故的,处罚责任人400元。第29条 违章停开非职责规定范围内的各种特种设备、设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损失并赔偿直接损失的1020%;专职司机人员承担10%责任。第30条 监控操作工、投放泵操作工、配变电工、绞车工司机、炸药库管员、守护工、调度员等重要岗位脱岗不执行手上交接班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者,加倍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入井须知第31条 携带易燃人员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者和携带易燃、易腐蚀等超长、超宽、超重物品的乘坐人车者、爆破工携带爆炸材料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时,不得同一人携带雷管炸药。其雷管必须装箱加锁与运送炸药的人(背包)相距100米以上,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携带物品长度超过0.6米,宽度大于0.3米,重量超过20公斤乘坐架空乘人装置者,同罚;运行司机不制止,按罚款金额的20%承担责任。第32条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人员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拉点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不能落实人头时,该次乘坐人员各罚款30元/次。第33条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未在规定地点上下车,或越位上下车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34条 所有出入井人员未到检身室、调度室、矿灯房签名报到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因主扇停风撤人未在检身室、调度室、矿灯房签名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35条 入井人员未穿工作服、安全防护用品,或穿化纤衣物入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36条 入井人员上班前4小时饮酒,或上班时有酒味者,处罚责任人200元。队及班组当班不予安排工作,检身人员不制止者同罚。第37条 入井人员未佩带矿灯、自救器、安全帽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检身人员未制止,同罚。第38条 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以警戒牌为准),违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39条 私带烟火入井者,处罚责任人600元/次;井下焊接用火部门未具申请到安监科办理入井用火证明,或经检身人员检查与用火证明不一致,带打火机等取火工具入井者,按私带烟火入井处理,检身人员不履行职责按50%承担责任,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40条 管理人员(含带班矿长)入井前未在调度室填写带班记录或交接班记录,管理人员入井检查记录者,处罚责任人30元/次。第41条 未经主管部门及矿长同意,私带矿外人员入井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42条 新招职工未经培训、培训考试不合格,未进行健康体检、签订劳务合同、手续不全或未签定师徒合同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人;师傅带领下工作少于3个月者,同罚。 第43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局不符合要求 ,造成安全隐患的,处罚责任人50元/担;因工作面支护不足或备用支护少于10%,处罚部门负责人50元/担;有备用支护未按规定使用的责任人,同罚。第44条 采煤工作面柱距大于1米,排距大于0.7米或端头5米范围内支护柱距大于0.9米者(以作业规程为准),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45条 “四对八梁”、“二对四梁”者,对与对间柱距大于0.9米,每对柱距大于0.7米(以作业规程为准),以及掺光头支柱者,处罚责任人元/担。第46条 采煤工作面无“四对八梁”、“二对四梁”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47条 采煤工作面沿空留巷段高度小于2米,支柱距帮壁、砂口的距离大于5米、且未排列整齐者、处罚责任人50元/但。第48条 采煤工作面掺柱不牢,或使用失效支柱支护顶板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49条 采煤工作面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50条 采煤工作面未执行“见一撑一”的撑柱方法,或空顶作业,及出现超控顶距未支护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空顶两担及以上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51条 采煤工作面片帮、伞檐未及时处理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52条 采煤工作面沿空扩巷的巷道充填不结实,上不接顶、下不接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53条 采煤工作面最大空顶距大于4米,最小空顶距大于2.6米者(以作业规程为准),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54条 采煤工作面回柱时未打护身支护,及使用小于1.5米长的工具回柱,或不由套子中间向采空区两边回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55条 采煤工作面回柱时未发出警号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56条 采煤工作面套子深度或报废巷道大于6米未封闭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因瓦斯超限未及时封闭者,同罚。第57条 采煤工作面运输机尾深度超过6米未回撤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每次撤机尾后没及时封闭者,同罚。第58条 采煤工作面因局部堂盘超宽(煤壁至支柱大于0.5米)未每间隔1米支护一担贴帮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59条 采煤工作面机道梁端距工作面支柱大于1米无支护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60条 采掘工作面未严格执行验收制度,未经队长或班组长验收出班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61条 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小于20米,或加强支护小于10米者(以采煤工作面煤壁起计算)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62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不符合规定,高度小于采高,宽度小于2米未整改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63条 采煤工作面机头、机尾未打固定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64条 采煤工作面三巷内(集中运输巷、两翼回风巷)危岩、片帮、流砂堆积未处理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65条 采掘工作面出现断梁折柱未处理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66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未挂梁结顶,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67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未使用铰接顶梁,或铰接顶梁圆柱插销、水平楔未插到位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68条 职工进入工作面前,班组长或安管员未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者,处罚班组长和安管员各200元/次。第69条 采煤工作面风巷内布置高位抽放钻孔前,未将附近5米范围内的金属支柱更换为木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70条 采煤工作面支柱未与顶底板成正面接触,或支柱未支在硬底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71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抽入瓦斯的尾巷,需要二次利用的巷道,每间隔2米未架设一担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72条 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随意调节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73条 在未关闭冷门前取下单体液压支柱的注液枪头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74条 作业时正对三用阀,或使用液压枪对人注液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75条 使用镐钎等金属工具敲击三用阀,或猛敲液压支柱底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76条 单体液压支柱一时用手伸入顶梁与顶板间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77条 采掘工作面未执行先支后撤支柱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78条 移溜放炮班、割煤机组或其他人员打倒支柱没补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79条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充填低于0.3米回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0条 采煤工作面全部支柱回撤后留有假风路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81条 砌碹支护距碛头大于5米,或锚杆支护距碛头大于2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2条 掘进工作面无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少于3根(每巷)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3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前探梁做临时支护时,主要运输、回风大巷少于3根(双道巷少于4根),或回采巷道少于2根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84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端距碛头大于0.7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5条 掘进工作面每根前探梁使用的悬吊挂环少于二个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6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前探梁未用圆木接顶,或锚板支柱未接顶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87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锚网及铁托板未紧贴岩面,或锚板出现悬空失效支柱者,处罚责任人50元/担。第92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在顶板岩石未支护的情况下,进入碛头作业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碛头支护无挑梁,或支护不结实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担。第93条 掘进工作面出现危岩、片帮征兆未处理者,处罚班长100元/次、职工30元/次。第94条 掘进工作面未在支护的掩护下处理危岩、片帮,或不坚持由外向内处理者,处罚责任人、班长各100元/次、本组职工50元/次、第95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无经验职工,或无人观察的情况下处理危岩、片帮者,处罚班长100元/次、职工50元/次。第96条 掘进工作面无处理危岩安全工具,或处理工具长度与巷道高度不相适应者,处罚班长100元/次。第97条 掘进工作面采用架金属棚式架厢支护未用穿杆连接者,处罚班组50元/担。第98条 掘进工作面砌碹巷道未将牛角弯砌砂接顶帮,或碹顶未堡0.5米的垫层者,处罚责任班组200元/次。第99条 掘进工作面发碹巷道砌碹支护出现干缝、瞎缝、齐缝者,处罚责任班组100元/次。第100条 掘进工作面锚杆未按作业规程的间排距布置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01条 掘进工作面喷浆支护标号低于200,或园弧喷浆厚度低于80毫米及直壁巷喷浆厚度低于100毫米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通风瓦斯管理第102条 局部通风机未安设于距风口大于10米的全风压风流中,处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03条 局部通风机未安装双风机未垫高0.3米,且未固定牢固,及使用的锥形风筒和各联接点漏风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04条 局部通风机未选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05条 局部通风机风筒未逢环必挂,或悬挂未“平、直、稳”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风筒转弯时未使用转弯硬质风筒或角度不匹配,风筒异径过渡时未使用异径硬质过渡节者,处罚责任人罚款100元/处。第106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接头未采用倒接双返边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元/处。第107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挤压变形者,处罚责任人罚款50元/次。第108条 掘进工作面未每隔一米打一个吊挂风筒眼孔,或眼孔不符合规定者,按20元/个处罚,以此类推。第109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出风口未使用1至7节直径不小于450毫米的硬质风筒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硬质风筒的托棍斜度小于20度或少于2根/节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110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的硬质风筒未用铁丝等物捆绑牢固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爆破时造成风筒脱落,或碛头停风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第111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距碛头大于5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12条 掘进工作面风筒破口未及时缝补,破口小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30元/个;风筒破口大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个;破坏风筒或运送材料损坏风筒者,按成本50%赔偿外,另罚款100元/次。第113条 掘进工作面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14条 掘进工作面的双风机不具备自动切换功能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15条 掘进工作面在无安监员(瓦斯检查员)的授权下擅自开停局部通风机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责任处罚。第116条 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停风区域未及时撤出人员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安监员(瓦斯检查员)、队长安管员、班组长监督不严,同罚。第117条 因设备检修需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时,检修人员未与停止局部通风机供风区域的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安管员取得联系,歏员未撤出前停电检修设备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现场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者,同罚。第118条 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前未经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或非指派人员擅自启动风机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第119条 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处罚通风管理责任人500元/次,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检查不到位者,同罚。第120条 局部通风机无管理牌,或管理牌与实际不相符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121条 井下安设的通风设施不符合要求者,处罚责任人50元/人、次,通风管理员100元/次;造成返工,人工材料费用自负。第122条 通风设施风门无闭锁装置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处;闭锁失效没修理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23条 人员路过风门未随手关门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出现风流短路者,处罚责任人500元;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24条 未经通风管理员的同意随意调节风量者,处罚责任人4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25条 风量调节未使用风窗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调风风窗固定不牢固可靠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26条 新做通风设施(风门、调节风窗、密闭、风桥)前后5米范围内出现流砂、杂物和支护不到位(采煤工作面三巷由采煤队负责)者,处罚班长、通风管理员各50元/处,组员各30元/处。第127条 通向密闭内的钢道、管线、电缆未在密闭前5米范围内切断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处。第128条 每组风门少于两扇,或进风巷内未安设两扇反向风门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29条 正向风门间距小于5米/组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特殊情况除外)。第130条 通风设施无翻水沟,或风门前后有积水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131条 每组风门漏风大于20立方米/分或未包边、钉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32条 风筒穿越风门时无硬质风筒,或硬质风筒直径小于风筒直径的50毫米者,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33条 监控、电缆线穿越风门未预埋钢管,或穿越后未封孔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34条 风门安设与门框的间距大于5厘米者,处罚责任人100元/处。第135条 通风设施严禁煤车撞击,因煤车撞击等原因造成风门损坏者,处罚责任人200元,另按风门成本的50%赔偿。第136条 1.4×1.5及以上风门倾角未保持在9085度间,1×1.2及以下风门倾角未保持在8580度间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扇,并返工重做,返工费自负;新做通风设施未见硬帮硬底,处罚班长、通风管理员各100元/处,组员各50元/处。第137条 巷道高度小于1.8米时未全断面设置栅栏,或巷道高度大于1.8米时栅栏设置低于1.8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138条 栅栏网格间距大于0.2米,或未悬挂警示标志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139条 栅栏设置不牢固,或私自进入栅栏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40条 损坏各种标志牌板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故意破坏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找不到责任人时,处罚队长100元/次。第141条 风桥施工时无人员监督质量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风桥漏风达20立方米/分钟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监督人员同罚。第142条 风桥施工未做到满浆满灌,或未见硬帮硬底者,工程不予验收。第143条 剩余材料未集中收存,或风门存放于淋水、潮湿地点和未回收存库者,按原价赔偿外,另罚款100元/次,通风管理员罚款50元/次。第144条 回收的烂风门未及时运出地面,及回拆的好风门未妥善堆放或入者,处罚通风管理员100元/次、班长100元/次、组员50元/次。第145条 瓦斯超限、积聚、报警不处理、不汇报,或瓦斯超限20米范围内不撤人断电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第146条 割煤机割煤时附近20米范围内与其浓度超过1.5%,20米外靠煤壁测瓦斯浓度超过1.5%,且工作面汇合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未停机处理者,处罚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300元/次,割煤机组人员200元/人,该队队长、安管员各处罚200元/次;矿级领导发现处罚安监科科长、队长、安管员、分管瓦检工作员、查岗人员及享受班长津贴人员各200元/人次。第147条 割煤机割煤时,回风侧的工作面内从事移溜、打眼等作业者,处罚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200元/次,操作人员罚款100元/次.人。第148条 采煤工作面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巡回瓦斯检查时未与现场安管员交涉,或巡回瓦斯检查期间安管员未严格的执行瓦斯检查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与其超限作业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第149条 采煤工作面距高位钻10米时,未安设导风设施排放瓦斯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50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瞬间瓦斯浓度超过2.5%,采煤工作面放炮后瞬间瓦斯浓度超过1.5%时,未降低循环进度或量者,处罚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50元/人次,队长100元/次。第151条 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现场班组不制止者,同罚;瓦斯超限作业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第152条 高瓦斯区域的栅栏、死角等区域有人作业者,处罚作业人员、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200元/次;矿级领导现,处罚安监科长、队长各200元/次,安监科管理员、查岗人员及享受班长津贴人员各100元/次。第153条 封闭采空区、高瓦斯区域时未安排通风管理员到现场,或未采取措施将瓦斯浓度控制在1.5%以下进行作业者,及封闭时未按不产生火花的要求进行操作者,处罚通风管理员、现场操作员各200元/次,安监员200元/次。 第155条 未控制排放瓦斯,或汇合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56条 私自启动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57条 采用“一风吹”排放瓦斯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58条 碛头瓦斯排放和瓦斯超限时拒不服从安员(瓦斯检查员)的指挥,或违反排放措施者,处罚责任人400元/次。第159条 每旬未对井下全面测风,或未按实际测风数据填报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负责通风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同罚。第160条 井下巷道配风不足造成瓦斯超限,或风速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通风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同罚,安监科长200元/次。第161条 掘进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未设置水棚,水棚距碛头超过60200米,棚区间距大于200米,每组水槽间距超过1.23米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62条 掘进工作面隔爆水棚水量不足者,处罚责任人50元/处。第163条 掘进工作面辅助隔爆水棚水量低于200升/平方米,处罚责任人100元/次;辅助隔爆水棚未采用相向吊挂措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64条 主扇风机操作工未按调 度员指令开启主扇风机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每级风机启动正常后未向调度室汇报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65条 主扇风机停止运输未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或未及时打开通往地面的全部风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66条 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时,现场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或班长未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说明原因(若直接通知安监科时,未向调度室汇报)者;调度员接到报告未及时向安监科、部门负责人汇报,或安监科根据情况未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矿长、技术负责人汇报的,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67条 有计划的瓦斯排放通风副总工程师未制定排放措施,或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未严格执行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68条 主扇停风后各区域未立即停止工作,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立即向矿调度室了解停风情况后,未组织该区域内的所有人员撤离(安管员负责清理人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瓦斯及风向的变化);或当大巷瓦斯浓度超过1.0%时,未撤出地面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69条 全矿井停电、停风后,井下所有人员必须无条件撤到全风压的进风风流中,各区域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安管员未与所在区域的职工同进同出,并随时检查瓦斯;或遇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未及时撤到安全地点。无人作业的采煤面停风后作业面安管员或安监 员(瓦斯检查员)未全面清理人员,或未组织人员撤到全风压时进风巷中。当得到调度室撤出地面的指令后,安管员和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未迅速组织人员沿进风大巷向地面撤退者,处罚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各300元/次。第170条 采煤工作面无人作业时,无人作业面的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瓦斯后,未到另一面有人作业的工作面安全检查;或当两面均无人作业时,两面安监员(瓦斯检查员)一起巡回安全检查后未到电话机旁等候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71条 掘进工作面无人作业时,该区域的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后未到局部通风机处等候,或在独头巷内逗留都;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未立即与调度室取得联系,或得到调度室井下撤人的指令后未立即沿进风大巷向地面撤离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72条 调度室得知主扇停风后,未立即通知井下各区域的安管员和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将该区域人员撤至规定区域的全风压进风大巷等候,或未及时向安监科长、生技科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汇报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73条 全矿停风30分钟调度室未报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安监 科长、生技科长,及下达撤人指令后未及时通知井下各区域现场安管员或安监员(瓦斯检查员),立即组织本区域内人员迅速向地面撤退者;向安监科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总工工程师)汇报后,未通知各部门负责人10分钟到调度室清点人员都;及本部门人员出井完毕后,部门负责人未在调度记录上签名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74条 因停电停风等原因要求井下人员撤出地面,现场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所负责区域人员全部出井后未在调 度日志上签名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75条 因区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风,该区域的安管员、班组长、职工应立即撤到相邻的全风压进风巷内行等待,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安管员负责在停风巷道入口处安设警戒,严禁人员进入无风的独头巷内。排放与其由安监员(瓦斯检查员)负责,现场安管员负责该区域人员在局扇进风侧以外休息待命。未按此规定执行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76条 凡主扇故障需停风时,风机工未立即通知调度室安排配电工切断井下一切电源,或未在规定时间内10分钟启动备用主扇风机者;因供电网路故障风机工未及时打开圆弧风门和回风井行人风门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77条 矿内集中检修或各队因检修需要停止局扇运转时,未与安监科、生技科调度室取得联系,或调度室未通知停电区域停止放炮并撤出人员,禁止放炮者;或计划停电、停风未与现场安管员、安监 员(瓦斯检查员)取得联系,及未经安管员、安监 员(瓦斯检查员)意后停风、停电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78条 全矿集中停电(主扇停风5分钟以上),主扇来电后运行30分钟以上,当总回风巷和一翼回风巷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时,由调度室安排配电工向井下供电,并通知充电房发放电瓶和自救器后,作业人员方可入井;井下供电后一翼回风瓦斯浓度必须降至0.75%以下后,安监员(瓦斯检查员)方能排放瓦斯技术措施排放瓦斯,确认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后,经安监员(瓦斯检查员)同意后职工方能进入工作地点,违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79条 井下停风撤人的指令下达后,调度室未及时通知井口检身室检身员清点人员,或井下人员撤完后,检身员未负责守护主、副井口禁止人员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80条 主扇风机停风后,主扇风机工未负责守护回风井,禁止人员入井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81条 井下停风后任何人员禁止入井,遇紧急情况需入井时,入井人员必须持矿级领导签发的入井证,由矿井辅助救护队监护并佩带齐全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后,方可同意入井,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防尘管理第182条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层,定期对主要运输大巷刷浆,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通风管理员同罚。第183条 各主要进回风巷道、分风点,风流汇合处各作业地点未悬挂测风测尘牌板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84条 井下各产尘点无喷雾防尘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有设施未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85条 采掘式作面无供水管路,或不洒水防尘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86条 采掘式作面无综合喷雾防尘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有设施未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87条 布抽放钻孔时防尘不到位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88条 掘工作面未采用湿式打眼者 ,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189条 井下采掘作业人员作业时未配戴口罩者,处罚责任人30元/次;喷浆工、探眼工作业时未配戴防尘口罩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使用锚喷时,局部通风机前无喷雾防尘设施者同罚。第190条 喷浆工、探眼工作业时未配戴防尘眼镜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191条 放炮后未洒水防尘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积尘厚度超过规定者,同罚。爆破管理第192条 炸药库未设台账,或未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造成企业停产或被处罚及不能按时购买火工产品者,处罚责任人4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193条 爆破工丢失爆破员智能卡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第194条 炸药领退卡无安管员、安监员(瓦斯检查员)签字,库管员未拒绝发入炸药、雷管者,违者罚责任人200元/次。第195条 领退炸药、雷管时卡物不符,库管员未及时向矿长及安监部门汇报者,处责任人200元/次。第196条 炸药、雷管领退的相关责任人不验收、不填写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他人代签代填者同罚,造成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197条 库管员发放失效炸药、雷管者,处罚责任人50元/节(发)。第198条 非工作人员及领退火工产品人员进入炸药库房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库管员不制止同时处罚库管员;造成火工产品丢失按100元/节(发)处理责任人,情节严重者加罚200元/次,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199条 私拿、私藏炸药、雷管者,按100元/节(发)处理,并罚款400元/次,造成后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回库房者按私拿、私藏处理。第200条 分管炸药、雷管的管理人员不严格执行火工产品管理规定,造成企业停产或不能如期购买火工产品者,处罚责任人400元/次,部门负责人300元/次。第201条 炸药、雷管未分箱上锁,或混装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锁失效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02条 装配引药未在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淋水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使电雷管受震动、冲击,及折断雷管脚线或损坏绝缘层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03条 井下作业地点乱丢乱扔炸药、雷管,或存放于顶板破碎、有淋水、片帮危岩下、电器设备处,处罚责任人200元/次。第204条 井下爆破未采用正向起爆,或药卷聚穴方向不一致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第205条 井下爆破作业未在全风压进风风流中操作者,处罚责任人300元/次,造成后果按法律法规论处。第206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母线敷设长度直线巷道少于120米,转弯巷道少于100米者,按欠一米处罚责任人20元外,另加罚100元/次。第207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母线敷设长度直线巷道少于120米,转弯巷道少于100米者,且距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直线巷道小于50米,转弯巷道小于40米,或不能清晰地监听起爆工作面通风机的工作状态;或巷道开口段(100米内)未按采煤工作面要求执行者,每欠一米处罚责任20元外,另加罚100元/次。第208条 采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后,放炮母线起爆端未扭结适中和用绝缘胶布包扎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09条 采掘工作放炮母线接头裸露者,处罚责任人30元/处。第210条 采掘工作面采用轨道、金属管、铁丝、溜子链条、水等导体代替放炮母线回路者,或采用章回路爆破才,处罚责任人300元/次。第211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的间距小于0.3米,或敷设于距反下小于0.3米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12条 采煤工作面放炮母线未随用随挂,或掘进工作面碛头段75米范围内的放炮母线未随用随挂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13条 相邻两个采掘工作面的放炮母线固定敷设时,启爆地点错距小于30米,或未悬挂爆破地点标示牌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第214条 掘进式作面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主扇停风时,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放炮作业,或未将放炮器钥匙交安监员(瓦斯检查员)保管;排放瓦斯后,瓦斯浓度未降至1.0%以下重新放炮作业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造成事故按法律法规论处。第215条 炮眼内煤岩粉未掏尽,按每个眼罚款20元/次,以此类推。每216条 爆破作业采用金属炮棍装填炸药者,处罚责任人200元/次。每217条 每次放炮循环未执行作业规程及发爆器钥匙只能起爆一次的规定者,处罚责任人5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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