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知识千问千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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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知识千问千答第一部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知识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哪个机关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是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颁布的行政法规。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的背景是什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口持续增加,由1982年的657万上升到2005年的1 .47亿(2005年全国1%抽样调查数据),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人口流动对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解决“三农”问题,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流动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也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的主体是农民工,年龄构成轻,60%以上处于15岁至35岁之间的生育旺盛期,已婚育龄人员占有很大比例,服务管理难到位,非意愿妊娠、生育所占比例大,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同时,部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4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是什么?(1)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2)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3)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5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条例的立法宗旨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6条例立法依据是什么? 条例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7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是什么?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可以概括为“一、二、三、四、五、六”,即明确一个宗旨,坚持两大原则,着力三个推进,强化四个落实,突出五项便民维权措施,规范六项基本内容。一个宗旨:条例明确了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宗旨。两大原则:一是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原则;二是户籍地、现居住地共同负责的原则。三个推进:一是推进统筹协调;二是推进部门配合;三是推进信息共享。四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制考核;三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四是落实奖励优待。五项便民维权措施:一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二是取消由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规定,改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互相通报、核实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三是缩小办证范围,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成年流动人口缩小为成年育龄妇女;四是严格禁止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五是首次增加了隐私保护的条款,规定政府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六项基本内容:一是规范了条例的适用范围;二是规范了各地、各部门之间沟通协商的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应当享受的奖励和优待政策进行了集中的表述;四是规范了婚育证明管理制度的操作规程;五是规范了保障工作的经费安排;六是规范了违法责任。 8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什么?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总的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央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以维权为主线,以落实部门责任、推进综合管理为重点,明确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规范管理行为,加大服务力度,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的合法权益,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新体制。9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2)强化制度,明晰责任。强化相关部门职责和协作机制、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责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等,为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提供依据,使条例所确立的基本制度,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和措施。(3)兼顾差异,推进创新。正视东中西部、城乡、大中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差异,以及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事务管理方式的实际,整合相关部门和社会管理资源,着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创新。10条例对“流动人口”是如何界定的?条例第2条对“流动人口”概念从流动空间、目的以及人员年龄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2)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3)成年育龄人员。同时还规定了若干除外情形。11应该如何理解条例中的“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是指流动人口流动地域上的变化。条例以跨县、市或者市辖区为起点,包括了跨县、市或者市辖区、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同一县(市、区)跨乡镇或同一乡镇内流动,以及跨国(境)的流动,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适用条例。同一城市中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也不适用条例。12应该如何理解条例中的“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这是对流动人口流动目的的界定。其中以工作为目的,是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办企业等活动,并取得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等;以生活为目的,是指不以取得工资收入为主要目的,随同家庭成员、亲友或者独自在异地居住的流动人口。现实中,对于一个具体对象“以工作为目的”和“以生活为目的”并不总是能分开界定的。 13应该如何理解条例中的“成年育龄人员”?“成年育龄人员”,这是条例关于适用人群的年龄限定。关于“育龄”,从医学角度划分,女性15周岁49周岁为育龄期;对男性虽然没有类似明确的划分,但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践中,一般参照女性年龄标准执行。 关于“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条例所称的成年育龄人员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流动人口。14“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是否属于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些人员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不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异地居住的原因是: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二是异地居住,在完成以上事由后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15“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是否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这些人员也不是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口。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出发,考虑到现实中很多城市户籍居民生活和工作分别在同一城市不同城区的情况,这一部分人群仍应当作为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因此不适用条例。16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条例所称流动人口吗?因婚姻迁移异地居住的人员属于流动人口。但在管理上一般应视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提供有关服务和管理。17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主体为哪级政府? 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18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哪些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履行以下领导责任:一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三是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和监督。 19为什么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 这是因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陆续推出改革新举措,企事业单位配合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参与度不同,特别是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指导相关部门履行综合治理职责和维护公民权益的责任。所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20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内容是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要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分解为部门职责和科学的考核体系,并组织地方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委会等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内容一般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以及人财物保障等。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也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原则是什么?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工作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一工作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含义:一是两地共同负责;二是以现居住地为主;三是户籍所在地配合。其中共同负责是基础,以现居住地为主是核心,户籍所在地予以配合是必要补充,三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22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如何“共同负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是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人民政府负有共同责任,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随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发展,要求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必须加强协同配合,特别是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避孕节育知识和技术服务提供、奖励与优待落实、合法权益保障以及违法生育行为查处等方面,都需要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双方加强沟通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23为什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要“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 “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针对流动人口务工、就业、居住、迁移的新特点,由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更符合实际,更有利于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权益。因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要强化全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维权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正常财政预算支出范围,依法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24如何理解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这是条例对1998年办法关于工作原则的补充和完善,是指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居住地做好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如督促流动人口在外出前办理婚育证明、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加强与现居住地的联系沟通,落实有关奖励优待,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等。户籍所在地不能因为流动人口外出,就放松服务和管理,应当主动配合现居住地做好有关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好流动人口合法权益。25国务院哪个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5条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26条例对国家人口计生委有关职责的规定是什么?国家人口计生委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两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完善相关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二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流动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与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2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条例第5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28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负有职责的相关部门主要有哪些?相关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但不局限于这些部门。29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是什么?这些相关部门都承担着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职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人口计生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与各部门一起,共同推进,综合治理。为推进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和管理,条例提出,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纳入本部门相关管理制度,了解通报有关信息等。30根据条例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采集流入人口信息,查验婚育证明;(3)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补办婚育证明;(4)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5)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通报流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7)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8)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31根据条例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2)出具婚育证明,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材料;(3)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流出人口计划生育信息。32条例为什么作出信息管理与信息共享的规定?这是因为: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既涉及户籍所在地,也涉及现居住地,既涉及人口计生部门,也涉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共享至关重要。条例在总结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采集,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共享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这一规定也为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了依据。33为什么要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婚育证明制度?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管理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34办理婚育证明的对象有哪些人?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是成年育龄妇女(成年育龄妇女是指18周岁49周岁的妇女)。35条例规定的办证对象与1998年的办法有什么变化?由于流动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1998年办法规定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36应当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办理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在当地办理婚育证明。37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38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39婚育证明主要内容有哪些?婚育证明主要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基本信息。40条例对婚育证明办证机构的职责作了哪些规定?婚育证明办证机构对于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除条例规定的相关证件,办理婚育证明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42成年育龄妇女应向什么机构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43哪些机构负责查验婚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的机构(以下简称验证机构)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44现居住地验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1)验证,对成年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进行查验。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的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2)对未持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告知其补办,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补办期限为3个月。对于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托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进行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3)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使他们了解在本地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等。45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协助义务主要有哪些?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义务主要有:(1)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通报相关信息;(2)帮助流动人口提交婚育证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流动人口及时补办;(3)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和应履行的义务。46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条例第9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47现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接到相关部门有关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后,应如何处理?条例第9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信息通报后的责任,即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具体落实查验婚育证明,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政策咨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向户籍地通报情况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48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如何获取避孕药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级计划生育药具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流入期间的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发放、服务;流动人口返乡期间,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药具部门要做好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的衔接工作。49流动人口除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外,享有的其他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哪些? 一般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50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条例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1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些?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52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休假?关于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可以依据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享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的休息权利。一般为: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53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条例规定,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54户籍地应落实的奖励优待有哪些?户籍地应依法落实的奖励优待,主要包括:(1)全国范围普遍实施的政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2)地方规定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政策,如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以及培训等方面的倾斜、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等。 55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哪些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1)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2)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4)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56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都有哪些?条例对育龄夫妻应履行的计划生育义务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成年育龄妇女在外出之前应办理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交验婚育证明;(2)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流动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一般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2)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57如何理解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以避孕为主是计划生育工作基本方针之一。流动人口育龄夫妻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就公民个人来说,可以避免或减少非意愿妊娠,有益身心健康;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来说,实行孕前管理,提供优质服务,有利于保障公民生殖健康权益,也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58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以使户籍所在地及时了解相关信息。59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避孕节育情况如何向户籍地通报?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60户籍地是否有权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以不了解情况或管理需要为理由,强行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6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的义务包括哪些方面?(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作为经常性工作内容,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变动情况;(2)按照要求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本村或者本居住的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信息;(3)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4)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5)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62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中是否承担义务?现居住地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负有如实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义务。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主要居所,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的协助配合,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的重要环节,因此,对其配合义务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基层实际。其具体义务包括:(1)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积极配合;(2)在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如实提供。63条例所指“用人单位”包括哪些?“用人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组织。6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用人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如何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2条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计划生育工作”,也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65条例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66用人单位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用人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一般包括,是否落实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是否依法落实有关奖励优待,是否及时通报信息,以及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服务管理的情况。67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可以。条例第16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68流动育龄夫妻再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不可以。流动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目前一般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再生育手续。69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70现居住地哪个机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71为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时,在办理时限上有什么要求?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72现居住地向户籍地通报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结果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为当事人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通报时限为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73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74办理婚育证明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吗?条例第17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是如何规定的?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7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哪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经费主要包括:免费技术服务、宣传教育、信息统计、奖励优待、考核评估、工作人员报酬及其他相关工作经费。76条例对保护公民隐私作了什么规定?条例第1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77条例规定对公民隐私信息负有保护责任的主体包括哪些?条例规定的保护公民隐私信息的责任主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78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环节和内容有哪些?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如信息采集、登记、通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婚育证明等环节,涉及流动人口隐私的信息主要有: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婚育情况、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情况。7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哪些?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既包括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也包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8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一是对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就是要求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时纠正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通报批评是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书面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批评,予以告诫。二是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81条例第19条中所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是什么?“情节严重的”主要表现为,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造成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失控的;对基层违法行政行为不及时纠正,姑息纵容,造成流动人口严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等。82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什么情形时要承担法律责任?条例第20条规定,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照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2)违反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3)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4)未依照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5)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83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未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条例第22条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84流动人口未按规定办理和提交婚育证明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流动人口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85流动人口中的哪部分人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当依法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86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8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中对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性是如何论述的? 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