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认证会议资料.docx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er 汽车产品 认证客户交流材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产品三处 汽车部 2009年9月目 录第一部分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情况2第二部分 认监委公告7第三部分 汽车换版补差试验项目表14第四部分 汽车产品补充差异试验检测项目统计表26第五部分 2008版汽车产品CCC证书换版网上申请流程31附件 汽车、摩托车产品2008版实施规则换版执行有关问题的实施建议35第一部分 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修订情况一 简 介汽车产品是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于2001年发布,规则编号为:CNCA-02C-023:2001。 该实施规则的制订主要参考了欧洲车辆型式认证的模式和框架,因为考虑到我国产品强制认证需要一个引导的过程,所以,实施规则中未纳入欧洲型式认证指令70/156/EEC中关于产品技术信息、生产一致性控制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相关内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自2001年发布后,至今已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的规则编号分别为: CNCA-02C-023:2002 CNCA-02C-023:2002/A2 CNCA-02C-023:2005 以上修订主要是针对实施规则中的标准更新进行的。2008年1月8日,国家认监委对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规则为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本次实施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比照现行的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5。二、适用范围 无变化。三、术语 无变化。四、认证模式 无变化。 五、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认证申请 (1)单元划分 在按照单元发证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引入车型系列及型号两个概念,并与欧洲认证对车辆产品按Type/Variant/Version划分相对应并在技术规定上相一致。车型系列主要用于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的整体控制,型号对应车辆一致性证书用于后续的产品一致性审查。 新增附件1:车辆分类以及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依据(2)申请资料 进一步规范了产品描述的具体参数项,参考欧洲认证申报技术参数表,并结合国内管理要求,编制了车辆产品强制认证结构与技术参数表。 详见附件2: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3)增加一致性参数证书 要求企业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用于对每一出厂车辆的一致性确认,与CCC标志配合用于进口检验、两局执法、一致性的监管、车辆注册登记、在用车年检、车辆改装、召回等后续管理。新增附件3: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要求2、型式试验 增加了新发布和新修订国标的要求,对一些执行中需要规范的技术问题,和产品准备及试验条件准备所需的过渡期的规定予以了明确,并对一些即将出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了预告,从而避免了一些标准出台后过渡期较短,企业往往准备不足的问题。 附件4:送样清单附件5: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3、生产一致性审查 生产一致性审核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审核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核。 参考欧洲整车认证指令70/156/EEC附件十“生产一致性规程”的要求,重新制定了对生产一致性的控制要求。以产品一致性审核为核心并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核相配合。 新增附件6: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 一致性计划编写要点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基本不变。见附件7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1)认证机构应在颁发车辆产品认证证书后或认证变更批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认证车型的相关信息制作认证数据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按国家认监委要求提供地方认监部门。数据包应包括,认证证书信息、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型式试验报告、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2)认证时限 考虑到增加了新的试验项目,型式试验时间调整为50个工作日。对进行排放耐久性试验的车型,型式试验时间可延长至6个月。 (3)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五、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对于汽车产品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则的名称和编号。 2、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 3、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书编号。 六、认证证书有效性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1、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工厂监督审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及产品一致性监督审查。2、车辆生产企业获证后监督的分类管理 认证机构对获证企业按照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实际状况以及企业遵守强制性认证规定的信用水平情况进行评价,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分级管理。 新增附件8:车辆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指导原则认证机构可对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采取差异的监督审查方式。 对于A级工厂,对工厂现场的生产一致性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可适当延长周期,延长最多与获证后第五年的全面审查一同进行,但须保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与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的审查,审查可在工厂认可的适当地点进行。对于C级工厂,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风险,在每年至少一次监督审查的基础上,确定追加的监督审查频次,并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产品的标准符合性进行试验确认。应建立信息公布和与相关执法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对这些工厂及产品的监管。 七、认证的变更 无变化。八、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无变化。 九 小批量车认证1、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包括:02-03座椅及固定件试验中需提供整车、车身或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02-06 安全带固定点;02-13 前后端防护装置;02-15 正面碰撞乘员保护;02-16 侧面碰撞乘员保护;02-17 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02-19 汽车燃油箱试验中需提供车身地板方可完成试验的项目;可采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以上项目与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9.2 对于生产非量产的改装车和特种作业类车辆的工厂,如不能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查的,在按附件5完成型式试验的基础上。工厂可选择由认证机构每10辆抽取1辆进行部分项目的整车非破坏性试验以及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审查的方式替代生产一致性审查。年生产量或年进口量不足10辆的,每年抽取1辆。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不变。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 十、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1、取消了原规则中对于专用汽车除在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外,还应在专用装置的明显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规定的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一、认证收费 认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批准的标准执行。 补充说明 规则修订后,企业需要一定的过渡期来适应其中对于产品结构与技术参数申报、生产一致性审核、车辆一致性证书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于已获证产品也要给予合理的过渡期以完成换证工作。 1、2008年7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系列,须按照本规则要求执行;对于已获认证的车型,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证书,在此过渡期间,对上述老车型产品新老规则均可适用。换证试验的具体执行要求。2、规则中规定的车辆一致性证书,企业需在2009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成各车辆型号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交认证机构,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部认证车型车辆出厂(或进口)时需随车附带车辆一致性证书。 3、生产一致性审核:从2008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认证的制造商须按本规则规定进行生产一致性审核。对于在2008年7月1日前已经获证的制造商,本规则规定的生产一致性审核最晚应在换证截至期后18个月,即2011年7月1日前完成。 第二部分 认监委公告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8号公告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8号 近来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新的汽车产品国家标准,同时对一些原有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为了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23:2008)及机动车辆产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机动车辆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2005)中涉及有关国家标准修订及新纳入强制性认证的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公告如下:一、新制定或新修订标准情况见下表:标准号及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标准中有关过渡期规定新制订标准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310)2008.12.312009.07.01无GB 21670-2008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6-02)2008.04.252008.11.01新认证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本标准,在生产车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12个月后开始执行本标准。在GB12676-1999修订版实施之前,M1类车辆可在本标准与GB12676-1999间选择使用。GB21668-2008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20)2008.04.212008.11.01无GB21259-2007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2)2007.11.012008.06.01无GB21260-2007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3)2007.11.012008.06.01无GB23255-2009 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4)2009.03.062010.01.01无GB23254-2009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2)2009.03.062009.07.01无新修订标准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1-10)2008.04.162008.10.01无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3-03)2008.04.022009.07.01无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3-07)2008.02.032008.08.01无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2-20)2008.01.222008.09.01无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1)2007.11.012008.06.01对于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产品,本标准涉及4.3.2.6.2中涉及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技术内容和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4个月后实施。对于现生产车型或通过现生产车型上改型而形定的新车型(不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改变),给予60个月的过渡期,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GB4599-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2)2007.11.012008.06.01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给予60个月过渡期。GB4660-200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6)2007.11.012008.06.01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给予60个月过渡期。GB15235-200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5)2007.11.012008.06.01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认证的汽车及挂车倒车灯,给予24个月过渡期。GB11564-2008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11)2008.11.102009.05.01新申请型式试验的回复反射器必须符合本标准。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回复反射器,给予24个月过渡期。GB5920-2008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4)2008.12.312010.01.01新申请型式试验的灯具,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灯具,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GB17509-2008 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3)2008.12.312010.01.01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GB11554-2008 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试验项目编号:04-07)2008.12.312010.01.01新申请型式试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0.01.01起实施,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型式检验的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本标准自2012.01.01起实施。二、以上标准在车辆及部件认证中的执行要求为:1对于本公告前已开始实施的以上标准,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本公告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2对于尚未到实施日期的以上标准,标准实施日期前新老标准均可适用,自标准实施日期起,新申请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按照该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标准实施日期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车辆及部件,需于标准实施日期后12个月内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3对于标准中部分项目已明确规定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的,以标准规定日期完成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如标准规定的在产车辆及部件实施过渡期不足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的,换发依据相应标准的认证证书工作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完成。4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自公告之日起,对于新申请认证的轻型汽车(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下同),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将本标准纳入认证要求。本标准实施前已经通过认证的轻型汽车,需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版。2010年1月1日起,新出厂和进口的轻型汽车心须加施燃料消耗量标识。燃料消耗量标识中备案号需和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CoC)编号保持一致。5由于无补充试验要求,对于已获证车辆无须进行GB15082-2008汽车用车速表和GB/T19233-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换版。6混合动力车辆须按照GB/T 18387-2008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进行认证。三、本公告规定的各标准换版日截止日期后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暂停旧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三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认证机构应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四、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按新版标准重新进行确认和换发新的认证证书。五、本公告中对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的实施要求,并不免除此类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的责任。六、各相关指定实验室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认证监管部上报依据新版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和认可的情况。 二九年八月七日第三部分 汽车换版补差试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适用标准标准条款适用车型已获证产品换版截止日期新申请认证产品实施日期备注1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233-2008全项轻型汽车2009年12月31日自公告之日起包括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燃用汽油或柴油的混合动力汽车参照本标准执行,下同2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GB22757-2008全项轻型汽车2010年1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2010年1月1日起,新出厂和进口的轻型汽车心须加施燃料消耗量标识。燃料消耗量标识中备案号需和该车的车辆一致性证书(CoC)编号保持一致。3标志GB/T17676GB13392-2005全项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该项目由企业申报,无须补充试验,工厂一致性审查确认4核载GB7258-20044.5.1.2、4.5.1.3、4.5.2、4.5.3、4.5.4M、N、O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不需补充试验,重新核载及乘员人数。5后视镜安装GB15084-2006安装要求对于安装IV类(广角)、V类(补盲)车辆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6汽车罩盖锁GB11568-1999全项M、N类(影响前视野的)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对于已获证车型由企业提出,可以现场检测7防盗装置GB15740-2006全项M、N类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如企业提出申请,可接受按照ECE R18和或ECE R116进行试验和判定8行驶记录装置CNCA-02C-066全项车长大于9米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该项目由企业申报描述和CCC证书,无须补充试验,工厂一致性审查确认9车门锁CNCA-02C-061全项N1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10座椅及固定件CNCA-02C-063GB15083-2006CNCA-02C-063GB15083的4.15N2、N3(前向安装的后排座椅,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M1类的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2010年1月1日,补充完座椅及固定件试验;2011年1月1日,补充完M1类的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试验。座椅及固定件2008年7月1日;M1类的行李防伤害全新车型系列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M1类的防止行李移动伤害乘客的隔离装置,若企业认为属于标准中豁免范围的,由企业提供相关材料(如:图纸等),由认证机构作出判定。11座椅头枕CNCA-02C-063全项M2、N1(均为前排外侧座椅头枕)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无需补充试验,核实CCC证书有效性12安全带CNCA-02C-026全项乘用车(后排座椅,可折叠座椅除外)、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卧铺客车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无须补充试验,企业核实CCC证书有效性。13安全带固定点GB14167-2006全项乘用车(后排座椅,可折叠座椅除外)、座间距(同向)大于1000mm且座垫前面沿座椅纵向小于600mm的范围内没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护栏或其它物体的座椅、卧铺客车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14护轮板GB7063-1994全项(除3.2、3.7外)M1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不需补充试验,企业申报一种轮胎与防滑链的组合。15侧面碰撞乘员保护GB20071-2006全项M1、N1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16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GB20072-2006全项M1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17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GB/T17692-1999全项M、N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如企业具备试验条件,可接受现场试验。对于已获证车型的在用发动机,如企业提出申请,可由企业先提供全部样机的内部试验报告,由认证机构和企业共同商定选取代表样机进行试验复核,符合性好的,可认可其他样机提供的内部试验报告,不再进行试验。18总质量GVM3500kg汽车的排放GB18352.3-2005GB/T19755-2005GB3847-2005全项M1、M2、N1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对于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中第5.3.5条,制造商原则上应按照国标的规定进行V型试验。如制造商提出接受国标5.3.5.2条中表三规定的劣化系数;同时提出保证,在车辆正常使用情况下,在国标规定的年限或里程内车辆符合国标限值的要求,并且在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中对生产和在用车符合性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验证措施,可不进行V型试验。对于基准质量不超过2840kg且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M2、N2类车辆,企业可选择按GB18352.3-2005进行排气污染物试验。对于按照GB18352.32005进行试验的车辆,证书附页中将注明该车型满足的限值阶段,在此次换证截止日期前,如企业仅满足GB18352.32005(3)阶段要求,则按标准要求应在2010年7月1日前补充完成4阶段试验后更改证书附页。19总质量GVM>3500kg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GB17691-2005GB3847-2005全项M2、M3、N2、N3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对于GB 17691-2005,企业应按照标准规定补充试验,证书附页中将注明达到的排放阶段,如标准对实施四阶段有补充或调整,依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并相应调整证书附页。20无线电骚扰特性GB14023-2006全项M、N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对于点燃式发动机的窄带试验,已获证车型不再要求补充试验,如这部分车型变更了相应部件后涉及该项试验的,将按新标准执行。柴油车补充该项试验。21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全项轻型商用车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 N1 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2类车辆。22后雾灯CNCA-02C-058全项M、N、O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无须补充试验,企业核实CCC证书有效性。23后牌照灯CNCA-02C-058全项M、N、O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无须补充试验,企业核实CCC证书有效性。24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GB1495-2002GB19757-2005全项针对噪声第一阶段车型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对于野外作业车辆,当车辆不能满足该项标准要求时,应在认证证书上注明该车为野外作业车辆,并列明其噪声水平。25汽车定置噪声GB/T14365-1993全项M 、N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如企业具备试验条件,可接受现场试验。对于已获证车型,如企业提出申请,可由企业提供全部车型的内部试验报告,由认证机构和企业共同商定选取代表车型进行试验复核,符合性好的,可认可其他样机提供的内部试验报告,不再进行试验。26客车结构GB13094-2007全项M2、M3类中的I、II、III级单层客车2010年1月1日2008年7月1日对于已获证车型在换证截止日期前,如企业已按新标准补充完成试验,则在新证书附页中注明已满足GB13094-2007,如未按新标准完成补充试验,则在新证书附页中注明仅满足GB 13094-1997,并应在2011年2月1日前补充完成试验后更改证书附页。27汽车及挂车倒车灯配光性能GB15235-2007全项M、N、O2010年6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2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4762-2008全项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2010年7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29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GB/T18387-2008全项电动车辆(含混合动力车辆)2010年7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3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2008全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2010年7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31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16887-2008全项卧铺客车2010年7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卧铺客车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32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T19950-2005全项双层客车2011年1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双层客车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33车门保持件GB15086-20063.4M1、N1(滑动门)2011年1月1日全新车型系列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M1和N1类汽车中滑动门的导轨或其他支撑部件随整车进行试验和认证,技术要求应符合GB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3.4条的规定。34轿车内部凸出物GB11552-1999全项M12011年1月1日全新车型系列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在实施规则规定的实施日期前,新版的国标修订发布,则按照新版国标实施。35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GB20182-2006全项N2011年1月1日全新车型系列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36前后端防护装置GB17354-1998全项M12011年1月1日全新车型系列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标准4.3.5及4.3.6条的规定,实验进行时,撞击头与车辆保护装置率先接触,所以要求无论车辆在“整车整备质量”状态还是在“加载试验样车”状态,位于车角间的保护装置均应能被高度为445mm的撞击器基准线的水平面所截。因此,如果位于车角间的车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低于445mm或最低点高于445mm,该项试验可以豁免。37机动车回复反射器GB11564-2008全项M、N、O2011年5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38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GB5920-2008全项M、N、O2012年1月1日自2010年1月1日起39汽车及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GB17509-2008全项M、N、O2012年1月1日自2010年1月1日起40机动车和挂车用后雾灯配光性能GB11554-2008全项M、N、O2012年1月1日自2010年1月1日起41回收利用率GB/T19515-2004全项M、N、O2012年1月1日全新车型系列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无须补充试验, 企业仅提供按标准进行计算的说明和结果。42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2007全项M、N、O对于已获证车型或在已获证车型上变更而形成的新车型(不涉及灯具安装规定的改变),需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换版,其中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要求按该标准规定的过渡期执行。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汽车及挂车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对于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要求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43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GB21260-2007全项M、N对于已获证车型或在已获证车型上变更而形成的新车型(不涉及灯具安装规定的改变),需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换版。自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新申请认证的需装用前照灯清洗器的汽车需按照本标准进行认证。44汽车昼间行驶灯配光性能GB23255-2009全项M、N对于已获证车型或在已获证车型上变更而形成的新车型(不涉及灯具安装规定的改变),需于2013年6月1日前完成换版。自2010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的产品需按照本标准及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CNCA-02C-058)进行认证。45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GB4599-2007全项M、N2013年6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46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GB21259-2007全项M、N2013年6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47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GB4660-2007全项M、N2013年6月1日自公告之日起48汽车用车速表GB15082-2008全项M、N已获证车型无需换证。自公告之日起49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21670-2008全项M1自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在GB12676-1999修订实施之前,M1类车辆可在本标准与GB12676-1999间选择使用。50整车稳定性CNCA-02C-023:2008全项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010年1月1日换证完成前,补充完试验如企业具备试验条件,可接受现场试验。对于已获证车型,如企业提出申请,可由企业提供全部样机的内部试验报告,由认证机构和企业共同商定选取代表样机进行试验复核,符合性好的,可认可其他样机提供的内部试验报告,不再进行试验。51作业噪声GB20062-2006全项罐式汽车、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2010年1月1日换证完成前,补充完试验如企业具备试验条件,可接受现场试验。对于已获证车型,如企业提出申请,可由企业提供全部样机的内部试验报告,由认证机构和企业共同商定选取代表样机进行试验复核,符合性好的,可认可其他样机提供的内部试验报告,不再进行试验。52上车排放CNCA-02C-023:2008全项具有上车发动机的专用汽车2010年1月1日换证完成前,补充完试验如企业具备试验条件,可接受现场试验。对于已获证车型,如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