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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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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课件.ppt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1,二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志建立起来的交易关系。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它不同于一般的事实行为。(二)合同是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按行为成立所需要的意思表示的数量可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2,(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设立合同都是以实现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四)合同是各方当事人自愿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在法律上具有完全平等的主体资格,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时,任何一方不得凭借其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可按自己的意志自愿订立或不订立合同,拥有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合同条款应在各方意志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3,三合同关系(一)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又称债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对合同承担义务或责任。,4,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所谓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的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第三人既不能主张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合同权利原则上不涉及第三人,合同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5,()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合同权利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合同债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行为人应对自己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6,()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国家或者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四合同的分类合同,作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其类型因交易方式的多样化而各不相同。对合同作出科学的分类,不仅可以针对不同的合同确定不同的规则,并且有助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准确地使用法律、正确地处理合同纠纷。,7,(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来划分的。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至于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等价,则无关紧要。例如买卖交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并不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8,(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时是否需偿付相应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取得某种利益而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时并不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这是以法律对合同的内容是否规范并赋予特定的名称为标准来划分的。凡是合同法明确规范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为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凡是合同法未作规范,也未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为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9,(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为标准来划分的。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10,(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并不需要采取特定形式,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11,(七)本约和预约这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事先约定的关系来进行划分的。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要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2,(九)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成立时是否已确定,合同分为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确定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绝大多数合同都是确定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的给付义务,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而因不确定的偶然事件才发生的合同,又称为机会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有奖销售合同即属于这类合同。(十)一次性给付合同与继续性给付合同根据时间因素是否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及范围产生影响,可以将合同分为一次性给付合同与继续性给付合同。一次性给付合同是指一次给付即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合同,如买卖、赠与、承揽合同等。,13,第二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权益的交易关系。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第条的规定表明,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因此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同样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14,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合同法有着提纲挈领的作用,对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属于强制性规范,在合同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15,二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自愿,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根据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通过协商一致,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也称为自由原则,它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16,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也称为正义原则。法律的作用在于主持社会正义,公平地确定法律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合同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具有等值性。()在订立合同的问题上,作为平等合同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同机会参与合同的订立,不得采用歧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只允许一部分人订立合同,不允许另一部分人订立合同,这就显失公平。()在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上,必须兼顾各方的权益,反对显失公平。,17,()在确定合同风险的问题上,应合理分担。合同订立时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化难以预测,交易活动充满了种种风险,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为此,合同法对于各类有名合同的风险分担均作了明确规定。()对于格式合同的问题,合同法依据公平原则作了特别规定。,18,四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的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甚至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石,因而被称为“帝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导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准则。当事人应遵循商业道德,如实陈述商品质量和财产状况,对于履行能力以及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不隐瞒、不欺诈,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正确行使合同权利,善意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19,()当事人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对于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诚实无欺、实事求是地对不明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对于争议条款作出公平合理的解释,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以实现。五合法原则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条款所包含的内容,使得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得以对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限制。,20,合法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以下几方面:()标的不得违法,即不得以国家禁止的商品为标的订立合同。例如不得以毒品、淫秽物品等国家禁止流通的商品为标的订立合同。()主体不得违法。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关公司、企业专营的商品,除专营企业外,其他任何公司、企业不得订立合同。如枪支弹药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不得以此为标的订立合同。()合同的形式不得违法。,21,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我国民法通则第条和合同法第条都对其作出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除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符合社会的公共道德标准,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22,()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如订立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或金融调控政策的合同。()违反人格权的保护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作抵押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实行经济垄断或牟取暴利的合同。()违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如生产、销售黄色书刊、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合同。,23,第四节合同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合同法古代合同法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合同法。日耳曼法虽然晚于罗马法,其中合同规范也远不及罗马法那样巧妙精深、逻辑严密,但它也有如下优点:()它体现出“团体本位”的思想,这对现代社会的立法有极大的影响。()在立法技术上注重采用业已存在的日耳曼人的习惯,尽量使法律条文通俗实用,避免用概念替代习惯的做法。()它在具体制度上有创新,保证、违约金制度为其著例。,24,(二)近代合同法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以法国民法典中的合同制度为典型代表,以合同自由、抽象的平等的人格、个人责任等原则为明显标志,其价值取向主要在于提高交易效率。(三)现代合同法现代合同法“私法自治”仍占据合同法的主导地位。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始料未及的飞速发展,导致经济条件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变革。,25,合同自由受到限制快速发展的交易关系,使得已经成长起来的垄断组织,如邮政、电信、电业、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单位追求交易的简便、快捷、经济,因此广泛使用格式合同订立契约。社会责任问题在法律中出现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世纪年代兴起了消费者运动,产品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多采取无过错赔偿责任。保险业的介入,又使得法人产品责任或医疗责任分解到全社会的保险责任中去,由个人责任转化为社会责任。,26,诚实信用上升为合同原则社会发展瞬息万变,旧法律不可能对这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现象都作出解释,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誉程度的不断提高,严守诚实信用已成为社会推荐的一大规则,它能弥补法律规范的欠缺和不足。所以,诚实信用原则理应被作为现代合同行为的重要原则。交易规范的国际统一化趋势日益加强合同关系不再是一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问题。冲出国界、发生在不同国家的法人、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关系,需要有国际上统一的法律进行调整。,27,二我国合同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第一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的方针政策是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二)第二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我国合同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三)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中,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和完善出现了倒退。(四)第四阶段(年月至今)在粉碎“四人帮”,结束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28,综观合同法,它具有如下特色:()全面而准确地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面向世纪,正确处理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关系,兼顾公平与效率、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等要求。()体系较为完备,制度基本全面,填补了现行合同法的漏洞,新增了合同订立程序、合同保全、合同消灭等制度以及融资租赁、能源供用等合同类型。()鉴于目前尚无民法典及债法通则,合同法中的许多规定,使合同法总则不仅是合同制度的总则,而且也是他种债法的总则。()立法技术进步明显,不但各项合同制度的基本设置,而且相互间的衔接配合较为严密。,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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