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品购销员 基础知识 第二单元ppt课件.pptx
第二单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主讲:姬培震,1,目 录,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是专门规范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培训目标:1掌握假药、劣药的界定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规范2熟悉药品包装、价格及广告的管理,一、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管理,2,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1药品生产企业管理,(1)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2)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审批程序。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3,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2药品经营企业管理,4,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1)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5,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批发,零售,(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6,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3)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有关规定1)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 其他标志;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2)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7,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二、药品管理,1.假药的界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 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8,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2劣药的界定(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9,3,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l)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2)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3)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10,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规定2药品包装的规定3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规定,三、药品包装的管理,四、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1)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2)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3)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11,五、药品监督方面的管理,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管理工作中所应负的责任、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和紧急控制措施的情形。设定了药品质量公告和对药品检验结果的申请复验及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明确了药品检验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业务指导关系。,1.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抽验的规定2,对检验结果复验的规定3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目标:1掌握药品销售与服务的要求,药品陈列与储存的要求2熟悉人员与培训的要求,营业场所和仓库的要求3了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含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机构组成,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的购进、储运和销售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一、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2,1管理职责,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领导组织,质量管理机构,验收、养护等组织,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建立企业的质量体系,实施企业质量方针,并保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隶属于质量管理机构,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2,进货(1)以质量为前提。(2)基本条件。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3)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4)包装和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5)中药材应标明产地。,3,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验收检验,4,(1)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2)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3)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4)验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5)验收首营品种,还应进行药品内在质量的检验。(6)验收应在符合规定的场所进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5,4,储存养护,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2)在库药品均应实行色标管理。(3)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4)药品与仓间地面、墙、顶、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间距或隔离措施。(5)药品应按批号集中堆放。(6)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7)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账记录。,6,5.出库运输(1)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建立双人核对制度。(2)药品出库应做好药品质量跟踪记录,以保证能快速、准确地进行质量跟踪。记录应保存至趸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3)对有温度要求的药品的运输,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措施。(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危险品的运输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7,(1)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2)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3) 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4)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6销售和售后服务,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二、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1.人员与培训(1)药品零售中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有药师及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的专业技术职称。(2)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人员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的技术职称。(3)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营业等工作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4)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8,2设施设备(1)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2)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配置设备的要求。(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药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成与零售企业相同。,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3进货验收(l)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票据和记录庇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2)验收人员对购进的药品,应根据原始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批验收并记录;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机构检验。(3)验收药品质量时,应按规定同时检查包装、标签、说明书等项内容。,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10,(1)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2)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及以上(含药师和中药师)职称的人员审核后看方可调配和销售。(3)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4)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供成,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5)企业应在零售场所内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5销售服务,第二节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培训目标:1了解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及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查处2掌握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及任务3熟悉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及罚则,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l)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2)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3)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1)对当当事人涉嫌虏违反之产品质量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3)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时可行使的职权,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产品质量的要求(l)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l)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志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2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3.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4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识等质量标识。5,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做到:,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四、损害赔偿,(l)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1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形及相关责任,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1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形及相关责任,(2)销售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3)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4)因产品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麥损缺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五、法律责任,(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4)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1生产、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2产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l)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 。(3)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2007年7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鄭筱萸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死刑,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3,其他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1)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行为的。(2)向从事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3)阻挠、干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国家、经营之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培训目标:1掌握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2熟悉争议的解决途径及法律责任,一、消费者的权利,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5.消费者团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8.消费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二、经营者的义务,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2.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4.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5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專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0.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二、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二、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1争议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2.法律责任,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会主蔓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培训目标:1掌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2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例,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一、限制竞争行为,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是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拇他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5)以检验商品质、性能等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际准要求的其他商品。(6)对不接收不住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2.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该类限制竞争行为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指经营者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商品时要求购买方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4.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一种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其表现有:投标者非法串通损害招标者利益;招标者与其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利益。,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2不正当竞争行为分类,(1)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行为。(3)虚假宣传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着为。(5)低价倾销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7)诋毁商誉行为。,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三、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2.行政责任,(l)强制行寿为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 (3)处以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3.刑事法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培训目标:1掌握劳动合同的定理、履行、解除、终止的相关管理规定2熟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3了解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及违反劳动合同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4.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l)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4)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5)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医多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1.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1、劳动合同的解除,(1)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裔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2.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五、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仑甲,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再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