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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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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2版).docx

    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2版)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住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关于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担当作为,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整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决做到“不贰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工作目标对城乡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和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乡镇(街道)政府属地责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摸底排查。对县城和县域内各类独立功能区,以及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未覆盖的城乡接合部、可能遗漏的乡镇政府驻地等区域的自建房,开展全覆盖、拉网式、地毯式大排查,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房。对初判危险房屋,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执行。(二)扎实开展百日攻坚。聚焦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突出重点区域,开展百日攻坚,全面排查、初判,严控隐患增量,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具体按照关于印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执行。同时,要对城镇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排查信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归集到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一旦发现漏排漏判的危房或存在经营安全风险的自建房,立即启动应急管控措施,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实施分类整治。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开展分类处置。L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安全鉴定,确定房屋是否为危房,并明确其危险等级和危险部位、存在的事故隐患等,纳入台账管理。对初判为危房的自建房,持续严格落实应急管控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不住人、不营业、不使用并明确专人每日巡查,严防人员倒流。2 .以专业鉴定结果为依据,一楼一策、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违法行为确凿的,坚决依法依规拆除;对存在一定缺陷但无倒塌风险、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可通过修缮加固方式恢复使用功能;对建设手续不全但房屋处于安全状态的,督促产权人依法依规补办相关手续;对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影响安全使用,且局部拆除违法部分可能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安全的,可暂时不予拆除。3 .压紧压实房屋产权人第一责任人责任,督促其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将安全隐患彻底整治到位。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房整治全过程的监管,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和次生风险。(四)整治违法行为。要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出具房屋安全虚假证明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严惩。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五)健全长效机制L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要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各乡镇(街道)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2 .加强日常检查。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要落实街道、乡镇等属地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发现问题迅速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3 .健全监管手段。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要依托乡镇自然资源、农业综合服务、村镇建设等机构,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要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乡镇(街道)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专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专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加快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四、时间安排(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20日前)。完成城镇自建房全面排查和应急管控,开展农村自建房“回头看”。(二)百日攻坚(2022年6月1日至8月20日)。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特别是对存在加层建设和重点区域用作经营性的自建房,6月15日前要完成检测鉴定,依据检测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管控和处置措施。要开展好大排查“回头看”,查漏补缺,确保不遗漏。(三)分类整治(2022年8月21日至2024年5月31日)。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各乡镇(街道)要坚持边查边改、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开展分类处置,确保处置管控到位。(四)巩固提升(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在摸底排查、清理管控和分类整治基础上,消除存量、严控增量,不断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统筹领导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正定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全面统筹推动相关工作落实,推进部门协同,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专门资金、配置专业人员,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二)明确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好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应对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宗部门负责*活动场所安全管理;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的相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民政部门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依规用地、规划审批和地质灾害风险排查有关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内、外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负责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提条件的有关部署;体育部门负责用作体育活动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公安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对阻碍妨碍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严厉打击。(S)强化支撑保障。要组织动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强化技术保障。对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通过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整治等工作,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严肃追责。同时,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筹纳入各级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四)加强督导检查。加强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专项整治工作,推动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县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导。(五)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六)做好信息报送。各乡镇(街道)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本乡镇实施方案报送县小组办公室,自2022年6月起各乡镇(街道)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每月27日前向县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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