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 卫生法基础课件.pptx
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本书共分为五部分,第一章阐述了卫生法的基础理论第二至九章是卫生监督的基本理论部分,主要阐述卫生监督概念、分类、效力、原则;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卫生监督主体;卫生监督依据;卫生监督手段;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卫生监督责任与稽查等卫生监督的共性问题。第十至二十一章以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其调整内容,论述具体的法律制度与监督。第二十二章,论述卫生行政复议、诉讼及行政赔偿责任。第二十三章论述卫生监督文书的制作与规范、常用的卫生监督文书、文书示例等方面的问题。,第一章 卫生法基础,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第二节 卫生法的要素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第四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第五节 卫生法律责任第六节 我国卫生法的历史发展与完善,第一节 卫生法的概念 Health law,一、概念及其含义:,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卫生法指一切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的各种卫生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涉及人体生命健康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狭义卫生法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Health law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卫生法其他定义,含义(5个方面),1.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2.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3.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4.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5.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11部法律、41部法规),二、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s of health law),character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外化,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标志。,1.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联2.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3.采用多种调节手段4.反映社会的共同要求,与自然科学紧密相关,A.自然科学为基础。B.为医学科学发展提供保障。,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A.内容包括众多医疗操作规程、技术常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法律化-法律规范与技术规范的有机结合与统一。B.吸收一些伦理道德规范。,调整手段的多样性,A.行政手段-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争议的解决方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B.民事手段-医疗服务过程中的横向关系(调整违约与侵权)C .刑事手段-违反刑法规定的情形。,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objects of regulation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在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民事法律关系卫生刑事法律关系,三种关系,(一)卫生行政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health),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行政管理或监督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两个方面: 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主要是指卫生服务关系,即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卫生咨询、健康相关产品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三)卫生刑事法律关系 ( criminal legal relationship of health),主要是指严重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医药卫生行为。,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某市政府,某市卫生监督所,某市医院,就医患者,四、卫生法的作用(role of health law),规范作用(normalized usage of health law),维护统治阶段/政治性作用;公共管理作用,社会作用(social usage of health law),包括:指引、评价、预测、制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制裁作用是指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30年前,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一名男子在洗劫了一位坠楼重伤的女子后,不忍看她躺那儿死去而报警,挽救了女子的生命。,法院因此判他抢劫“无罪”: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于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恶,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所以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地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案 例,1.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确保国家卫生政策 的实现2.规范卫生活动,保护人体健康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加强国际卫生合作,社会作用(social usage of health law),主要表现:,第二节 卫生法的要素 (elements of health law),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因素、元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要素构成。,一、卫生法律规则(rules of health law ),概念:是指卫生法规定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者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概念:是指法律采用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卫生法律规则的主要意义,将某种事实状态与某种法律后果明确地连接了起来。 具有确定性(具有可操作性和预见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卫生法律规则的基本结构:,三要素:假设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假设条件是指卫生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卫生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和范式的部分。 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是卫生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要求的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结果部分。合法;违法,卫生法律规则的分类,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复合型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二、卫生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原性和稳定性以及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准则,它始终贯穿于各种具体的卫生法律之中。,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 ),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law ),卫生法律特有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4.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5.全社会参与的原则,1.保护人体健康权益的原则,1)健康:包括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2)健康权的法律界定基本人权-人身权(人格权中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3)首要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最高宗旨-健康权与其他主体权利的平衡4)具体体现在卫生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卫生法的所有领域与方面5)具体内涵可及性与公平性 法律价值冲突与不同主体利益冲突的权衡,2.预防为主的原则,1)预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与短缺的克服2)内涵加强公民的预防保健工作与公民生命健康相关产品、服务的市场 准入与市场监管传染病的控制与预防食物中毒、职业病的预防,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1),1)含义-国家卫生监督主体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的活动、行为、产品或服务予以规范与管理,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免受损害。2)依法监督主体合法合法依据程序合法,3.国家卫生监督的原则(2),3)监督领域与健康相关的产品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与执业,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公共场所与个人居所-国家卫生标准与卫生规范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标准与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Riggs v. Palmer(里格斯诉帕尔默案),案情: Palmer 的祖父在1880年写下遗嘱把遗产留给Palmer。但在1882年, Palmer的祖父再婚, Palmer 担心他祖父更改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就用毒药把他祖父毒死。 Palmer被判二级谋杀罪。问题:他是否可以继承祖父的遗产?,原告: Palmer 的姑姑(Riggs)认为,既然Palmer杀害了立遗嘱者,就不应该有遗产继承权。被告律师:按当时的纽约州的法律, Palmer祖父的遗嘱是有效的,而对谋杀者是否有权继承被谋杀者的遗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官:参与这个案件的纽约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一致认为:判决必须符合法律。,Earl法官: Palmer 无权继承遗产。理由是: 1.虽然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设想纽约州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法时会有谋杀者可继承遗产的意图,是十分荒唐的。2.任何人都不能因其枉行获利。Gray法官:Palmer可以继承遗产。 Palmer已经为他的罪行受到了刑事惩罚。关于继承应该按法律的规定处理。他不应该受到双重的惩罚。,判决结果: 判决Palmer败诉, Riggs 胜诉。 思考:当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冲突的情形下,应如何适用法律?,法官判决的根据是:“任何人均不得利用自己的错误或不义行为主张任何权利”的原则,三、卫生法律概念(concepts of health law ),是指在长期卫生法研究和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或术语。,卫生法律概念的分类,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概念,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和关系概念和事实概念,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一、卫生法的渊源(sources of health law ),是指已被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有外在表现形式,也是卫生法适用和解释中可援引意义上的规范。,实质渊源:即法的本质效力渊源:法的拘束力来源形式渊源:表现形式为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全国人大)卫生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主要的渊源)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区人大)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国际卫生条约等其他卫生法渊源,宪法(constitution),是国家最高机关(全国人大)经由特定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中有关卫生的条款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国家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国家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卫生法律,分为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卫生基本法;一般法由人代会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已制定的专门的卫生法律有11部;其他法律中有关公民生命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也是卫生法渊源的组成部分。,传染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 献血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红十字会法精神卫生法,卫生法律(11部),卫生行政法规(41部),是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处于宪法、法律之下而高于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是指依法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就地方性事务以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地位及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与之相抵触。,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自治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带有民族区域自治特点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卫生规章,分为部门卫生规章和地方卫生规章。部门卫生规章是指国务院涉及卫生的行政部门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地方卫生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卫生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际卫生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卫生协定,或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及规范性文件。,二、卫生法律体系(system of health law ),是指由国家现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自身的性质、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式,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疾病预防控制的法律制度环境、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法律制度,卫生法律体系的内容:,健康相关产品管理法律制度医政管理法律制度另外:祖国传统医药法律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制度;卫生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卫生法律体系的内容:,第四节 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卫生法制定又称卫生立法(health legislation),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卫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一、卫生法的制定,(二)卫生法制定的原则,特有以下几个原则: 1.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为宗旨2.遵循医学科学发展客观规律3.多种利益关系相互协调4.遵循我国卫生国情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三)卫生法制定的体制,1.卫生法律及其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2.卫生行政法规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3.地方性卫生法制定及其机关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会4.卫生规章及其制定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四)卫生法制定的程序,Procedures of health legislation 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活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法律一般包括四个程序:卫生法律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Enforcement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 其方式一般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法律监督四个方面。,二、卫生法的实施,(一)卫生守法,Observing health law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依照卫生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是卫生法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二)卫生执法,Executing health law 是国家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贯彻实施卫生法律的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高效性、正当程序的原则。,(三)卫生司法,Justice of health law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卫生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遵循正确、合法、合理和公正的基本要求。,(四)卫生法律监督,Supervising health law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等对卫生法全部运行过程的合法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Validity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包括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两个方面。,三、卫生法的效力,Effectiveness class of health law 是指各个层次的卫生法律规范的形式中,由于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因素所决定的卫生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划分时遵循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一)卫生法的效力等级,1.一般规则,宪法至上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下位阶的法与上位法冲突无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利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1803))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03年判决的一个案例。庄园主马伯利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将委任状下发,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当时并无实权的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自己的委任状。,马歇尔,在由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主笔的判决意见中,裁定马伯利应该获得委任状,但同时首次运用司法审查权,判定司法法因为违宪而无效,理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最高法院对此案并不具有初审管辖权,而仅具有上诉管辖权,故将案件撤销。虽然马伯利未得到委任状,但美国最高法院得以在避免与行政权正面冲突的基础上,树立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即司法审查权。由此开始,司法权成为制衡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第三种权力。,起 因,起因是当时的美国总统亚当斯在其任期的最后一天午夜,突击任命了42位治安法官,但其中16人的任命状未能及时送达;继任的总统杰弗逊让国务卿麦迪逊将这16份委任状统统扔掉。其中,一位因此而没能当上法官的人叫做马伯里,由此提起了对麦迪逊的诉讼。,控 访,马伯里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现在一般译为司法部长。,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便自己能走马上任。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辩 方,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行政对司法的轻视,制宪先贤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画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谁更优越,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utedquieu)、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谁更优越,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两难选择,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如何选择,马歇尔对于政治事务与法律问题同样内行,他找出司法法与宪法的矛盾点,并聚焦于此:美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是这样写的“在所有涉及大使、其他公使与领事、及那些州政府作为一方的诉讼中,最高法院皆应具有初始管辖权。对所有其他案件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根据国会所制订的例外和规则,最高法院应具有上诉管辖权。”1789年司法法第13条是这样写的“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执行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第三种选择,他选择了运用司法审查权,裁定1789年司法法的第13条违宪。这样马歇尔法院就使自己摆脱了两难境地,理由是宪法赋予最高法院的初审权是排他性的,不能通过国会的法律加以扩大。所以最高法院否决马伯利的申请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高于法律,而是因为马伯利直接要求最高法院颁布执行令,而最高法院本身并不具有此案的初审权。,第三种选择,马歇尔宣布了由他自己撰写的最高法院判决意见,他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 :1、“申诉人是否有权取得他所要求的委任状?”2、“如果他有权,而这种权利已受到侵犯,他的国家的法律是否向他提供补救办法?”3、“如果法律确实向他提供补救办法,是否即为本院发出的执行令 ?,判决-问题,马歇尔在判决意见中接下来作出了这样回答: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是这样回答的:“合众国总统通过签署马伯利先生的委任状,任命他为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县的一名太平绅士,国务卿盖在委任状上的合众国国玺是总统签名正式有效及委任业已完成的确证;委任状授予他担任此项职位五年的合法权利。”,判决-回答,马歇尔在判决意见中接下来作出了这样回答:对于前述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说“每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不能对于合法权利进行保护与补偿的话,那么就不配享有这个荣誉。”、“太平绅士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并不像各部部长一样从属于总统的酌情权。所以总统于该案中的作为必须要经受司法审查。” 也就是说,国务卿麦迪逊不得剥夺马伯利既得的权利,帮助马伯利从麦迪逊处得到委任状是法院的责任。,判决-回答,对于第三个问题,马歇尔笔锋一转,给出一个否定的回答。马歇尔认为虽然法院有权向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马伯利案中,最高法院仅具有“上诉管辖权”,而不具有“初审管辖权”;简单地说,就是马伯利告错了地方。,判决-回答,马歇尔的根据是如前所述的宪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款;而马伯利在最高法院起诉,是参考了如上所述的1789年司法法第13条,于是马歇尔斩钉截铁的指出,司法法这一条与宪法冲突,非法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限。 在马歇尔的判决意见中,有一部分是这样写的“宪法要么是一项用普通方法不可改变的最高法,要么就是与普通法处于同等地位,并且像其他立法一样,立法机关想要改变就可以改变。倘若前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违反宪法的立法就不成其为法律;倘若后一种选择是正确的,那么成文宪法就是人民想要限制一项其本身性质是无限权力的荒谬企图。”,结 论,马歇尔强调,“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据此,马歇尔得出结论,宪法的含义否定了最高法院拥有原诉管辖权;尽管司法法案赋予了最高法院原诉和上诉管辖权,但因违宪而无效,本案撤销。,结 论,为了做出这一判决,并裁定国会的法律无效,最高法院宣布自己有权审查国会法律的合宪性。这是一个绝无仅有的时机,因为最高法院并未支持马伯利的申请,所以不会引发与杰斐逊的正面冲突。并且,作为司法权中的最强大的权力司法审查权,是在裁定国会赋予最高法院额外管辖权的法律违宪,这样一个环境中得到声明的;这使得杰斐逊很难对此进行攻击; 从而奠定了最高法院具有司法审查权。,分 析,由于马伯利案是确立最高法院审查合宪性的第一案,所以该案对后世有深远影响,此案例后来被数百次的引用,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案例。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这个案件中写下的著名的一句判语,现在被刻在美国最高法院的墙壁上:“解释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影响,2. 特殊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有关机关裁决,Effectiveness range of health law 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二)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卫生法的生效卫生法的失效卫生法的溯及力,卫生法的溯及力即某一法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从旧兼从轻”,空间效力,全国范围一定区域域外效力国际卫生法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普遍适用特定对象适用特定对象不适用,interpretation of health law 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以及适用条件等所作的解释。 解释的主体和效力;解释的方法 依据解释的机关不同可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四、卫生法的解释,第五节 卫生法律责任,Health legal responsibility 是指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概念与特点,特点,行为具有违法性由卫生法律规范明确规定具有国家强制性由法定机关追究,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三)刑事责任,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一)行政责任,(1)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2)实施了违法行为。(3)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损害后果。(4)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enalty) 行政处分(administrative sanction) 两者区别:主体;性质;救济途径,行政责任的形式,civil responsibility 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二)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主观过错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方式,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criminal responsibility 是指行为主体违反卫生法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三)刑事责任,第六节 我国卫生法的发展与完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要四大卫生工作方针指导下制定的一系列条例卫生领域已有11部专门法律,41个卫生行政法规,400余件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