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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集团公司信访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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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集团公司信访工作办法.docx

    XX集团公司信访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国家信访局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国信发(2015)29号)、北京市信访条例(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规定,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及事业单位。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条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努力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倾听信访人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畅通信访渠道,接受信访人的监督,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内部调解、教育疏导优先;(二)按照属事、属人、属地原则确定责任归属;(三)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依法兼顾企业利益、职工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五)配合有关机关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集团实行领导干部信访接待日制度和信访事项批办制度,每月5日、15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集团党政领导信访工作接待日,由集团办公室于上一年年底统一安排接待日排班°接待日排班按照主要领导每季度一次,主管领导每月一次,副职领导每半年一次安排。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党政领导也要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定期接待、预约信访人、到信访人居住地或其他便民方式,处理信访事项。每年批办信访事项主要领导不低于30%,主管领导不低于40%o第六条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信访信息报告工作,要快速及时、真实地报送信访信息。对于可能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属地党政、政府报告,并在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和扩大。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和漏报。第七条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集体访或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矛盾纠纷,要确定包案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部门、责任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方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八条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办理,按期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办理不认真、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办结或不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九条集团建立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为主、相关部室参与的复查、复核制度,按照职责范围和权限,对直属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复查意见信访当事人不服向集团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进行复查、复核。各单位也要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做出的答复意见、复查意见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经得起推敲和检验。第三章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十条集团建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一名副书记、一名副总经理为副组长,由集团办公室、审计法务部、人力资源部、投资管理部、土地房产管理部、工会、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安保后勤部、团委、老干部处等部室负责人组成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集团的信访工作。第十一条集团办公室是集团信访工作牵头部门并以集团的名义开展信访工作,职责如下:(一)转送、受理、交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或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请求或信访事项;(三)协调集团本部、各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四)督促检查集团本部、各单位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和处理意见的落实;(五)排查、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集团领导、集团有关部室、直属有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完善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议;(六)对集团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督促检查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工作、追究责任的建议;(七)办理其他属于集团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第十二条集团本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确定和公布以下事项:通讯地址:邮编:邮箱:电话:接待时间:正常工作日8:30-17:00(节假日不办公)接待地点:第十三条集团及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对本级信访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信访工作的党(政)主管领导对本级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主管信访工作的信访工作机构和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部门对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按照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信访工作纳入各单位管理业绩考核范围,坚持和完善领导责任制、领导包案制、责任追究制。发生信访事项的单位(部门)是处理信访事项的第一责任单位(部门),是处理信访事项的第一经办单位(部门)。第十五条各级信访工作人员要文明接待、依法处理、坚持原则、秉公办理。积极协调解决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Q第十六条信访人可以采用电话、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相关单位提出信访请求。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相关单位公布的接待时间内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含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时应当提供其真实姓名(名称)、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七条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一)信访人对单位内部管理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二)信访人对单位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三)信访人对单位产品、服务质量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四)其他应当由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第十八条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来信、来访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要认真审阅有关信访材料,了解掌握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请求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对收到的信访请求,应当按照责任主体、职能主体、领导指示及时转送或交办到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告知信访人;对责任主体不清、职能确定或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报主管领导批准,由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办理。信访事项的批办。集团收到的所有信访事项均填写XX集团有限公司信访事项批办单(附件1)批办至相关直属单位(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责任主体进行转办。批办过程中,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进行批办:(一)责任主体明确,信访诉求清晰的,由集团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办理意见后由集团办公室主任批示后直接转相关直属单位(部门)办理;(二)信访事项存在一定风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涉及面广,有可能引发重大群体访事项的,由集团办公室提出建议呈报集团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示后转各直属单位(部门)办理。第十九条责任主体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进行答复。(一)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请求,要按照上级XX下发的关于规范网上信访答复工作的通知办理Q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0内填写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或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请求;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以发送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将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时填写签收回执,在信访人签收并答复是否同意后将以上材料一并报集团办公室信访办备案。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请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二)多人采用联名信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可以对代表进行告知、答复(步骤同上);(三)因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不清、不实无法告知、答复的,不予告知、答复;(四)根据送达方式不同,要做好相应证据的保留上报工作:1.当面送达的,在送达回执上要有信访人和经办人签字;2 .电话告知的要有电话号码、通话时间记录,并做好录音,由信访工作人员填写送达回执后一并上报;3 .邮寄只能通过EMS,并将邮寄单据及签收截图作为附件一并上报。第二十条责任主体单位对收到的信访请求应当首先进行积极的内部调解,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人不服调解意见的,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信访请求,引导信访人通过劳动仲裁渠道解决;(二)涉及经济纠纷等应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引导信访人依法通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三)涉及本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企业改革等方面的信访请求,引导信访人向上一级工作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四)其它信访请求,按照信访请求的性质,引导信访人到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第二十一条责任主体单位接到上级工作部门转送或交办的信访请求后,应在接到信访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受理,并告知信访人;确定为本单位受理范围,且之前已经做出过答复的,信访人仍继续提出相同诉求,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信访人;确定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决定不予受理的,向转送、交办的上级工作部门说明理由,并交还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以下信访事项属于不予以受理内容:(一)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可以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或国家机关提出;(二)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已经三级主管部门给予答复,属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因信访人不同意或不满意重复提出的;(三)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事项不予受理。相关单位对不予受理的信访请求,在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受理的单位提出的同时,对信访人要给予认真的政策解释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宣传,进行教育疏导工作。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三条责任主体单位在接到XX集团公司信访事项批办单后,信访部门要启动信访程序,填写主责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审批单(附件2)表内“信访人基本信息”和“办理流程及办理部门审批意见”,逐级报至本单位主管或主要领导审批后交主责部门按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主责部门在接到信访事项后,首先判断是否为本单位事项:(一)不属于本单位受理事项的要在主责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表流程审批单(附件2)“是否受理''栏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10日内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逐级上报上级XX信访办公室;(二)属于本单位办理事项的要在主责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表流程审批单“是否受理”栏中注明“是“,并继续按程序办理。受理的信访事项调查完毕后,由主责部门出具专业答复意见及相关支撑材料,由所在单位信访主管部门按上级XX下发的关于规范网上信访答复工作的通知会同主责部门、法律部门及协同部门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后,填写主责单位信访事项办理流程审批单并逐级报主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将相关材料逐级报至上级备案。第二十五条责任主体单位对于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经过调查分析,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根据信访人的要求,口头或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部分支持,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二)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三)请求事由缺乏法律依据无法解决的,告知信访人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书面答复意见的具体要求按照上级XX下发的关于规范网上信访答复工作的通知办理。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责任主体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单位(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内向做出复查意见单位的上一级单位(部门)提出复核请求。第二十八条对于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复核意见,并按上级XX下发的关于规范网上信访答复工作的通知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复查、复核意见的,经本单位复查、复核组成部门共同研究,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同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二十九条上一级单位(部门)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后,应认真审查。信访人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或不能提交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经审查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一)答复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的,予以维持;(二)答复意见、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区分情况,予以撤消、变更或责令答复、复查单位限期重新做出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答复、复查单位被复查、复核单位责令重新做出答复意见、复查意见的,不得做出与原意见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答复意见或复查意见。第三十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改进工作,促进国有改革和发展的,应当认真研究并积极采纳。第六章信访秩序第三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信访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第三十二条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北京市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二)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三)扰乱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行信访活动;(五)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六)歪曲、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与信访活动;(八)在信访场所滞留,或者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Q第三十三条相关单位(部门)对滞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应当通知其监护人、亲属将其带回,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将其带离。第三十四条对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信访活动或以信访为名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相关单位(部门)要对信访人员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Q第七章信访工作纪律第三十五条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文明接待、注重实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诱、敷衍、拖延。第三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漏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Q对涉密信访问题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十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漏登、漏报重要信访信息或者丢失、隐匿、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二)敷衍塞责、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信访人投诉、查证属实的;(四)泄露举报、揭发内容或者举报人、揭发人姓名和其他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拒不执行上级或本单位有关处理信访事项决定的;(六)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八条各级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领导责任,由上级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工作失职、读职引发社会稳定事件或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对责任归属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虽已受理但无正当理由久拖不决的;(三)应当报告办理结果而不按期报告,又不说明情况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五)违反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的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集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后生效。附件1:XX集团公司信访事项批办单年月日殖9:(20)第00号信访有项办理流程审批单U*MJt蓼字或盘章)年月日法律*门意见,签字或羞章)年月日悔问部门意见,(冬字或盖章年月日信访办公童意见,(签字或叁章)年月日领导批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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