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南大学96学年度第9次行政会议纪录.docx
-
资源ID:1905739
资源大小:236.07KB
全文页数:124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6金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国立台南大学96学年度第9次行政会议纪录.docx
國立臺南大學9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紀錄時間:97年6月18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地點:誠正大樓401國際會議廳主席:黃校長秀霜出席:詳如簽到單 記錄:陳冠志臺、主席報告:本學年度將近尾聲,感謝各級主管及同仁的共同努力,使校務推展都非常順利,以下4點報告:一、 特別恭禧教育學系課程與教學博士班在教育部嚴格審查,今年通過博士班申請,希望明年其他學院也能通過博士班。二、 5月份本校資源教室接受教育部評鑑,評鑑委員都給予非常高度肯定與讚美,在此感謝特教系、特教中心及輔導中心等相關工作人員的努力與用心。三、 阿勃勒節活動感謝各系所、各學院及教務處、研發處、學務處、總務處等單位共同努力,使活動真正發揮提昇學校知名度,感謝大家共同合作。四、 有關七股建校,6月6日台南縣政府已核發七股校區公共設施工程建造執照,感謝總務長、營繕組藍組長及相關同仁的努力。校務的推動須靠大家共同努力,才能使南大更加理想。貳、業務簡報請幼教系李連珠主任報告:幼教系畢業典禮後之系列茶會報導。參、上次會議提案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准予備查提案案次案由提 案單 位決議執行情形提案一擬訂定本校聘僱人員工作規則(草案),並追溯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請討論。人事室一、修正通過(一)有關文字修改使條文內容更加完整部分,請加以調整。(二)有關年滿六十歲條文,請依現行法規調整為六十五歲。(三)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修正為二、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聘僱人員當年具有之特別休假應全部休畢;應休而未休假者,視同放棄,且不得保留至次年度實施。(四)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聘僱人員不得申請於上班時間參加進修、兼職條文中參加進修明確規範為參加學位進修。二、有關依工程管理費聘僱人員,請另依其他法規辦理。業依決議內容修正陳核,並以97年6月4日南大人字第0970006866號函報台南市政府核備。提案二修訂國立臺南大學研究生出國參加研討會(展演)補助要點,請討論。研究發展處學術合作組照案通過。上網公告週知。提案三國立臺南大學書法才藝教師證照考試實施要點(草案),提請討論。語文中心修正通過,修正五、本項書法才藝教師證照考試,得視語文中心書法才藝師資班培訓班經營狀況,配合社會就業市場需求適時辦理之。公布實施。提案四修正本校國立臺南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補充規定,提請討論。人事室照案通過。發函公告本校同仁週知。提案五有關97年6月7日畢業典禮及12月27日、28日校慶調整為上班日後,擬於98年4月6、7、8日補休假乙案,提請討論。人事室照案通過。本案配合教務處行事曆調整至98年4月1、2、3日補休並提於97年6月18日行政會議審議。提案六審議國立臺南大學聘僱人員考核作業要點(草案)人事室照案通過。附帶決議,由工程管理費聘用相關人員適用此考核作業要點。發函公告本校同仁週知。提案七本校本(97)年暑假期間行政人員輪休一案,請討論。人事室照案通過。發函通知各單位配合辦理。參、提案討論提案一提案單位:教務處學籍成績組案由:本校97學年度日、夜間部學雜費收費標準擬調漲1.92%,提請討論。說明:一、 依據教育部97年6月10日台高通字第0970099935號函辦理。二、 本校依部訂程序於97年6月11日召開學雜費調整專案審議會議,決議97學年度學雜費調整案,並於6月16日舉行全校學生學雜費調整說明會。三、 因本校學雜費已5年未調整,因物價指數調升為使學校業務正常運作,97學年度建請酌予調整。調幅為1.92%每人預估調漲480-420元。國立臺南大學96學年度日間部各系所收費標準表 單位:元 項次收費別研究所(比照理學院)研究所(比照文學院)大學部大學部諮商與輔導學系碩士班特殊教育學系碩士班重度障礙研究所輔助科技研究所體育學系碩士班音樂學系碩士班美術學系碩士班動畫媒體設計研究所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碩士班數學教育學系碩士班材料科學系碩士班科技管理研究所數位學習科技學系碩士班通訊工程研究所系統工程研究所智慧計算與應用研究所光電工程研究所生態旅遊研究所環境生態研究所綠色能源科技研究所生物資源與科技研究所教育經營與管理研究所台灣文化研究所測驗統計研究所教育學系課程與教學碩士班教育學系科技發展與傳播碩士班國語文學系碩士班行政管理學系碩士班幼兒教育學系碩士班諮商與輔導學系特殊教育學系體育學系音樂學系美術學系戲劇創作與應用學系數學教育學系材料科學系數位學習科技學系資訊工程學系生物科技學系電子工程學系環境與能源學系(比照理學院)教育學系國語文學系英美語文學系行政管理學系文化與自然資源學系幼兒教育學系(比照文學院)1學費-15,57015,4402雜費- 9,760(學雜費共25,330) 6,400(學雜費共21,840)3學雜費基數11,4409,870-4學分費1,4101,4109609105音樂系個別指導費10,210(音樂學系)10,210(音樂學系)6鍵盤樂器材料維護費650650650650決議:一、 照案通過。二、附帶決議:有關諮商與輔導學系收費標準,請教務處了解其他學校作法及先前資料作評估,再由教務處作定案。提案二提案單位:學務處衛生保健組案由:針對外籍生健保費是否由外籍生獎學金之生活津貼中扣除,提請討論。說明:一、 依據外交部95年12月29日台文字第0950191077C號令修正發布之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辦理。相關條文如下:二、獎學金提供對象及研修課程(一)修讀學位獎學金由外交部、經濟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及教育部共同提供,以鼓勵優秀外國(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課程。各部會提供獎學金種類如下: 4.教育部獎學金:提供外交部獎學金名額以外之國家;研修大學部或研究所課程。 十二、獎學金核發等事宜 (四)保險費受獎人應強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保險費均由所就讀學校自其獎學金中扣除。(五)費用扣除各大學校院及華語中心得依自定之規定,協助財務困難之受獎人向學校申請自獎學金一次或分期扣除學雜費、保險費等應繳費用,餘款發放予受獎人。二、 籍生依規定於居留滿4個月後需加入健保。三、 外籍生目前每月之健保費用為659元,自行負擔沒有補助,故部份外籍生繳交情況不理想,為不影響健保續保業務,需承辦人員預先代墊,催繳多次才來繳交。四、 外籍生因故退休學時因無法立即退轉出健保,故承辦人員或系所主任或所長必須代墊其保險費,且無法獲得歸還。五、 日後外籍生人數增加,健保費延遲繳交問題將日益嚴重,承辦人員將無法代墊龐大的健保費用。六、 若外籍生退出健保,日後若有醫療需要時仍要再度加入健保,屆時將補交所有費用,形成此生及學校更大的負擔。辦法:一、於開學時扣除此學期所需之健保費用,因開學時之生活費包括寒暑假之月份,故此筆費用扣除較不影響外籍生生活所需。二、由於事關健保局作業程序,故健保費一旦扣除,若於學期中退休學則至其退休學時之費用不退。三、外籍新生於註冊時,請教務處給予填寫扣繳同意書,(附件)後擲回學務處衛保組,在學之外籍生則補填寫。四、已與相關單位人員溝通細節部份,並已於5/8(四)寄發mail予各相關系所主管及口頭詢問各外籍生等,截至目前截止尚未收到異議。五、若通過決議,則於新學年開始實施並公布於各系所、所有外籍生及各相關單位。決議:照案通過。提案三提案單位:環境安全衛生中心案由:訂定本校推動節約能源實施要點如附件,提請討論。說明:根據經濟部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之規定,各政府機關、學校須設置 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並訂定節約能源實施計畫與目標。決議:照案通過。國立臺南大學推動節約能源實施要點(草案)97年5月22日96學年度第二次環安衛委員會審議通過一、 本校為落實政府節約能源政策,特依據行政院所頒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措施之規定,訂定本校推動節約能源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 為推動各項節約能源措施,本校須成立節約能源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以及環境安全衛生中心主任為小組成員。小組並設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由營繕組人員兼任之。三、 推動小組為本校實施節約能源之權責組織,其主要任務如下:(一) 訂定本校節約能源目標、措施與工作計畫;(二) 督導與協調各單位執行節約能源措施;(三) 定期評估節約能源執行成果與效益。四、 節約能源執行單位負責人為各院、系、所與行政單位主管,負責執行由推動小組制定之節約能源計畫與措施。五、 推動小組每年開會2次,進行節約能源措施之制定與評核,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提案四提案單位:電算中心案由:修訂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增列公務電腦禁止安裝非公務用P2P分享軟體,請討論。說明:一、 教育部97年5月8日台電字第0970077254號函,要求資安等級A級及B級單位(本校為B級單位)配合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規定, 於97年6月底前訂定公務電腦禁止安裝非公務用P2P分享軟體之相 關規範。因應教育部日前發函本校有關校園網路使用者疑似使用Foxy軟體非法分享或下載受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檔案,修訂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增列相關規定及處置內容。二、 擬修訂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增列公務電腦禁止安裝非公務用P2P分享軟體之相關規範,並擬定本校公務電腦安裝使用P2P分享軟體申請表以符合網路使用現況及政策要求,修正草案詳如附件一,本校公務電腦安裝使用P2P分享軟體申請表詳如附表一、網路特殊流量作業需求申請表詳如附表二。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決議:照案通過。請電算中心評估,實施半年後是否須進一步規範。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三、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十) 於公務用電腦安裝或使用非公務性質之P2P軟體(如BT、eMule、eDonkey等P2P檔案分享軟體)。無增列條文(十)。九、本校各單位若有特殊大量網路頻寬作業需求,應填寫網路特殊流量作業需求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校各單位因公務需使用P2P分享軟體,應填寫公務電腦安裝使用P2P分享軟體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九、本校各系所單位、研究室、實驗室若有特殊大流量作業需求時,應填寫申請表,經單位主管簽可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修正條文第九條,新增P2P申請規範。國立臺南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修訂草案91年3月19日本校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會議擬訂91年3月21日90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91年3月25日91南師電算字第0919號函公告實施93年8月26日93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6年6月27日95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96年12月19日96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提 97年6月18日96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審議一、規範目的國立臺南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網路資訊,提供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91.01.03台(90)電字第90187600號令),訂定本規範。二、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進行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二)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四)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三、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二) 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三) 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密碼及IP號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四) 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五) 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六) 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七) 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八) 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九) 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十) 於公務用電腦安裝或使用非公務性質之P2P軟體(如BT、eMule、eDonkey等P2P檔案分享軟體)。四、網路之管理本校校園網路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單位,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一) 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二) 對網路流量進行適當之區隔與管控。(三) 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四) BBS及其他意見交流及討論區網站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五) 網路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五、網路隱私權之保護網路管理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網路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 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二) 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三) 為配合教育部及區網中心等學術網路管理單位之調查。(四) 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五) 其他依法令之行為。六、違反之處置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將受到下列之處分:(一) 停止使用網路資源。若因違反智慧財產權者,第一次被檢舉將封鎖網路資源三日,被檢舉第二次以上者,每次將封鎖七日。(二) 接受校規之處分。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應加重其處分。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七、對網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中心得暫時停止其網路使用權限:(一) 有送出電腦病毒封包之行為。(二) 有掃描電腦網路通訊埠(port)或網路號碼(IP Address)之行為。(三) 經他人通報異常,並經本中心查證屬實者。(四) 經其他單位通報有非法分享或下載受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檔案,並經本中心查證屬實者。八、被本中心暫時停止網路使用權限者,若停權原因已排除改善,須上網登入本校資訊安全通報暨管理系統填寫處置過程與結果,經本中心確認後即予以復權。九、本校各單位若有特殊大量網路頻寬作業需求,應填寫網路特殊流量作業需求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校各單位因公務需使用P2P分享軟體,應填寫公務電腦安裝使用P2P分享軟體申請表,經單位主管核章後,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十、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附表一國立臺南大學公務電腦安裝使用P2P分享軟體申請表申請日期: 年 月 日類別: 新申請 取消申請申請人申請單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資料(1)電腦名稱: (2)IP位址: . . . (3)網卡位址: : : : : : (4)別名: (5)機器型號: (6)作業系統: (7)用途說明: (8)放置地點: 申請使用期限年月日時 至年月日時 止P2P軟體名稱申請原因責任聲明:本人已清楚了解在學校使用網路須遵守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並尊重智慧財產權規定。若涉及侵權而衍生任何法律問題,申請人願負全責,絕無異議。申請人簽章:申請單位主管簽章:說明:1. 本申請單係提供各單位公務電腦申請安裝使用P2P分享軟體,需經單位主管簽名及蓋章後,始可申請。2. 若申請使用之IP違反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本中心得封鎖該IP並按相關規定處置。-電算中心審核表(以下申請人勿填寫)- -電算中心收件日期: 年 月 日審核結果同意 使用期限: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不同意理由:審核日期 年 月 日審核人簽章網路組組長簽章 電算中心主任簽章附表二國立臺南大學網路特殊流量作業需求申請表申請日期: 年 月 日申請人申請單位電腦資料(1)電腦名稱: (2)IP位址: . . . (3)網卡位址: : : : : : (4)別名: (5)機器型號: (6)作業系統: (7)用途說明: (8)放置地點: 特殊流量需求期限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申請原因申請人資料姓 名: 單位/系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 申請人簽章:申請單位主管簽章:填表注意事項:1、電腦資料請務必詳填,以利電算中心準確列管。2、電腦負責人、使用者或相關資料更動時,請重新填寫本單送至電算中心更新資料。-電算中心審核表(以下申請人勿填寫)- -電算中心收件日期: 年 月 日審核結果同意 使用期限: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不同意理由:審核日期 年 月 日承辦人簽章網路組組長 電算中心主任提案五提案單位:研發處產學合作組案由:擬修訂國立臺南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提請討論。說明:一、修訂管理費編列比例之規定。二、修正條文對照表如下。決議:修正通過,第8點第2款政府機關未規定者或建教合作對象非政府機關者,比照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支管理要點,其中比照修正為希照。國立臺南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備註八、建教合作計畫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管理費之編列比例如下: (一) 建教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依所規定比例辦理;僅規定提撥比例上限者,依上限比例辦理。(二) 政府機關未規定者或建教合作對象非政府機關者,比照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支管理要點應依計畫總金額提撥12,作為本校管理費。計畫總金額低於10萬元以下者,得不提列管理費。八、建教合作計畫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管理費之編列比例如下: (一) 建教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依所規定比例辦理;僅規定提撥比例上限者,依上限比例辦理。(二) 政府機關未規定者或建教合作對象非政府機關者,比照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支管理要點應依計畫總金額提撥12,作為本校管理費。計畫總金額低於10萬元以下者,得不提列管理費。管理費編列如有特殊情況,得另案簽請校長核准。依據97年6月2日97年度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決議修訂之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辦理修正原要點國立臺南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94年12月21日9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96年1月24日95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9日96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一、為使本校之建教合作計畫之進行有所依循,故訂定國立臺6年10月24南大學建教合作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之建教合作計畫係包含國科會專題研究及其他公私立機關(構)委託辦理之各種研究計畫。三、建教合作計畫之投標、簽約及其他相關之行政事項,須經各單位主管同意,簽會研發處呈請校長同意後辦理。四、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單位主管應視情況審慎核定,以不影響教學、研究及服務品質為原則。五、凡接受委託之建教合作計畫,須由本校與委託單位辦理簽約手續,校長為本校立約代表人,並得增列計畫主持人一人為副署。六、建教合作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轉移權利金,其分配比例另訂之。七、建教合作計畫之合約書分由本校及委託單位各依所需正副本份數收執。正本併入原文歸檔,另由計畫主持人及研究發展處各存副本壹份。八、建教合作計畫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管理費之編列比例如下: (一) 建教合作對象為政府機關者,依所規定比例辦理;僅規定提撥比例上限者,依上限比例辦理。 (二) 政府機關未規定者或建教合作對象非政府機關者,比照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支管理要點應依計畫總金額提撥12,作為本校管理費。 計畫總金額低於10萬元以下者,得不提列管理費。管理費編列如有特殊情況,得另案簽請校長核准。九、管理費的運用依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支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管理費一經提列後,不得流出至其他科目支用。十、建教合作計畫結束後如有結餘款項,依國立臺南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支管理要點處理。十一、建教合作計畫相關的收支應依會計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所聘專任助理之健勞保及退休金或離職儲金的提撥,依國立臺南大學聘僱工作人員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十二、建教合作計畫之主持人應為本校專任教師;協同主持人及協同研究人員則不受此限。十三、本校同仁對外承接建教合作計畫應按本要點規定辦理,不得利用校內設備及人力私自接受研究計畫。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十五、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提案六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擬修正本校助教慰勞假天數,並自97年8月1日起生效,提請討論。說明:一、 查行政院97年3月12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0937號令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規定依行政院規定進用之聘僱人員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七日;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十四日;滿六年者,第七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二、 茲以助教為編制內人員,爰擬參照上開規定修正本校助教聘約中有關慰勞假天數,修正對照表(草案)如下。決議:照案通過。國立臺南大學助教聘約修正對照表(草案)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七、助教在本校服務至學年終了,滿一年者,第二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七天;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十四天;滿六年者,第七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學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學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不得改發不休假加班費。七、助教在本校服務至學年終了,滿一年者,第二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七天,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十四天。慰勞假不得改發不休假加班費。修改本校助教之休假天數。另慰勞假應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國立臺南大學助教聘約 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一、 本校助教由校長聘任,聘期依本聘書規定,待遇依照政府規定標準按月發給。二、 助教係指依教育部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聘用,擔任本校行政工作及一般技術工作之專任助教。三、 助教於上班時間內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四、 助教任職期間不得申請上班時間內校外升學進修。五、 助教不得申請升等;如欲升等則必須辭職再依系科所新聘教師評審程序辦理。六、 助教應在本校規定之時間到校辦公,並至人事室刷到退,同時須受所屬單位主管之考核及督導,並以平時考核以及勤惰紀錄做為年資加薪之參考依據。七、 助教在本校服務至學年終了,滿一年者,第二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七天;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十四天;滿六年者,第七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二十一日;滿九年者,第十學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年者,第十五學年起,每年應給慰勞假三十日。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學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不得改發不休假加班費。八、 助教接到聘書之日起壹週內,請將應聘書送回人事室,逾期以不應聘論。欲離職時須於一個月前向服務單位提出,並經校長核可,始可離職。九、 上述規定以外其他有關權利義務、悉比照一般教師有關規定辦理。十、 本聘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提案七提案單位:人事室案 由:97級畢業典禮及110週年校慶上班補休案,請討論。說 明:一、本校訂於97年6月7日舉行畢業典禮、97年12月27、28日舉辦建校110週年校慶慶祝典禮,二、因本(97)年6月7日及12月27、28日適逢星期六、日,相關補休事宜前經97年5月21日行政會議討論通過於98年4月6、7、8日,惟經教務處表示應以該處原訂行事曆所於98年4月1、2、3日補休為宜,為期行政人員與學生上課時間一致,爰擬將補休假日期調整為98年4月1、2、3日。決議:照案通過。提案八提案單位:人事室案由:審議國立臺南大學業務績優暨創新獎勵辦法(草案),提請討論。說明:為追求創新、前瞻、效能、卓越及獎勵表揚績優教職員工,以激勵同仁士氣,研擬國立臺南大學業務績優暨創新獎勵辦法(草案),其重點如次:一、適用對象為:本校績優教職員工。二、明訂得予獎勵之具體事蹟、為本校績優教、職員工者之條件,每年表揚名額為教師2名、行政人員2名,獎勵金額為每人2萬元,經費來源為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支應。三、明訂選拔程序及辦理方式。四、明訂績優人員之優良事蹟,除作為考核及升遷之參考外,並刊登於人事室網頁及南大報導周知,以資表彰。五、 選拔之績優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擇優代表參加教育部優秀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六、 訂獲選為本校績優教職員工者,由校長於校慶大會時公開 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張,同時該年度年終考績優先考列甲等。決議:一、修正通過,第8點修正為本辦法選拔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及其他相關經費支應。二、修正辦法提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國立臺南大學業務績優暨創新獎勵辦法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國立臺南大學業務績優暨創新獎勵辦法國立臺南大學服務績優教職員選拔作業要點法規名稱修改一、國立臺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追求創新、前瞻、效能、卓越及獎勵表揚績優教職員工,特訂定本辦法。一、本要點依教育部暨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之有關規定訂定之。文字修正二、本辦法所稱教職員工,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助教、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技工、工友及駐衛警。二、本要點之選拔對象為校長、教師及職員。增訂校聘人員、技工、工友及駐衛警為績優教職員工選拔的對象。三、本校業務績優暨創新人員有下列具體事蹟時予以獎勵:(一)研訂重要計畫或方案、法規,經採行對校務確有貢獻者。(二)執行本校重要政策、計畫,具有優良成效者。(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措施,有效提升效率或節省時間之創新作為者。(四)對校務提出建議經採納而節省經費開支或開闢資源者。(五)對本職業務或與本校校務行政有關之研究發展,其成果(含作品、著作等)經權責機關或學校審查,並頒給獎勵者。三、符合第二點規定對象,品行優良,上一曆年度內有左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遴選為績優教職員: (一)辦理業務、研究發展、革新創造或對校務設施研訂重要計畫暨實務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二)從事教學研究且其研究成果確能提昇教學品質或工作勤奮、奉公守法、廉潔自持且工作成績優異,有具體事蹟者。(三)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審查認定,對學術或學校業務有貢獻者。(四)查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貢獻者。(五)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彌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者。(六)其他在工作上負責盡職、熱誠服務、任勞 任怨,有具體特殊事蹟,足為全校同仁之表率者。修訂得為本校績優教職員工之積極資格。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業務績優暨創新人員候選人:(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懲戒處分、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或有生活品德不良紀錄之事實者。(二)最近三年內成績或成績考核曾為丙等或留支原薪。四、有左列情形者,不得遴選為績優教職員:(一)最近五年曾獲選為特優教師並接受教育部獎勵者。(二)在本校未連續服務滿三年者。(三)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四)最近三年考績或成績考核結果曾為丙等或留支原薪者。修訂不得為績優教職員工之消極資格。五、選拔程序及辦理方式:(一)本校業務績優暨創新人員績優教職員工之選拔每年辦理一次,各類別人員之表揚名額分別為:1.教育人員:以二名為原則。2.行政人員:以二名為原則。(二)各單位應本嚴正、周密、寧缺毋濫之原則負責推薦,並填具業務績優暨創新人員選拔優良事蹟表連同有關優良事蹟證件資料,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送人事室彙辦。(三)本校業務績優暨創新人員之評審由本校職員考核獎懲委員會於每年十一月以前完成審查,並簽陳 校長核定。 (四)獲獎人員符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者,得同時擇優推薦參選教育部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五、本校遴荐績優教職員,應經公開評審程序,並提考核獎懲委員會公正審議,於教育部規定期限內將審查事實表陳送教育部核辦。1.條次調整。2.增訂績優教職員工選拔各類人員之表揚名額。3.修訂獲獎人員符合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者,得同時擇優評選為當年度本校推薦參加教育部優秀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之選拔。六、遴荐方式依左列程序辦理:(一)初選:人事室於每年以教育部來文期限內通函各處、室、館、部、所、系、中心,遴荐一至二名,遴荐名額依各單位十五人以下一名,十六人以上二名(遴荐表格式如附表),各遴荐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將服務績優人員遴荐表填送人事室彙整。(二)複評:1. 由人事室將各單位遴荐人選列冊,簽請校長核可後提本校考核獎懲委員會複審。2. 考核獎懲委員會就複選名單加以審查並擬定名額排列先後順序,陳請校長核定後報教育部。本條刪除。六、參選人員之優良事蹟,除作為考核及升遷之參考外,並刊登於人事室網頁及南大報導周知,以資表彰。七、經教育部核定為優秀教職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於每年六月底前接受部長公開表揚,頒發獎狀乙幀,新台幣五萬元,並給公假五天,優秀行政人員銓敘部並予登記。1.條次調整。2.原第七條內容刪除。3.修訂本校績優教職員工之公開獎勵方式,並增訂個人事蹟作為考核及升遷之參考,鼓勵同仁參與本活動之意願。七、獲選為本校業務績優暨創新人員,由校長於校慶大會時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張、獎金新臺幣二萬元,該年度年終考績優先考列甲等。增定獲選為本校績優教職員工者,由校長於校慶大會時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乙張,獎金新臺幣二萬元,同時該年度年終考績優先考列甲等。八、凡經接受教育部獎勵之優秀教職員,須服務滿五年後,始可再接受遴荐。本條刪除。八、本辦法選拔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支應。增定所需經費來源。九、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