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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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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doc

    2010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二一年九月目录摘 要4第一部分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6一、制定依据6二、制定目的6三、试点原则8第二部分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9一、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9(一)工作目的。9(二)工作目标。9(三)工作机制。9(四)监测范围。9(五)监测点分布。9(六)试点医院选择标准。10(七)监测对象。10(八)监测工具。10(九)监测内容。10(十)报告流程。12(十一)监测原则和要求。13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机构组成及任务分工15(一)试点医院。15(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6第三部分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21一、背景21二、工作目标21三、报告范围21四、现报告系统与原报告系统的区别22五、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工作流程22六、报告体系机构组成及各部门的任务分工23(一)医疗机构。23(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23(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第四部分 质量控制26一、提高医护人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判断能力26二、降低漏报率26三、多级审核27附表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29附表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标准31附表3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表32摘 要 本工作手册是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号)文件要求而制订,适用于2010年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 本手册包括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和质量控制四部分内容。 2010年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是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定312家医疗机构(每个省选择10家县级及以上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家医院),以医疗机构为监测报告主体,以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依托,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为技术总负责,实现医疗机构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无缝连接,创建与食品相关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与报告网络。2010年本着边建设、边规范、边提高的宗旨,主要任务是以上述312家医院为试点,启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规范报告内容和机制,理顺报告流程,建立数据采集和分析平台,为进一步扩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与报告范围提供依据。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是在部分省(区、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食物中毒报告网络的基础上,对监测目的、报告主体、监测范围上进行拓展与完善。形成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以搜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为目的的疾病报告体系,为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在各级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后,按照既定的格式填报报告表,实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区)四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网络直报;同时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中,已明确认定的食源性健康事件纳入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 为了提高工作质量,保证两个报告系统监测结果准确可靠,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负责对两个监测报告系统进行质量控制,包括开展全国性技术培训、统一培训教材或培训视频材料、现场考核和督导等。第一部分 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食源性疾病监测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科学性强、组织严密、运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共同完成。参加监测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以为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本省10个试点医院为切入点,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信息搜集、报告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区)四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报告网络。达到类似三聚氰胺导致婴幼儿肾结石的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早发现、早诊治的目的,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加强我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二、制定目的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临床表现可分为4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如痢疾)、人畜共患病(口蹄疫)和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由此可见,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多样,临床表现复杂,最为常见的是微生物和化学性有害物质导致的感染性疾病和急性中毒,近年来也发生过类似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造成婴幼儿罹患肾结石这种潜在的、少见的健康损害事件。食源性疾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主要有三种形式:1.明显的暴发(常具有急性健康损害、病例呈时空聚集、同源或点源暴露引起等特点);2.聚集性不太明显的发病(病例常呈现时空广泛分布、新的或“非特异”临床表现等特点,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食源性危害所致疾病,无法事先预测其所致危害的临床表现,可以归为此类);3.长期或潜隐性损害。对于不同表现形式的食源性疾病需要以不同的监测手段去发现。一般来说,法定病例报告、事件报告可以发现明显的食物中毒;异常病例报告可以发现聚集性不太明显的发病;高度散在的特殊损害、长期或隐性损害,则需要综合运用异常病例或聚集性病例报告、病原学监测、疫情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由食源性疾病的定义和特点可见,食源性疾病的范围极广,不同种类的食源性疾病可能涉及到人体各个系统的损害,一般从临床角度难以将食源性疾病与其它原因所致的同种疾病(如食源性和水源性肠道感染性疾病)分开。因此,除某些疾病特征与食用某种食物关系十分清晰的病例(如明确食用某种食物后的急性中毒性损害)外,在临床阶段往往无法识别、判断一个健康损害病例的发病原因是否为食源性的,尤其当病因及致病途径尚不清楚时,最终判断需要依靠临床表现,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结果综合判定,而监测是有效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重要基础。三、试点原则(一)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监测网络。2010年各省(区、市)先以10家县级及以上医院为监测点,形成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网络;同时将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食物中毒报告网络和在原来21个省实施的国家、省两级食物中毒报告网络整合,建立国家、省、地(市)和县(区)四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网络。(二)标准先行,全面推进相关规范和制度建设。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种类繁多,临床表现各异,实验室检测手段和项目众多。相关业务和信息标准建设是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条件,也是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基本要求,因此有必要进行报告与监测指标相关标准的制定与统一,保障系统建设的规范性和全国工作的一致性。(三)加强人才队伍的培训。通过多层次、多专业的综合培训,为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培养一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诊治、现场处置、报告、网络管理与分析的专业技术队伍,全面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预警和处置能力。第二部分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一、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一)工作目的。建立新的食源性疾病报告机制,以发现目前常规疾病监测难以覆盖、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二)工作目标。建立以临床征候群为基础、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监测和报告主体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临床报告和预警机制,及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早期发现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的食源性健康损害。(三)工作机制。 强化部门合作,倡导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导和技术支持、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总负责、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和模式,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时效性。(四)监测范围。 2010年,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是在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每个省(区、市)选择10家县级及以上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家医院),全国共计312家试点医院。 (五)监测点分布。2010年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主要是基于县级及以上级别医疗机构临床医生的报告,在每个省(区、市)选择的10家医疗机构中,包括9家综合医院,1家专科医院(建议选儿童医院);其中建议选省(区、市)级综合医院(三级甲等医院)不少于2家,其余为地(市)级综合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1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1家二级甲等医院。各省(区、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自行设置试点医院。(六)试点医院选择标准。1.了解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为试点医院; 2.按照要求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工作,设专人负责报告卡的搜集和上报;3.具备相对完善的医学专科配置(至少具备肠道门诊、儿科、神经内科和肾内科等),并具有一定的诊断和排除疑难杂症的能力;4.具备专业的实验室或检验科室以及辅助诊断设备(如B超、CT和MRI等)。(七)监测对象。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监测对象为试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³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八)监测工具。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和数据采集平台。(九)监测内容。1.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由于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的致病因子种类繁多,且这些致病因子所导致的疾病在早期表现出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并不典型,因此医疗机构虽然能对患者所罹患的疾病进行诊断,却无法将这些疾病与可能的食源性致病因子联系起来,从而延缓了公共卫生干预措施的实施。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像三聚氰胺这类正常情况下不应出现在食品中、人为非法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学物质难以事先预测,人们难以事先获知可能的临床表现及特点。因此,需要建立新的报告机制来提高对这类疾病或事件的发现与报告能力。新的报告机制所针对的应该是一组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命名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三鹿奶粉所致婴幼儿罹患“肾结石”事件满足了上述特征。由于我国婴幼儿肾结石自然发病率低于十万分之一,因此婴幼儿罹患“肾结石”本身就是一种罕见的健康损害事件;其次摄入三鹿奶粉后出现婴幼儿死亡事件;三是短时间内被诊断为“肾结石”的婴幼儿病例数异常增多,与往年相比发病率异常增高(如兰州市某医院自2008年6月收治第一名“肾结石”患儿后的短短两个多月内,收治的“肾结石”患儿迅速上升到14名),原因却无法解释。2.不属于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范畴的情况。本监测中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不是临床上的“疑难杂症”,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监测的范畴:(1)国家法定传染病;(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3.监测内容。具体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附表1)。(十)报告流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是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报告,报告流程为:1.监测对象到试点医院就诊,临床医生发现符合本报告系统定义的、可能与食品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2.医生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3.医院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4.医院专管人员组织医院内部专家会诊,确诊是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5.医院专管人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6.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该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7.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网络填报电子报告卡上报,并将信息反馈试点医院。8.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确认是否应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见附表2),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通知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个案调查表(见附表3)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以根据附表2中规定的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或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9.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其它信息,对报告病例/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整个报告过程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合作,具体流程见图1。(十一)监测原则和要求。1.资料收集要及时。当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病例和事件时,要及时填写纸质报告卡,并上报给医院的专管人员。一旦有病例上报,专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会诊,并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上报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收到报告卡后应当立即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报告卡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诊确认,同时完成网络电子报告卡的填写并实现数据传输。2.资料搜集应系统、完整和准确。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的填写应当完整和准确,尤其要准确记录患者姓名、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等能确保找到该患者的详细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或以后随访时有据可循。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的记录应当详细和完整。图1.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流程3.收集的资料真实可靠。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是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原始记录。负责网络报告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以对工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在每次收到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后,立即对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网络报告卡的填报,同时将纸质报告卡整理归档。4.工作积极主动。试点医院临床医生在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应当及时主动地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医院专管人员应当及时搜集报告卡,并主动向医院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机构组成及任务分工 在组织机构上,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主体为县(区)级及以上医院,报告系统的主体为县(区)、地(市)、省和国家等四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任务分工为:(一)试点医院。1.培养医护人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意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是以医院为单位进行个案/事件的报告。试点医院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工作。医院领导应高度重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重要性,并将监测的目的,内容、意义和工作流程等传达到每一位医护人员,动员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该项工作。要求参加监测的医务人员: (1)深刻领会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工作内涵,积极参加当地组织的与监测工作相关的培训; (2)具备完成监测工作所必须的丰富临床工作经验;(3)责任心强,工作细致,在日常接诊过程中一旦发现符合定义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应及时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4)报告卡填写时字迹清晰规范,内容完整准确。2.专人负责监测工作。试点医院指定专管人员负责试点医院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的搜集、组织院内会诊和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络等工作,并参加当地或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其具体任务是:(1)每日下班前向医院各科室了解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生情况,重点关注儿科、神经内科、肾内科以及消化内科等科室; (2)组织院内会诊。如果发现有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报告,应尽快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并且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3.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纸质报告卡。医疗机构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以下资料:(1)纸质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2)患者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4.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当所在地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进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时,试点医院应当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例相关信息的调查,并且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的信息报告网络,是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数据传输、分析、必要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等工作。其具体任务分工是: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是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组织单位,其主要任务为:(1)落实卫生部下达的关于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任务,起草技术需求方案,包括技术需求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系统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等;(2)编制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工作手册;(3)组织开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数据分析管理系统”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数据采集平台”软件;(4)对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数据报告的工作人员进行报告卡填报、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上报等内容的培训;(5)督导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所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6)督导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试点医院从事报告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7)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维护、升级、资料统计分析和信息反馈等;(8)一旦监测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生情况符合附表2中规定的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时,通知监测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9)完成年度全国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总结并出具报告。2.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中的任务是:(1)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并遵循国家的监测计划,起草本省监测工作方案;(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选取试点医院;(3)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报告卡填写、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上报等内容的培训;(4)负责组织本辖区地(市)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二级培训工作;(5)负责组织本辖区试点医院报告卡填写和报告流程等相关内容的培训;(6)组织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数据采集平台上报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管理中,发现某个县(区)、地(市)或本省某些相似病例的发生数异常增加,达到附表2规定的启动流行病学调查标准,或接到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通知时,应立即组织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7)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对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新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通过网络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任务为:(1)执行本省制定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方案;(2)参加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的报告卡填写、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上报等培训;(3)接受试点医院提交的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后,负责对报告卡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错误或问题及时纠正,凡是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报告卡均不合格:1) 缺乏姓名(临时无姓名的新生儿可以用其父母的姓名并冠以某某之子或之女标示)信息;2) 缺乏性别信息(新生儿存在性别畸形的除外);3) 缺乏出生年月信息,或者记录的出生年月信息有错误、不符合要求;4) 缺乏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信息(如身份证号不是18位或身份证与出生年月不相符);5) 同时缺乏户口所在地地址和现住址信息;6) 同时缺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信息;7) 缺乏发病时间或就诊时间信息;8) 同时缺乏对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辅助检查结果信息,或者记录的信息明显有误;9) 缺乏主要诊断信息;10) 缺乏可疑病因信息;11) 缺乏上报原因信息;12) 缺乏医疗机构名称信息;13) 缺乏填报人的签名;14) 缺乏填报日期信息。如果试点医院提供的报告卡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求试点医院对所填报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4)流行病学调查。若所辖地区上报的病例/事件数达到启动流行病学调查的标准,或接到国家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后,地(市)级或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立即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填写和妥善保存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个案调查表,并将调查结果网络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后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三部分 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一、背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从2000年始就已经建立了食物中毒报告网络,到2008年底已经覆盖全国2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于2004年建立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平台中涵盖了食物中毒的报告模块。该模块上报的食物中毒事件主要包括发病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以及部分特殊场所、特殊时期发病5人及以上的事件;对未达到报告标准或无定级标准的情况以及食源性慢性健康损害事件等未做要求。虽然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食物中毒案件中有大量30例以下的中毒事件,但并未将所有实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上报。为了全面掌握我国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及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从2010年始,国家开始建立以搜集信息和数据为目的的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网络。二、工作目标(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食物中毒报告体系,为政府制定、调整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二)以我国现有的食物中毒事故信息网络报告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覆盖国家、省(区、市)、地(市)和县(区)四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网络与信息管理数据采集平台,建立长效报告机制。三、报告范围在报告范围上,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于2000年建立的食物中毒报告网络从21个省扩充到全国31个省;并由原来的省级报告延伸到地(市)级和县(区)级;在报告内容上,由中心要求的发病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的事件扩充到所有级别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同时将数据采集与管理分析相分离,提高报告系统的有效性。四、现报告系统与原报告系统的区别(一)目前的报告系统仅以搜集我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信息为目的,与行政处罚、卫生部门绩效考核等指标无关;(二)该报告系统替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原有的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各地发生不同级别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在事件调查处置完毕后,均应通过该系统上报;(三)各省所有的地(市)级和县(区)级疾控机构均要参加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报告工作;(四)各县(区)、地(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工作任务分工情况,在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数据获得方面协调疾控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网络实时报告; (五)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后确认为食品引起的,该异常病例/异常事件也将会作为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案例,转入到该数据采集平台中。五、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工作流程(一)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完成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后的一周内,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数据采集平台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每日登陆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发生情况,并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提交卫生部。六、报告体系机构组成及各部门的任务分工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在组织机构上,涵盖了全国31个省(区、市)、地(市)、县(区)的所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一)医疗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七十一条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因此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病人,在对病人进行诊治的同时,应依法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1.落实卫生部下达的关于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任务,起草技术需求方案,包括技术需求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系统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技术标准和规范等;2.负责国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网络计划的制定,起草并上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硬件平台建设需求,编制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工作手册;3.组织开发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软件;4.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5.每日登陆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情况;6.定期(每季度)以电话或现场指导的形式督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上报情况;7.完成季度和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其任务是:(1)参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信息上报、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等内容的培训;(2)负责起草本省(区、市)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方案;(3)组织和协调辖区内各地(市)和县(区)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的技术培训与指导;(4)对辖区内各地(市)和县(区)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报告情况进行督导;(5)在对辖区直管单位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的一周内,进行信息的汇总并网络上报。2.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其任务是:(1)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本省(区、市)组织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等内容的二级培训;(2)对辖区直管单位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或病例处置完毕后的一周内,进行信息的汇总并网络上报;(3)对辖区内县(区)级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的报告情况进行督导。3、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工作,其任务是:(1)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本省(区、市)组织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数据采集平台软件使用等内容的培训;(2)对辖区内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的一周内,进行信息的汇总并网络上报。第四部分 质量控制 为保证监测质量,减少漏报和错报,2010年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将采取以下质量控制措施:一、提高医护人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判断能力(一)提高监测培训质量。通过编制详细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和培训课件,聘请长期从事食源性疾病监测、具有丰富的流行病学调查处置经验的专家授课培训,定期举办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研讨会等方式,加深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对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理解,提高发现和甄别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能力。为了保证培训质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将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或以统一的PPT文件、或录制培训视频资料等方式)下发给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疗机构进行培训时有据可依,同时也保证全国培训内容的一致性。 (二)监测过程中双向互动。国家或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新上报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相关信息、处置意见和下一步工作方案。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将该信息及时反馈试点医院,并听取医院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反馈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降低漏报率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中最重要的问题是漏报,本次监测主要采用如下质量控制措施降低漏报率:(一)多层次、多种形式培训。通过多种形式的强化培训,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试点医院工作人员充分了解本次监测目的、内容和意义,消除医护人员和疾控人员的顾虑,降低漏报率。(二)多种方式定期督导。为强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认识和规范监测行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拟采用现场督查、不定期电话交流、传真、网络沟通等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提高其对本监测项目的重视程度:1.无论采用何种形式进行督导,每次督导前均应制定详细的督导方案,明确督导目的、方式、需解决的问题、预期结果及拟采取措施等;2.督导结束后需对督导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详细说明督导的对象、时间、结果、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必要措施,同时连同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监测系统的建议一并记录在案。三、多级审核(一)试点医院自查。为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求试点医院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前,需对报告卡内容与病历内容进行逐一核实。(二)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二级审核。在网络提交报告卡前,地(市)级或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网络报告卡内容进行审核,发现有漏项和错项,应当及时联系试点医院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流行病学调查。当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生数量达到需要启动流行病学调查水平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到试点医院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附表1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报告卡编号: 姓名: 性别:出生时间: 年 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现住址: 省 市 区/县固定电话:户口地址: 省 市 区/县 移动电话:患者发病时间: 年 月 日患者就诊时间: 年 月 日主要症状:全身症状:皮肤和皮下组织: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发热寒战乏力脱水浮肿发绀面色潮红面色苍白其他 瘙痒烧灼感皮疹 出血点黄疸其他 呼吸系统:呼吸短促咯血呼吸困难其他 胸闷胸痛心悸气短其他 泌尿系统: 尿量减少背部/肾区疼痛尿中带血其他 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便秘里急后重其他 头痛眩晕昏迷抽搐惊厥谵妄瘫痪言语困难吞咽困难感觉异常其他 复视视力模糊眼睑下垂肢体麻木末梢感觉障碍针刺感精神失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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