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委组织部工作手册(曲靖师范学院团委组织部部长鲍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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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委组织部工作手册(曲靖师范学院团委组织部部长鲍国.docx
曲 靖 师 范 学 院共青团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工作手册共青团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工作手册主编:鲍国瑞共青团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团委组织部文明办公规范遵守规章制度工作程序规范管理有序高效办事严谨细致服务热情诚恳行为文明得体仪态大方适宜工作方针务实、认真、高效、严谨目录一、共青团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11.总则22.组织部主要工作职责、3.组织部机构设置及工作安排(1)机构设置(2)各组工作职能(3)工作安排4.组织部各成员基本要求5.组织部各成员纪律细则要求6. 组织部各成员基本要求(1)组织部部长及职责(2)组织部副部长经及职责(3)组织部干事及其职责7. 组织部例会制度8. 组织部学习制度9. 组织部联系点制度10. 组织部责任制度 11.曲靖师范学院团委组织部工作制度12.主题团日活动策划表二、共青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三、曲靖师范学院团员奖惩暂行条例1. 曲靖师范学院第二届“十佳团员”候选人情况表2.曲靖师范学院优秀 团员优秀团干部登记表3.曲靖师范学院年团员教育评议结果登记表四、曲靖师范学院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1.曲靖师范学院共青团“推优”对象登记表2.曲靖师范学院共青团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审批表五、关于开展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实施意见六、入团细则1.团员证、入团志愿书补办的流程2.新团员入团流程3.入团志愿书填写执导4.入团志愿书七、团支部(总支)工作手册的填写八、团支部等级评估九、曲靖师范学院团员统计填表说明十、曲靖师范学院团委会学生干部聘任实施办法十一、曲靖师范学院级新生团组织关转接登记造册表十二、曲靖师范学院团委团组织生活检查表一、共青团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1.总则(1)、共青团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组织部在校团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校团委负责,受校团委监督。 (2)、校团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全校团员的管理与教育,建设团干部队伍,建立、健全、规范各项工作制度,以及发展新团员,壮大团组织等工作,并对各学院(系)的组织工作加以指导,促进校团委各项组织工作的开展。 (3)、组织部与校团委其他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与校党委、团市委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 (4)、组织部以“务实、认真、高效、严谨”为工作方针,全面执行上级的工作指示,创造性的完成团的各项工作。2.组织部主要工作职责1、指导团支部组织生活,并进行检查考核。2、组织开展对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3、多形式多层次地做好团干部培训工作。4、审议对团员的表彰、奖励和违纪处分。5、组织开展和审议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6、组织开展学年团籍注册工作和年度团员教育评议工作。7、参与年度团总支、团支部的目标管理考核工作。8、组织对院(系)级团干部的考核、评比;监督、指导各级团组织的选举工作。9、收缴、管理团费;负责团员证的颁发。做好团组织年度统计工作。3.组织部机构设置及工作安排为便于团委组织部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及科学化;更好地服务团员和青年,使整个团委工作再创业绩,经过多年的团务工作经验及团委老师的细心指导,结合团委组织部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做如下机构设置和工作安排。(一)机构设置:1、组织部的组成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本组织下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两名,干事若干名。部长全面主持组织部的各项日常工作的开展,副部长与干事协助部长开展组织部的各项工作。 3、校团委组织部下设十三个院(系)组织部,各院(系)组织部受校团委组织部的领导,配合校团委组织部开展各项工作。4、各院(系)组织部部长,负责各学院组织部的日常工作和基础工作的开展。部长副部长(办公室) 人事考核组:财务档案组:推优入党组组织生活考核组监督组:(二)各组工作职能:1、人事组:负责校团委会、社联会及学生会干部、干事的考评及任免工作;提拔优秀人才,对院、系、班学生干部进行监督、评议;负责推荐优秀团员入党、优干、优团的考核评比;负责提出团内处分和其奖励意见。2、财务档案组:负责团员档案的整理、管理以及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督促团费的收缴、团员材料的补办和新团员档案管理;对各项财务明细做帐,及时向校团委反映各类情况。3、组织生活考核组:负责组织生活和主题团日活动的检查、考核和通报工作;以及配合人事处搞好人事工作的调查、考核;经常与各系团总支、各支部取得联系、沟通交流、互通有无,共同组织好团内活动。4、咨询监察组:负责团内事务知识的解答,尤其是对“推荐优秀团员入党”、评比“优团、优干”等民主评议的详细解说;指导下级团支部开展各项团务工作;收集与记录基层支部的意见和好的建议,及时向团委汇报,解决同学们的实际问题,维护同学们的切身权益,适时开展一些团务工作知识讲座等,让每位关心团内工作的团员了解、明白团员的义务和权利和团内工作程序。(三)工作安排:人事组、财务档案组、组织生活考查处、咨询监察组由分管副部长负责开展工作,部长负责全面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工作。(注:鉴于古城校区实际情况的考虑,古城的团务工作由古城校区校团委组织部副部长负责,干事协同,更好的完成各项工作。)4.组织部各成员基本要求:1.组织部各成员要坚持原则,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2组织部各成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种正确安排,认真执行上级的各种决议,并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任务。积极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并诚恳的反应工作情况。3组织部各成员能集思广益,虚心听取同学们的意见,认真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虚心改正自身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缺点。不搞小集体主义、不计较个人得失。4组织部各成员要确实作好文件的存档工作。各部门(干部)开展的各项工作计划、总结、记录,及相应部门职责、管理条例等应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好。5组织部各成员要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在学习上应该勤奋努力、保持较好的成绩,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6. 组织部各成员必须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文明礼貌、讲究卫生、衣冠整洁,不讲粗话、不起哄、不煽动、不赌博、不酗酒,不在公共场所穿拖鞋等。7. 组织部各成员应尊重老师、团结同学,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组织部各成员之间要团结合作,各干部在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觉协助团委其他各部门搞好各项工作。5. 组织部各成员纪律细则要求:1.凡值班、例会等会议及各种需要组织部各成员出现的场合,组织部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严禁出现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等现象,缺勤一次扣5分,缺勤二次自动退出。如有特殊情况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说明。2.组织部各各成员必须积极参加的集体活动(如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对工作不认真负责、不积极参与者扣15分。3.严禁组织部各成员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对活动经费进行贪污等现象的出现。严重者受处分并辞退。4.组织部成员必须爱护一切属于团委的公共财产,如电脑、宣传工具,文件、报刊、桌椅等。严重者扣510分。5.对团委办公室及各柜子的钥匙不得私自转借,配置。造成财产损失得扣35分,并追究相关人责任。6.对于部门人员搞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能够积极协助他人完成任务的加12分。7.对于部门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经部门评议加15分。组织部各成员必须在各方面都真正起到模范带头的作用,并努力全心全意为广大老师和同学们服务。本条例所讲的组织部成员管理,是针对组织部在职期间的管理。希望组织部各成员严格遵守。6.组织部成员职责校团委组织部以“勤奋务实、责任明确、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为人事工作的指导方针要求组织部全体成员严格要求自己,提高组织部整体工作水平。 (1)组织部部长及职责(一)领导并负责组织部的整体工作,负责制定组织部的工作总体规划,协调组织部成员之间及其各系(院)组织部之间的关系。(二)有权任命副部长,并从基层选拔人才。(三)对副部长及干事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帮助其改进工作方法。(四)召集组织部各种会议,主持组织部工作会议,分配工作,布置任务。(五)定期听取副部长的工作汇报,评价副部长的工作业绩。(六)领导组织部成员开展各项工作,对活动有领导权和决策权。(七)定期向团委请示和汇报团的组织建设和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八)承办团委书记交办的其它工作。 (2)组织部副部长经及职责(一)副部长由部长任命,受部长直接领导和监督。(二)副部长负责组织部常务工作,包括制定工作计划,拟定工作方案,并及时向部长反映组织部的最新动态。副部长有权指导干事工作,并提出批评和表扬,完成组织部的各项工作。(三)副部长可受部长委托,召集组织部工作会议,部署近期工作任务。 (四)副部长从组织部内部产生,任期为一年,不得轻易辞职。(五)在部长缺勤时,主持部内工作和部务会议。 (3)组织部干事及其职责 (一) 组织部除部长外,其他工作人员均为组织部干事。 (二) 应遵守组织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组织部各项决议,确保组织部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 应及时完成部长、副部长交办的任务 (四) 应积极参加组织部的集体活动,努力协助部长做好各项团务工作。(五) 应关心组织部发展,努力工作,勇于承担责任,必要时要牺牲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六) 在工作过程中,未能认真积极的配合或在工作中造成巨大的损失的组织部干事由部长予以辞退。 (4)组织部通过各系(院)推荐的方式,从各系(院)选拔优秀的人才,吸收到组织部工作。 (5)组织部成员均应听从部长指令,服从部长安排,有意见直接向部长反映。 (6)组织部成员如果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胜任组织部工作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在本部工作,可以提出辞职。 (7)系(院)团委组织部是院团委组织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主要有:(一)各系(院)组织部每季度要及时上缴团费,不得出现拖欠现象。(二)各系(院)组织部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所有年级团员证的注册和补办。(三)各系(院)组织部副部要准时参加团委组织部召开的例会,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院团委组织部请假。(四)各系(院)组织部在每学期规定时间领取支部手册,认真组织各支部填写支部手册,并且能够定期检查各支部支部手册的填写情况,院团委组织部将于每年四月份定期进行检查。(五)认真了解培养青年积极分子的情况,对青年积极分子进行教育、考察,提出发展新团员的意见,并能按照发展团员的程序规定具体办理接收新团员手续。(六)参照学校制定的团支部等级评估标准,认真进行中期评估和“五四”表彰,并根据本学院各年级的具体情况拟定评分标准细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评估。7.例会制度1.部内每一个星期召开例会一次。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3.部内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集体研究。4.对校内、系(院)内大事部内及时传达通报。5.部不定期对基层组织建设、团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加强、整改措施。 6.部内例会2/3以上人员参加会议有效。8.学习制度1.每周三下午为学习日;学习分自学与集体学习。2.学习内容以理论知识和业务为主,并努力掌握与组织相关知识。3.每人都要有学习笔记,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互组检查学习笔记的办法,促进学习,提高学习质量。4.不定期举行学习交流和座谈会。9.联系点制度1.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按团总支、直属支部划分联系点。2.每人每学期深入联系点至少2次。3.到联系点要结合院(系)团委建设和组织工作为主,调查研究,了解情况,虚心学习,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4.把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向有关部门反馈。10.责任制度 1.各岗位职责清楚、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一致。2.部内成员必须熟悉组织部工作,精通本岗位业务。3.工作中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4.校内工作,系(院)组织部要积极配合,按时完成,不拖拉。11.曲靖师范学院校团委组织部工作制度校团委组织部主要负责校团委的政治学习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团员组织的各项制度,对团员进行监督考核,管理学校团员的档案、团费等各项工作。为了更好的发挥组织部的协调、组织功能,使学校团的各项组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团组织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团组织关系转接规定:1、考入我校的新生凭团员证和团员档案材料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手续。2.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团员自带或函寄的团员档案材料,由校团委组织部收集整理后归入团员个人档案。 3、转出手续由团员所在院(系)团组织统一收齐后,到院团委组织部办理。4、团员组织关系转接凭团员证办理,由所在单位团组织在团员证有关栏目内注明转接时间,统一到团委加盖公章。二、团员证管理规定:1、被批准入团的新团员、团组织关系转入我院但未办理团员证的团员及遗失团员证的团员,由系(院)团总支指定专人到院团委统一办理团员证(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四周统一办理)。2、团员受留团察看、开除团籍处分,其团员证应由系(院)一级团组织收回,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应将团员证发给本人。3、以团支部为单位,结合每年一次的团员民主评议,严格团员证年度“团籍注册”制度。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团支部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目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印章或由团支部书记签名认可,以对团员团籍进行连续认定。4、未尽事宜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执行。三、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规定:按期缴纳团费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一种义务,又是团员支持团务工作的一种出色表现,同时,还能使团员与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章规定每一位团员必须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的规定:1、凡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本、专科学生、中专生团员,按规定每月交纳团费0.5角。2、在我院工作的老师、干部、工人,带薪就读学生中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2.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工资收入的5。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5、团员应自觉地向团组织按月交纳团费,不得代交,补交。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6、各团支部应将所收团费于每月下旬上缴各系(院)团总支,团总支按季度3、6、9、12月下旬上缴院团委。7、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要相应地建立团费的管理及使用审批制度;院团委组织部将定期检查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并向团委扩大会议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8、院团委一年结算一次团费收支,并将收支情况及应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团省委。院团委留用的团费主要用于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青年报刊的经费开支。四、基层团组织的任期及换届选举规定:1、每届任期三年,院团委下属团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到两年。团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2、各级团的委员会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各系(院)一级党组织和院团委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3、新生团支部委员会由系(院)一级团组织与新生班主任在征求新生团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产生,报团委备案,进校一学期后通过支部团员大会进行改选。4、各级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均要严格遵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五、共青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有关规定:1、经团十三大修改的团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团员加入中国共产党后仍可保留团籍。”即团员入党后年满二十八周岁以前仍保留团籍。2、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应参加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遇到党、团组织活动时间出现冲突时,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活动;也可以在征得党组织的同意后,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3、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缴团费者不限。4、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的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更时,其团组织关系随党组织关系自然转接,到新单位团组织办理团员登记手续后生效。5、年龄在二十八周岁以下,已经办理离团手续的青年党员,自然恢复团籍,参加其所在单位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和活动。6、团组织应向党组织汇报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活动的情况,取得党组织的指导和帮助。在进行团组织情况年度统计时,应将保留团籍的青年党员数统计在团员数内。六、团支部组织生活规定:1、团支部的组织生活应以学习党团知识、时事政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思想性、教育性强的活动为主要内容。2、团支部活动的开展要立足实际,行之有效,要注重内容与形式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各团支部组织生活的内容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是“推优”工作;二是理论学习;三是院团委和团总支布置的“主题团日活动”;四是团支部创造性的富有特色的活动。4、各团支部对开展组织生活情况要认真记录;团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团支部工作的重要依据。5、各系团总支要按时以书面形式向院团委汇报本系组织生活情况,并及时总结。6、团支部组织生活时间为每学期单周的星期三下午2:004:00。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组织生活时间,团支部必须提前向团总支申请,报院团委组织部批准方可进行。(申请程序:支部必须提前向团总支提出书面,团总支签章报院团委组织部批准)七、主题团日活动(每年11月份)主题团日活动是由院团委组织部制定主题,并进行监督的一项由全院团员共同参与的活动。主题团日活动的指导思想:引导青年学生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迎接新世纪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激励青年学生树立为振兴中华而努力学习、奋发图强的远大理想,明确自身所担负的历史使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投身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探索高校共青团组织和学生组织开展青年学生思想工作的新途径和工作新方法。12. 主题团日活动策划表如下主题团日活动策划表如下:团支部名称 团员人数 参加人员 计划经费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宗旨 活动内容及具体安排 活动意义 备注 八、团校(每年10月份中旬)团校是共青团组织对广大青年团员进行全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有关共青团基本知识培训的重要阵地,通过团校可以交流工作经验,锻炼业务能力,增强理论修养,提高思想认识水平;同时,团校也是培养、考察、选拔共青团后继干部的重要手段。培训对象主要有全体新生团支部书记、各学院团委组织啊新任干事12名,以及个别高年级团支部书记。培训内空主要是结合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对学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团务知识方面的教育。团校学习纪律如下:(一)按时出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如有正常教学安排需提前一天请假,事假需由学院团委组织部长签字后方可请假;病假,需出示校医院证明方可请假。(二)严格遵守纪律,尊重领导和授课老师,认真听讲,不交头接耳、不大声喧哗。(三)保持谦虚、恭谨的学习态度。(四)凡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故缺席,公然违反课堂纪律、态度不端正者一律被定为不合格学员。(五)凡被定为不合格学员的团支部书记和组织部干事一律没有资格继续任职。(六)凡被定为不合格学员的团支部书记所在支部本学年最高不能评为红旗团支部。 二、共青曲靖师范学院委员会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团员证及其实施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团员证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内容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籍注册、团组织关系转接、团员荣誉记载、超龄离团、备注等栏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功能:(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三)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四)记载团员获得的团内奖励;(五)进行团员年度团籍注册;(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制度的实施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共青团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经济文化机构,留学生,出国劳务人员中的共青团组织不实行团员证制度;国内人口稀少的边远牧区、交通十分不便的山区中的共青团组织,如有实际困难,可暂缓实行团员证制度。 第二章 团员证颁发 第四条 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和地市以上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颁发单位。 第五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团的基层委员会和独立团总支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六条 团员证须经团的组织统一编号;帖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 第七条 团员证编号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排。团员证编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前三位数表示基层团委(独立总支),后位数是该单位团员的顺序号。团员证编号一经确定,在转移组织关系时不再变动。 第八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必须具有团籍。根据团章第一条规定,下列人员具有团籍: (一)履行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 (二)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三)在团的各级领导机关直接从事团的业务工作的干部。 (四)被团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正式确任为该级团的委员会候选人,或上一级团的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五)由党委派到团组织工作,或经团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县级以上委员会批准认定,具有团员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九条 新团员被上级团委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向其颁发团员证。 第十条 向团的中央、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及基层党员团干部颁发团员证,由同级团委组织部门办理。 第三章 团员组织关系及档案转移 第十一条 团员证是团员组织关系的凭证。在全国范围内,各机关、企事业、乡(镇);学校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均可以通过团员证直接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基层独立团支部、团总支均可通过团员证相互转接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在工作、学习单位和居住地区变更时,须持团员证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未转接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应在团员证“组织关系转接”栏内填写团员转出、转入组织关系时间,注明团费收缴情况,井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团员临时外出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十五条 团员因公、因私出国,团员证不得携带出境。团员因公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派出部委或单位将其团员身份通知到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中的党团组织;团员因私出国团员证应交由所在团的基层第二十七条 外出流动团员和临时外出团员可持团员证在所到地区团组织注册,也可回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注册,党员团干部参加基层团组织注册。 第二十八条 年度团籍注册后,团支部要根据注册情况修订团员花名册。团的基层委员会要根据各支部团籍注册报告修订团员登记册。 第六章 团员团内奖励记载 第二十九条 团员证记载的团内奖励为授予“优秀团员”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分别由团的中央、省、地(市)、县委员会和相当于县级的基层团委授予。 第三十条 团员获奖后,由授予团委发给“团员奖励标记”,直接粘贴在团员证团员荣誉记载”栏内。 “团员奖励标记”由团的组织部门统一设计、制作,按表彰决定下发。 第七章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三十一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仍有团籍,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转接团的组织关系。 第三十二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三条 团员年满28周岁办理超龄离团手续时,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其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第三十四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团员超龄离团,团员证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章 团员证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登记册,以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和总支,也应建立与团员证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 第三十六条 团员丧失团籍,团员证应随之注销,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第九章 团员证制作、发行及颁证经费 第三十八条 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订。团员证除统一使用全国通用的汉字外,还有蒙文、维文、藏文、朝鲜文与汉文对照文版。 第三十九条 团中央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全面负责团员证的制作与发行,由团中央组织部监制。未经许可,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自行制作、发行和销售团员证。 第四十条 团组织须以县级或县级以上团委为单位,向中国青年出版社统一订购团员证。任何团组织不得向中国青年出版社以外的企业和个人订购团员证。 第四十一条 团员证所需工本费,一般应由团员个人支付。 第十章 团员证专用钢印的制作、编号与使用。三、曲靖师范学院团员奖惩暂行条例 一、总则为加强团组织对团员的管理、严肃团的纪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新时期曲靖师范学院共青团的示范群体形象。根据团章、共青团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参照我院学生奖惩、学籍管理、考试考勤管理等有关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团员实际情况,制定此暂行条例。二、团员奖励第一条 本院团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各级团组织应结合团内年度表彰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获奖励者,均记入团员档案,在学期或学年总评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综合评估中给予适当加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改、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胡主席社会荣辱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表现突出者。2、认真学习团的知识,积极支持和参加团支部、班级和上级组织开展的活动,在工作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起到表率作用,主动向党组织实事求是地反映同学的思想、意见和要求,对搞好院系、班团的工作做出突出成绩,有具体事迹者。3、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一贯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成绩优秀者;在社会实践、公益活动、军事训练、体育锻炼,院系文体比赛中,成绩好,表现突出者;4、基础文明建设(文明礼貌、团结同学、乐于助人、讲究卫生、遵守校规校纪等)方面表现突出,敢于坚持原则与不良现象作斗争,并有具体事迹者。第二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团员和团干部,学院团组织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毕业分配时作为参考。第三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基本条件1、优秀团员条件政治思想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团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识大体、顾大局,处处体现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遵守纪律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讲文明、讲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用团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团的活动,按期交纳团费。勤奋学习好。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主动收集新信息、获取新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综合评估在全班15名以前,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并取得好成绩。团员作用发挥好。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三下乡”活动中表现突出,关心他人,热爱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体育锻炼好。自觉坚持锻炼身体和上好体育课和早操,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积极参加各种体育竞赛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2、优秀团干部条件综合量化成绩在全班名列前20名以内,除达到“优秀团员”的5条标准外,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积极主动。按时参加团内的各种会议,不缺席、迟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种任务,在团员中起好表率作用。按时上报各种材料、表册,不拖拉。识大体、顾大局,配合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评选办法和要求1、“优秀团干部”评选分二个部分进行,系(院)团总支和团支部“优秀团干部”评选按系(院)团总支所有支部数加2的数额(即:每支部原则上1个,团总支直接评选2个)由系(院)团总支组织评选上报。评选范围为系(院)团总支委员和团支部委员。评选时,确定候选人必须在所属支部团员大会上述职,经团员民主评议推荐产生。校团委会、学生会校风校纪监督团、广播室、院报编辑部的优秀团干部由各所属部门组织民主评议推荐产生候选人,按干部数的20%评报。在广泛征求各系(院)团总支、团支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2、“优秀团员”按本支部团员总数的5%评选。校团委会、学生会校风校纪监督团、广播室、校报编辑部的优秀团员按学生干部数的30%评报。评选办法与“优秀团干部”相同。3、各团总支上报的评优人选必须有1000字左右的写实性先进事迹材料,无材料的团委不予表彰。4、加强领导,将团内评优工作与一年一度的“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结合起来,与“推优”工作结合起来,要坚持标准,宁缺毋滥。5、团总支要主动将评优的过程向系(院)党总支汇报,争取党总支对团的工作的领导。6、评选结束后,团总支要汇总各支部的评选情况,向校团委书面报告评优情况。第五条全院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表彰活动每年五四期间举行一次。三、团员惩处第六条 对违反团纪和校规校纪的团员,学院各级团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团内处分有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团内职务;4、留团察看(时间我六个月或一年);5、开除团籍。第七条 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团员,不得参加本学年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受处分的团员所在团支部不能参加本年度团内的各项评比,表彰。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团组织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全、团结者,严重触犯国家的法律者,给予开除团籍处分。2、对无故不过团组织生活,不按期缴纳团费,不完成团组织交办的任务者,两次(含两次)以下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五次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五次以上给予留团查看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对不按规定组织支部生活的团干部,团组织给予以批评直至撤销团内职务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3、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团察看处分。4、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生处、教务处处分的团员,团内给予相应的处分,影响极坏者加重处分,是团干部的同时撤消团内职务。第九条 凡受留团察看处分者,在留团察看期满后,经考察证实已改正错误,团组织应当及时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开除团籍。第十条 对犯错误的团员,各团组织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处理要进行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申诉,上一级团组织有责任进行复议。四、奖惩批准手续及其它第十一条 凡属本系范围内表彰、奖励的团员,由系(院)总支委员会批准,并报告校团委和本系党委。凡属全院范围内表彰、奖励的团员,须由系(院)总支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院团委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 给予团员通报批评,由系(院)总支委员会决定,给予团员警告以上处分,由团员所在团支部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由系团总支委员会根据团员所犯错误的情节、性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做出决定,并报团委核准负责存入档案后执行。对于团的干部按管理权限,报相应的部门批准和备案。第十三条 受警告处分以上者,处分决定均记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有权利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 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上级有关条例相违背者,以上级有关条例为准。第十六条 本暂行条例经院团委全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二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