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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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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doc

    附件:四川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1.律师执业许可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二、申请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五)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六)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一年内申请执业,超过一年的须律师协会重新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意见。(七)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2)经所在单位同意。(八)申请特许律师执业,应当符合律师法和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的条件。(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三、申报材料(一)申请专职律师须提交的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2、拟执业律师事务所信息登记表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4、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登记表; 5、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表;6、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合格证;7、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8、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9、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0、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11、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12、能专职从事律师职业,无其他职业证明;一三、人事档案存放地证明或保管合同;14、省外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者,须提交调档证明书;一五、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二)律师停止执业重新办理执业申请的,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一五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2、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停止执业原因及是否受行政处罚证明; 3、与原执业机构解除合同及办结手续的证明。(三)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律师除须提交第(一)项规定的1至一五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及在所在高校从事法学教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2、科研机构出具的从事法学研究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及从事相关法学研究的证明材料;3、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具有文件编号的格式证明文件。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执业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2.律师执业机构变更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二、申请条件律师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机构变更(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三、申报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三)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四)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六)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七)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审核原件。四、办理程序由设区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1律师执业审核登记1-3.律师执业证书注销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二、申报条件(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三、申报材料(一)身份证复印件;(二)执业证复印件;(三)律师执业证注销申请表;(四)关于停止执业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五)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证明。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 由律师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收回律师执业证,初审后将相关材料上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1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二、申请条件(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四)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三、申报材料(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须提交材料: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2、设立申请书;3、设立人名单、简历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4、预核名通知书;5、市级或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设立人执业经历证明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6、设立人能专职执业无其他职业证明材料;7、设立人与原执业单位解除聘用关系证明材料;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会议记录;9、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证明材料;10、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11、验资证明;12、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一三、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14、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以及至少有2名符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律师;一五、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本条所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审核。(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二)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由分所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登记。”二、申请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三年以上;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 (二)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三、申报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二)设立申请书;(三)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及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四)拟设分所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五)拟设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供的住所地证明材料;(六)初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勘验报告;(七)验资证明;(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章程、相关制度;(九)拟设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十)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进行审核。(二)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作出是否准予的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证。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3.律师事务所设立预核名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二、申请条件(一)律师事务所只能选择、使用一个名称。(二)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三)民族自治地方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四)律师事务所名称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字号、律师事务所”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五)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可以使用设立人的姓名连缀或者姓氏连缀作字号。(六)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有损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2、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其简称;3、国家名称,重大节日名称,县(市辖区)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简称;5、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6、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全部由中文数字组成或者带有排序性质的文字;7、“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中心”、“集团”、“联盟”等字样;8、带有“涉外”、“金融”、“证券”、“专利”、“房地产”等表明特定业务范围的文字或者与其谐音的文字;9、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10、字号中包括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的;11、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内地(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12、与已经核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中文译文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一三、其他不适当的内容和文字。(七)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应当由“总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地名、总所字号、分所所在地的市(含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地名(地名加括号)、律师事务所”四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三、申报材料(一)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二)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拟用律师事务所名称五至十个备选,并标明拟选用的先后顺序;(三)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拟设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五)设立人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证明材料。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四、办理程序由设立人或者设立人指定的代表向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提交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申请表。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名称预核准的材料,应当先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其审核后报送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应当自收到名称预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自收到检索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应当根据检索结果,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对所有备选名称均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通知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名称。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报司法部。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4.律师事务所变更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二、申请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但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2、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协议变更;3、入伙: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4、退伙或者除名;5、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6、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三、申报材料(一)变更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办材料目录;2、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3、申请书;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5、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6、变更后的设立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7、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8、资产证明(审计报告、验资证明等);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10、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合伙人退伙备案材料;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协议。(二)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1、变更名称: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4)预核名通知书。2、变更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2)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3、变更章程: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4、变更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2)决定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3)变更后的新合伙协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4)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三)变更住所、合伙人1、变更住所: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3)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4)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5)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2、增加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申请表;(2)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入伙人签名);(3)同意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4)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5)入伙人原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以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6)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3、减少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3)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就退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4)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2律师事务所审核登记2-5.律师事务所注销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二、申请条件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三、申报材料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2.注销决议或决定(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4.注销公告(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5.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7.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8.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9.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3.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初审3-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八条“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机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二、申请条件(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二)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三、申报材料(一)该外国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XX(中国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本国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为本国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外国律师事务所所在国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申请人本国公证机构或公证人的公证、其本国外交主管机关或外交主管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律师事务所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四、办理程序(一)申请单位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递交申报材料;(二)省司法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五、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二)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七、联系方式x: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投诉x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四川省效能投诉x96960省纪委驻司法厅监察室:(028)86517762网址:省政务中心xxsczw.govx省司法厅xxscsf.govx3.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初审3-2.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2001年12月22日)第三十四条:“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令70号,2002年3月一三日)第八条:“港澳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应当向拟设立的代表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为“XX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名称)驻XX(内地城市名)代表处”;(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文件材料如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中文译文。”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文件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司法部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定,对许可设立的代表处发给执业执照,并对其代表发给执业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二、申请条件(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三)有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三、申报材料(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四)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拘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六)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七)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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