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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确保实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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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确保实现.docx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确保实现“双降”目标认真学习 深刻领会 务求落实    编者按:今年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工作目标从高、工作指标从低、落实工作从紧从严、监督管理从重从快”的要求和“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的目标,我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提出了“两降一升”工作目标,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局面。但是,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此,召开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督战会,确保通过全年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客观评价取得的成绩    清醒看待存在的问题    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下降趋势。加大对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县(区)的督查,强化源头管理。加强孕产期全程监控,依法加大对假报婴儿死亡、遗弃(送)女婴、瞒报婴儿性别和孕情消失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协同配合,深入开展“两非”专项治理行动。截止5月底,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值。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突破。全市各级按照“学条例、强基础、提质量、抓协作、求创新、上水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总体工作思路,积极推进全国区域“一盘棋”和省、市“一盘棋”协作工作,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止5月底,全市流入人口6.56万人,流出人口52.57万人。流动人口出生1167人,同比减少280人,其中政策外出生255人,同比减少87人,降幅为25.44%。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为78.15%,同比上升0.44个百分点。优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技术队伍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隐私权保护项目为依托,深入开展出生缺陷干预。截止目前,全市共干预总人数12875人,完成新生儿疾病筛查2665人,监测出生缺陷发生数46人。“创优”工作取得新进展,镇宁自治县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级优质服务先进县。    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各级以重大节假日为契机,加强经常性宣传,组织开展大型社会宣传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围绕“两降一升六加强”的主基调,更新国道、省道、县域公路沿线的公益广告及宣传标牌(标语)1000余处。“三新村”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新增省级“三新村”2个、市级“三新村”8个、县级“三新村”20个。黔中人口文化建设有序推进,安顺人口连续被评为全省优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举办跨省培训班、省内培训班及市内培训班4期。加强“三基本”建设,全市初步形成了覆盖城乡、功能完备的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网络体系。    主要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早婚早育现象依然严重,部分地方经常性工作不到位,节育手术落实力度削弱,库存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依然偏离正常值,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工作、依法行政、利益导向及“三结合”工作发展不平衡,距新形势下新任务新要求有一定差距,基层基础依然薄弱,源头数据统计准确率不高。其中早婚早育、手术库存消化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出生人口性别比依然偏离正常值、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是制约人口计生工作的四大难题。    突出重点    迎难而上    扎实抓好第四季度人口计生工作    目前,距离人口计生年度考核不足三个月,要解决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面完成人口计生目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级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未雨绸缪,围绕“双降”目标,积极主动,攻坚破难,确保全市人口计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各级要深入贯彻落实全省3月1日人口计生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真正实行书记亲自抓、既“挂帅”又“出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各县(区)要认真对照年初目标责任书,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对人口计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分析,想方设法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双降一升”目标实现。    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继续抓好人口计生干部的业务培训,明确职责,规范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三基本”建设。围绕“两降一升六加强”的工作要求,创新理念,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口计生宣传工作。强势宣传,掀起人口计生宣传教育新高潮,突出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按照省确定的2011年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主题“灿烂花季,健康人生”,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性健康知识教育。    强化手术库存清理。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强化措施,采取“定时间、定任务、定人员、定奖惩”的办法,千方百计减少手术库存。要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系统,摸清手术库存底数,抓好长效避孕措施的落实。加大对政策外生育的处罚力度,依法从严征收社会抚养费,严厉制止违法生育行为,确保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顺利完成。    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两非”治理力度,明确责任,强化措施,通力合作,形成严打“两非”的工作合力。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加大对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尊重计生女儿户的良好风尚。    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以“流动人口房东登记报告制和企事业(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登记报告制”、“流动人口计生诚信合同(协议)管理制”、“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首检责任制”三项制度的规范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升经常性工作水平。扎实抓好省级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合格县(区)、市级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先进乡镇的创建和动态管理,深入推进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示范社区、示范出租户和示范企业创建工作。着力提升流动人口全员信息系统工作质量,继续强化“两地协作”和“一盘棋”管理,最大限度遏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    促进优质服务提质提速。要严厉查处假手术或虚报手术,严把技术服务质量关,严格手术禁忌症判定,严把施术真实性和技术质量关,规范目标人群的妇检。“十大民生工程”建设工作严重滞后的县(区)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快计生服务站(室)建设的进度,确保11月底前完工并投入使用。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大对西秀区国家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督促指导力度。    加大对早婚早育现象的分析和治理。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委办、市政府办转发了安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非婚早育治理工作的意见。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依据,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制止非婚早育。各级民政、计生、公安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配合,开展非婚早育专项治理,理顺婚姻登记、结婚审查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完善长效协作工作机制。要引导群众把禁止非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写进村规民约,运用道德规范的力量促进婚姻管理。    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标,坚持以建立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在依法行政中,注重综合施策、协商协调、固本强基,改进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畅通渠道,引导群众依法诉求和理性、包容诉求,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带案下访、牵头处理好重大信访案件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着力研究解决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以“事要解决”为目标,从服务大局出发,对群众反映的基层执法不规范等热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制定措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全面提高整体信访处理工作水平。深入推进“非诉案件合议庭”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扎实做好利益导向工作。要围绕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总体目标,在全面落实现有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新时期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动全市人口计生工作良性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部门协调力度,促进普惠政策与计生特惠政策的无缝衔接。严格目标人群确认程序,强化公示制度,加大对利益导向工作的监督力度。健全和完善利益导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全面落实。    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力度。严格执行人口计生主体指标考核评估办法,加大对各县(区)过程管理的考核督查,紧紧围绕人口计生主要指标,千方百计减少政策外生育,加大打击漏瞒报行为。强化督查调度,实行主要指标分类、定期通报到乡(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确保圆满完成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目标。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2011年6月30日)    人口问题是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贵州人口总量已严重超过资源环境承载力,人口问题在贵州具有特殊重要性。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及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继续降低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作为主要目标,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人口总量大、经济总量小、人均水平低、发展速度慢、贫困人口多,是责州的基本省情和面临的突出矛盾。人口问题是最大的发展问题,也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扶贫开发的成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要上“三个大台阶”(即全省综合经济实力上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上一个大台阶、生态环境保护上一个大台阶),实现生产总值翻番和人均生产总值接近3000美元的目标,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既要加快经济发展、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同时必须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均占有水平。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人口问题事关全省“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实现的高度上来,深刻认识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地位,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发展经济、社会管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一起抓,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2.全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省少生1700多万人,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特别是新世纪以来,全省人口计生工作“十五”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十一五”继续保持创新发展的良好态势,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人口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省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仍然较高,人口数量、素质不适应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新要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未富先老”问题进一步凸显。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必须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好人口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制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    3.当前人口计生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主要是:有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对人口计生工作认识、重视不够,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落实,“一票否决”执行不力;工作问效、问责措施不到位,执行政策不严,财政投入不足,基层干部队伍不稳定,部门综合治理责任不落实;有的地方没有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基层基础工作薄弱,对政策外生育、早婚早育控制不力,重点难点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工作发展严重滞后;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管理缺乏有效措施;农村群众普遍存在生育二孩、生男孩的观念,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衔接、兼容不够,“少生多受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仍是“天下第一难事”,决不能盲目乐观、麻痹松懈。人口计生工作的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    4.“十二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奋斗目标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和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把继续降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作为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的首要任务,从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强化监督、综合施治等方面,全面加大人口计生工作力度,坚持工作目标从高、控制指标从低、依法管理从严、利益导向从优,确保实现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同时落实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其他各项任务,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相适应的人口环境。到2015年,全省人口控制预期目标为: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6。以内,工作目标从严下达执行;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切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与合理分布。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5.加大依法治理生育秩序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创新人口计生工作体制机制和手段方法,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农村和流动人口,坚决控制政策外生育,大幅度减少早婚早育。凡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者出租房屋不执行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共产党员违法生育的,一律开除党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予以开除;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    6.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基层,贴近群众,人对人、面对面、心连心、手拉手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加大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平等、少生快富等新型婚育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避免因计划生育执法不当引发的恶性案件和其它严重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和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全面推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7.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已婚育龄群众婚姻、怀孕、生育、节育各个阶段的服务管理。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大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力度。继续巩固和创建国家级、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全面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快计划生育新技术应用推广,为育龄群众提供先进、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方法。    8.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以政策外生育为目的的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大力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以现居住地为主管理的责任机制,形成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格局,促进建立“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共担”的省际协作机制,加快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管理同等化。公安、工商、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和社区、企业、用工单位要加大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力度。    四、加大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快富    9.少生育、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贡献,应当从政策上给予更多的照顾和优惠。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类优先优惠政策,积极创新特惠政策,加快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四项制度”,优先优厚解决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生产致富、子女成才、抵御风险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问题,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使他们在社会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    10.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从1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从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二是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家庭一次性奖励6000元。三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720元提高到不低于1200元;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O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120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四是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五是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O00元的补贴;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从每人每年领取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二是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三是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4.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在实施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对政策外生育户暂缓或者降低标准。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各级各相关部门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以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各级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救助和优惠标准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五、强化责任监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    15.强化党政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对人口计生重点难点问题要亲自调查研究,对事关人口发展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安排,对人口计生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要亲自督促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研究人口计生工作,着重解决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实际问题。省委、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省人口计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人口计生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年底要将本地人口计生工作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要层层签订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完善党政领导干部人口计生“一票否决”制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对因工作不力导致人口计生目标任务未完成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要把履行人口计生工作职责的情况作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已被“一票否决”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其后备干部资格。对完成年度人口计生责任目标的各级党委、政府要予以表彰奖励。    16.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管理。根据全省各县(市、区、特区)工作基础和工作水平差异,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每年按照影响“双降”目标的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确定15个左右的县作为省级重点管理县。重点管理县名单应及时通报省、市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行署)人事部门。对重点管理县,省、市两级要加大指导和帮助力度;市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要挂牌攻坚,分解责任,督促落实。重点管理县要采取超常规的政策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在重点管理期间,县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的提拔任用,要分别征求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也要及时向组织部门书面通报管理考核情况,提出相关建议。同时建立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口计生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动态综合排名制度。每年排名全省最后一位的市(州、地)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全省大会上作表态发言;对排名全省后五位的县(市、区、特区)实行“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黄牌警告”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17.建立完善分线考核机制。每年度党政线人口计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明确督查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考核,督查机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队伍对人口控制主体指标进行抽样调查;对人口计生部门线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由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实施考核,主要考核人口计生业务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党政线、人口计生部门线考核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进行评价,其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18.建立完善定期督查和追踪审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强化定期督查通报,确保人口计生重大决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影响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的主要工作措施,特别是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政策外生育的控制情况,要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工作制度,加强过程管理和督促指导。各级党委、政府对下一级党委、政府开展人口计生工作的情况,每三年组织进行一次评估,倒查前两年人口控制主体指标完成情况,对实际未完成年度人口控制主体指标的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人口计生工作分管负责人,追踪执行“一票否决”。    六、加强综合施治,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19.明确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制定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纳入相关部门综合治理的主要职责范围。编制部门要注重稳定并加强人口计生机构队伍;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人口计生事业经费投入;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加强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公安部门要对阻碍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涉及计划生育的各类案件,加大依法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卫生部门要配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登记管理,积极做好婚姻法律法规宣传,减少早婚现象的发生;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人士实行计划生育的宣传引导;教育部门要把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党委直属工委、发展与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科技、粮食、工商、建设、司法、药监、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党校、农业银行等部门和群众团体要结合自身职能,切实履行人口计生综合治理职责。    20.严格实行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与相关部门层层签订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考核,兑现奖惩。每年由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对各级各相关部门落实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实施考核;其考核结果要予以通报,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所占分值不得低于10%。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前,要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综合评估,并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确保制定的各项政策有利于人口计生工作。公安、卫生、药监、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法律、宣传、服务、经济等措施,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力度。    21.加强人口计生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人口计生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建设。在各项改革中,要确保人口计生机构、人员稳定。要重视加强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特别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各级党委在调整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时,要事先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尽快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人口计生执法督查机构队伍。乡镇(街道)要按照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规模一定比例配备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切实解决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混编、混岗问题。对缺编、工作必需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可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予以解决。乡级计划生育协会应配备专职副会长和专职工作人员。    22.切实解决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待遇。加大对人口计生干部选拔任用和轮岗交流的力度。对在县级人口计生局主要负责人岗位上任职5年以上、连续3年工作考核名列全省前列的,或者在县、乡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在评先选优、提拔使用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各级党代表或者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中,一般要有人口计生系统的代表。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站属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其技术服务人员应当纳入适用国家对西部地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倾斜政策范围,并根据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情况,及时调整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解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问题。村级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报酬不得低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的报酬,并为其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根据工作需要,切实解决好育龄妇女小组长的报酬。    23.加大人口计生投入保障力度。健全完善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人口计生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基层网络阵地队伍建设、人口计生经常性工作、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等经费的落实。各级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费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递增。到“十二五”期末,各级保障人口计生事业的人均财政投入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人均水平。同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用于人口计生事业;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10%要用于人口计生事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加快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融资平台,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向人口福利事业捐助。    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口计生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务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振士气、开拓创新、奋发进取,全面加强人口计生工作,全力确保“双降”目标的实现,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性跨越和富民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安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非婚早育治理工作的意见(摘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全社会提倡科学、文明、进步的婚姻观、家庭观和生育观,有效杜绝非婚早育、未婚先孕等现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非婚早育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非婚早育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略)    二、扎实推进非婚早育治理工作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党委、政府、宣传、司法、民政、计生、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贯彻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认识到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要采取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计生国策和生理卫生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家庭活动,有针对性的对农村青少年学生搞好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婚育新风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抱负,用实际行动弘扬文明进步的婚育新风。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促进群众婚育观念转变,树立依法婚育意识,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二)严格婚姻登记。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婚姻法为依据,在坚持思想教育的同时,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制止非婚早育。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杜绝违法登记现象。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群众婚姻行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一些非婚早育现象比较严重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每年组织力量进行一次检查,使非婚早育行为得到遏制。    (三)强化监督管理。要高度关注初中、中专(职校)毕业等重点对象及家庭的管理服务工作,通过建立非婚育龄妇女孕情防范、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非婚孕情,依法督促其落实补救和避孕措施,防止早育行为的发生。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基层计生协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把非婚早育治理作为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采取签订承诺书、制发公开信、落实包保责任制等多种形式,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非婚早育信息的实行奖励,充分发挥基层民主监督作用,完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政策外怀孕对象,依法落实补救措施,对造成政策外生育的,坚决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积极倡导依法婚育,建立晚婚晚育奖励制度,对晚婚晚育的家庭实行奖励。    三、形成治理非婚早育工作的强大合力    非婚早育治理是一项较为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密切配合。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非婚早育治理工作,组织编制治理“非婚早育”群众宣传资料或教材,推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对育龄妇女的服务管理关口前移,建立健全15-19周岁女性登记册,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普及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科普知识,大力推进生育文化建设,严格按规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负责非婚早育治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工作,同时,对政策外1孩生育对象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治理非婚早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婚对象的说服教育工作,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妨碍治理非婚早育的违法行为。    民政部门:加强婚姻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杜绝违法登记,及时依法补办婚姻登记手续,规范婚姻登记行为,提高婚姻登记率;指导村级抓好村(居)民自治,将非婚早育治理列入村(居)规民约,提倡新型婚育观,配合有关部门治理非婚早育。    卫生部门: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宣传优生优育、婚前检查的必要性,宣传非婚早育对妇女身心健康、早育引发出生缺陷等危害性,加大打击非法鉴别胎儿性别、非法接生等行为;开展优生咨询、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服务;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准确报送早育对象的出生分娩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外出务工人员的培训,将婚姻法、人口计生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建立外出务工人员信息库,督促其自觉实行晚婚晚育。    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学校园内开展青春期健康知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育观;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殖健康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组织编制相关教材,初中毕业班及以上学校班级每学期都要利用主题班会、讲座等形式,进行2次及以上教育引导,并纳入对学校的考核评估和目标责任要求;要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扩大普通高中、中职、高职的招生规模,提高初中毕业生的升学率;初中及以上学校必须有一名校领导分管人口计生和非婚早育治理工作,初中毕业班及以上每个班级要明确一名教师负责相关内容教学,同时加强师资教育培训。    司法部门: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宣传普及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指导村(居)组织将非婚早育治理纳入村(居)规民约,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宣传、文体、广电部门:每年负责牵头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2次以上,做好非婚早育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网络媒体等现代传媒的管理,打击各种淫秽书刊传播,制作婚育新风等内容的宣传影像图片资料。    共青团:负责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学校、厂矿和农村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向广大青少年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婚姻法2次以上。采取制发公开信等形式,倡导青少年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依法规范婚育行为。  妇联:每年负责开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2次以上,组织和发动青少年依法规范婚育行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协会:牵头协调民政、教育、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每年开展2-3次治理非婚早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制止非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工作,指导村(居)组织搞好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积极发挥家庭教育作用。    四、加强对治理非婚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加大投入保障和督查考核力度,切实抓好治理工作。市将非婚早育治理工作纳入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管理目标,进行量化考核,兑现奖惩。对因早育问题超出控制指标,影响年度符合政策生育率的县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未按本意见确定的工作职责履行或履职不到位的市直相关工作部门,取消年度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目标责任考核资格,并建议在市直目标考核中不能评为达标奖;对工作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给予奖励。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十二五”期间非婚早育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关于早婚早育    早婚早育对人口和计生工作带来的影响。一是严重影响了全市“两降一升”目标的实现。二是延长了生育期。三是影响了人口规划的进程。四是缩短了人口世代更替的间隔。按照一般规律,晚婚每百年出生四代人,而早婚每百年可能出生五代至六代,甚至七代人,这就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五是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    早婚早育现象的发生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因素,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早婚早育现象的产生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原因主要有:一是因早熟早恋而导致早婚早育,早婚早育对象中有80%是因早恋而发生的。二是早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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