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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集中支付财政所人员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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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集中支付财政所人员操作指南.docx

    目 录第一部分 文 件2第二部分 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概念49第三部分 国库集中支付的业务流程51第四部分 系统安全及故障排查53第五部分 业务数据的查询59第六部分 票据传递流程69第七部分 直接支付申请的录入72第八部分 授权支付业务操作75第九部分 支付业务错误更正83第十部分 代理银行操作 88第十一部分 实拨支付操作94第十二部分 乡镇拨款程序100第一部分 文 件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梅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县政府原则同意县财政局、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制定的黄梅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主题词: 国库 制度 改革 抄 送: 县财金办 黄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 月 日印发共印: 份黄梅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梅县财政局 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0420号)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冈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12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不断强化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资金缴拨程序,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的情况下,使所有财政收支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二)有利于监督管理,将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置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增强财政收支活动的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有利于预算执行。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款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四)有利于组织实施。按照中央、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改革目标整体设计改革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改革,不断扩大改革的范围和内容,完善改革的形式,逐步实现改革目标。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框架为: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业银行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其核心是取消所有收入和支出银行过渡账户,构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重点是规范财政资金的缴拨程序,实现财政集中收付。(一)设立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照财政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各级财政应成立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财政资金调度和总会计核算,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拟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合理调度财政资金,审定拨款;审核批复单位用款计划;进行总会计核算和财政总决算的编报;选择代理银行、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是财政部门审核、监督财政资金支付工作的延伸。其主要职责是:配合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建立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受理和审查各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办理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管理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进行分户分类核算,与有关部门定期对账,保证数字完全一致;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为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析提供依据。(二)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以下五类账户构成: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立分类账。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对所属单位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预算外资金执收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代理银行为其所属的每个独立核算的执收执罚单位设立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执罚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随着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取消财政部门为执收执罚单位开设的财政汇缴账户,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这个账户下,可以根据资金性质和支付管理需要设置分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清算。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5、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规定,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特殊性质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如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建设基金、农业开发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政策性资金以及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其他有特殊管理要求的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按规定与有关账户进行清算。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征收机关和执收执罚部门设立的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保留财政性资金支出账户,逐步实现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三)规范收入收缴程序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入分类标准,财政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2、收缴方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财政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3、收缴程序。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非税收入,在执收执罚部门作出缴费或罚款通知后,由缴款人通过财政委托的代理银行将款项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缴入该账户的资金,由财政委托的商业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预算外资金财政汇缴账户余额为零。预算收入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四)规范支出拨付程序1、支出类型。按照政府支出分类标准,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的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性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的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主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虽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包括上级对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原体制补助、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一些专项支出等。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不同类型的支出项目,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主要是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3、支付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开户银行,通过代理银行进入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性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工资性支出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按有关部门核定数额,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拨付到干部职工个人工资账户。对购买性支出,由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预算中实现的购买行为或工程项目进度情况,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对转移支出,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账户或用款单位。(2)财政授权支付的程序。对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发生支付时,由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清算。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清算,主要实行转账方式,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预算单位需要现金支付时,按有关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上述支付流程,均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日扎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这项改革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改革现行预算编制方法和修订一系列相关法规制度,而且需要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等。因此,必须制定配套改革措施,扎实做好制度性和操作性的基础工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一)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积极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二)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财政部门要尽快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收入退库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会计核算办法、财政资金直接(授权)支付具体操作规程、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管理办法等,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供制度保障。(三)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财政内部信息网络系统,及时传递分单位、分科目的财政支出信息;财政收入管理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国库资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的收支和资金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通过上述管理系统,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保证数据的及时传递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有效。(四)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改变目前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五)建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按照政事公开原则,在财政内部设立财政国库收付执行机构,具体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改革需要适当充实人员。(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用款计划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人行对商业银行资信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检查,确保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步骤和要求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全县改革的实施步骤是:县本级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4年正式启动,60 %以上的预算单位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5%达到100%。根据上述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门认识,认真制定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合力推进这项改革。要正确把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既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也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积极稳妥地进行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转轨及其有效衔接。要规范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通过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开户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财政部门内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集中统一管理,选择确定代理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进行,并且要有风险意识,要合理划分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项目范围,并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工作,保证财政、银行和各相关部门业务人员在改革实施前都能熟练掌握新的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要切实加强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按照改革的新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切实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用款计划管理,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黄梅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关于印发黄梅县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县直各国有商业银行:为了保证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关于黄梅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发2004 92 号),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制定了黄梅县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反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县财政局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用于办理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暂未实行改革的预算单位所使用的预算资金,县财政局按规定划拨。二00四年 八 月 三 日 主题词:财政资金支付管理 办法 通知 主送: 县直各部门 县直各商业银行 抄报: 市财政局 市人行 抄送: 县财金办 黄梅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 8 月 3 日印发黄梅县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财政资金运行信息,强化预算约束机制,根据黄梅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参照黄冈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冈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财政资金。属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进行存储、支付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组成。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人民银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总)账户、特设专户开设在商业银行。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由县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代理银行。第四条 县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第五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具体划分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不同的类型的支出项目来确定。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县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县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组织预算执行,行使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映、记录。第七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向县财政局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且有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第八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国库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额度使用财政性资金。第九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坚持按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收入进度、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第十条 黄梅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是办理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具体执行机构,配合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性资金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十一条 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代理银行严格按照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支付业务的清算。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支出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资金收付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进行清算。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内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收入按资金性质和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第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和结算,按支出类型、预算单位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根据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实时清算。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和清算。按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根据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可以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提取现金,可以向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或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第十六条 特设专户。财政部门在规定的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政府批准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收入、支出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未经批准不得和预算单位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第十七条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及时核对有关财务记录。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要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动态管理数据库,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对于未经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将视同“小金库”,账户资金予以全部没收,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其中,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均不能提取现金。特殊情况如需提现,需报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第十九条 账册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起相应的账册管理体系。具体包括预算资金支付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的类、款、项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预算资金支付账册中应设置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分账册,并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情况。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第二十条 凭证管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资金直接(授权)支付凭证,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资金性质应区分预算内资金(指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结算方式应区分为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应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付支付。财政资金直接(授权)支付凭证按重要凭证管理,实行严格的票号登记制度。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时应对支付凭证的有关内容和票号核对无误,作废的支付凭证应定期办理消号手续。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用款计划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非税收入缴库进度和项目进度,科学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应按政府采购预算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第二十三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件一和附件二)编制。第二十四条 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目级科目编制。第二十五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当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的差距较大时,或非税收入缴库进度低于计划进度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月份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件一和附件二),报县财政局审批。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审核基础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审核项级科目用款汇总数。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月的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要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县财政局。第三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月度用款计划批复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调减等调整变化,应按规定的程序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通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不得超计划和额度支付。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记账会计应加强所代理单位用款计划的管理,建立相应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管理账册,专人负责管理。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第三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第三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三),逐级审核上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三),并附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四)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经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办理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县财政局。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六)及时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第四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科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县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四十一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第四十二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第四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核定的编制和工资额,每月月底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和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财政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它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制作由财政统发的分单位,分个人工资清单,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递个人工资支付信息。第四十六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实行工资直接支付时,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遂级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各基层预算单位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工资发放暂不具备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经县财政局批准可先按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执行。第四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在当月25日之前将人事部门审核结果送县财政局;二级及二以下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之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第四十八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并按资金性质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第四十九条 工程采购支出。它是指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第五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及有关支付凭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属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共同分担的项目,还需提供已支付其他资金的支付凭证。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须经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工程采购支出支付申请,可直接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第五十三条 项目中包含多项资金来源的,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和先支付其他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的支付进度50%的,县财政局原则上暂缓支付财政性资金。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第五十五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它是指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第五十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及有关支付凭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还需要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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