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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科劳动法资讯》XXXX年2月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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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科劳动法资讯》XXXX年2月刊.docx

    盈科劳动法资讯2013年2月刊(盈科与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全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北京:盈科与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土地矿产法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目 录 资讯3全国:近8成受访网友称未休够115天假期3全国:大病医保方案陆续落地,报销比例超90%成趋势5全国:大病医保金须缴个税引争议,专家称或指商业保险7全国:细听劳务派遣工心声向滥用劳务派遣说“不”8全国:两部委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15全国:带薪年假最长可达23天,应休未休要发3倍工资20全国:6成网友年终奖美梦成空银行业拿20万元很正常22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合并26全国:新蓝领平均年终奖大连最高为1347元27全国:人社部将集中开展专项行动督促劳务派遣同工同酬30全国:延迟退休和国有股划归社保可解养老金缺口30全国:国税总局: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须缴个税33全国:人社部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34全国:社保金预算首度现身地方两会,养老金盈余引争议36全国:两部门:职工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须在60日内给出39北京:北京超百人企业今年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40北京:中华英才网员工要求被裁员获N+3月薪补偿41广东:广东企业最低工资5月上调最高1550元最低1010元44广东:广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后将尽快公布45广东:深圳一员工年会醉酒摔瘫痪一审获赔195万46广东:深圳女屌丝的逆袭跳槽后住房公积金翻了16倍48上海: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试点,2160亿蛋糕太保先行49辽宁:工人讨薪千元被要求办9证多个部门“踢皮球”51河南:打工兄弟擒贼被辞退获新工作年薪超6万元53 法规政策速递56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56全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59广东: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61江苏: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62 最新案例72提前待退休待遇有差别 索要工资差额被驳回72入职俩月即遭辞退 诉医院支付二倍工资获支持74拒付57名农民工工资22万 包工头被判一年半76 盈科文摘77最新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解读77劳务派遣的冬天?解读最新劳动合同法修订案85 盈科动态89北京:盈科与中国人民大学土地政策与制度研究中心土地矿产法研究所签订合作协议89 劳动法服务项目介绍90 版权及声明91为更有效发送,请将hr-law加入您的电子邮箱白名单或通信录。如您要订阅,请发送含“订阅”字样邮件至hr-law即可。盈科劳动法资讯编辑团队:何力律师 (北京) 唐付强律师(上海) 李超律师(沈阳)夏芙蓉律师(苏州) 吴育沛律师(天津) 应斌律师(昆明)曾文正律师(成都) 周智荃律师(上海) 吴宇律师(南京)朱学杰律师 (武汉) 孙玉文律师(长沙) 沈杰律师(青岛)如您有全国范围内的劳动法咨询、仲裁或诉讼、顾问、培训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010-59105870/400-770-9870电子邮箱:employment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网址: http:/www.北京劳动法律师.中国/ 资讯 全国:近8成受访网友称未休够115天假期 原标题:近八成受访网友称115天假期不达标 直言“对不起国家”)截至21日上午10时,红网调查显示,表示没休够115天假期的网友占78.32%,“工作常加班”则成为占据网友假期的最大黑手。近日新华网透露消息,称中国人公共假期每年已有115天,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115天,你休够了吗?为此红网论坛发起调查,截至记者截稿前,超过78%的网友表示没休够,“达标”者仅7%左右。新华网消息称,中国人公共假期每年已有115天,2012年,中国以近30亿人次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出境旅游人数超过8000万人次,居全球第三,对世界旅游市场贡献率超过7%。红网网友“凌空岁月”表示,细数自己2012年的休假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安排,差不多达到了115天的标准,所以这项数据基本靠谱,“即使按每个月4周,便有8天公休,一年就是96天,再加上国庆、春节长假14天,便有110天,剩下的小长假加起来,再排除到重复的休息日,差不多就是115天左右。”然而,更多的网友表示自己离“法定”标准依然很远。红网网友“水叮当菜菜”说:“带薪休假真是好遥远的梦啊,休年假都要降绩效工资,现实太骨感了,没钱又没闲,还是上班实在。”网友“一瑗”则直言:“我算不上是中国人了,我对不起中国。我没有115天的假日,我对不起国家。”截至21日上午10时,红网调查显示,表示没休够115天假期的网友占78.32%,13.99%表示不清楚是否休够,仅7.69%的网友称自己的假期“达标”。“工作常加班”则成为占据网友假期的最大黑手,共有67.10%的投票指向该选项。115天假期,网友们如是说:_-冰翼-_:中国人公共假期每年115天,我没有;中国全国家庭平均住房面积116.4,我没有;中国人均可支配收入3600美元,我没有;中国男性平均身高174.2厘米,我没有;中国人平均生育1.18个孩子,我没有;恍然间我好像被移民了,可惜我没有。野狼-老:每周只有一个下午(11:5019:30)的我们怎样办?请问我们是哪国人?成都泡沫:所谓“115天公共假期”实则由52个双休日即104天和11天节日假期组成,而大部分国家都有104天的双休日。若将节日假期和带薪假期合并考虑,中国合计只有21天假期,在62个国家中排名倒数第四。杨煜祺-yk:这么说,我们应该上三天课就放一次假。飞蕾国际-林煦:Lin最近想XOXO的事情:115天假是怎么算的;蓝可儿是怎么死的,陨石是谁撞的,找力宏是怎么来的。很生气的鸟:看到一则新闻:我国公共假期每年已有115天,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呜呜呜我连双休都没有达到呢。 来源:红网回到本期目录 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 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大病医保方案陆续落地,报销比例超90%成趋势继青海省于2012年12月率先落实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500多名大病患者结报医疗费用以来,近期陕西、福建、浙江、吉林等省份也相继出台各自的大病医保方案。据昨日(2月17日)出版的人民日报报道,目前,青海、福建、山东等9个省份已在全省(区)推广实行大病医保方案,其余省份拟先试点后实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各地对大病医保制定的报销比例都高于国家限定的50%,多数地区不设报销上限,部分地区报销比例甚至超过90%。对此有业内专家表示,提高大病医保的报销比例,将会在一定程度上提振患者的医疗行为,对于医药产业的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多地不设报销上限对于大病医保的报销金额是否设定上限,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微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各个地方的报销水平和它的(医疗保险)基金积累水平有关系,各个地方不一样,在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各地可能也会不设上限。”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提出,应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去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要求率先在新农合参合人当中实行购买商业保险服务,对20类重大疾病参合患者住院发生的高额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个人最高年补偿限额为20万元。与山东省设定报销上限的做法相比,青海、福建、浙江等大多数的省份对报销上限没有作出限定,以更好地帮助参保(合)患者减轻大病负担。庹国柱告诉记者,我国医保结余的地区比较多,不够的只是少数,据此预计,大部分地区都不会设置报销上限。报销比例最高超90%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大病医保报销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而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各地已经出台的保障文件来看,实际报销比例均高于50%,部分地区甚至超过90%。对此庹国柱表示,90%的报销水平应该算是比较高了,而高报销比例将会成为一种趋势。目前,我国对大病保险采取叠加报销或者是叠加支付的制度,不管是城市居民医保还是新农合,在制度范围内的普遍住院报销标准都达到70%左右,超过70%以上的部分再至少报50%合规的支出。在整体报销比例框架之下,各省区对报销比例有细化的要求。比如青海规定,在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达到80%90%。青海省实施的三道保障线一为常规保障,即按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政策进行常规报销;二为大病保障,对超过5000元起付线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的报销比例给予二次报销;三为医疗救助,即通过以上两个渠道报销后,属于民政救助对象的,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报销,使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以上。民政救助、社会救助等在医疗费用报销上也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如福建省规定,对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20类特定病种按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对象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90%。此外,省红十字会在新农合、城镇医保、商业保险、民政救助等报销补偿后,对存在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经济陷入困境的大病救助对象给予再一次救助。医药行业迎利好卫生部一名内部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全国来说,参加新农合的贫困人群,在因重大疾病而就医时,报销比例能够达到90%以上,其中新农合最高报销70%,社会救助再报20%。新农合、城镇居民大病保障提高,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医药市场的需求。庹国柱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落实大病医保报销,将会使整个市场中的医疗费用出现成倍增长的现象,对医药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医疗费用相对较高,大病致贫、大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尽可能避免医疗支出,很多人甚至讳疾忌医,小病拖大病挨。但在实施高水平的报销政策之后,这种现象将会明显改观。庹国柱表示,以前我国台湾地区实行医保的时候就发生过大病能不住院就尽量不住院的现象,但在相关政策调整之后,现在是争着去住院。不过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微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大病报销费用主要为手术等高医疗技术服务费用开支,对医药市场影响有限。来源:每日经济新闻网 回到本期目录 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 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大病医保金须缴个税引争议,专家称或指商业保险4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时表示,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缴个税。此消息引发网友“救命钱也须纳税”的吐槽。有专家表示,部分网友可能存在误读,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法律早就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大病医保金须缴个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4日再度通过官方网站对近期纳税咨询热点做出解答。有纳税人咨询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服务司表示,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纳税服务司同时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税。”“救命钱也须纳税”?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还需要纳税?此消息一出,立即成为网络热点,引发了大量网友吐槽。有网友称:“我想说大病医保金就是救命钱,你做不到免费医疗,老百姓忍了,你还要打救命钱的主意。”网友“FRY知风”则说:“各位保重不要生病!”什么是大病医疗保险金?昨天上午,有媒体拨打国税总局12366电话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这一概念应咨询社保部门,税务部门不负责解释。“大病医疗保险金不是救命钱”,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理事汪蔚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友存在一种误读,大病医疗保险金其实是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钱。对于大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这是法律早就规定了的。”汪蔚青表示,大病医疗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而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意外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都不能税前扣除。专家:网友或存误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则表示,“大病医疗保险”有两个不同的理解,一个是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另一个是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六部委联合推动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肯定是不应该征税的,因为该大病保险主要资金来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结余,为基本保险所衍生。即便个人额外交一些费用,也仍然属于基本保险范围,是符合税法现行免税规定的。朱俊生表示,如果理解为属于商业保险的“大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目前确实是要征税的。朱俊生表示,大病医疗保险须缴纳个税其实一直就是这么执行的。 来源:东方早报 回到本期目录 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 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细听劳务派遣工心声向滥用劳务派遣说“不” 2013年,是中国劳务派遣制度发展的关键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实施,并对这“三性”做出详细描述。修正案同时提出,规范后的劳动派遣人员必须同工同酬。新修订的法律将于年中正式实施。上千万劳务派遣员工有望借政策春风,赢回属于自己的权益。编 者航空公司空乘盼着早点转正本报记者 白天亮精致的妆容、漂亮的制服、每天在不同的城市间飞行27岁的小徐从事的是不少人向往的职业空乘。“一说起空姐,周围的人都觉得你真幸运,有这么一份好工作。他们不知道,我这个空姐是劳务派遣工,跟那些直接与公司签合同的空姐不能比。”说起这件事,小徐神色黯然。小徐是江苏人,大四时听到某大型航空集团招聘的消息,兴冲冲地去报名。“现场报名时才知道,的确是航空公司招人,但最后一律与一家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再被派遣到航空公司工作。”当时小徐正急着找工作,当空姐,不管是正式工还是派遣工,吸引力都很大。初试、复试、体检,几个月后,她顺顺当当成为一名空姐。工作后,小徐很快感受到正式工与派遣工之间的不同。首先是收入的差别。她所在公司的空乘月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大致固定,绩效工资和飞行小时挂钩。“派遣工的基本工资比正式工低不少。”其次是福利方面的差别,比如企业年金、过年过节发放的福利,派遣工都少很多甚至没有。有时候,小徐觉得可能是自己太紧张、太在乎工作中的身份了。在公司5年,她的收入稳步增长。2010年,数百名派遣身份的空乘集体反映了“同工不同酬”等问题,公司很重视,调高了绩效工资占月工资的比重。“现在,只要努力工作,收入差别已经不大了。”后来,公司又出台激励措施,空乘中的派遣工,在成为头等舱、商务舱的乘务员后,每年有一定比例可以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转为正式工。小徐因为表现优秀,已经从经济舱升至头等舱工作,正在努力成为一名正式工。每天往头等舱座位配发报纸,小徐第一时间知道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关于劳动派遣的新规定,也阅读了一些媒体的解读文章。在她看来,现在航空公司空乘中的派遣工已占到一半以上,不论从服务时间、工作内容还是所占员工总数比例看,都不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的范畴之内。“希望法律正式实施后,我们能转正。”同事们悄悄地议论过“转正”的事儿。不少人觉得实施起来很难,因为涉及的人太多了。还有人说,只要实现了同工同酬,和谁签合同差别不大。对此,小徐并不认同。“再过两三年我就30岁了。如果一直是派遣身份,我很担心,这份工作能做多久?万一亏损了要裁员,派遣工肯定首当其冲。”银行信息录入员同工同酬最重要本报记者 欧阳洁张黎舫在一家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支行工作,每天穿着体面,按时出入银行大门。一般人看来他有一份不错的工作,而实际上,他只是这家银行的一位劳务派遣员工,由某银行服务外包公司派驻银行来工作。2012年2月,张黎舫应聘进入这家银行服务外包公司,就直接被派到银行来工作,至今已整一年了。刚来时,他的工作是大堂引导,后来,工作逐渐由前台转到了后台,负责把客户信息和相关的贷款情况等分类并录入系统。“工作还是挺重要的,这些都是银行的重要信息,不能出差错。”张黎舫说。像张黎舫这样的劳务派遣员工在银行不占少数。张黎舫说,当初做大堂引导时,几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现在的工作后,劳务派遣相对较少,20人里面大约有两三个人,“可能因为现在的工作更重要了”。在新岗位工作的张黎舫,每天的工作内容与正式员工相差无几,然而收入却相去甚远。张黎舫的工资大致由基本工资、银行保密费、补贴和出勤费组成,比正式员工少了一项绩效工资,而这部分收入,在整个工资中的比例不低。“我一年的工资大约2.5万到3万元,而与我们做完全一样工作的正式员工的工资大约为4万到5万元。如果任务完成的好,正式员工加上绩效工资,一年的收入大约7万左右。”此外,福利也相对少些。比如,每逢过年过节,一些小礼品倒是有,但是超市购物卡和邮费补贴就没有了。正式员工和劳动派遣工间的种种不公平引发关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限制使用派遣工的范围和比例,并强调要同工同酬。对此,张黎舫最看重“同工同酬”:“银行里正式工和派遣员工的入职条件相差很多。您想,现在进银行工作的门槛多高啊!要进去都得是名牌大学毕业的大学生,甚至是硕士、博士。我们外包人员的招工标准就低不少了。”张黎舫觉得自己所处岗位的确是辅助性的,估计仍是派遣身份,今后只要能同工同酬,就满足了。媒体职员别再分“三六九等”本报记者 左 娅李琛在一家电视台做记者,工作体面,收入也不错只要自己不偷懒,月收入七八千没问题。赶上活儿多的月份,加上奖金、补助、加班费、绩效工资等等,挣一两万也是有的。然而,工作单位的体面和待遇的优厚,都没能扫去企聘带给李琛的“极度没有归属感”。李琛所在的电视台,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都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这部分人属于劳务派遣工,被称为“企聘”,另有一小部分是和电视台直接签约的台聘人员,他们属于正式在编员工,以工作了几十年的“老人儿”为主。企聘和台聘有什么不一样?李琛说,传说中企聘人员的奖金比台聘人员低。但其实每个人的工资奖金并不公开,谁也不知道别人的收入和福利到底有多少。“我连自己的工资收入组成都不十分清楚。台里每个月都给工资单,但是每个月的项目都不一样,数额也不一样。不知道为什么,也没问过。”李琛说。“但至少有一个差别是肯定存在的,就是户口。这个影响太大了。”李琛告诉记者,台聘能解决北京户口,企聘基本不解决户口。“没有户口,目前孩子还是只能在老家高考,这就意味着至少从中学起就要回老家上学。爸妈年纪都大了,不仅不能接他们到自己身边照顾,还要把孩子甩给他们。”李琛说,“从这个角度上讲,不管干多久,我永远都是临时工。”另一个李琛可以肯定的差别,是晋升上的“玻璃天花板”。“日常工作时台聘企聘差别不大,但一到晋升,我们就有点二等公民的感觉了。我倒不在乎升官,就是心里别扭,大家都是一样的人,干嘛非分个三六九等?要说和台聘人员的差别,我觉得其实心里感受差别最大。虽然企聘是大多数,但总觉得人家台聘才是主人。”李琛说。最近,消灭“三六九等”终于有了希望。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7月1日起,只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工。在多数人看来,记者、摄像这类岗位在电视台,肯定不属于“辅助性”的范畴,何况一干好几年。然而,对这个好消息,李琛却显得很冷淡。“对转正我压根儿不抱希望。电视台那么多劳务派遣工,哪能一下子都转正?”李琛说,“坦白讲,这些年电视台用工越来越正规了。十几年前刚入台的时候,我们记者多数都是项目制员工在台里人事部门没有备案,三险一金统统没有,合同一年一签,随时会被炒鱿鱼比起那时候,现在已经稳定了很多。要是台里能对台聘和企聘人员能一视同仁,解决户口,在晋升的时候让我们能和台聘人员公平竞争,我就很满足了。”(文中李琛系化名)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向滥用劳务派遣说“不”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义加以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李天国研究员认为,这将有力地遏止当前普遍存在的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性的用工方式,本身不存在对错。但是,近年来,部分用工单位存在滥用劳务派遣、损害被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有关部门测算,到2011年底,全国劳务派遣工有2000多万,个别企业,劳务派遣工甚至达到职工总数70%以上。滥用劳务派遣,使劳动关系复杂化,更造成劳动者权益的不平等,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待遇的现象十分普遍。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动机各有不同,但造成当前大规模使用有一个共同的因素,那就是此前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不完善,给滥用留下漏洞。李天国介绍说,2008年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问题就出在“一般”和“三性”上。“既然是一般,就代表着不是必须,而是一种倡导性的要求,缺少约束力。”李天国说。现在,修正案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李天国认为,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代表着一种强制性,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更重要的是,修正案对“三性”用描述的方式给出了定义,即“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李天国表示,通过这次修正,“临时性”、“替代性”的概念界定已十分清晰。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将得到有力的纠正。一些人担心,“辅助性”的定义仍然不够明确,会不会又被一些用工单位钻空子?譬如,对航空公司,空姐算不算主营岗位?对银行,柜台人员算不算主营岗位?对电视台,一线编辑摄像算不算主营岗位?李天国认为,岗位成千上万,甲企业的主营岗位可能是乙企业的非主营岗位,新岗位还在不断地涌现中。法律不可能就具体的行业企业及岗位做出清晰的“主营”、“非主营”划分。但是修正案通过比例的方式做出要求,提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目前有关比例的规定还未出台,但李天国认为,肯定会参考国际水平,不会很高。这意味着,即使用工单位称某些岗位是辅助性的,也不可能大量用劳务派遣人员,还有总比例管着。与此同时,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同工同酬原则,要求“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关键是落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一公布,立刻赢得掌声一片。修正后的法律可谓“贴心”。同工同酬,这项数千万劳务派遣工期盼已久、呼吁多年的权益终于有了明确而详细的要求。哪些岗位不能用劳务派遣工、必须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给出了细致描述,这意味着部分派遣工从此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那可是从前想都不敢想的事!不过,许多派遣工对修正案的第一反应却是:“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派遣工的担心不是无端而来。修正案明明白白写着,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能是补充形式。可如今在不少企业,派遣早已成为主要用工方式。有关部门调查显示,我国劳务派遣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3%。这一比例,在其他国家多数不会超过5%。有的企业派遣工占全部用工的比重高达70%以上,好多企业长年使用派遣工。如此多的数量、如此高的比例,如果按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大量企业必须在短时期内作出大的调整,并支付相当数额的成本。派遣工数量庞大,会不会因为涉及面广而在执行时打折扣?法律落实到位需要操作部门有力的执行。会不会在一些地方,更看重企业为当地GDP增长所做的贡献,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睁只眼、闭只眼”?类似事情不是没有先例。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时把“劳动力成本低”作为最重要的砝码。国家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个别地方纵容企业给出低于标准的月薪。国家明确要求企业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有地方对职工的要求置之不理。这一次,法律保护的是劳动力市场上长期的弱势群体派遣工,他们能不能在与企业的博弈中,赢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深层次的担心还在于别因为落实权益而影响就业。明知是劳务派遣身份、明知受身份限制而无法同工同酬,却有大量劳动者进入这一领域,原因就在于获得一份工作往往比以什么样的身份去工作更重要。修正案落实,一批长期在主营业务岗位上工作的派遣工应当转成正式的合同工,其余的派遣工也应当同工同酬。一些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可能会减少用工数量。如果企业让员工自己选择,是失去工作还是达成所谓的“默契”沿用旧的用工模式,恐怕多数员工会很为难。好的法律需要好的执行。如果“贴心”的法律法规不能落实到位,不仅有损法律威严,而且会让劳动者“伤心”,继而对政策法规失去信心,影响政府公信力。这就需要执行部门主动作为,通过积极主动的宣传讲解来引导用工单位主动落实法律,通过全面而系统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不让法律打折扣。劳动者自身也应主动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晓 白回到本期目录 订阅盈科劳动法资讯 点击登陆劳动法资讯网站全国:两部委就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新网2月18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人社部、卫生部共同研究起草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了管理监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下为意见稿全文: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鉴定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技术性等级鉴定。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第四条 委员会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五条 委员会职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三)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管辖范围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七条 制度公开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第一节 初次鉴定第八条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九条 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第十二条 现场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第十三条 委托检查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认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第十四条 专家意见鉴定时,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职工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诊断情况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都在专家鉴定意见表上签署意见。第十五条 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下列事项:(一)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伤情介绍;(三)作出鉴定的依据;(四)鉴定结论。第十六条 结论送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或者其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第二节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第十七条 再次鉴定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第十八条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对复查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九条 再次和复查鉴定程序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条 专家库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任和条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二条 专家义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确保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第二十三条 被鉴定人员义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鉴定需要的真实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一)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二)工伤职工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四条 回避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鉴定结论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 监督制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劳鉴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七条 专家的法律责任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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