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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管理相关法规学习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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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管理相关法规学习ppt课件.ppt

    设备管理相关法规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2005年9月26日,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第四条 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专业服务活动和安全运行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 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第二章 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以下先进方法与手段: (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寿命周期费用理论与方法; (三)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 (四)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五)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的设备改造技术; (六)其他设备管理先进方法与手段。 第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国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规划、决策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时进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分析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运行、维修费有指标,提高设备利用程度,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第三章 设备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对设备资产购置、建造和改造等投资活动,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寿命周期费用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 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设备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和条件,界定固定资产设备。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确良改造与更新。,第十七条 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和条件,界定固定资产设备。企业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设备的确良改造与更新。 第十八条 除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和采购金额较大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大型、成套设备的目录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实行监理制度。 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和条件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倡导设备使用单位对大型、成套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资产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 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单位抵押设备资产 , 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 应按国家资产评估有关规定进行设备价值评估。,第四章 设备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 设备制造单位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制造高安全要求设备的单位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和选用的配件均应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使用、维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维修服务,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设备使用单位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并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状、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国标准或行业标准。 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和检测应做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 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生产、储存、运输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二十七条 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施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对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应定期检测,确保工作可靠,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 设备操作者和维修工应经培训合格,大型、成套设备的操作者和维修工应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发生设备事故,应当认真分析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与类别,确定责任者,做出妥善处理,并完善防范措施。 凡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业设备事故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制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单位不得制造、销售、使用、出租、转让国家明令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第五章 设备节约能源 第三十二条 设计、制造设备的能耗,应符合合理利有和节约能源的原则,达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资源配置状况,定期发布淘汰耗能过高设备目录。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过高设备,其生产、销售单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对耗能过高的在用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进口境外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进口境外落后的耗能设备。 第三十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设备资报废。 列入淘汰范围的耗能过高设备,不准转让与租赁使用。 第六章 设备环境保护 第三十七条 设计、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应达到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第三十八条 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报废。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三十九条 设备生产的噪声,在单位界域边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 在城市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过程中,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单位必须自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起,停止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列入淘汰目录的设备。 列入淘汰范围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不准转让和租赁使用。,第七章 设备资源市场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培育与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设备租赁市场、设备调剂市场、设备技术信息市场及其它中介服务市场等设备资源市场。促进设备资源合理流动。,设备资源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的交易与服务实行合同、协议等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生活上、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并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社会团体制定各类设备修理技术标准和检修定额,以保证设备维修质量和公平交易。 国家、行业和地区无相应修理技术标准,设备修理企业应自订标准,并根据相关标准制定设备修理规程。,第四十三条 国家倡导从事设备维修以及安装、检测、改造的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设备维修行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社会团体负责企业的资质认证、质量评定、价格指导和纠纷调解。 第四十四条 严禁生产、销售伪劣设备配件。生产、销售设备配件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四十五条 从事经营性出租设备的单位,应保证设备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测与维修。承租设备的单位应合理使用并及时维护。 第四十六条 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转让实行拍卖。拍卖由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和耗能过高、污染严重的设备,应交售给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解体销毁。 第四十八条 国家倡导设备管理创新,保护发明专利。严禁在设备制造、改造以及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等技术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从事设备招标、设备监理、设备资产保险、设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设备抵押、设备拍卖等项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或者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地方性社会团体进行资质审核,合格者由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第八章 注册设备工程师第五十条 国家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若干类设备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注册设备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登记注册,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从事设备管理职业的工程师。 第五十二条 注册设备工程师设以下职业细类: (一)注册设备设计工程师,从事特种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等重要设备的设计; (二)注册设备制造工程师,从事特种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等重要设备的制造;,(三)注册设备招标工程师,从事各类设备的招标、评标; (四)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从事重要设备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监督; (五)注册设备修理工程师,从事特种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等重要设备的修理、改造; (六)注册设备资产评估工程师,从事各类设备资产的价值评估,从事设备资产保险与抵押。,第五十三条 注册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有关教材、考试大纲和试题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编写,由人事部门审定。 第五十四条 设备工程师经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登记注册后,方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履行设备工程师的职务。 注册设备工程师登记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提交述职报告,并由供职单位审定、盖章。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予继续注册。,第九章 奖励 第五十五条 为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总结设备管理先进经验,调动荡不安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展设备管理表彰活动。 第五十六条 由国务院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对在设备管理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予以表彰。,第五十七条 全国设备管理表彰活动,由国务院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地区设备管理表彰活动,由地区人民政府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委托设备管理行业的地区性社会团体组织实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行业、地区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 (二)制造、销售、使用、出租、转让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 (三)修理、改造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设备配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使用单位及有关方面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擅自处理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和耗能过高、污染严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实际需要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不适用军队系统的设备管理。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 年 月 日起施行。 1987 年 7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医药行业设备管理基础工作标准,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和行业设备管理办法,提高基础工作水平,为医药设备管理现代化创造条件,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参照国家经委编印的“条例词组解释”,结合医药行业实际,并按照、的有关要求制订的。 本标准适用于制药、医疗器械、药用玻璃、制药机械、卫生材料等医药工业企业。,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设备在生产领域活动中的真实写照,是掌握和改善设备状况、统计基本数据、建立账卡表册和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科学依据。 设备运转记录 主要设备和连续两班或两班以上运转的一般设备及变电室、乙炔站、氧气站、空压站、冷冻站、泵房、锅炉房、离子交换水站、循环水回收站等部门(岗位)均应设立。 由生产车间或设备动力部门保存,期限年。,日常检查记录 凡生产或运转之班组,均应有检查记录。 按月整理,由生产车间保存,期限年。 定期精度、性能检测记录 按计划确定的时间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进行。 归设备档案保存。,主要设备检修记录(小、中、大修) 按设备检修规程规定进行。 应包括维修内容、耗用工时和所需费用。 每次检修均应填写单台检修记录。 每季应对记录进行分析,写出技术经济分析。 严格履行验收手续。 归设备档案保存。,设备换油、脂记录 按计划、规定清洗换油、脂。 保存年。 设备修理领料单 专人负责,每月整理分析。 库房保存,期限年。,外协支出费用记录。 进厂履行验收手续。 财务符合规定。 专人负责。 设备调拨单 随时登入有关表册,按规定履行手续。 一般实行有价调拨。 由设备部门负责,保存年。 设备封存,启用单 随时登记、定期归档。 由设备部门负责。 设备事故报表 有内容、有分析、有措施、有责任。 及时归档,年底总结。,设备报废鉴定书。 按固定资产报废规定办理。 归设备档案保存。 设备大修完工报告和验收单 按计划要求(内容、工时、费用、检修质量)进行验收。 归设备档案保存。 设备开箱验收单。 按合同和有关规范进行验收。,单据完整、资料齐全,有出厂合格证。 设备安装验收单及移交使用通知单。 应有严格的安装,施工验收规范和移交手续。 由设备部门负责,归设备档案保存。 主要设备(含进口设备)的选型论证记录。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设备部门负责。 归设备档案保存。,培训、考核、发证记录。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厂年度计划执行。 保存年。 设备出租、转让记录 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由设备部门负责,保存年。 设备预防性试验记录。 按有关规定进行。 由设备部门负责组织。 锅炉、压力容器定期鉴定记录。 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由设备部门专人负责。 归设备档案保存。,规章制度 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长期劳动实践的结晶,是保证设备安全、经济合理运行的标准法规。 内容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设备计划检修管理制度。 备品配件管理制度。 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建筑物、构筑物管理制度。 定资产管理制度。,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动力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前期(包括自制设备、选型、进口设备)管理制度。 设备验收制度。 设备改造、更新管理制度(计划提出、资金使用)。 设备管理统计制度。 设备现场管理制度。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 操作证考核管理制度。 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设备使用、操作、维护检修规程。,要求。 制订制度要规范化、标准化。 定时检查,年终总结,及时修改。 台帐、卡片、统计册 内容 固定资产明细帐。 固定资产以外的明细表帐。 主要设备(含引进设备)目录、卡片。,历年设备事故统计册。 历年设备调拨统计册。 历年设备报废统计册。 设备主要备品配件目录。 主要设备润滑卡片。 历年设备管理、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登记册。 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工种分布统计册。,要求 帐、册、卡片内容齐全、准确、清晰。 填写及时、认真。 每年审核一次,帐、卡、物相符。 设备调拨、报废统计册保存年,其余长期保存。 统计资料 出示数字材料是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的重要依据。,内容 固定资产设备拥有量(台数、原值、净值)。 主要设备拥有量(台数,原值、净值)。 设备新度系数。 主要设备完好率及图表。 静密封点泄漏率及图表。 设备固定资产创净产值率。 大修计划完成率和图表。 设备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率。 主要设备利用率。,设备基金利用率。 设备事故情况及图表。 封存、闲置设备台数和原、净值。 年度进口设备情况。 维修设备台数和原、净值。 定期年报表。 工业建筑(构)物的有关统计资料。,要求 填写及时、完整、正确、清楚。 按时上报。 定额管理 内容 检修工时定额。 备件贮备定额。 备件消耗定额。 设备检修资金定额。,要求 定额由各企业自行制订。 定额要体现其先进性。 国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主要设备档案,内容 重要(含进口)设备选型和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设备购置合同(副本) 自制专用设备设计任务书和鉴定书。 设备检验合格证。 设备装箱单及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进口设备索赔资料(复印件)。 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和验收移交书。 设备登记卡片。 设备开动台时记录。,设备使用单位变动情况记录。 设备故障分析报告。 设备事故报告。 设备定期检查和监测记录。 设备定期维护和检修记录。 设备大修竣工验收记录。 设备改造记录。 设备封存(启用)单。 设备报废鉴定书。,进口设备有关资料。 易损件目录和图纸。 设备总装图和隐蔽工程图示、记录。 其它。 要求 全厂(或设备部门)集中管理,专人保管。 编制目录索引。 随机调拨,按价收费。 设备技术资料,内容 精度、性能检查标准。 设备图纸。 备件图册。 设备基础及其他隐蔽工程竣工图。 动力管线系统图。 设备完好标准。 设备使用、操作规程。 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设备润滑手册。 内容,设备说明书。 设备施工安装验收规范。 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要求 技术资料原件由全厂(或设备部门)集中管理。 建立设备技术资料目录和管理办法。,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条件,是卫生事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仪器设备管理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加强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对提高其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对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应与医疗、教学、科研、防疫、财务等部门密切联系,互相协作。,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应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办事,统筹安排,有效地利用资金,反对积压浪费,克服官僚主义。第四条凡通过购买、租赁、调拨、自制、捐赠、奖励等各种渠道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应设独立的仪器设备管理机构。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及卫生部直属单位应设处级机构,其下属部门和院所可根据情况设处或科,相当于县卫生局(含)以下单位须有专人负责。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有1位主要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负责审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协调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工作,抓好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队伍的建设,并为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七条仪器设备管理机构是专业性很强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和生活后勤分开设置。其主要职责范围是: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2制定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有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3与有关部门一起拟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4负责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保管、维修、调拨、报废、统计报表和事故审查等工作,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以及考核、检查、评比、奖惩等项工作,并适时组织经验交流活动。5收集、提供、反馈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为使用部门和有关领导做好咨询服务。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调配、考核、定职、晋升和聘任工作。7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计量工作。,第八条为加强仪器设备的宏观管理,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小组,对本单位有关仪器设备的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第三章人员配备,第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勤俭节约,任劳任怨,要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十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由管理、卫生、经济和工程等技术人员组成,合理配置并保持其相对稳定。第十一条除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外,业务科室也应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人选由业务科室推荐,管理部门同意。其管理工作应计入本人工作量。,第十二条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逐步实行定期考核。凡通过等级考试或考核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并应与其他科室相应的技术人员同等待遇,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晋升技术职称。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和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在开办医学管理专业时,要设置仪器设备管理的课程。,第四章仪器设备管理,一、计划管理第十四条制定仪器设备的装备计划是管理的首要工作,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使用人员的技术水平,安装能力和条件及资金等情况,在做好充分预测的前提下,订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出有关配套设施的计划。在情况变化时,计划允许做适当的调整,但要坚决克服盲目性。第十五条购置仪器设备应从实际出发,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内的仪器设备质量良好,性能稳定,能满足工作要求的,不再进口。,第十六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计划必须加强论证。凡单价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报计划时要有专题报告。凡单价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要填写统一的论证表。凡单价超过百万元人民币和部管仪器设备,除填写论证表外,还需附详细的论证说明。各地在引进磁共振计算机成像系统及线计算机成像系统时,要将论证表和说明报部。国家科委管的仪器设备,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要有专题报告,5万元以上的按上述情况办理。第十七条购置计划应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单位自定。,二、购置订货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应周密考虑,在充分掌握市场信息的基础上按计划进行。对国外展品的留购应慎重。第十九条订货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注意技术资料的完整性。订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重视安排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装调试等工作。对到货情况,应根据合同的交货期和货款托收时间,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洽办。,三、安装验收第二十条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抓紧安装验收。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口仪器设备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要填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存档。部直属单位单价百万元以上及部管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应报部备案。各地应将磁共振计算机成像系统,线计算机成像系统的验收报告汇总后报部。,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安装验收完毕后,在保修期内要早运行,多运行,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四、使用保管第二十三条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可采取中心实验(仪器)室或实行有偿使用,定额管理,基金制等办法。并注意解决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等问题。,第二十四条建立仪器设备总帐和分户帐卡。做到帐帐、帐物、帐卡相符。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管理。第二十五条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要有详细的使用记录。使用人员一定要经技术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机使用。第二十六条建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包括:,1筹购资料:论证报告、订货卡片、合同、验收报告。2仪器设备资料:产品样本,使用和维修说明书,线路图及其他有关资料。3使用管理资料:操作规程及保养规定,使用和维修记录。第二十七条仪器设备的档案,帐卡应由专人保管,仪器设备调出调入时要手续齐全,保管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不得丢失。第二十八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与有关领导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二十九条部管仪器设备要有零配件、消耗品的使用记录,其他仪器设备由各单位自定。逐步过渡到实行经济核算。,第三十条对无正当理由闲置半年以上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有权调配。第三十一条仪器设备及零配件、消耗品,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妥善保管。五、维修保养第三十二条仪器设备的维修应以预防为主,重点放在日常维护保养上。应十分重视维修队伍的建设,建立相应的维修机构。第三十三条维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1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保养维修制度。2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填写维修记录。3拟定维修备品备件的购置计划。4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提出技术鉴定意见,供主管部门参考。5对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要保证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维修和零配件费用,其数额应根据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和经费情况,按仪器设备总金额的25提取,并设专科目,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支配。六、调剂报废第三十五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降级使用:1仪器设备尚能使用,但性能变差,或因缺零配件不能正常运转。2仪器设备超过使用寿命周期,经常出现故障,但未达到报废条件,或修理费用一次超过其修复后价值的60者。第三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报废品:1仪器设备未达到国家计量标准;严重影响使用安全;造成严重公害又不能维修改造者。2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性能明显落后,严重丧失精度,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者。3原产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又无法改装利用者。,第三十七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调剂品:1购买超过需求,且半年以上库存未用。2由于工作变更而不再使用者。3降级使用的仪器设备。第三十八条调剂、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的处理,参照(87)卫计字第14号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部直属单位要将单价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每年汇总报部。,第三十九条调剂、报废或积压的仪器设备,单价万元以上者应填写统一鉴定表,经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定后,报主管领导批准。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凡用中央外汇进口的积压仪器设备须报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其中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还须经海关批准。对可家用仪器设备的处理,应严格控制。第四十条仪器设备处理后的收入,只能用于维修、更新仪器设备。,第五章统计报表,第四十一条仪器设备统计报表工作是为各级领导机关了解情况,决定政策,指导管理工作,制定和检查仪器设备装备计划的依据,各级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务求清晰、及时、准确无误。第四十二条部直属单位须报部的报表有:1每年新增单价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统计表;2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统计表;3单价万元以上调剂、报废、积压仪器设备统计表;4部管仪器设备零配件、消耗品使用记录。以上报表要求每年1季度内报上年度执行情况。,第六章事故与奖惩,第四十三条凡在仪器设备供应、管理工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解决仪器设备维修中疑难问题,成绩突出者;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有明显成效和实用价值者;在单机使用管理中,严守操作规程,精心维护,完好率和使用率均保持先进水平者等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并记入档案,作为晋升的参考。,第四十四条由于计划不周、购买不当、提货验收不及时、丢失档案资料、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领导官僚主义等,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无法使用和长期积压者,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中出现的事故应及时处理。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批准后执行。对重大恶性事故及处理情况要报部备案。对事故隐瞒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四十六条应将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状况,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工作成效的依据之一。同时也作为各单位评比的依据。,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应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卫生事业单位。部直属企业单位应参照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卫生部。,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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