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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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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ppt课件.ppt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5.4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5.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5.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5.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本章重点,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对于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2. 海运提单、空运单、铁路运单及多式联运单据的法律性质及其异同;3. 华沙公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本章难点,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各相关规定;2. 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的区别。,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输到另一国港口的跨国性合同。(二)法律特征1. 它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2. 它是提供劳务即运输服务的合同3. 它能约束第三者: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仅涉及合同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还牵涉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运输合同受益方),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提单(运输合同),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关系,(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按照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1. 班轮运输合同件杂货运输合同托运人填写托运单和装货单送船公司,经其签署运输合同成立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2. 租船运输合同 定程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承运人的法律责任1.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1)提供约定船舶并谨慎处理使之适航船舶适航标准有三个方面的要求: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承运人应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2)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3)交付货物2.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1)对运输中产生的各种费用有请求权(2)有权行使留置权(3)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4)享有免责权利,(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法律责任,1.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义务(1)托运人有提供货物并如实申报货物资料的义务(2)托运人有及时办理货物运输手续并送交单证的义务(3)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4)及时提取货物2.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1)货物装运的权利(2)提取货物的权利(3)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海运提单,(一)提单的概念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二)提单的法律性质,(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2)是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3)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是要式证券(5)是文义证券(6)是有价证券(7)是流通证券,(三)提单的主要内容,1. 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船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通知人、货物名称、标志(唛头)、包装、件数、体积或重量、运费支付方式等项目。2. 提单的背面条款主要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包括管辖权条款、首要条款、承运人责任条款、承运人责任期间、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赔偿责任额限制条款、甲板货和活动物条款、集装箱货物条款、转运、换船、联运与转船条款、共同海损条款等。,(四)提单的分类,1. 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2. 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3. 按提单上对货物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4. 按运输方式,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5. 按船舶经营的性质,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6. 其他种类提单: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电子提单,(五)提单的使用,1. 提单的签发提单必须经签署才产生效力。有权签发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本人、载货船船长或经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2. 提单的份数和签发日期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副本提单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3. 提单的更改4. 提单的背书5. 提单的缴还,案例1,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我国汽车的合同,贸易术语采用FOB广州港。当货物装运时发生意外,一辆汽车在吊装过程中摔下,掉落在货船的甲板上,造成损坏。所有货物装船完毕后,船长签发了已经装船提单并注明:除一辆汽车由于装船过程中出现损坏外,其他货物表面良好。甲公司也于当日向乙公司发出了装船通知。货物三周后到达美国。当乙公司提货时,发现除了提单表明受到损坏的汽车外,其他汽车的表面由于在货舱内互相碰撞而出现多处刮痕、变形等损坏。乙公司遂向甲公司提出索赔要求。问:乙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2,某货轮将1.5万公吨咖啡豆从巴西的巴位那瓜港运往中国上海。船长签发了两张清洁提单,载明每袋咖啡豆60公斤,其表面状况良好。货到目的港卸货后,发现其中930袋有重量不足或松袋现象,经过磅短少25%。于是,收货人提起诉讼,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数量与提单的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短卸损失。承运人则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所装货物一一进行核对,所以承运人不应对此负赔偿责任。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案例3,托运人将一批货物交承运人,承运人于6月2日装船完毕后签发了没有任何不良批注的清洁已装船提单。在承运轮船起航前一天,船长发现货物有破包,且包内货物已发霉变质,随即暂停运输,要求托运人交还原来签发的提单,双方争议诉至法院,托运人主张交货时货物完好,有提单为证。承运人则通过检验机构证明货物在装船前已变质,原提单记载不属实。问:(1)法院是否可采纳承运人的观点? (2)如果上例中,承运人在启运前未发现货物的真实状况,到目的港向持有提单的收货人交货时,发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能否通过上述检验方法对抗收货人的索赔?,案例4,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产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后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四、调整国际海上运输的法律规范,(一)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2.维斯比规则3.汉堡规则4.鹿特丹规则(二)国际惯例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三)国内法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1992年修订)中国的海商法,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海牙规则(Hague Rules) 1921.5.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洋法委员会拟定了海牙规则草案,并于1924.8.25.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以该规则为基础修改的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它于1931.6.2.正式生效。我国至今没有加入该公约,但我国海商法中吸纳了海牙规则中关于承运人责任和豁免的规定。,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1. 关于货物的范围将“活动物”和“甲板物”除外2.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的免责和权利是最大限度的免责和权利。而且,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最低义务和最大权利是强制性的,不允许承运人通过提单条款降低承运人的责任或增加其权利,如果提单条款的规定违背了海牙规则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此种提单条款就是无效的。,2.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以便:使船舶适航;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承运人应妥善和谨慎地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与卸载货物。,案例5,为了使船舶适航,某船舶在定期检查时曾抽样钻探船身铁板厚度,由于检验的习惯做法是抽样钻探,使一处已被腐蚀76%的地方未被发觉。船检人员认为船身厚度合格。船舶开航后,在途中该处被腐蚀76%的地方裂开,海水涌入,造成船舶所载货物的湿损。货主要求承运人赔偿损失。承运人则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已经做到恪尽职责了,因为他不可能每处都钻探。在恪尽职责后仍未发现的缺陷属于潜在缺陷,承运人对此无须负责。问: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不适航的责任?,案例6,某轮装一批货物从美国出发开往日本,在由拖船带动下离开码头时,碰撞了混凝土码头,以致船壳出现裂缝。发生碰撞时,船上还有两根缆绳仍系在码头的系绳处。发生碰撞后,船长未对该船进行检验。在船舶航行途中,海水经由裂缝渗进船舱,损及货物。显然,碰撞造成了船舶的不适航。货方认为承运人应对因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物损坏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则认为他对此不负责任。双方发生争议。问:承运人是否应对货损负责赔偿?为什么?,案例7,某航运公司将某肉品公司的一批牛舌罐头由悉尼运往伦敦,货船在出航前曾入坞进行特检及例行载重线年检,为了便于劳氏验船师进行检验,全船31个防浪阀全部被打开,验毕盖好。但由于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钉拧紧,出航后,在恶劣的天气下,海水由未盖好的防浪阀涌入第五舱,到达伦敦时,第五舱积水达15英尺,113箱罐头受到损失。货方认为:承运人在开航时未能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应付赔偿责任。船东认为:恪尽职责仅限于其本人,而船方已选了有丰富的钳工来检修船舶,已做到了恪尽职责。,问:(1)恪尽职责仅适用于承运人本人,还是应包括其雇佣人的恪尽职责? (2)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Canada Rice Mills v. Union Marine Ins管货案,船舶航行过程中遭遇暴风雨,为了防止海水灌入船舱,船长下令定期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货物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受热致损。货主以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判决】 英国上诉法院认为,在发生暴风雨的情况下,承运人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并非货物致损的唯一原因,在此条件下,关闭通风设施和舱盖实属正常,导致货损的真正原因是海难。因此,承运人可以援引海难免除其责任。 【评析】 这一案例,法院确立了为躲避海难采取措施导致货损承运人也免责的原则。,(3)及时开航并不得无故绕航承运人应以约定的或地理上、习惯上的航线行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货物运至目的港承运人不得无故绕航,除非由于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财产或其他合理原因(4)签发提单和据以交付货物如果目的港发生、战争、封锁、瘟疫、罢工、冰冻或者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其他情况,使船舶不能驶入原定的目的港时,船长有权把船舶驶到附近的安全港口卸货,并通知收货人,即可认为承运人已履行其交货义务。,案例8,英国某货轮承运一批运往阿姆斯特丹的小麦从印度起航,为搭载船长在科威特的私人物品,该轮离开印度后先进入波斯湾,然后沿正常航线从红海经苏伊士运河及地中海进入大西洋,最后到达阿姆斯特丹,但是到港日比预定日期晚了20天,货物市场价格15日前一落千丈,使货主蒙受巨大损失。问:承运人是否应当赔偿货主损失?为什么?,3. 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原则:为从货物在装货港装上船时起至在卸货港卸离船舶时止的期间,即在使用船舶吊钩装卸货物时则为“钩至钩”期间。如果使用岸上吊钩或起重机装卸,则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亦即“舷至舷”期间。规则允许承运人和托运人自由约定货物在装上船前和卸离船后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在此阶段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海牙规则并不强制适用。,4. 承运人的免责规定,海牙规则实行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过失免责,另一类是无过失免责。(1)过失免责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过失,案例9,“Maruienne”轮在装货期间,船员依船长的命令用吹管烘烤融化水管中的冻冰,结果引起火灾,不得不将船舶凿沉,货物严重受损。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要是火灾,承运人都可以免责B、由于船只不适航,承运人不能免责C、由于船长过失造成,应由船长承担全部货物的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D、由于紧急避险至货物损失,该损失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可以免责,管船与管货的过失区分,实践中,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很难区分,因为两者相互联系,但是它们的性质不同,管船过失可以免责,而管货过失不能免责。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船舶本身而作的,虽然它对货物也产生了间接影响,但这项行为仍属管理船舶的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反之,如果某项行为主要是针对货物作出的,虽也与船舶有间接关系,但仍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疏忽或过失而使货物受损,承运人则不能免责。,一艘船舶在寒冷天气里,燃油舱内燃油结块,船员对燃油舱进行加热,使燃油能流动,但没有及时停止加热,使装在燃油舱上的石蜡货物因融化而受损。某轮在航行中遭遇大风浪,需要往压载舱打压载水,以提高船舶的稳定性,但船员误将海水打入货舱,使货物受到湿损。某船运输水泥,航运途中,船员为了查看舱内货物打开舱盖,但出舱时忘记关上,后因甲板上浪,海水进入货舱是货物受损。,(2)无过失免责:,不可抗力或承运无法控制的事项方面托运人或货方的行为或过失方面特殊免责条款:A.火灾,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与而引起的除外B.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C.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总的无过失免责条款和杂项除外条款:承运人要援引这一项的免责权利时,必须举证证明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所致,又非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海上灾难、危险、意外事故、天灾、战争行为、公敌、管制、扣押、暴乱、政府行为、检疫、罢工、货物固有缺陷,案例10,某轮在开航前的适航检查时,对船上的喉管进行了检查,由于有一处喉管被木箱所覆盖,结果未对此处进行查看。在航行中,被盖住的喉管处发生了破裂,造成了货损。货方认为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是不适航的,因此要求承运人对因此而引起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则认为该处喉管破裂属于恪尽职责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可以免责。问:上述缺陷属于潜在缺陷吗?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Rickard v. Forestal 因政府行为免责案,船舶船旗国为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船东遵从德国政府的命令将船舶驶往中立港并处置了货物。在诉讼中,船东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怀特法官认为,尽管船舶处于中立港并且其航程并不在德国政府的管辖区域内,但是如果船东不遵循德国政府命令,一旦其今后进入德国管辖区域将有可能遭受诸如监禁等武力方面的待遇。尽管在本案中,船东没有遭到来自德国政府的实际武力威胁,但是给予其之后可能遭遇的风险,要求船东如约运送货物对他是不公平的。因此,法院认为船东援引政府行为要求免责的主张成立。,政府行为免责的例外,船舶从那不勒斯(鼠疫区)运送一批柠檬到伦敦。船舶在马赛港停靠时根据法国政府规定接受灭鼠检疫,货物严重受损。承运人援引政府行为主张免责。【法院判决】上诉法院认为,由于承运人在前一个航次中承运了来自疫区的货物,承运人应当预见到在马赛接受灭鼠检疫的可能性。因而法院判决驳回承运人的诉讼请求,由承运人承担货物损失。 【评析】虽然政府行为可以作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但如果这种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是承运人可以避免的,那么承运人就不能主张免责。,Leonis v. Rank 罢工免责案,船舶达到目的港时,港口刚进行过一场工潮事件而复工。由于工潮期间码头积压了大量的货物,承运人不得不在码头等待泊位。当卸货完成时,承运人延迟交货。货主要求承运人承担其损失。【法院判决】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船舶到达港口时工潮已经过去,但港口仍然处于非正常运转状态,由于罢工等后续原因导致的货主损失,承运人可以援引罢工免责。法院由此判决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5. 赔偿责任限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但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将货物价值和性质向承运人做出申报并在提单上注明的,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受此限。6. 运输合同无效条款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按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或义务,或以不同于海牙规则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一律无效。,公约第3条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因而引起货物或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的,或以下同于本公约的规定减轻这种责任的,则一律无效。有利于承运人的保险利益或类似的条款,应视为属于免除承运人责任的条款。,7. 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1)托运人应被视为已在装船时向承运人保证,由他书面提供的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正确无误,否则应赔偿因此对承运人造成的损失;(2)对于装运易燃、爆炸或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如实申报,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卸货前的任何时候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予赔偿,该项货物的托运人应对于装载该项货物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一切损失负责。(3)对于任何非因托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的过失所引起的使承运人或船舶遭受的损失,托运人不负责任。,如果承运人已知该项货物的性质并同意装载,则在该货物对船舶或货物发生实际危险时,亦可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销毁,或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有共同海损,则不在此限。,8. 索赔和诉讼时效,货物如有灭失或损坏,收货人应在卸货港收到货物之前或当时,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否则推定承运人已经交付了提单列明的货物。如果货物灭失和损坏的情况不明显,则书面货损通知应在交付货物的3天内提交。除非从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1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免除对灭失或损坏所负的一切责任。,9.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海牙规则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它们应遵守海牙规则的规定。,(二)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63.对海牙规则提出了修改方案,1968.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订了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于1977.6.23.生效。,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1. 关于适用范围的扩大该公约适用于:(1)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2)“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的提单(3)只要提单中规定受该规则约束的任何提单,2. 关于提高赔偿限额及制定双重限额,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或每件计费单位10000金法郎,也可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计算,以两者中金额较高的为准。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将货物价值和性质向承运人做出申报并在提单上注明的,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受此限。以集装箱、托盘或类似的装运器具拼装的货物,以提单所载装在集装箱和托盘中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作为计算赔偿限额的件数,如果未在提单上载明件数,则把集装箱或托盘视为一件计算。,3. 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依据还是以侵权为依据。承运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索赔诉讼中可以享有与承运人相同的抗辩事由和责任限制。,4. 明确善意提单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当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承运人不得提出与提单所载明事项相反的证据来否认提单所作的说明,亦即提单所载是最终证据以进一步保护提单的转让、流通和提单受让人或收货人的合法权益。,5. 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1)诉讼时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延长(2)即使在前款规定的1年期满之后,只要在受诉讼法院准许期间之内,承运人仍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准许的时间自提起此种诉讼的人已经解决赔偿案件或向其本人送达起诉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3个月。,(三)汉堡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76.草拟公约草案,并于1978.在汉堡召开的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该公约于1992.11.1.生效。,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1. 关于货物的范围将活动物和甲板货包括在货物范围之内2. 承运人的货物运输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采用“港至港”原则:为自收到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的期间,包括延迟收货在内。,3. 承运人的免责规定,汉堡规则实行的是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即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本人及代理人或所雇佣人员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因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4. 增加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是指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与托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根据运输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运输的人。对其实际履行的运输区段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应负连带责任,5. 关于延迟交付货物的责任,如果延迟交付达到60天,即可视为货物已经灭失,货主可以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对延迟交付货物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数额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6. 关于赔偿责任限额每件或每单位货物的赔偿限额为835特别提款权或相当于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7. 关于舱面货,承运人只有按照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符合特定的贸易惯例或依据法规或规章的要求,才有权在舱面上装货,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因装在舱面上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8. 关于火灾造成的货物损失对此规定应由索赔人举证,在由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所造成时,承运人才负赔偿责任;如经索赔人证明承运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在扑灭火灾中犯有过失致使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承运人也应负责赔偿。,9. 关于清洁提单的规定,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一般性质、主要唛头,包括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者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上述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核对方法。如果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视为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10. 关于保函问题,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承担赔偿责任的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效,但对提单受让人,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无效。在发生诈欺行为的情形下,承运人均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不能享受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11. 索赔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2年。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是明显的,收货人应不迟于货物移交给收货人之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将损失书面通知承运人。如果货物的灭失和损坏是不明显的,则在收货后连续15日内,延迟交货应在60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收货人丧失索赔权。,海牙规则与汉堡规则对比,五、租船合同条款,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在规定的航次或期限内按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船运输合同的种类 航次租船合同(程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 合同当事人出租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租船方2. 船舶概况船名、船籍、船级、船舶吨位、载重量、订约时船舶所处的位置3. 装卸港口安全港口(Safe Port)、安全泊位(Safe Berth)“契约港口”和“附近港口条款”,4. 受载期与解约日,受载期(Lay Days)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约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期限。解约日(Canceling Date)是船舶在租船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到达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最后一天。5. 货物货物的种类(“契约货物”)、数量、包装6. 装卸时间准备装卸通知书与装卸时间的起算装卸时间的表示,7. 滞期费和速遣费8. 出租人的责任9. 承租人责任终止和出租人留置权的规定10. 运费预付运费:在出租人接管货物或签发提单时支付不论船舶与货物灭失与否,一概不予退还到付运费: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交货前付清如货物在途中灭失,租方就无须支付运费11.有关罢工、战争以及一般冰封条款,绕航的条款,合同的解除条款,(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定期租船合同是一项以租船期限为基础,详细记载租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各项洽租条件的运输契约。定期租船标准格式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 船东保证条款(1)关于提供船舶的规定(2)航行范围(3)交船(4)船东供应项目(5)提单,2. 租船人责任条款,(1)租船人供应项目(2)租金(3)停租(4)关于租用目的、航行区域和租用期限的规定(5)装卸(6)还船,3. 船舶所有人免责条款4. 租船人赔偿条款5. 互有责任碰撞条款6. 共同海损条款,第二节,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一、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一)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邮政机构)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1)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2)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3)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二)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1. 1929年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于1933.2.13.生效。华沙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及责任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作了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启运地和目的地都属于公约成员国的航空运输。我国于1958年正式加入该公约。,2. 1955年海牙议定书,全称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该公约于1963.8.1.生效。海牙议定书主要是简化了运输凭证,把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了一倍,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规定。我国于1975年正式加入该议定书。,3. 1961年瓜达拉哈公约,全称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该公约于1964年生效。瓜达拉哈公约把华沙公约中的有关承运人的各项规定,扩及到非合同承运人,即根据与托运人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授权来办理全部或部分国际航空运输的实际承运人。我国没有加入该公约。,4. 1975年蒙特利尔第一至第四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1)引入“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特别提款权。(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改成“客观责任制”。(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华沙体制,有关航空货物运输方面的公约主要是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该公约共有8个文件,总称华沙体制(The Warsaw System),在这8个文件中主要是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这3个文件作为基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1. 所有以航空器运输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华沙公约)2. 如在另一国家的领土内,没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不是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海牙议定书)3. 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海牙议定书),二、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若干法律规则,(一)空运单证华沙公约把空运单证称为空运托运单,即航空货运单。1. 航空货运单的概念航空运单(Airway bill)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重要的货物运输单据,是承托双方的运输合同,其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2. 航空运单的性质,(1)航空运单是发货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2)航空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证明(3)航空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可转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凭承运人的到货通知及有关证明提货,并非凭航空运单提货。(4)航空运单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5)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6)航空运单同时可作为保险证书(7)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3. 航空货运单的签发,航空运单的正本一式三份,每份都印有背面条款,其中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签字后随货递送;第三份在货物受载后由承运人签字,交给托运人。空运单的三份正本均应由托运人填写。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4. 航空运单的主要内容,(1)起运地、目的地及约定的经停地点(2)托运人,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及必要时收货人的名称、地址(3)货物名称、性质、包装件数、包装方式与标志、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及货物和包装的外观状况(4)运费金额、支付时间、地点、付款人(5)货物价值(6)货运单份数及随附单证(7)运输期限及航线(8)注明货运单受华沙公约或海牙议定书约束,(二)承运人的责任与豁免,1. 空运货物的承运人应对交运的货物在空运期间所发生的毁灭、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自动承担责任。空运期间是指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2. 承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250法郎。如托运人在交货时特别声明货物价值,并缴纳了必要的附加费,则承运人的赔偿额以所声明的价值为限。,3. 承运人的免责(1)承运人能证明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无过失或疏忽(2)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损失是由于受损害人的过失而引起或促成的(3)承运人能证明损失的发生是由于驾驶上、航空器的操作上或导航上的过失,且他和他的代理人或雇用人员无过失或疏忽1955年海牙议定书已经将这一免责规定予以删除。,(三)托运人的责任,1. 托运人对托运单上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及由于延误、不合规定、不完备给承运人及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2. 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在起运地、目的地将货物提回或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将货物运交非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但不得使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遭受损害;3. 托运人需提供各种必要资料以便完成货交收货人前的海关、税务或公安手续,并将有关证件、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并承担因资料或证件缺乏、不足或不合规定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四)异议、索赔与诉讼时效,1. 异议华沙公约规定,如货物损坏,收货人立即或在收货后7天内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如延迟交货,应在货交收货人支配之日起14天内提出。海牙议定书将其中的7天延长至14天,其中的14天延长至21天。2.索赔与诉讼诉讼时效为2年诉讼地点由原告选择,第三节,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一、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公约,1.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 2.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国际货协规定了货物运送组织、运送条件、运送费用计收办法和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因此对铁路、发货人、收货人均有约束力。 我国于1953年加入这个协定,二、国际货协的主要内容,(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1.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订立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由发货人签字后交始发站。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一切费用后,始发站在运单及其副本上加盖始发站日期戳记,证明货物业已承运。 运单一经加盖戳记,运输合同即成立。运单就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2. 铁路运单的性质,(1)运单是运输合同订立的凭证(2)运单是承运人收到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内容的表面证据(3)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要随货送到收货人手中(4)运单是铁路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5)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6)运单副本是卖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买方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之一,3. 运输合同的变更,发货人和收货人都只能各变更一次运输合同,且在变更运输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发货人可以变更下列事项:在始发站将货物领回;变更到达站;变更收货人;要求将货物运还始发站收货人可以变更下列事项:在到达国范围内变更货物的到达站;变更收货人,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运输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运输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这种变更违反铁路营运管理时;与参加运送的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所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指定的到达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支付这项变更费用者除外。,(二)铁路承运人的责任,1. 铁路的基本责任国际货协规定,按照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对货物负连带的责任。铁路应从签发运单时起,至到达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于货物运输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产生的损失负责。同时铁路还应对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在运单上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的遗失后果负责,并对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有关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的后果负责。,2. 铁路的免责事项,由于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由于货物特殊自然属性,以至引起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烂或类似的后果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者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装车或卸车的原因所造成由于发送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货物的损失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指派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由于容器或包装的缺点,在承运时无法从其外部发现 由于发货人用不正确、不确切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由于发货人未按本协议规定办理特殊条件货物承运时由于货物在规定标准内的途中损耗此外,如果发生下列情况而使铁路未能将货物按规定的运到期限运达时,铁路也可免责:发生雪(沙)灾、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央机关的指示,期限在15天以内。因按有关国家政府的指令,发生其他行车中断或限制的情况,以政府规定的时间为准。,3. 铁路的赔偿限额,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数额。对于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铁路的赔偿金额应按外国出口方在账单上所开列的价格计算;如发货人对货物的价格另有声明时,铁路应按声明的价格予以赔偿。货物受损,铁路赔付额应与货价减损金额相等。货物运到逾期,承运人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逾期罚款。,(三)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义务交付货物如实申报文件完整支付运费2、权利受领货物变更运输合同拒绝受领货物和索赔,(四)索赔与诉讼时效,有关当事人向铁路提出索赔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 货物全部灭失时,可由发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副本,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2. 货物部分灭失、毁损或腐烂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和铁路在到达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3. 货物逾期运到时,由收货人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4. 多收运送费用时,由发货人按其已交付的款额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副本或发送铁路国内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或由收货人按其所交付的运费提出,同时须提交运单。铁路自有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索赔时,须在180天内审查请求,并予以答复。有关当事人依据运输合同向铁路提出索赔和诉讼,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或收货人关于支付运送费用、罚款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和诉讼,应在9个月内提出,逾期交货为2个月内。,第四节,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一、国际多式联运概述,(一)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二)构成多式联运应具备的条件,1. 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2. 必须是国际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3.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4.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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