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PPT课件.ppt
专利代理人上岗培训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第二节 授权条件第三节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第四节 申请文件第五节 答复和修改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七节 相关司法解释第八节 说明书附图,目录,第一节 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本节内容:,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 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 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第2条第4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1.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1)产品应当是完整的 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属于保护客体,如袜跟、帽檐。 对于由多个不同特定形状或图案的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保护客体,如拼图玩具的部分插接块。,例如:杯把,单张游戏,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2)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3)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作品不属于产品(4)设计方案应当能够附着在产品上,以产品作为其载体,印字哈密瓜,油画,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折叠后的餐巾,2.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1)形状、图案、色彩应当是常规形态 通过折叠、压缩或者使用绳线等物对产品进行简单捆扎以方便运输的状态,不属于产品的常规状态。,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2)设计要素应当有固定形状 因其包含有气体、液体及粉末状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导致其形状、图案、色彩不固定的产品不属于保护客体。,流沙画工艺品,沙漏,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3)产品的形状、图案肉眼可分辨 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如显微镜)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不属于保护客体。,微雕,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六十八号 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删除审查指南“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 即:通电后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注意: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4)文字和数字的字音、字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5)单一色彩的设计不保护 (除非色彩本身就可以构成图案),装饰板,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3.富有美感 外观设计关注的是产品外观给人的视觉感受, 而不是产品功能特性或技术效果,一、专利法第2条第4款,4.适于工业应用(1)不能应用于产业上并形成批量生产的手工艺品不属于保护客体。 (2)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桥梁等不属于保护客体。,根雕,编织篮,山水别墅,移动房屋,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专利法第5条第1款: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1.违反法律 违反法律,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内容违反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19条规定,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床单,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2.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玩偶,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3.妨害公共利益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外观设计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专利申请中外观设计的文字或者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文化事件,或者涉及宗教信仰,以致妨害公共利益或者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的、或者宣扬封建迷信的、或者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该专利申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国旗、国微、领袖肖像,二、专利法第5条第1款,瓷盘装饰品,钥匙链,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注:壁纸、纺织品、地毯、毛巾除外,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若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则认为所述申请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属于平面印刷品; 该外观设计是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的; 该外观设计主要起标识作用。,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1.条件一:平面印刷品,地毯,饮料,以上均不属于平面印刷品,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2.条件二:针对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而作出,标牌,标贴,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3.条件三:主要起标识作用 标识作用是指该外观设计主要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 (1)以商标或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平面印刷品。,标牌(激活商标),标贴,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3.主要起标识作用 (2)有商标、标识、产品名称、厂家名称及地址等图案和文字信息构成,不含有明显的装饰性图案。,包装纸,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3.主要起标识作用 (3)能够产生识别产品来源或者生产者作用的标识并不限于商标标识或者厂家名称等内容。,铭牌,三、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六)项,4.不属于主要起标识作用的情形 明显起装饰作用的设计,如壁纸等。,壁纸,第二节 授权条件,本节内容: 一、专利法第23条第4款涉及的相关概念 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三、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四、专利法第23条第3款 ,一、专利法第23条第4款涉及的相关概念,专利法第23条第4款现有设计 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公众所知指: 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外观设计的优选权仅限于外国优选权,香港、台湾!,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单独对比!直接观察!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不属于现有设计 (1)外观设计相同 种类相同 全部设计要素相同,(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 种类相同或者相似 设计要素区别不大,对比设计,本专利,二、专利法第23条第1款,(二)抵触申请 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 其中,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判断:对比设计中是否包含有与本专利相同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情形,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实质相同的情形,(2) 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实质相同的情形,(3) 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实质相同的情形,(4) 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实质相同的情形,(5)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实质相同的情形,(6) 单一色彩仅做色彩改变。,三、专利法第23条第2款,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玩具(打地鼠),对比设计,本专利,现有设计1、2,本专利,碟子,不具有明显区别的三种情形:,(1)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2)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3)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之一,(1) 涉案专利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情形一在判断时考虑的因素,情形一在判断时考虑的因素,(5)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果其余部分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影响。,情形一在判断时考虑的因素,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之二,(2)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转用得到的,二者的设计特征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转用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四种明显存在转用手法的启示的情形,(1) 单纯采用基本几何形状或者对其仅作细微变化得到的外观设计;(2) 单纯模仿自然物、自然景象的原有形态得到的外观设计;(3) 单纯模仿著名建筑物、著名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形状、图案、色彩得到的外观设计;(4) 由其他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转用得到的玩具、装饰品、食品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的情形之三,(3) 涉案专利是由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组合得到的,所述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明显存在组合手法启示的情形,四、专利法第23条第3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 商标权 著作权 肖像、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等,第三节 单一性及合案申请,专利法第31条第2款: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节 申请的单一性及合案申请,本节内容: 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 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杯子 椅子 摩托车,1.一件产品第一种情形,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2.一件产品第二种情形,一、一件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组件产品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游戏牌无组装关系 咖啡机组装关系唯一,插接玩具组装关系不唯一,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1.同一产品 是指使用其他设计和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烟灰缸 碗,两者不是同一产品,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2.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 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2.相似外观设计的判断(1)局部细微变化(2)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3)设计单元重复排列(4)色彩要素的变化,插头,包装袋,灯管,吸尘器,二、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3.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的其他要求(1)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基本设计;(2)不得超过10项;(3)每一项外观设计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如果其中的一项外观设计不具备授权条件, 则应当删除该项外观设计,否则该专利申请 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1.成套产品的概念 成套产品是指由两件以上(含两件)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其中每一件产品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1)同一类别 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大类,碗、托盘:07-01汤匙: 07-03,成套餐具,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2)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指习惯上同时出售或者同时使用并具有组合使用价值。(3)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 指各产品的设计风格统一。,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2.成套产品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4)成套产品中不应包含相似外观设计,包含相似设计的茶具,1,2,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处理方式之一:提交七件相似设计申请,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处理方式之二:提交其中一件成套产品的申请,申请1:成套茶具 申请2:成套茶具,三、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3.每一件产品应分别具备授权条件 每一件产品还应当分别具备授权条件,如果其中一件产品不具备授权条件的,应当删除该件产品,否则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授权条件。,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分案申请的定义 分案申请,是指原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申请人将其中一项外观设计从原申请中分出,作为另一件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该被分出的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可享有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优先权只有外国优选权,包括香港和台湾,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1.原申请中包含两项以上外观设计的,分案申请应当是原申请中的一项或几项外观设计,并且不得超出原申请表示的范围;,原申请:清洁套装、标贴和光盘,分案申请:包装衬板,四、分案申请的特殊规定,2.原申请为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的,不允许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分案申请提出。,第四节申请文件,专利法第27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第四节 申请文件,本节内容: 一、请求书 二、图片或者照片 三、简要说明,一、请求书,1.产品名称的作用 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2.产品名称应当满足的要求 与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 准确、简明地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小类列举的名称 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一、请求书,3.产品名称通常还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 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一、请求书,4.下列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景德镇瓷壶 中国象棋 文具 成套茶具 节油发动机 节能灯 21寸电视机 棱形尺 克莱斯酒瓶 MP3播放器 ,二、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法第27条第2款: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1.提交的视图(1)平面产品: 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 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主视图 后视图,(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2)立体产品: 立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酒瓶,(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立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几个面,可以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垃圾桶,(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2.清晰、准确、完整的表达(1)清晰表达: 视图实质上是请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要素 (形状、图案、色彩)的表达形式,(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1、视图应当足够清晰,足浴盆轮廓模糊,2、背景应当单一且有适当的明度差,3、避免出现强光、反光、阴影、倒影、衬托物等影响表达的情况,清晰表达要求:,(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2)准确表达: 准确表达要求:绘制视图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非产品的轮廓线表达外观设计形状,支座,(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准确表达要求:视图投影关系应对应,U盘,主视图,仰视图与俯视不对应,右视图,俯视图,左视图,使用状态图,(一)提交外观设计视图的基本要求,准确表达要求:各视图比例应一致,水壶,主视图,立体图,仰视图,俯视图,(二)外观设计视图类型及要求,根据作用不同,外观设计视图分为基本视图和辅助视图,(二)外观设计视图类型及要求,1.基本视图 六面正投影视图及立体图 立体图与正投影视图中对于产品的表达必须一致 立体图应当表现出产品的三个面,只显示一个面或者两个面的视图不能作为立体图提交,杯子,(二)外观设计视图类型及要求,2.辅助视图(1)展开图 展开图必须完整地表达产品的某一部分的形状和图案 展开图相应部分内容应与其他视图中对应部分一致 在视图名称中注明是哪一部分的展开图,水杯,(二)外观设计视图类型及要求,(2)剖视图和剖面图 画剖视图和剖面图时,产品的内部结构可省略不画出 剖视图的作用不在于表达产品的内部结构而在于表达产品外观形状的变化 剖面图用来表示产品剖切面的形状,透镜,笔帽,(二)外观设计视图类型及要求,(3)放大图和局部放大图 放大图应当完整地表达被放大部分的全部内容 局部放大图应当圈出放大的区域并用相应的字母标示该区域 视图中放大区域的轮廓应当与局部放大图的轮廓一致,毛毯,(二)外观设计视图类型及要求,(4)变化状态图 对于产品的多种变化状态都是其设计要点的产品,可选择其一种状态作为基本状态提交外观设计视图,同时提交其他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视图,充气床垫,(二)外观设计视图类型及要求,(5)参考图 参考图通常用来表示产品的使用环境或者与其他产品配合使用时的情况 参考图的目的就在于使产品外观设计表达得更全面。常见的参考图主要是使用状态参考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立体图,使用状态参考图2,时钟,(三)特殊形态产品的视图,1.细长产品和不定长产品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手链,链条,(三)特殊形态产品的视图,2.单元图案连续的产品,(三)特殊形态产品的视图,3.透明产品,玻璃碗,简要说明:A部位为透明,(四)组件、相似和成套产品的视图,1.组件产品(1)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应当提交组装后的视图(2)组装关系不唯一组件产品 应当提交各组件的视图(3)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 应当提交各组件的视图,(四)组件、相似和成套产品的视图,(1)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电热壶,提交组合状态视图,(四)组件、相似和成套产品的视图,(2)无组装关系组件产品,游戏牌,提交各构件视图 组件+顺序编号+视图名称,(四)组件、相似和成套产品的视图,(3)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插接玩具,对于多种变化状态 变化状态视图名称+顺序编号,(四)组件、相似和成套产品的视图,2.相似设计,垃圾桶,提交各设计视图 设计+顺序编号+视图名称,(四)组件、相似和成套产品的视图,3.成套产品,床上用品套件,提交各套件视图 套件+顺序编号+视图名称,三、简要说明,专利法第59条第2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三、简要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8条: 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如:本产品新颖,功率是,内部包含,三、简要说明,(一)简要说明应当包括的内容 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三、简要说明,1.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 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单一用途产品:只能写明一个用途 多用途产品:应写明多个用途 多用途指的是一个产品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用途的产品的组合体,而不是同一个设计可以应用在不同的产品上,例如不能将用途描述为“用于汽车或者玩具汽车”。,三、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中对产品名称及用途可叙述为: “本产品为一种电子式计时装置,具有时钟、闹钟和收音机的功能。”,电子闹钟,三、简要说明,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1)设计要点的概念 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不是对外观设计具体形状、图案以及色彩或者设计思路的描述。,三、简要说明,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2)设计要点撰写方式 指明设计要点涉及的“要素”,产品名称:花布,简要说明:3.产品设计要点:在于图案与色彩的结合。5.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三、简要说明,(2)设计要点撰写方式 指明设计要点所在的“部位”,产品名称:豆浆机,简要说明:3. 设计要点在于盖子。,三、简要说明,(3)设计要点的作用 外观设计内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权重,并不以是否声明为设计要点而产生实质变化; 在实际案件中,当某些内容难以界定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有显著影响时,声明为设计要点可能起强调作用。 将外观设计中确为创新且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的部分,声明为设计要点,对有效保护创作设计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三、简要说明,(二)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2.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3.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4.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三、简要说明,(二)下列情形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5.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 6.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7.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三、简要说明,三、简要说明,第五节 答复和修改,本节内容: 一、修改的原则 二、答复通知书,一、修改的原则,专利法第33条: 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1.修改超范围的含义 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是指修改后的外观设计与原始申请文件中表示的相应的外观设计相比,属于不相同的设计。,一、修改的原则,2.修改超范围的判断 修改未超范围的情形: 修改后的内容在原图片或者照片中已有表示; 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一、修改的原则,3.修改超范围的判断,一、修改的原则,3.修改超范围的判断,豆浆机,调料瓶,二、答复通知书,通知书的答复要求 (1)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2个月 (2)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所有缺陷进行。 (3)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第61条第2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1.评价报告的法律效力 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第六节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2.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申请日为2009年10月1日之后、已经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3.请求人资格 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有权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4.利权评价报告书案例,利权评价报告书示例,利权评价报告书示例,利权评价报告书示例,第七节 相关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释一,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什么人是一般消费者?,一般消费者特点:(1) 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2) 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3) 不具有设计能力。,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解释一,第十二条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第十六条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认定一般消费者对于外观设计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时,一般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设计空间较大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较小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一般消费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设计空间在对比时的考虑,解释二,第十五条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十六条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解释二,第十七条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八节 说明书附图,第八节 说明书附图,第八节 说明书附图,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