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培训讲义.docx
第一章 财政法概述参考书目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刘剑文,熊伟 :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一、财政和财政法概述(一)财政的基本概念财政的基本概念财政,是国家为满足公共需要,在直接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公共产品与公共需求2、弥补市场失灵财政的职能财政职能是财政的固有客观功能,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资源配置职能 是指政府将一部分社会资源集中起来,形成财政收入,然后通过财政支出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弥补市场缺陷,从而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收入分配的职能稳定经济的职能指通过实施特定的财政政策,促进较高的就业水平、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等目标的实现。政府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的不同状况,相机抉择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措施。 监督职能以政权行使者身份实现监督职能财政作为市场的监督者,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人为因素如垄断对市场机制的破坏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实现监督职能 财政监督的重点是国有资产的补偿、保值、增值以及盈利分配,保证国有资产能发挥方向性、垄断性与补偿性作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财政法的概念形式层面上¡ª¡ª调整财政关系的法使财政法与其他部门法相区分适应各个历史阶段不同国家的所有情况实质层面上¡ª¡ª现代财政法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以增进全民福利和社会发展为目标,调整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财政法1、民主、宪政是财政法的制度基础;2、财政法的目标是增进全民福利,促进社会发展;3、财政法以财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二、财政法的调整对象1、财政行为 动态过程2、财政制度 外部环境3、财政关系 内在联系第二节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一、财政法的体系依据财政的收入、管理和支出的分类,结合法学上的效力要求及功能定位,财政法的体系可解构为:二、财政法的渊源 财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1、财政宪法2、财政法律3、财政行政法规4、地方性财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财政规章和地方财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7、国际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第三节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财政法基本原则概述财政法中体现法的根本精神、对财政行为具有一般指导意义和普遍约束力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二、财政民主主义政府依法按照民众意愿,通过民主程序,运用民主方式来理政府之财。人民的参与权 财政议会主义年度财政预算 人民的监督权公开透明新闻媒体采访自由财政监督机关三、财政法定主义财政行为必须满足合法性的要件,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许可或立法机关的专门授权。财政权力(权利)法定财政义务法定财政程序法定财政责任法定四、财政健全主义财政平衡 资本主义早期:年度财政平衡 垄断资本主义:财政赤字 公债 现代经济:发挥公债的积极功效、降低公债的财政风险五、财政平等主义起点的公平,过程的公平财政收入方面:平等牺牲财政支出方面:平等受益财政程序方面:同等条件同等处理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二、财政法的功能财政法在调整财政关系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外在功效。第三章 财政支出法第一节 财政支出法概述财政支出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支付。按国家职能为标准,可以将财政支出分为:1.经济建设费2.社会文教费3.国防费4.行政管理费5.社会保障支出6.其他支出 按是否进行资本购置为标准 财政支出法包括第二节 收支分离管理一、概述收支分离即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本要求 1.收费主体是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罚没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2.各种收费、罚没项目的设立都必须有法律、法规依据。 3.收费、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4.收费实行收缴分离,罚没实行罚缴分离,即实行执收执罚单位开票、银行缴款、财政统管的模式。 5.执收、执罚单位的开支,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二、收支分离管理与财政预算三、收支分离管理制度的进展1、要将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条件的纳入预算管理,任何部门不得“坐收”、“坐支”。2、部门预算要全面反映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提高各部门支出的透明度。同时,财政部门要合理核定支出标准,并按标准足额供给经费。3、要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使“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具体工作部署:1、对中央部门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等办法。2、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基本支出预算、项目预算以及政府采购预算。3、改革预算外资金收缴制度,实行收缴分离。4、促进地方加大“收支两条线”改革力度。江苏省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了非税收入的内容,明确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改变了“谁收费、谁使用”的收费体制弊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执收指标,不得隐瞒和虚增非税收入,不得改变非税收入资金类别性质,对有规定用途的非税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违反收支分离管理的法律责任1、现行法律法规制定了具体行政处分规定,但实际执行中没有得到全面落实。2、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经济处罚条款,致使违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五、收支分离制度有待解决的问题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难度加大。 实行收支脱钩后应收不收问题比较突出。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逃避财政管理和监督。 预算管理制度不完善,支出不能合理核定。 财政拨款不及时,收入无法退付。 处罚依据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第三节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是指政府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国库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国库是负责保管和出纳国家预算资金的机关,担负着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和支拨、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任务。 “财产”国库“财政”国库保管和出纳国家预算资金的制度 国库的职责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拨付。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监督更多体现为一种制约,即制止在国家预算收支中任何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2001年国库管理制度改革2001年3月16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2、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3、预算外资金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5、特设账户: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支出活动。 规范收入收缴程序规范支出拨付程序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账户。适用于工资支出、购买支出、转移支出。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展望1、财政支出范围需进一步规范。 2、预算的约束力有待加强。 3、充分调动预算单位的理财积极性。 第四节 政府采购法一、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概况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998年以前:上海试点,初步介绍1998年-2002年6月:深圳,正式启动立法起草工作,学者关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 正式颁布,于2003年1月1日生效。2013年3月25日,财政部已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 报国务院。 二、政府采购法的原则三、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一)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规制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政府采购法的适用例外1、军事采购2、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3、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四、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1、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采购代理机构3、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 2、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竞争性谈判 ; 4、单一来源采购 ; 5、询价;6、其他采购方式 。 六、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七、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从2008年5月开始,至10月底结束,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对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1、采购单位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较为突出;2、采购制度规定执行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随意性很大;3、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普遍存在漏编采购预算、超采购预算或无预算采购的问题;4、大量工程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5、部分政府采购结果价格高、效率低;6、部分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活动不规范。 思考题1、如何完善我国的财政支出法律制度。2、理解收支分离管理与预算的关系。3、分析政府采购法的原则。第四章 财政收入法非税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 罚没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财政收入法概述第一节 费用征收法一、费用的法学内涵(一)费用的概念和分类狭义:基于受益负担理论,以现实的和潜在的对待给付为要件,在政府和公民间形成的价格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规费、受益费广义:还包括基于特定经济社会政策需要,以专项基金方式收取和使用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分类税收与费用的法律界限共同点:1、主体政府及其授权单位2、政府参与国民收入或国民生产总值分配3、以行政权力为依据4、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满足社会需求5、征收都有一定的规则财政学视角的不同点:费:有偿性自愿性满足公共部门的某些需求,缓解拥挤政府收入的补充形式收费立项的灵活性税:无偿性强制性筹集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立法的稳定性法学视角的不同点:费:基于准公共产品公民意思自治和对等交易法则受益者付费原则费用理性主义税:基于纯公共产品强制性、无偿性原则量能负担原则税收法定主义规费法规费的界定规费我国规费征收的实践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996年) 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2003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2004年)2013年起取消和免征30项收费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户口簿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采矿登记费、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等30项涉及企业和居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约105亿元。2013年5月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委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和年检费、船舶证明签证费、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海事调解费、企业年度检验费、绿化费、利用档案收费、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近年我国已累计清理46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2008年,全国统一停征工商“两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09年,全国统一取消和停征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6项涉及交通和车辆的收费。2011年,全国取消31项涉企收费和20项社团收费。2012年,对小微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取消253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收费,并对出入境货物免收一个季度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取消和免征30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今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企业年度检验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成品油税费改革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同时,将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政府性基金法(一)政府性基金概述政府基于特定的政策目的,或为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针对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征收,并设定特定用途的一种费用。例如:铁路建设基金、育林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 、燃油附加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旅游发展基金等。(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规制法律应当规定政府性基金的设定权;对具体的基金项目,要规定征收人、义务人、缴纳标准、缴纳的期限和地点等。政府性基金正在被逐步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节 公债法公债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公债的特点: 1、债务主体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2、隶属性和国家政策性 3、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国债的分类1、按借债方式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2、按偿还期限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3、按发行地域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4、按发行性质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5、按使用用途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6、按是否流通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债的功能 弥补财政赤字(二)对财政预算进行季节性资金余缺的调剂国债法律制度(一)国债法概述国债法:调整国债发行、流通、转让、使用、偿还和管理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内债法律制度1、国债的发行对象 国债的发行: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投资者手中的行为,即国债售出或被个人和企业认购的过程。国债的发行条件国债发行价格国债发行利率国债偿还期限国债偿还方法票面额大小利息支付办法国债还本付息的场所2、国债的发行价格与利率国债发行时的出售价格或购买价格。国债的利率政府因举债所应支付的利息额与借入本金之间的比例。 影响因素: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 政府信用状况 社会资金的供给量 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物价指数 国债的偿还国家外债法律制度政府外债:一国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在国外举借并承担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第四节 彩票法国务院通过彩票管理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彩票的概念与特征彩票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彩票的特征1、由政府统一安排并实施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彩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管理工作。 2、政府筹措公益资金的渠道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 3、抽签给奖的方式4、风险与收益相伴的机会游戏性彩票法律关系(一)彩票法律关系主体1、发行人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 彩票销售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彩票代销人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购买人与中彩人自然人自愿购买。购买人 ,或 中彩人购买人不包括未成年人。第40条规定: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依法给予处分 。 中彩人也不包括未成年人。 第26条规定: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彩票法律关系的内容1、发行人与购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发行人与中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发行人与彩票承销人之间的法律关系4、供奖人与发行人及中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我国彩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2009年4月22日,国务院通过彩票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7月1日实施。(一)总则1、进行立法目的说明;2、对彩票概念进行定义;3、规定了国家对彩票发行的垄断;4、明确彩票发行、销售和开奖的原则;5、确定彩票监督管理的职责。 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1、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的主体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分别负责全国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发行和组织销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工作。2、审批事项的程序 (1) 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停止彩票的具体品种,或者申请变更事项的,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书; 彩票品种的规则; 发行方式、发行范围; 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 开奖、兑奖操作规程; 风险控制方案。(2)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3)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者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的,彩票发行机构应当在开设、变更、停止的10个自然日前,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 3、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技术性要求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购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彩票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 4、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行业规范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5、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代销者的行为禁止 不得有下列行为: 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6、关于彩票销毁的规定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7、社会监督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彩票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彩票的开奖管理(1)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2)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3)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不得查阅、变更或者删除销售数据。 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彩票的开奖管理(4)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奖设备的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5)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彩票的兑奖管理(1)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彩票开奖和兑奖管理彩票的兑奖管理(2)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3)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彩票的资金管理 彩票资金的类型 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彩票发行费: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彩票的资金管理彩票资金的账户及信息系统管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开设彩票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彩票资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彩票发行、销售和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彩票销售和资金流动情况。彩票的资金管理彩票奖金的管理彩票奖金用于支付彩票中奖者。彩票单注奖金的最高限额,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彩票市场发展情况决定。彩票发行费的管理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支出应当符合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彩票的资金管理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财政一般预算。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彩票的资金管理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监督彩票发行费、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法律责任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的法律责任;彩票代销者的法律责任;兑奖人的法律责任;彩票公益金管理、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思考题 :1、从法学视角理解费与税的异同点。2、如何理解国债弥补财政赤字的功能?3、国家内债法律制度的内容。4、了解彩票管理条例中有关彩票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五章 财政平衡法第一节 财政平衡法概述第二节 财政收支划分法一、概念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内容1、设立财政级次2、划分财政支出职责3、划分财政收入权二、财政收支划分法的主要类型三、财政联邦制财政联邦制:各级政府为共同履行公共经济职能, 各自拥有一定财权和财力的制度。1、各级财政主要对相应级别的议会负责;2、按照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的大小程度,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3、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税收收入;4、在财政体制中,保证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主导地位。分税制与中国财政收支划分五、1994年分税制改革1、概念分税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以税收划分为核心,相应明确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权限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体制。 2、分税制的主要内容(1)划分财政级次(2)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3)中央、地方收入权的划分(2)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的划分中央支出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地方支出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 (3)中央、地方收入权划分中央固定收入: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交利润等。地方固定收入: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收入等。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六、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制度改革1、改革的基本原则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2、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3、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地方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第三节 财政转移支付法一、财政转移支付法概述政府间转移支付一个国家在既定的事权、财权和财力划分框架下,为实现双向均衡而进行的财政资金的相互转移。财政转移支付法调整财政转移支付行为的法律规范。1、转移支付的目标和原则2、转移支付的形式3、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方法、支付规模和程序4、转移支付的管理和分配机构5、转移支付的监督及法律责任我国没有专门的转移支付法1993年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5年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2001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2002年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办法2008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二、我国转移支付法的内容一般性转移支付为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衡化,由上级政府安排给下级政府的补助性支出。此类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拨款的政府自主安排使用。 一般性转移支付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是附加条件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拨款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拨款接受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使用这些资金。专款专用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 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地方上解 第四节 外国财政平衡制度比较一、美国财政平衡制度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在财政级次上划分为联邦财政、州财政和地方财政三级。联邦政府开征的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公司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消费税和关税。州政府开征的税种包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资源税和社会保障税。 有条件的转移支付。二、德国财政平衡制度1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的事权由德国基本法予以划分,在此基础上确定各级财政支出范围。 2根据各级财政支出范围、收入特性等因素划分各种财政收入的归属。 3税收分配以共享税为主体,共享税是各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 4通过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政纵向平衡和财政横向平衡。 5财政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联邦对基本法规定的事项有单独立法权,对联邦和州共同管辖事务有优先立法权。 四、日本财政平衡制度中央财政、都道府县财政和市町村财政。日本税收分为中央税(国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交付税)。 财政均衡制度四、各国的经验由宪法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至少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行使事权的原则。2在划分事权及确定财政支出范围的基础上,划分财政收入。划分财政收入主要是分税。中央税、地方税由分设的税务机构负责征收管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进行补助,补助方式较规范,补助的规模受中央财政集权程度的影响。 财政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划分。重视财政法治。第六章 预算法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预算的产生英国由下议院批准对皇室的拨款封建皇室政府每年制定一个国家的财政收支文件,向下议院报告1789年联合基金法案正式的预算文件2、预算法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预算制度的原则 1、公开性原则2、真实性原则3、完整性原则4、统一性原则5、年度性原则2009年10月,上海市财政局曾称:“政府预算是国家机密,不能公开。”这一说法早就过时了。1、政府预算公开,是一个现代政府、文明政府和责任政府必须具备的常识;2、 预算资金是公共资金,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预算公开是应有之意。3、从法理的角度上来说,政府的财务也应公开,这是宪法赋予人民的知情权。三、预算的类别1、 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中央预算: 反映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计划。由最高立法机关 审批,对中央政府的财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地方预算: 反映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计划。由本级议会 审批,在所属区域范围内对地方政府具有约束力。 三、预算的类别我国实行复式预算的历史我国复式预算制度的实行可追溯到1991年。当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家预算管理条例。1992年开始,我国实行复式预算制度。中央预算和部分省市预算采用复式预算形式进行编制。将我国的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3、增量预算和零基预算增量预算:财政收支计划指标是在以前财政年度的基础上,按照新的财政年度的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之后确定的。零基预算:财政收支计划指标的确定,只以社会经济的发展计划为依据,不考虑以前的财政收支状况。第二节 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预算管理职权概括第三节 预算管理程序 预算的编制预算编制的形式复式预算预算的编制内容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预算的编制内容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预算的编制程序国务院应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部署。各地方政府应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